【乡村振兴】振兴乡村依靠谁(全文)

时间:2022-07-27 19:30:04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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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振兴乡村依靠谁(全文)

 

 【乡村振兴】振兴乡村依靠谁 乡村振兴所谓以农民为主体,可升级为以在地农民、返乡能人和下乡市民为主体!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近年来,各类人才开始向乡村聚集。一方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乡村振兴促进法也要求,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

 那么,乡村振兴真正的支撑性主体是谁,如何处理本土人才和下乡人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和理解在乡村共存的多元人才主体?这一系列问题,是我们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时,必须筹谋和回答的。

 乡村振兴可以按照在地农民、返乡能人和下乡市民三类群体,锻造一个新的支撑性主体。

 首先,农民世世代代在乡村生活,是乡村的原住民,在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为乡村解放和发展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是新时代乡村振兴当之无愧的首要主体。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创业或务工的大多数流动人群依然保持着乡村户籍,具有浓烈的乡村文化认同。同时,他们

 又熟悉城市生产生活方式,当他们有志于返乡时,可以在城乡之间担任积极的文化使者,架设起沟通的桥梁。

 最后,由于厌倦城市喧嚣的生活方式,有一部分敏感而有能力的城市市民,愿意来到乡村生产和生活,成为“新村民”。他们的逆向流动,有助于城乡之间资源要素的双向流动。

 这三类主体对乡村振兴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其一,仅仅依靠在地农民,他们的生产方式相对传统,视野观念有所局限,资源整合能力也相对不足,很难自觉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未来性的生产生活方式。其二,如果仅仅依靠返乡、下乡人才承担乡村振兴重任,则会带来社会矛盾,不利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接续传承。

 从事实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在乡村振兴战略引导,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当前乡村已经呈现出如上三类主体共同生活的局面,当因势利导、加强融合。

 从理论出发,我们可以看到,这三类主体的融合,既可以带来资金、人力和文化等各类资源的融合,还能体现出时代性、前瞻性和未来性。要想实现乡村全面振兴,需将这三类主体锻造成为一个有机新主体。

 与此同时,重庆大学潘家恩副教授提醒我们注意,如果说乡村建设的上半场,是通过各类工程、项目和制度的创新探索,为主动下乡和返乡者“打开一扇门”,同时激活乡村种种在地资源,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那么也应该对乡村建设的下半场有所预判。未来,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增长

 方式向高质量转变,会出现一批被动返乡者。当他们回到农村时,必要的资源支持和保障必不可少。

 如何锻造乡村振兴新的支撑性主体?笔者认为,需要以党建为引领,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虽然新主体是重要的,但新主体不会自觉形成。在未来多元主体共生共振的乡村场域中,各类主体之间会因为差异化的文化观念、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经济能力等,滋长出多重具体的矛盾,彼此之间相互理解存在障碍。比如,下乡的艺术家想在院子里种草皮,而他的邻居可能会在深夜,悄悄将草皮铲除。前者想要的,是绿色、自然、美丽;后者却可能担忧,种草会给家中招来蛇虫。因此,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建立情感和利益的共同体联结,考验着乡村治理的水平,也关系到乡村振兴的成败。

 党建引领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具体可在群众工作和组织监管两方面着力。党建引领不仅在于宏观层面为乡村人才振兴把好“方向盘”,更在于党建可以超越诸多具体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粘合”。通过开展群众工作,基层党员干部可以了解村庄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具体诉求,更好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发起公共议事、协调经济关系、组织文化生活等方式,可以在各类主体之间建立丰富、多元、有生命力的有机联系。比如,新老村民可以是股份合作关系,同时也可以是文艺伙伴、邻居、议事组成员、微信朋友圈好友等。如此,会增加处理问题的弹性,有效缓冲各类主体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此外,返乡能人、下乡市民很多时候是作

 为人才来到村庄的,可加强县委组织人才部门对他们的监管或考核,并以此来规约他们在乡村的行为,引导其尊重在地农民利益。

 制度建设是另一个重要方法,包括县域层面的制度创新,以及村庄层面的村规民约实行两方面。可由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乡村人才方面的制度建设。如此,不仅可以吸引人才向乡村聚集,回应农村空心化等社会难题,而且可以为乡村资源要素探寻与其匹配的市场资源,实现产业精准对接,还可以划定红线,规范返乡下乡群体的经济社会行为,引导其不越轨不逾矩。在乡村层面,可以用村级组织或相关民间社会组织的名义,针对垃圾处理、建筑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具体事务,展开讨论并进而达成共识,形成兼顾新老村民共同利益的村规民约。由此,不仅可以焕新乡村精神文明风貌,有利于乡风文明,而且有利于促进具体矛盾解决,锻造新的乡村振兴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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