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7 14:10:09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黑龙江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乡镇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

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70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整治农村环境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市区结合、统筹协调”的原则,大力推进“百村示范、千村达标”创建活动,加快村庄整治步伐,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全市1860个行政村的房、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建设,加大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治理,提升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生态保护、宜居建设水平;开展示范村、达标村创建活动。到2020年,全市建成示范村94个、达标村(屯)572个,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整洁良好、生态保护优良、风貌特色鲜明的宜居村庄,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三、主要任务

实施村庄设施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宜居特色村庄创建“三大工程”,重点完成15项建设整治任务。

(一)村庄设施建设工程

1.实施农房改造。继续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重点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消灭D级危房,开展农房抗震和节能改造,泥草(危)房改造率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市建委)

2.实施农村道路建设。加强村村通公路及村内道路硬化建设,整合涉农资金,采取农民筹资筹劳方式,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力争使村村通公路和村内道路硬化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

3.实施安全饮水工程。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现供水管网全覆盖,建设水质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达到安全标准。(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村庄环境整治工程

4.开展垃圾治理。因地制宜进行垃圾处理,对交通便利且距县城较近的村庄,推行村收集、镇周转、县处理的方式,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他村庄可采取集中填埋方式就近处理,做到垃圾及时清运填埋,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5.开展污水治理。离城镇较近的村庄,可以利用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污水处理,3万人口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离城镇较远的村庄,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一级处理,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鼓励人口较少的村庄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

6.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农民积极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鼓励秸秆能源化利用,吸引规模企业参与农村秸秆能源化建设;大力推进沼气供热、供气清洁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7.开展粪便处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科学分离,加大集中养殖区和村庄分散畜禽粪便综合治理力度,推进畜禽粪便还田利用。(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

8.实施厕所改造。积极开展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建设,逐步推行厕所水冲化,支持广大农户实施室内厕所改造,厕所入户率达到20%以上。(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9.开展生产性公用设施建设与柴草治理。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积极引导村民柴草垛合理集中存放,确保村内干净整洁。(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公安局)

(三)宜居特色村庄创建工程

10.抓好规划编制和管理。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加强村域规划组织实施,禁止擅自改变规划。按照城镇化发展要求,在尊重广大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自然屯农民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聚集。(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局)

11.抓好村庄绿化。大力开展村庄道路、庭院绿化建设,绿化覆盖率达到20%以上,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小型公园,推进村庄美化。(责任部门:市林业局)

12.抓好生态优化。保护山、水、植被等自然资源,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突出农村田园风貌特色,打造碧水蓝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13.抓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幼儿园、卫生所、超市、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体育健身等服务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

14.抓好特色村庄建设。利用地域优势,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具有旅游功能的历史文化、乡村旅游、风景名胜旅游、农业观光度假特点的特色村庄。(责任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

15.抓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突出“一村一景、一村一业、一村一品、一村一韵”建设主题,打造一批美丽乡村。(责任部门:市农委)

四、选取和建设标准

(一)选取标准

达标村、示范村的选取采取逐级申报、政府统筹的方式,坚持“四个”优先,即:优先选取村委会领导干部具有较强凝聚力、执行力,且农民改造意愿强烈的村屯;优先选取规模在100户以上,具有一定改造基础的中心村;优先选取景区周边重点区位的村屯;优先选取省、市帮扶帮建村屯。

(二)建设标准

1.达标村建设标准

1)农房改造标准。消灭D级危房,新建住房一律选用轻体保温、坚固防震和安全防火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破损陈旧房屋及时得到修缮,以屋面、墙体、门窗、散水坡改造加固为主,达到C级以上标准。

2)垃圾治理标准。各区、县(市)统一布署,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根据人口聚集位置设立垃圾箱,每100延长米或每50户居民至少设立一个垃圾箱;根据人口聚集和污染程度配备保洁员,人口密度较小、污染程度较轻的村,每1.5万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每两天清扫一次;人口密度较大、污染程度较严重的村,每1万平方米至少配备两名保洁员,每天清扫一次;根据垃圾产生量配备垃圾倒运车,垃圾日产量达到50/天的村,配备一台23吨的垃圾倒运车。

3)农村道路建设标准。村屯内道路为黑、白色路面,路面、路基等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必要的桥涵,安装必要的照明设施,满足小型车辆、行人等安全通行需要,村屯内道路硬化率达到100%

4)饮水工程标准。达到国家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的“安全”标准,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量不低于4060/人•日,用水方便程度达到供水到户,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5)污水治理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分散式村庄宜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处理,相对集中的村庄宜采用小型生态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城镇周边的村庄应采用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统一处理。

6)粪便治理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区距居民生活区1000米以上,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粪便还田利用率达60%以上。对养殖规模较大的散养村屯,集中建设固体粪便贮存场、液体污水贮存池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率达到60%以上。

7)厕所改造标准。开展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建设,逐步推行厕所水冲化,厕所入户率达到20%以上。在村庄公共中心、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公共厕所。

8)生产性公用设施建设与柴草治理规范。有条件的村要统一规划建设至少一处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的晾晒场;依托农机合作社,建设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农机库棚,原则上100万元以上的农机合作社,装备场库棚占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40平方米,达到机入库、具进棚。柴草堆垛的面积不得过大,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另设堆场,堆场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5米。柴草堆垛距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通讯线路或电力架空线不应小于20米,距室外电力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重要公众聚集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交通道路外沟边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2.示范村建设标准

1)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照城镇化发展要求,在尊重广大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自然屯农民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聚集。村域规划期限应与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致;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近期为35年;村庄建设整治规划期限为3年。

2)村庄绿化标准。开展村庄道路、庭院绿化建设。选择适宜北方气候特点的地方树种,重点在村口、村旁、路旁、宅旁、广场等进行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0%

3)生态优化要求。突出农村田园风貌特色,打造碧水蓝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村庄绿化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因素影响,合理布局,与当地的地形地貌、山川河流、历史文化、人文景观相协调,注意保护、发掘、继承和发展各自特色,避免千村同面,充分展示乡村风光。

4)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完善农村幼儿园、卫生所、超市、文化广场和体育健身等服务设施建设。每个示范村、达标村(屯)至少有1个小型超市(农家店或食杂店),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的示范村、达标村(屯)设立一个卫生所,每个示范村建设100平方米的文化活动室、1000平方米的文化广场;各区、县(市)教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幼儿园配建计划。

5)特色村庄建设标准。选择具备风光秀丽、生态良好、特色突出、景区附近、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等特点的村庄,突出环境、生态、地域、民族、产业特色,加大对山水林田路、村容村貌、民居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力度,打造具有旅游功能的历史文化、乡村旅游、风景名胜、农业观光度假特点的特色村庄。

6)宜居村庄建设标准。依据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编制美丽宜居村庄建设规划,并有序组织实施,标准为:地方特色和乡土风情明显,整体风貌朴素、自然、整洁;住宅建设适用、安全、节约、美观,符合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主要道路全部硬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模适宜,布局合理,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村庄绿化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垃圾收运体系完善。

3.其他村屯建设标准

通过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对村屯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维护,改善农民基本生活条件。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5年)。启动“百村示范、千村达标”创建活动,明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责任分工,确定总体目标任务及各区、县(市)任务分配比例。根据建设内容对各区、县(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15年建设示范村22个、达标村62个,其中,达标村重点完成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两项任务,示范村在完成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基础上,着力进行特色宜居村庄建设。

(二)实施阶段(2016年至2017年)。重点对公路沿线、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村屯进行建设,建设示范村72个、达标村187个。

(三)拓展阶段(2018年至2020年)。建设任务向相对偏远区域延伸,建设达标村323个,并对其他村庄进行环境整治,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统筹全市城乡发展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市政府统一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组织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乡镇、村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建立市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市直各部门联席会议,共同推进建设工作

(二)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建立农民主体、以村为主、政府扶持、社会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各区、县(市)的积极性,利用公用财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引导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机制,有效调动农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三)帮扶共建,社会参与。积极拓宽社会参与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各行各业支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鼓励和引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好乡村,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做到有制度、有资金、有人员,提高管护人员素质,逐步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设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和县、乡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农民主体责任,约束不卫生、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提高农民环境卫生和公共道德意识。

(五)统筹规划,全面发展。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结合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和“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明确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重点和时序,促进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有序衔接,协调推进。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让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人居环境改善与农民致富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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