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和村社区公共(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两级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全面发挥“两级服务中心”作用,根据《中共武隆县委办公室武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武隆县乡镇和村社区公共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试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乡镇和村社区公共(便民)
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两级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全面发挥“两级服务中心”作用,根据《中共武隆县委办公室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县乡镇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服务群众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委办发〔2014〕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为乡镇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场所,应有标识、办事大厅、电子监察系统。村便民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齐全,做到“六有”(有方便群众的服务场所、有紧贴需求的服务项目、有简便快捷的办事流程、有规范顺畅的运行机制、有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有满意的服务效果)。两级服务中心要接入重庆市群众工作信息系统,设置“群众咨询接访”窗口,受理群众反映基层未能办理的诉求事项。
第三条 凡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基层站(所、办、室)等的审批、服务、咨询事项,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设置常设窗口,明确首席代表,依法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或委托、代办服务。县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进入中心,条件具备的相关站(所、办、室)应整体入驻窗口。严格村(社区)事项准入,未经批准,县级相关部门不得向村(社区)加重事务负担。乡镇可探索试行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与县公共服务中心一体化运行模式。
第四条 凡进驻两级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收费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其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由部门会同乡镇印制“办事指南”进行公示,纳入县级行政审批备案库管理。
第五条 县级相关审批部门按统一规范要求下放一批审批权限。乡镇负责人、基层站所要充分授权窗口,凡乡镇权限范围内审(签)批事项,授权窗口直接审(签)批达到80%以上;涉及乡镇、村(社区)审批及代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武隆县行政审批三级联审系统”办理。使用市级专门网络的,应将系统接入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和“二次录入”办事系统。
第六条 审批、收费、公共服务项目的取消、调整、变更、简化,应及时、准确、全面在县行政审批备案库中进行定制,经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复核、公示后实施。
第七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首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和违纪违规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制。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放置“一次性告知提示牌”。
第八条 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各窗口要设AB岗;村(社区)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开展准入事项、群工系统及代办服务等工作,全员外出或下乡需提前公示告知联系电话、代办方式。
第九条 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挂靠乡镇党政办统一管理,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两级服务中心工作,明确乡镇党政办主任或安排1—2名专(兼)人员为本级中心管理人员,负责两级中心日常协调管理、考核及群工系统维护、办理、运行、指导工作。各乡镇基层站(所、办、室)等要选派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到窗口工作,工作期间接受本级中心和相关站所“双重领导”。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员调配和培训工作。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由村(社区)干部轮流坐班上岗。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行为、纪律、服务规范,提供优质、满意服务。工作期间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着正装。积极开展窗口标兵等活动,调动窗口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 建立县、乡镇行政(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布置运行管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县行管办负责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指导、考核工作,加强日常检查,定期通报情况,作为年度基础保障目标考核依据。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制定村(社区)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干部工作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三条 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为两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行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