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意见】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建设意见

时间:2023-04-25 16:00:06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建设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协调行政执法事项,增强行政执法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静海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意见】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建设意见,供大家参考。

【乡镇意见】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建设意见



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执法

协调机制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协调行政执法事项,增强行政执法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静海县关于开展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针对我县乡镇综合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成立静海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成立静海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一名副县长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执法局局长担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办、法制办(执法监督部门)、发改委、建委、农委、卫计委、科委、商务委、市容园林委、工业经委、人防办、环保局、水务局、民政局、教育局、交通局、审计局、财政局、体育局、房管局、文广局、司法局、安全监管局、规划局、人力社保局、监察局、公安静海分局、国土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等相关执法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子牙园区管委会、团泊新城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城市管理委员会职责:

1. 部署开展本县重大乡镇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

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执法人员调度;

3. 研究协调本县乡镇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4. 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做好乡镇综合执法各项工作;

5. 组织开展乡镇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6. 研究协调其他需要城市管理委员会明确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机制

联席会议形式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

例行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解决的具体执法问题负责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梳理汇总后上报主管县长。主管县长每月参加一次例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主要内容为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开展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最新精神和要求,总结通报我县开展乡镇综合执法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全县乡镇综合执法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重大执法事项的人员调度可邀请其他县领导参加例会。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并提交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管县长审定后召集会议。专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

三、重大事项指挥调度机制

乡镇遇到重大执法事项需要增加执法力量时,向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主管县长,经研究同意,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调度其他乡镇综合执法人员协助执法,并提前告知需要抽调执法人员的乡镇政府(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其他部门进行重大执法活动需要增加执法力量时,由该部门向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上报主管县长,经研究同意后办公室负责调度乡镇执法人员;或该部门分管县领导直接与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县长协商一致后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度乡镇执法人员。

四、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要调度乡镇综合执法人员时,应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度。

五、执法联动机制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发现应当由对方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有查处权的乡镇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未按照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县执法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乡镇之间以及乡镇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管辖,执法监督部门对指定管辖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六、执法保障机制

公安静海分局应当积极保障乡镇的执法活动,建立乡镇综合执法公安保障机制。

乡镇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遇到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所在乡镇的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案调查,并呈报分局依法作出处理。乡镇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之前,应当会同所在的乡镇派出所共同拟定执法保障工作预案,所在的乡镇派出所应当积极保障乡镇政府的执法活动。

县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积极支持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七、执法督察和责任追究机制

县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处罚没有依据、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等违法执法情形的,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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