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意见】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4-25 14:00:09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意见】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乡镇意见】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

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共同劳动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能够充分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指导示范小城镇“三改一化”试点范围以外的具备改革条件的村,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以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为重点,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改革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开展。村集体针对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开展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根据自身资产资源存量、成员构成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资产、资源分别量化或综合量化的方式,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份额分配、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等工作环节,理清村集体资产资源数量,核准组织成员范围,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按一定规则分配给组织成员,形成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或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6年,选择具备改革条件的村开展试点;从2017年开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在全区推广。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二是坚持因村制宜,选择适合实际情况的改革模式和农民易于接受的操作办法。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成员与集体、多数人与少数人、群众与干部的利益关系。四是坚持稳步推进,因势利导,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因村制宜选择改革模式

各镇在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中,要引导各试点村统筹考虑村集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农民群众的意愿,选取适宜的模式开展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对于列入示范小城镇建设“三改一化”试点的村和具备“三改一化”政策要求的改革条件的村,继续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推动下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在目前我区已经完成12个试点村的改革任务基础上,继续按照“三改一化”政策要求和《公司法》规定,采取股份制改革的模式开展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二)对于负资产和零资产以及有净资产但人均净资产较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其开展“两清两确”,即“清理人员确定成员范围”和“清产核资确定资产底数”。负资产、零资产以及人均净资产较小(人均净资产不足500元)的三类村集体经济组织,且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而实现发展集体经济、促进成员增收目标的,当前阶段不宜开展集体资产的股权量化和组建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工作。各镇要引导三类村在充分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前提下,设定改革时点,开展“清理人员确定成员范围”和“清产核资确定资产底数”两项基础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做好股权设置、股权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工作。从2016年开始,各镇要集中力量引导符合条件的开展村“两清两确”工作;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人均净资产不足500元村(含零资产、负资产的)的“两清两确”全覆盖。

(三)净资产人均占有量较大(大于500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其开展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模式的改革,将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并将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配置到股权中。净资产人均占有量较大的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后劲较足、持续性强,各镇要引导这类村开展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在“两清两确”基础上,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村人均净资产占有量较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津南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刘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葛汝凯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调研督查考核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档案局、国土资源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委,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各镇要建立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任副组长,农业、财政、审计、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镇改革办公室,指导相关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成立以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委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为主的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工作小组)。

(二)开展政策宣讲。区、镇对村工作小组成员培训有关改革政策和要求。村工作小组向村民宣传改革的意义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改革方案。在区、镇指导下,村工作小组拟定本村改革方案,明确拟采用的改革模式、改革基准日、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股权设置办法等。方案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界定组织成员。村工作小组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逐一核实本村截至改革基准日的人员情况,并对符合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的组织成员名单要对全体村民公示,听取异议并商议修订。修订后公示无异议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确定组织成员范围后,推选成员代表。

(五)清查核实资产资源。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要在区农经委和镇相关部门指导下,对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连同资源一起进行彻底清查、登记造册,确定量化资产范围并采用适宜的办法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和清查核实最终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六)设置股权份额。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应当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人股和现金股等,集体股比重不得高于总股本的30%,个人股一般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一股”设置,也可适当考虑劳动贡献;将土地等资源一同折算股权份额的,应当按照所折算的资源数量设置资源股。

(七)拟定章程和制度。由村工作小组拟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章程中应明确组织名称和性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代表产生办法及其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股权份额设置及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依据章程拟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章程和有关制度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召开成员大会。村工作小组筹备并组织召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大会议程应包括审议通过组织章程及有关制度、明确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组成、明确理事长和监事长、颁发股权证书等。大会会议纪要及相关决议应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登记确认。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明书,对改革成果予以确认。

(十)整理资料。理事会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方案、章程、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和审批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村为单位进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五、有关政策规定

(一)运行机制。开展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长、监事长。成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是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管理机构。为避免村内管理机构和人员繁冗,提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成员代表大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民代表组成,理事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党支部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组成,理事长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监事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监事长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

(二)资产资源的清查核实。资产清查要对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资源清查要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要求,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实行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资源进行盘点清查,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三)资产评估。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由村工作小组采取群众参与式评估的办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过程及相关工作资料要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评估结果要向成员公示并召开成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确认。确认后的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对等、村内标准一致的原则,制定组织成员界定标准,严格按照村工作小组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异议并商议修订、村“两委”联席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的程序,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户籍迁出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未迁出且未被纳入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出嫁女、在本村落户且未纳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入赘男等特殊人群的成员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

(五)主体登记确认。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向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予以确认。

(六)股权管理。完成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按份共有”集体资产、参与管理决策和进行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可以继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股权转让要通过公开交易平台进行。

(七)资产管理。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我市资产资源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贯彻落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核算和审计等工作。资产处置和资源流转等业务要通过公开交易平台进行。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机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牵头推动相关工作。各镇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负总责,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副镇长负责具体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包村指导。

(二)明确职能分工。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农村发展全局。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区农经委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三改一化”相关工作;区调研督查考核办负责对该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区法制办、司法局提供法律相关支持;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程序;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和协助做好清产核资的业务指导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成立的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等工作;区档案局负责对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督查制度。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列为区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各镇要实行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月报告季督查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并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任务纳入对镇、村干部的考核内容,明确任务量、完成时限和阶段性目标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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