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自查报告7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4-01-26 13:45:02 整改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私用的自查报告县纠风办:县纪委10月8日专题会议之后,我局于2014年10月9日召开了局领导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车私用自查报告7篇,供大家参考。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7篇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篇1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私用的自查报告

县纠风办:

县纪委10月8日专题会议之后,我局于2014年10月9日召开了局领导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就全县禁止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私用会议内容精神作了专题学习和传达。会上,局长詹道友同志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了安排部署,为此我局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我局自查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我局公车使用情况

1、领导以身作则,规章制度健全。对于车辆的使用,局长詹道友同志历来高度重视,在多次会议中三令五申公车使用纪律的严肃性,要求各单位制定公务用车的规定,局领导首先带头执行,下属单位负责人也要严格按规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和领导私自驾车。在日常工作中,领导更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规章制度,不因私借用公车,上下班和在城区参加各种公务活动中不以车代步。另外,我局指派了一名副局长专管车辆,制定和健全了各单位车辆使用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派车制度,未经管车人员签字或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公车,更不能用公车学习驾驶,较好地约束了领导干部的行为。在局主要领导的模范带动下,局领导和下属单位领导都能严格履行中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未发生公车私驾私用等违规行为发生。

2、干部严格自律,思想觉悟较高。我局现有车辆4辆,局机关两辆,农广校一辆,农机监理站一辆。由于我局业务工作性质较为专业和特殊,直接针对各个乡镇,甚至到具体的村、组,需要领导干部经常性地下乡指导工作,受我局车辆少的限制,经常存在车辆不够使用的现象,下乡人员往往通过搭便车或坐班车解决交通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当中,未出现公车私用的情况。在节假日,所有车辆均入库存放,车钥匙交回统

一保管,不存在因私借用的情况。另外,本单位每辆公车均配有专业司机,主要领导严禁领导干部亲自驾驶车辆,并以身作则,杜绝私驾公车和公款学车的现象。在道路行驶和停放中,我局也能起到做到带头作用,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未出现因乱停乱放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

1、由于我局办公地点偏僻,在特殊情况时,比如紧急会议、来客接待等,就存在以车代步,节省时间的现象。

2、公车使用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改进措施

1、进一步完善公车使用的各项制度,严明纪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公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出现私驾私用公车的情况,和谐党群干群关系,带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加强院内车辆停放管理,外来车辆一律禁止在院子内部过夜或长期停放,并在局家属院内划定专门区域做停车位,做到井然有序,使人员出行和车辆出现都能较为畅通,构建美好环境。

3、建立举报制度,畅通监督路径。凡出现违规使用公车的情况,均可以信件、电话或直接面谈的形式向局纪检组进行反映,一旦查明事实,将在局务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4、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纪委制定的五个禁止执行,从思想源头上杜绝公车私驾私用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促进廉洁自律。

镇安县农业局

二〇一四年10月13日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篇2

关于公车私用的肇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法律相关思考的报告

目前公司正在研究“车改”方案,针对“车改”存在的一些利弊问题,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和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总结如下:

1.推行“车改”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私车公用可以降低单位的买车,养车开支,节约经费,降低成本。

2、 私车公用,即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时使用。“公用”为目的,须是履行职工本人所肩负的职务或者为了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临时任务,即“公用”的受益人必须是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根据《刑法》第91条2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规定,如此定性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该定性与现行“车改”的主旨在于降低费用而非转嫁风险的精神一致。

3、 从法理上说,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法理上的结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第1页共4页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用人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工作人员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程度,用人单位都应当就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4、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要点

(一)、用人单位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也是外部责任,仅针对第三方受害人适用。在用人单位对第三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适用私车所有人设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超出保险金范围,仍存在给付责任,才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肇事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显然属于工伤。均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

(三)、关于私车损失赔偿问题: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的私车损失赔偿请求权归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各肇事责任人求偿。用人单位作为私车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支配人也负有向私车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返还原物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私车所有权人实施私车公用行为的无私性特征,在私车损害事故发生后,于该私车上设定的财产保险利益,应当归属于直接受害人,即用人单位。

私车公用的出现,固然有利于公司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但是私车公用交通肇事隐含的经济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劳资纠纷,须引起我们对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只有依法公正、公平处理私车公用肇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才能够实现避害扬利的目的。

据公司法律顾问曾律师回复:

对于邮件中《关于公车私用的肇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法律相关思考的报告》内容,本人非常认同。确实,公司实行车改(即特殊情形下实行私车公用)的目的不仅仅为了减少公司的成本开支及降低经营风险,而是要兼顾员工利益,实现公司与员工双方互惠共赢。这样的制度才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员工的真心拥护与支持。对于这一出发点及设计原则,本人坚决予以支持。

但是,设计这一制度的同时,不可不考虑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特殊性:那就是私车毕竟是私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私人性质的使用,仅仅在特殊情形下才当作公车使用。那么,如何准确地界定何时属于私车,何时视同于公车?这必须在制度设计时就予以充分的考虑与明确,以免得日后难以操作;另外,如果实行了车改后,公司当然要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助,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那如何界定该补助的性质,是否包含购买车辆保险的费用分摊,是否包含日常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是否包含出现事故时的维修及赔偿费用,是否包含了员工本人的人身财产赔偿费用,是否包含员工购买人身保险的费用分摊……等等,均必须明确;还有,不同岗位员工私车公用的时间长短及机会多少均可能有所不同,如何体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助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这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相对而言,本人更加倾向于:公司鼓励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提倡自驾车行为,并同时明确规定不同路程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或补助标准。如果员工利用私车办理公务的,公司按同等标准给予费用报销或经济补助。也许,这样的操作模式对公司来说更加简单一些?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商祺!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篇3

一、宿舍住宿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

二、寝室内或寝室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

三、宿舍内除允许使用的电脑、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空调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凡宿舍存放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等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四、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由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五、为充分并合理使用资源,真正做到需求者使用,使用者付费,特拟订电费收取方法如下:

1、计费方式:公司春秋两季(3、4、5、9、10、11月)补贴电费每月60度、夏冬两季(6、7、8、12、1、2月)补贴每月150度一个房间, 超出电费价格按当地工业用电最低费用标准收取0.8元/度;超支电费由住宿人员按住宿天数平均承担,每月月度30日为电费结算日;

计费公式:

宿舍每天个人超支电费=本月超支总电费/宿舍全部人员住宿天数 个人当月超支电费=宿舍每天个人超支电费*本人当月入住天数

2、收取办法:超支电费每月将在员工薪资中扣除。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篇4

一、宿舍住宿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

二、寝室内或寝室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

三、宿舍内除允许使用的电脑、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空调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凡宿舍存放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等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四、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由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五、为充分并合理使用资源,真正做到需求者使用,使用者付费,特拟订电费收取方法如下:

1、计费方式:公司春秋两季(3、4、5、9、10、11月)补贴电费每月60度、夏冬两季(6、7、8、12、1、2月)补贴每月150度一个房间, 超出电费价格按当地工业用电最低费用标准收取0.8元/度;超支电费由住宿人员按住宿天数平均承担,每月月度30日为电费结算日;

计费公式:

宿舍每天个人超支电费=本月超支总电费/宿舍全部人员住宿天数 个人当月超支电费=宿舍每天个人超支电费*本人当月入住天数

2、收取办法:超支电费每月将在员工薪资中扣除。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篇5

关于公车私用的肇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法律相关思考的报告

目前公司正在研究“车改”方案,针对“车改”存在的一些利弊问题,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和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总结如下:

1.推行“车改”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私车公用可以降低单位的买车,养车开支,节约经费,降低成本。

2、 私车公用,即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时使用。“公用”为目的,须是履行职工本人所肩负的职务或者为了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临时任务,即“公用”的受益人必须是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根据《刑法》第91条2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规定,如此定性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该定性与现行“车改”的主旨在于降低费用而非转嫁风险的精神一致。

3、 从法理上说,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法理上的结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第1页共4页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用人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工作人员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程度,用人单位都应当就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4、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要点

(一)、用人单位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也是外部责任,仅针对第三方受害人适用。在用人单位对第三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适用私车所有人设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超出保险金范围,仍存在给付责任,才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肇事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显然属于工伤。均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

(三)、关于私车损失赔偿问题: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的私车损失赔偿请求权归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各肇事责任人求偿。用人单位作为私车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支配人也负有向私车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返还原物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私车所有权人实施私车公用行为的无私性特征,在私车损害事故发生后,于该私车上设定的财产保险利益,应当归属于直接受害人,即用人单位。

私车公用的出现,固然有利于公司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但是私车公用交通肇事隐含的经济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劳资纠纷,须引起我们对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只有依法公正、公平处理私车公用肇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才能够实现避害扬利的目的。

据公司法律顾问曾律师回复:

对于邮件中《关于公车私用的肇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法律相关思考的报告》内容,本人非常认同。确实,公司实行车改(即特殊情形下实行私车公用)的目的不仅仅为了减少公司的成本开支及降低经营风险,而是要兼顾员工利益,实现公司与员工双方互惠共赢。这样的制度才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员工的真心拥护与支持。对于这一出发点及设计原则,本人坚决予以支持。

但是,设计这一制度的同时,不可不考虑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特殊性:那就是私车毕竟是私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私人性质的使用,仅仅在特殊情形下才当作公车使用。那么,如何准确地界定何时属于私车,何时视同于公车?这必须在制度设计时就予以充分的考虑与明确,以免得日后难以操作;另外,如果实行了车改后,公司当然要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助,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那如何界定该补助的性质,是否包含购买车辆保险的费用分摊,是否包含日常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是否包含出现事故时的维修及赔偿费用,是否包含了员工本人的人身财产赔偿费用,是否包含员工购买人身保险的费用分摊……等等,均必须明确;还有,不同岗位员工私车公用的时间长短及机会多少均可能有所不同,如何体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助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这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相对而言,本人更加倾向于:公司鼓励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提倡自驾车行为,并同时明确规定不同路程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或补助标准。如果员工利用私车办理公务的,公司按同等标准给予费用报销或经济补助。也许,这样的操作模式对公司来说更加简单一些?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商祺!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篇6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私用的自查报告

县纠风办:

县纪委10月8日专题会议之后,我局于2014年10月9日召开了局领导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就全县禁止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私用会议内容精神作了专题学习和传达。会上,局长詹道友同志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了安排部署,为此我局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我局自查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我局公车使用情况

1、领导以身作则,规章制度健全。对于车辆的使用,局长詹道友同志历来高度重视,在多次会议中三令五申公车使用纪律的严肃性,要求各单位制定公务用车的规定,局领导首先带头执行,下属单位负责人也要严格按规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和领导私自驾车。在日常工作中,领导更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规章制度,不因私借用公车,上下班和在城区参加各种公务活动中不以车代步。另外,我局指派了一名副局长专管车辆,制定和健全了各单位车辆使用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派车制度,未经管车人员签字或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公车,更不能用公车学习驾驶,较好地约束了领导干部的行为。在局主要领导的模范带动下,局领导和下属单位领导都能严格履行中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未发生公车私驾私用等违规行为发生。

2、干部严格自律,思想觉悟较高。我局现有车辆4辆,局机关两辆,农广校一辆,农机监理站一辆。由于我局业务工作性质较为专业和特殊,直接针对各个乡镇,甚至到具体的村、组,需要领导干部经常性地下乡指导工作,受我局车辆少的限制,经常存在车辆不够使用的现象,下乡人员往往通过搭便车或坐班车解决交通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当中,未出现公车私用的情况。在节假日,所有车辆均入库存放,车钥匙交回统

一保管,不存在因私借用的情况。另外,本单位每辆公车均配有专业司机,主要领导严禁领导干部亲自驾驶车辆,并以身作则,杜绝私驾公车和公款学车的现象。在道路行驶和停放中,我局也能起到做到带头作用,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未出现因乱停乱放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

1、由于我局办公地点偏僻,在特殊情况时,比如紧急会议、来客接待等,就存在以车代步,节省时间的现象。

2、公车使用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改进措施

1、进一步完善公车使用的各项制度,严明纪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公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出现私驾私用公车的情况,和谐党群干群关系,带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加强院内车辆停放管理,外来车辆一律禁止在院子内部过夜或长期停放,并在局家属院内划定专门区域做停车位,做到井然有序,使人员出行和车辆出现都能较为畅通,构建美好环境。

3、建立举报制度,畅通监督路径。凡出现违规使用公车的情况,均可以信件、电话或直接面谈的形式向局纪检组进行反映,一旦查明事实,将在局务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4、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纪委制定的五个禁止执行,从思想源头上杜绝公车私驾私用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促进廉洁自律。

镇安县农业局

二〇一四年10月13日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篇7

为保证商场售楼部办公区域各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

物品出门:

为保证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门相关负责人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门经理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商场物业保安部备案。

2. 凡从商场及售楼部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商场物业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物业保安部备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员有权再次核对。

3. 物品运出商场时,携物人应主动出示《物品出门单》接受值岗保安员的检查核实。《物品出门单》上所登记的物品与实际运出物品的数量、种类应保持一致。

4. 物品运出后,值岗保安员需及时将《物品出门单》收回,在上面写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运出商场的时间,并在《门岗值岗记录表》上进行详细地记录。

5. 业户搬运大件物品出入商场时,需听从保安人员指挥,按照指定路线搬运,并要有专人进行成品防护。

6. 搬运完毕后,及时清理检查现场,防止公共设施及成品发生损坏。如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将时间、当事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络方式记录下来,同时报告上级,保安部有权就损坏情况,要求当事人写明事情经过,并做出相应处理。

7. 在非营业办公时间内,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场时,应事先知会物业管理处或保安部,负责物品出入的单位应留有人员值班看护。

8. 门岗保安、巡视保安发现租户(不涉及业主)大量搬出家具、办公设备的,或有搬家公司车辆来为租户搬家的,应将情况立即通知保安部。门岗暂不放行。保安部须向物业部核实,得到物业部许可后,门岗才可放行。以防租户逃租。

9. 《物品出门单》保安部应保留一年,以备业户查验。

物品进门:

出于管理和安全原因,下列物品运入商场时,需请业户到保安部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

1. 施工单位运入装修材料、工具等;

2. 业主运入大批量办公家具;(市消防局不允许未经过消防验收的装修单元运入家具)

3. 业主运入单件过重的物品,如保险柜、大型设备等;(大厦楼层每平方米设计有规定的承重,须保证运入物品在大厦承重范围以内)

4. 业主运入易燃易爆或有异味的物品,如气瓶、气罐、油漆稀料等;(须得到保安部许可)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管理法规,下列物品不得带入商场:

1. 带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秽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 带有赌博性质的物品;

3. 毒品以及各种危及人类身体健康的违禁麻醉药品;

4. 管制刀具、枪械;

5. 家犬及其它可能影响业户的动物宠物;

6. 其它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

除以上两类物品以外业主运入其它物品只在门岗进行登记,不要求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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