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吉林省人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通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方案(2013—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5号)精神,扎实做好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计划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19座,依法整顿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无证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三、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具体包括: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具体包括: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具体包括: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6.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矿山。
四、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和标准,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研究确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
2.各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3.公告期结束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关闭到位;
4.关闭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进行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政策措施
(一)经排查列入本年度关闭的矿山相关证照到期的,安监、发改、工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一律停办相关手续;供电部门不再办理新增用电等手续。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返还事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四)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保留整合主体矿山的相关证照,相关部门办理被整合矿山相关证照的注销手续。整合完成后,及时办理整合后矿山的相关证照变更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谋划,统筹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抓紧组织制定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工作方案要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并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进行逐年分解。(本方案附件1下达的关闭计划为年度最低控制指标,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关闭矿山的数量)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三)依法实施,注重实效。要按照“整顿一批,提高一批,关闭一批”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整顿关闭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抓好典型,强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按照标准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选择辖区内整顿关闭的难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调研与指导,注重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整顿关闭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要强化对所辖乡(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矿山关闭计划。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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