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相关制度8篇河长制相关制度 XX镇“河长制”工作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协作部门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长制相关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河长制相关制度
镇“河长制”工作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协作部门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条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包括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办案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会商有关我镇河(库)保护联合执法的重大问题;审议、制定联合执法的各项工作规则;总结交流、研究部署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研究督办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等。
联合执法行动是指根据我镇河(库)保护与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执法巡查和执法打击行动,及时掌握涉水建设项目情况,现场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事行为(案件),集中执法力量统一开展执法行动。
联合办案是指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联合派员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共同会商案情,协调案件的相关查处工作,将案件依法查处。
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实行各联络员联动。各联络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
制度,河长办公室督导各联络员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涉水案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按程序进行移交,移交时应将前期调查取证资料一并移交,以协助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 1 次,特殊情况可由牵头部门临时召集。联合执法行动和联合办案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各联络员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人。各联络员执法工作机构是本单位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承办机构,其负责人为本村联合执法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议、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办案、督办重点案件等日常工作。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联络员执法资源实行共享、信息互通。
第七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适时通报河(库)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各联络员按规定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河长制相关制度
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怀来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落实,科学评价河长制工作成效,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怀来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怀来办字〔20**〕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怀来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
一、考核目的
通过严格考核,督促各乡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推进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河长制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
河长制考核与年度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
开展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
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县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乡镇河长制工作专项考核。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考核内容
(一)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市、县河长制工作要求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年度目标等所制定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出台和公布、河长制办事机构的设立,各级河长的设立、制定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开展舆论宣传、落实相关经费、问题处置、督导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台账等情况。
(二)综合治理工作
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岸线管理、执法监督等各项完成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在县级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组织形式
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成考核组,对***个乡镇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查阅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考核每年组织 1 次。每年 11 月 15 日前各乡镇完成河长制工作自考自评,于11 月 30 日前将自考自评报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12 月 20 日前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完成对各乡镇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六、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分值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具体内容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采用分数排名方式公布考核结果。
各乡镇最终考核成绩的确定,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召开考核会议,各考核组汇报考核情况,统一评分,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意见。
七、结果运用
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细则计算各乡镇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县河长制办公室将考核汇总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原因,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篇三:河长制相关制度
角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羊角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羊角镇河长办)有序高效运转,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羊角镇河长办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监督落实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村级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村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羊角镇河长办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第四条
羊角镇河长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河长制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成员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河长制有关工作。联络员负责做好区镇村三级联络及河长制有关工作的沟通。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职责:一是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综合政务、会议讲话等综合性工作;二是组负责对外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三是负责河长制重要工作督察督办、调研、
考核等工作;四是负责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羊角镇河长办实行办公室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七条
办公室成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武隆区总河长、区级河长、镇河长工作部署;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镇、村级河长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八条
联络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武隆区总河长、区级河长、镇河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河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河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九条
专题会议由镇总河长、镇常务副河长召集和主持,有关成员、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专门事项、专门问题;协调解决部门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讨论需提交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镇辖部门负责人、村级河长、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调度河长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推进措施;研究讨论需提交办公室成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办公室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羊角镇河长办主任签发。
办公室成员落实专人负责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并协调督促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十二条
收发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羊角镇河长办收到的重要公文,经主任阅批后由河长办工作人员办理。公文涉及羊角镇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羊角镇河长办印发的正式公文由河长办工作人员拟稿,副主任负责核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送相关部门会签,并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涉及以下内容的,由河长签发:
1、呈报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长的文件。
2、呈报区委、区政府、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上级部门的文件、请示、报告等。
3、羊角镇发文、发电的文稿。
4、贯彻区委、区政府、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5、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6、河长制工作专报信息,重大问题的处理,重大政策发布。
7、涉及全局性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河长制工作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按照《羊角镇河长制信息报送与通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办文分轻重缓急,在确定的办文时限前办结,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即收即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归档和保密 第十七条
河长办公室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保管、清理、归档等工作。归档案卷要做到组卷合理,页号编写准确,目录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要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规范和安全。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性,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第十九条
河长办要注意重要资料的保存,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与河长制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文
件材料,应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和要求,交党政办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密规定。承办涉密文件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指定清退的文件,要按期清退。传阅的文件要及时收回。需要销毁的密级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理登记,按规定程序清理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使用的文稿、统计数据、报表、地图等,不得随手乱扔,不准用作包装纸,严防失散外传。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羊角镇河长办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羊角镇党工委、办事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三条
羊角镇河长办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羊角镇党委、政府的决定,对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羊角镇河长办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羊角镇河长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羊角镇河长办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羊角镇河长办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羊角镇河长办主任同意。
第二十四条
羊角镇镇辖各单位发布涉及河长制重要工作部署、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羊角镇河长办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羊角镇河长办报告。
第二十五条
羊角镇河长办工作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篇四:河长制相关制度
制工作督察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根据 XX 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XX 市《XX 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 XX 县《XX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及我镇出台的《XX 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强对XX 县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镇河长对XX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下级河长的工作督察;适用于 XX 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适用于 XX 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下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对口联系村的督察。各村应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三条 XX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三类。
(一)河长督察。由 XX 镇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和XX 镇有关责任部门的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 XX 镇河长制办公室与 XX 镇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由 XX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三)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 XX 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根据职责分工对下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以及对对口联系村督导检查。
第六条 XXXX 年 6 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
(一)工作方案到位。村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支部和村委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证质量和深度,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不能照搬照抄上一级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单位,有明确的目标要求。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村级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XXXX 年 6 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
(一)河长履职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情况等。
(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实施情况。
(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
第九条 XX 镇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XX 镇河长制办公室、XX 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
第十条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XX 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 XX 镇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问题,XX 镇河长制办公室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办告知单》。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办告知单》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
(六)督察台帐管理。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办告知单》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 XX 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突击暗访可考虑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
第十二条 XX 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对督察情况进行 通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 XX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河长制相关制度
制会议制度为规范河长制工作会议管理,充分发挥河长制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根据《AA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河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出席人员: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含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河流段长。
(二)召开次数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第一总河长同意,可增加召开次数。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第一总河长提出召开;或者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第一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研究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重大事项;总结上年度工作和考核情况,审议通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实施细则,部署河长制重要工作;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第一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各第一总河长牵头组织落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分段长负责具体落实。
二、总河长专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出席人员: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含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提出;或者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第一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督促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河长制推进过程中需市级层面进行决策和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重要规划、重要方案、重要制度等;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第一总河长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和协调督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负责具体落实。
三、河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出席人员:河长,河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含市河长制
办公室成员单位),河长相应河流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河长提出;或者由河长联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河长联系单位筹备,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市总河长会议、市总河长专题会议工作部署;调度相应河流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推进措施;部署相应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组织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联防联控;研究确定相应河流河长制督导检查、工作考核及拟提交市总河长会议、市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形成会议纪要,报市级河长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市级河长相应河流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分段长负责落实。
四、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出席人员: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安排召开;市级河长提议召开;或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工作部署;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五、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出席人员: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主要事项 贯彻落实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河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河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市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专题会议、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确定事项由市河长制办
公室成员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AA 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AA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参照《潍坊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况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核实无误。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流域、
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以及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和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
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和市级河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事项等。
第八条
通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印发。涉及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第一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段长、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
政务简报信息 第十条
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部署、工作动态;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等。
第十一条
政务简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印发。
第十二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潍坊河长制办公室,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段长、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擅自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以及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安排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每 2 个月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1 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当年度工作落实情况。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安排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及时报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而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AA 市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照《AA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的要求,参照《潍坊市市级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有关部门在河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市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河长制各项工作,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河长联系单位对所联系的河长负责,落实河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代表河长对相应河流河长制工作涉及的市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对沿河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引导和协调各部门抓好工作任务落
实。
第六条
市直各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互通有关河湖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断面水质情况、涉河湖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农业面源污染情况;畜禽养殖污染情况;渔业养殖污染情况;城镇生活污水情况;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对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市直有关部门应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框架下,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河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
第九条
推进水利、环保、住建、国土、交通、农业、林业、畜牧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统一联网,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加强对河湖水域、湿地等远程监控和监测,提高河湖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检查 1 次,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联合检查结束后,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抓好问题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 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涉河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水利、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涉河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流违法行为,维护河流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跨地区联合执法 对存在流窜作案、跨地区作案频发问题的河湖,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组织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区域联
合专项执法,强化对河湖的管理保护。
AA 市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AA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的要求,参照《潍坊市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察督办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
篇六:河长制相关制度
长制相关制度汇编 XX 县河长制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建立 XX 县河长制县级河长会议制度,包括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等制度。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第一河长或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县级第一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副河长,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河长办)相关人员等,其他人员由县级第一河长或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第一河长或总河长批准,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县级第一河长或总河长批准召开,由县河长办牵头负责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级第一河长或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经县级第一河长或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县级第一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牵头调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直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街道)河段河长,相关县直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县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按程序报县级河长批准,由县河长办牵头负责筹备。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有关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河段河长承办。
三、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县河长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县河长办或成员单位提出,报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召开。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研究提出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县级第一河长、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相关专项整治行动。
XX 县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河长办)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信息简报制度,加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信息沟通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据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三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月报。各乡镇(街道)河长办每月 28 日前应将河长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本辖区在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上报至县河长办邮箱(邮箱 QQ:648495356),县河长办负责整理汇总、编制《信息简报》上报县级河长及市河长办。
(二)信息年报。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对照《XX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认真梳理总结本辖区内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进展情况,分析取得的经验和成效,找出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河长制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县河长办。
(三)报送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应明确一名责任人和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严把信息填报、审核关,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条
建立县级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安排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县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县河长办承办,送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县级第一河长或县级总河长签发。
2.《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 1 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信息共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公开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XX 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扎实有效开展全县河长制各项工作,根据《XX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由县河长办负责综合协调。
第三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主体分为县级河长、县河长办以及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一)县级河长督察。督察对象为有关责任单位、县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下级河长。
(二)县河长办督察。督察对象为下级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
(三)县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察。县河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及议定事项的下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察。
第四条
督察分类。
(一)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察。
(二)专项督察。河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县级第一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河长制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
(三)重点督查。对河湖保护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五条
督察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督办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县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办函”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县河长办“督办函”由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签发;县级河长“督办令”按程序报县级第一河长或总河长签发。督办文件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督察反馈。被督察单位或对象应按时回复整改落实情况。督察任务完成后,督察单位应及时向县河长办书面反馈督察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情况书面反馈县河长办。
(三)立卷归档。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XX 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XX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部署。河长制考核应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条块结合。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河长制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绩效考核,由县河长办牵头组织考核。
(三)突出重点。按照县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以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为重点,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县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报县第一河长、总河长同意。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河长办、县河长制成员单位分工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河长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县第一河长、总河长同意,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县河长办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并公布考核结果。相关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及结果的运用落实工作。
县委督查室(综合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将河长制考核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综合绩效评估、重点民生实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考核体系,并落实奖罚措施。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抄送县委、县政府及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
XX 县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XX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境内江河湖库流域范围及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长办应制定日常监管巡查年度方案和月度计划。河湖监管巡查时一般不得少于 2 人,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河湖巡查应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对河湖健康生命有重大影响的,一天巡查一次或一周巡查两次。
第四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在堤防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垦植、埋坟等现象; (二)擅自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弃置垃圾、弃渣、砂石等影响行洪或危及堤防安全的现象;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石)等现象; (四)涉河建设工程项目;洲滩开发利用项目;占用水域项目;
(五)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或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或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取水、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现象; (六)开发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现象; (七)河道内是否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的现象; (八)其它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和月报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湖巡查登记表,按时逐级上报巡查情况。每月底前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应向县河长办报告上月河湖巡查情况。
第六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重大涉河湖案件应当逐级上报。
第七条
县河长办涉河湖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为:0735-4433622,0735-4433050。
第八条
对认真履行监管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涉河湖案件,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湖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涉河湖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每年 12 月 10 日前,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将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年度总结上报县河长办。
篇七:河长制相关制度
长制管理制度 为切实改善我辖区水环境质量,实现“青山绿水”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乡目标,在不断加大治理工程投入的同时,也需要有健全有效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作为工作保障,根据《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乡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绿色发展,通过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改善全乡河道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力度,为全乡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群众创造出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认真落实全乡河道“河长制”管理制度。
(二)年底前全乡 70%水环境功能区达到标准要求。
(三)辖区河道做到“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
(四)建立辖区河道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范围
*****河、****河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河道管理责任体系。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管理责任体系,对全乡河道落实河长制管理,乡人民政
府为河长制管理责任单位,由乡党委书记担任总河长,乡领导担任乡河长。严格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河长制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关的河道管理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支持和配合,积极主动协调上及河道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证河道的管理人(河长)、责任人、责任单位、管理制度“四落实”。
。
(二)明确河道管理责任内容。河道管理的主要责任内容:一是保证辖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二是做好河道的疏通整治;三是加强河岸的卫生保洁;四是开展沿河道两岸餐饮业以及屠宰、养殖行业的整治;五是规范整治河道两侧非雨水排污口,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六是加大河道两侧的生态绿化,改善生态环境。
。
(三)形成全社会参与河道管理的工作合力。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河道管理及整治工作开展重点宣传,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对群众不满意,工作推进慢,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进行曝光。二是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辖区“河长制”督查考核中,注重向河道所在地人民群众了解情况,让人民群众参与河道河长制工作测评,以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作为检验河道管理工作乘此奥的重要衡量标准。三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参与作用。通过多举措、多形式、多层面的宣传发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
与河长制管理,在河道管理和保护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五、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落实河长制,对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证辖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乡河长办
(二)做好河道的疏通整治。
责任单位:乡水管站
(三)加强河岸的卫生保洁。
责任单位:乡清洁办
(四)开展沿河道两岸餐饮业以及屠宰、养殖行业的整治。
责任单位:市场管理分局及兽医站
(五)规范整治河道两侧非雨水排污口,做到全收集、全处理。
责任单位:乡村规所
(六)加大河道两侧的生态绿化,改善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乡林管站
六、考核制度
(一)考核工作机制。乡政府组织对相关责任部门河道河长制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纳入政府对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以建立河道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成效,实现长效管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环境监测数据、落实“河长制”工作、河道疏通整治、管理及排污口封堵等等为考核标准,围绕“水质达标、二面清洁、河岸绿化”的要求,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河长制。由村委主要领导担任河长,成立长期管理工作组织,明确工作计划、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措施,由河长负总责,建立并落实“以块为主、属地负责” 的工作责任制,辖区内每一条河有专职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
2.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完成各项河道管理任务。通过实施辖区河道垃圾清运、排污口封堵、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卫生保洁、生态绿化、拆除违章搭建等工作,改善辖区河道水环境质量及周边生态环境。
3.加强河道管理宣传。各责任单位应加大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即使通报实施河道疏通、排污口整治、水环境质量和长效管理机制运行等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逐步调动群众水环境保护的意识,积极参与到河道管理工作中来,打造河长制升级版,为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而努力。
篇八:河长制相关制度
开发区河长工作制度第一条
根据《AA 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规范河长履职,确保河长制落地生根,制定河长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区级河长制考核办法中涉及到镇级河长考核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牵头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第四条
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水库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认河、巡河、治河、护河。
第五条
河长应召集所负责河道的镇级河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开展认河工作,实地全面了解河道基本状况。
第六条
河长应对所负责河道定期开展巡河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 “河长交办单”,报河长签发给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
第七条
河长应对所负责的河道“一河一策”行动计划组织审查并签发实施,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对非法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和航道、围垦河道、盗采砂石资源、破坏河道及航道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违法捕捞及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道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八条
河长应加强对所负责河道长效管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确跨行政镇域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实行联防联控,推行河道网格化管理;督查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的落实,推进河湖管理体制改革。
第九条
河长履职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1:
河长交办单 编号:
交办河长
交办时间
办理期限
承办单位
责任人
协办单位
责任人
交办工作 内
容
河长: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 2 AA 经济开发区河长制会议制度
根据《AA 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镇级总河长会议、镇级河长制联席会议、镇级河长会议、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会议四项会议制度。
一、镇级河长会议 (一)会议人员。会议由镇级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镇级河长,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总河长确定。
(二)会议频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会议方案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编制,报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批。会议由开发区主办,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协办。
(四)会议内容。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河长制工作精神和要求,全面部署本开发区河长制工作,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事项等。
二、镇级河长制联席会议 (一)会议人员。会议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其他出席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二)会议频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会议方案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编制,报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会议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承办。
(四)会议内容。开发区河长办及各成员单位总结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全园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目标,部署落实河长制工作各项任务,统筹解决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三、河长会议 (一)会议人员。会议由镇级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河库所在地党政负责人,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确定。
(二)会议频次。根据工作实际,由镇级河长确定召开。
(三)会议组织。会议方案由河长会同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编制,报镇级总河长审批。会议由河长确定承办单位。
(四)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工作要求,研究解决河库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部署河库重点督查、考核等重要事项。
四、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会议 (一)会议人员。会议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以及开发区河长办工作人员参加。
(二)会议频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内容。落实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任务,部署日常督查和考核,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研究讨论督查及考核结果等。
附件 3 AA 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根据《AA 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掌握全开发区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规范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时按要求完成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布置的信息上报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信息应当经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信息分为实时报送信息和定期报送信息。实时报送信息采用一事一报;定期报送信息每月一报,于本月 28 日前报送。
第六条
实时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党委政府总河长及河长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二)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
(三)开发区总河长和河长的工作部署和批示的落实情况,重点交办、督办、查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五)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
(六)其他河长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定期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开发区河长制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推进情况,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情况。
第八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明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撰写人姓名、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信息一般通过 QQ 群、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对接受的信息进行整理,及时编发工作动态和专报信息,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信息报送管理,对不及时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镇级河长制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 AA 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AA 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全面推行河长制,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分为河长督查、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和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督查。其中:
河长督查。全开发区河长制督查由镇级总河长或河长牵头组织。镇级总河长对本镇河长进行督查;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镇级责任单位进行督查。
第五条
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省、市和区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央、省、市和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市和区河长制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四)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五)河长巡查、信访件、群众举报、监督员及新闻媒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热线移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开发区总河长确认的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七)其他河长制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主要采取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其中:
(一)日常督查。以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为主,对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等进行督查。
(二)跟踪督查。以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为主,
对需要掌握动态信息的重要事项,从工作开始即全程跟踪督查,直至办结。
(三)专项督查。以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对镇级河长批示、交办事项及专项工作进行督查。
(四)重点督查。以镇级总河长、河长为主,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督查主要按以下程序:
(一)督查交办。主要采用“督查交办单”交办任务,明确督查内容、督查方式、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督查交办单”见附件 1)
(二)督查承办。督查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
(三)督查反馈。督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督查组织单位应将督查意见书面反馈被督查单位,视情向本级河长报告。督查意见报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督查验收。被督查单位根据督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单”报送督查组织单位,督查组织单位应对被督查单位整改情况出具明确意见,并报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备案。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责成被督查单位重新整改,并由地方总河长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整改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
第八条
督查情况由督查组织单位进行通报,督查通报应报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备案,并作为镇级河长制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1:
河长制工作督查交办单 编号:
交办单位
督查内容
交办时间
办理期限
承办单位
责任人
协办单位
责任人
交办工作 内
容
交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 4-2:
河长制工作整改情况报告单 编号:
承办单位
承办时间
完成时间
承办工作 内
容
整改完成 情
况 (附照片)
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交办单位 意
见
交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AA 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AA 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开发区河道管理保护,结合我开发区实际,参照《邗江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日常监督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各社区(以下简称“各地”)自评与开发区考核相结合、部门测评和第三方监测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对各地工作考核、镇级河长对所管河库分段社区级河长考核(以下简称“分段考核”)和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开发区总河长统一领导,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河长办”)、开发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制定、组织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建设、河长工作开展等内容。
二、考核方式与流程 第六条 每年年初,开发区河长办根据各地及镇级河长所管河库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经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
考核方式和流程:
(一)开展自评。各地对照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细则先行完成自查,形成各地考核自评报告和分段考核自评报告,经各地总河长、社区级河长签字确认后,报送开发区河长办。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自评,自评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
(二)检测评估。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监测评估。
(三)现场考核。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考核组,集中开展各地考核和分段考核。
(四)结果审定。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各地和成员单位考核结果报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审定,分段考核结果报镇级河长审定。
三、考核等级与奖惩 第八条 各地考核和分段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全开发区通报,同时报送开发区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组织科,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使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同时与镇级河库管理、保护、治理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条
对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河长制工作纳入开发区办事处对各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6 AA 经济开发区河长制数据共享制度
第一条
根据《AA 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为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