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10篇

时间:2023-08-14 12:00: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飞行检查主要问题汇总1.私设中药饮片仓库,存储条件不符GSP要求,库内计算机库存管理系统与公司计算机库存管理系统不一致。2、计算机系统显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10篇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1

飞行检查主要问题汇总 1.私设中药饮片仓库,存储条件不符GSP要求,库内计算机库存管理系统与公司计算机库存管理系统不一致。

2、计算机系统显示冷藏库中有大量低温保存药品,现场检查冷藏库为空库,经查,该宗药品存放于企业阴凉库中,企业对上述事实存在隐瞒行为。 3.质量负责人未能在职在岗履行职责。

4、企业自行设定温湿度探头温湿度上限,数值显示与实际温度不符,部分温湿度探测终端超温时不报警。

5、新版GSP认证时提出的多条缺陷问题在此次检查中仍然存在;非药品库中存放有大量药品,且库房破损,有漏水情况;未入采购系统且未经验收的货物进入整货区,且无有效标识;阴凉库中“五区”划分不明确,未严格按照划分区域存放货物,零货、整货混放、混垛、药品存放地面现象严重。

3.GSP管理混乱:新任命的质管部长未进行岗前培训和健康查体;待验区有大量药品未及时验收,温度未进行有效控制,有些药品无随货同行单;药品未严格按照既定区划放置,也未按照五距进行管理;阴凉库发货区预冷用的冷柜内存放有多种冷藏药品。

4、温湿度监测体系存在缺陷: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历史数据的温湿度涉嫌与实际不符,且其中的数据可以手工修改,冷库的历史数据有超温现象;飞检当天全部阴凉库温度超标;未见保温箱的温度记录仪;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未进行介质备份;冷库、冷藏车、保温箱和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均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定期验证,相关设备也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定期校准。

2、赠品库内存有作为赠送药品的血塞通、卡托普利等多种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且无来源证明。

1、擅自设置不符合GSP要求的库房储存药品(现场整改到位,并在检查结束的第三天向省局提请增设新仓库的申请)。

2、温湿度监控系统断电后未见声光报警、未定期验证、断电后未见不间断电源供电;温湿度监控系统测点终端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3、未对冷库、保温箱进行定期验证以及极高温、极低温验证,温湿度监控系统未见冷藏车的温度数据,未对冷藏车、保温箱进行定期检查及维修,未建立记录; 4.常温库内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药品库存放中药饮片,阴凉库温度超标后未采取调控措施等。

1、企业库房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仓库大量药品无垛距无墙距,混批号混品种存放,药品与非药品混放,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库、部分发货、待验等区域堆放大量药品;

2、部分药品GSP业务系统无库存记录或不一致或手续不全; 3.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未按规定进行记录和备份,温湿度监测记录数据不完整;现场当天,仓库温度超标,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未实现短信报警。

4、 现场检查时质量负责人、主管中药师等均不在岗;2015年未按制度要求进行极冷天气验证;电子记录数据未按日进行介质备份等。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2

1、为什么要学习知识产权课程?

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我们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就能够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新劳动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

2、如何解释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

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著作权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商标权: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3、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为大多数学者和专家所认为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私权,是主流观点。

识产权是排他权,知识产权具有人权属性。

4、论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后者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并不需要每次由国家机关认可或核准,而知识产权则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是由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 .com 性是指只是产权具有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即没有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就是侵权。其专有性表现: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3、地域性。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另一种重要的特征,所谓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4、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时间性是知识产权异于物权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是指知

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应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但有些知识产权在事实上可以永续使用,如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法定期限满而权利人不继续注册的话就会丧失该商标专用权。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3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条的规定,为认真落实习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与泰山”的指示,对于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每天一小查,每月一大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应记录在案,并有书面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对重点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认真执行。

3、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好各种消防器材,保持正常投入使用。

4、对于建筑物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5、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拆除保持良好的安全环境。

6、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7、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本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口头通知,也可以下发《整改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监督职能部门。

深圳市盈尔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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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4

模拟GMP飞行检查

模拟GMP飞行检查是指,国健做为第三方合规保证组织,受委托依照有关GMP法律法规,对委托企业的仓库、净化系统、纯水系统、生产车间、检验室、体系文件、记录等质量体系进行审查,找出企业生产经营中违规之处,出具GMP合规审计报告,揭示企业违规风险,通过后期整改,保证企业持续合规!

服务内容

一、全面审计

1、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及附录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计;

2、就企业日常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疑问与企业人员进行沟通、讨论、答疑;

3、出具全面系统的审计报告,列出风险点,评价风险级别,提出整改建议。

二、监护

1、首次审计: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及附录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的审计,出具全面系统的审计报告,列出风险点,评价风险级别,提出整改建议;

2、定期监护:针对上次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对近期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3、 现场指导过程中就企业日常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疑问与企业人员进行沟通、讨论、答疑;

4、平时可通过CIO在线即时沟通、电话、邮箱、QQ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咨询辅导。

服务流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

(1)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证照、产品、工艺、质量标准、关键人员情况。

(2)准备审计表(筛选符合客户情况条款,统计合理缺陷) (3)加强熟练法规内容(GMP及其附录等)

(4)提前一天与客户预约,并告知客户准备事项: ①在册人员全员参与,安排好相关配合工作 ②整理好体系文件、记录 ③告知客户审计流程

第二阶段:审计开展

(1)首次会议,双方认识并告知审计安排及注意事项。

(2)全面审计(仓库、净化系统、纯水系统、生产车间、检验室、体系文件、记录、现场问答等)

(3)整理审计记录、汇总审计问题,出具审计报告 (4)召开未次会议,宣读审计报告,现场答疑。

第三阶段:审计后续跟进 (1)企业根据审计报告整改

(2)辅助解答企业整改过程中的疑问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5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三)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6

定义

飞行检查(Unannounced Inspection),简称飞检,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是国际上产品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工厂最常用的一种跟踪检查方法,也是提高工厂检查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简介

飞行检查(Unannounced Inspection)最早应用在体育竞赛中对兴奋剂的检查,指的是在非比赛期间进行的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性兴奋剂抽查。1991年,国际奥委会特别通过了一项议案,率先在其医学委员会下成立了赛外检查委员会。由于飞行检查特有的突然性和震慑性,已成为体育界反兴奋剂的杀手锏。

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飞行检查的这种形式很快被推广到其他的认证单位。在政府重点关注和社会热点领域,加强相关检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是涉及人身安全、食品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

2006年,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建立了飞行检查制度,即事先不通知被检查企业而对其实施快速的现场检查。 特点

飞行检查的特点是突然性和震慑性,飞行检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或组织检查被监督对象,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了解被监督对象的真实情况,发现其需要改进的问题。

飞行检查是在被检查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启动慎重,行动快,因此可以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飞行检查好就好在可以避免某些形式主义的东西,发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时依法予以查处,避免出现严重的社会危害。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7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8

1、目的

安全检查是发现问题的有效手段、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为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发现、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使安全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冶金铸锻造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一般规定。

3、职责

3.1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大联查和安全专业检查。

3.2公司(厂)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3.3班组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3.4岗位工人进行自己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项目的自查。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检查不仅要查物的不安全状况,更要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的落实。

4.2安全检查不仅要认真做好重点部位的检查,而且要关注日常检查容易忽略的部位和死角死面。要扩大安全检查视野、重视安全检查细节。

4.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隐患整改不过夜的原则,做到检查一处、安全一处。

4.4安全检查要以岗位检查班组自查和车间自查为主,辅以各专业科室的专业安全检查。形成自下面上的安全检查体系。

4.5安全检查要与推进体系运行结合起来,要坚持体系安全检查标准。通过不间断地开展安全检查,不断地提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安全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

4.6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厂)实现安全生产,及时掌握我公司(厂)安全生产情况,发现、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使安全检查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4.7安全检查时间

4.7.1公司(厂)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综合检查和节假日安全检查;

4.7.2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7.3班组每班检查一次;岗位坚持班前检查和班中巡查。

4.8安全专业部门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4.8.1检查各级领导是否定期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解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国家、部、省、市、县、镇及公司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安全生产法律、条例、制度等在各级贯彻执行的情况。

4.8.2逐级检查生产人员,是否牢固地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是否成为每位职工的自觉行动。

4.8.3检查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中心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4.8.4检查对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换岗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招用的农民工、临时工、轮换工的安全教育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复审情况;检查在岗职工的常规安全教育情况;检查公司(厂)、车间(工段)、班组级干部的安全及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安全宣传工作情况;检查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要害部位危险等级相对较高的设备、设施的防护情况,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得当;检查班组安全建设情况;检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8.5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环境、设备、设施等安全状况及职工遵规守纪情况。

4.8.6安全专业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机械、煤气、防火等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4.8.7安全专业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好防暑、防汛、防雷电、防倒塌、防寒、防冻等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4.9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台帐,及时登统检查及整改情况。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9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篇10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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