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制度】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完整)

时间:2023-04-27 19:35:07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加强重大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完整)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加强重大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意见)(桂食药监稽[2014]5号)}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

(二)有关职能内设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三)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

(四)拟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或没收违法所得、财物价值较大5万元以上的;

(五)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六)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七)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案件,稽查机构应进行案件总结、合议后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案件核审小组审核,报请主要领导确定集体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成立重大案件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成员:局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稽查大队领导。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可列席并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六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

第八条  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应组织听证。听证意见与集体讨论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再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批准、签发。

第十条  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会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稽查大队负责填写,会议记录由核审小组负责。

两个记录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参加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应分别在两个记录上签名,《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归入本案案卷,会议记录由核审小组负责保存。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两个记录的,应经核审小组或稽查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经稽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参加或者列席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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