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的有关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制度】临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以及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负责人有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应坚持依法应诉、权责明确、程序正当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本局负责人包括本局正职、副职负责人及其它负责人。本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局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出庭的,可以指定其它负责人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的本局负责人原则上由被诉行政行为办理股室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本局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
(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其它对国土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政策法规股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5日内,提出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的具体建议。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出庭应诉前,应诉承办单位和政策法规股应当向本局负责人汇报案情,拟出庭应诉的本局负责人应当参与研究应诉预案。庭审中,本局负责人及其它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审结后,本局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八条 市局与本局作为共同被告的,本局负责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市局负责对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等不利于本局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政策法规股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负责人报送行政应诉案件报告。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二)是否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建议;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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