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跟踪与反馈制度(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27 10:25: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跟踪与反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跟踪与反馈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跟踪与反馈制度(完整文档)


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

跟踪与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组织的决策后反馈及评价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反馈及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进行反馈并作出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四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本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防震减灾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防震减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三)制定或者调整防震减灾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防震减灾部门财政预决算方案、审定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事项;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由本局负责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工作的组织牵头机构,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机构是承办机构,其他科室配合。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八条  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市建设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相关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决策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本局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记录或者报告。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局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定期不定期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决策作出的调整建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局领导班子审定。局领导班子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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