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行政复议首问责任制度

时间:2023-04-27 10:20:04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地震局行政复议首问责任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地震行政复议服务意识,提高行政复议服务质量,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行政复议首问责任制度,供大家参考。

【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行政复议首问责任制度


市地震局行政复议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地震行政复议服务意识,提高行政复议服务质量,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震行政复议首问责任制度是指本局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当事人或其他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来文、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等,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接待、记录、导引、帮助办理或者给予解释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行政复议接待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设置行政复议首问岗位,在工作时间由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因公外出时,由政策法规科其他首次接待的人员负责或接待。

第四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周到服务,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声问候请坐,一杯热茶暖心,一颗诚心倾听,一声好走送别,一个公正答复。

第五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办理行政复议咨询;

(二)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办行政复议事项所需的材料;

(三)接受书面行政复议申请,当场记录口头行政复议申请;

(四)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五)受理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申请;

(六)将属于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的结果告知办事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办事项或者行政复议咨询,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相关登记表,载明办事人员名称、联系方式、申请(首问)方式、申请(首问)时间、申请(首问)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办理结果、办结时间、领导意见,首问责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并由办事人员签字。

第七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办事项,应当当场办理,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材料,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电话咨询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场予以明确答复或给予明晰的指引。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对来信咨询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认真阅读,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人。对不需要书面答复的,可以口头答复。

对行政复议举报或投诉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  对属于行政复议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引领办事人员,或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转交承办人,由承办人接待办理,承办人不得推诿、拒绝。

承办人不在岗或一时不明确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登记,并负责转交和岗位流程跟踪办理。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在接收行政复议办理事项后的1个工作日内分送承办人或报领导确定承办人,并将承办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告知办事人员。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跟踪办理应做好岗位流程跟踪登记,行政复议首问事项办理责任落实并告知办事人员后首问责任解除。

第九条  办事人员申办的行政复议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办行政复议业务范围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应当当场告知其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办事人员申办的行政复议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由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办事人员。

办事人员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内容、形式、数量,并给予指导帮助。

对电话、来信咨询申办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内容、形式、数量及办理程序、注意事项。

第十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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