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制度】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时间:2023-04-26 17:15:05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

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举报中心设立在局水政股,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的举报,以及上报交办或其他部门专办的举报件;

(二)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负责对举报件的移送、转送;

(四)按照规定承办举报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对举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究,举报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六)负责举报件的督办;

(七)向举报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建立和管理举报资料档案;

(九)负责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我县水行政执法举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和分类。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内容、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

(二)呈批及移送。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举报中心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举报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承办单位,分管副局长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签给有关股室办理;涉及面广、重要的投诉要及时向局长报告。需要立案的呈报管辖范围的举报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调查处理。执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对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办。举报中心要及时了解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并按照时限督办。

(五)办结。立案查处案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

(六)反馈。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经办人办完后即写出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在结果中记录告知举报人的时间和反馈意见。对上报交办的举报件,经办人办完后,要写出办理结果报告,记录告知举报人时间和反馈意见,并将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举报信复印件交举报中心报送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向举报人作出解释。

(七)存档。举报件办结后,执法人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交举报中心归档;立案查处的,按档案件卷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举报件办理时限:

(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落实承办单位。凡是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举报中心要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件的受理情况。

(二)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经办人应当在承办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件,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无规定时间的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0天,并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经办人应自接到举报中心转来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到人员应当由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需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八条  负责举报、控告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恪守职守、廉洁奉公、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经办人员报送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经办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控告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控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控告之机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控告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本局的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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