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制度】肇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5 18:55:07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宗制度】肇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宗制度】肇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精选文档)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

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族宗教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争议的双方,其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或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一般应由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行政职责争议的协调。

第五条  在行政职责争议中运用协调的原则

l、自愿原则。这是运用协调的前提,从行政争议双方表达和解的愿望、提出和解的具体意见到结束和解的整个过程,都要以行政争议双方的自愿和解为原则,充分尊重行政争议双方的意愿,不能运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影响力提出违背行政相对人意愿的要求。

2、合法性原则。这是运用协调的基础,主持行政争议协调的复议机关要防止行政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申请人放弃合法的复议请求,防止行政主体超越或者放弃法定职权做出和解的决定。如果复议机关允许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地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无疑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这种协调是不可取的,其本身则有违法之嫌。协调必须受到严格审查。行政争议双方之间的和解,从最初接触到最后达成和解协议的整个过程,复议机关都要引导并加以控制,特别是对和解的笔录要进行严格审查,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合理性原则。这是运用协调的关键,也是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复议机关主持协调时应当做到不偏不倚,给申请人与行政主体同样的陈述理由的机会。对于事实、性质和情节基本相同的复议案件,要掌握基本相同的协调结果和尺度;没有可比性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要判断行政主体的和解意愿是否具有合理正当的动机,且是否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影响。

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对行政争议双方的道德要求,即行政主体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且行政复议已经结束后,行政争议双方不得随意推翻承诺。由于复议机关运用协调时强调自愿,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有权在和解中变更意见的,但和解意见经过复议机关见证后,一般来讲不能再行变更。当然,在案件办结前,复议机关发现行政争议各方的和解存在违法情形,并且行政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可以不受该原则约束。

5、不加重处理原则。由于协调必须依法进行,申请人的和解意见无论是对还是错,态度无论是好还是坏,行政主体都不得因申请人的和解意见或者态度而加重处理。

第六条  在行政职责争议中运用协调的程序

1、协调的启动程序。协调的运用可以有两种启动方式:第一,只要行政争议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协调的,从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考虑进行协调。第二,复议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公正、便民原则,有可能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经征求争议双方同意,亦可运用协调。

2、协调的处理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争议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召集争议各方进行协调,分别倾听双方意见或者同时听取双方意见。但有些协调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比如案件是由于行政职能划分不清或者多头执法的情况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机关就有必要听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

协调不仅仅有行政复议机关参加,有些争议虽然由行政管理行为而起,但在行政机关内部不一定解决得了,这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参加,以达到最优的效果。

3、协调的终结程序。协调是复议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复议案件的结论或者结案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以笔录的方式固定当事人双方的和解意见,而不必像民事协调程序那样,在结案时制作调解书。对于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对于协调成功的,申请人一般都愿意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这时可以终止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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