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制度】电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全文)

时间:2023-04-25 18:35:08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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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制度】电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全文)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参照《电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八条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文本可以直接从电白区政府门户网站(www.dianbai.gov.cn)上下载。

第九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㈡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㈢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向区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的,由区政府门户网站转交我局答复。我局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十一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㈠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我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工作人员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要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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