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新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新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供大家参考。
新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
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新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交通行政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部门的机构概况、机构领导(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部门设置和联系方式)、工作职能、工作规则;
(二)行政决策。主要包括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工作规划;
(三)政策法规。涉及交通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事项;
(五)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个案);
(六)社会服务。指依法依职能办理的各种服务项目;
(七)工作动态。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日常发生的工作情况;
(八) 交通行政有关数据统计信息;
(九) 交通行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十)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十一)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交通行政信息,以及信息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发现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起公众误解,扰乱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通过新闻(信息)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一致的信息予以澄清,以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五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阅知、易查询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通告、公示公开;
(二)主办、协办的相关网站(网页)公开;
(三)新闻(信息)发布会、听证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公开;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
(五)交通行政机关大厅、档案室、政务公开栏等公开。
第十条 档案室应按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向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档案馆、图书馆)移交交通运输局有关信息内容,以便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人应积极利用有关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完成对拟公开信息的报送、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改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