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公安局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警务广场”战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警要求,健全完善队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关心关爱民警,切实为民警解决现实困难,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制度】湖州市公安局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供大家参考。
湖州市公安局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警务广场”战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警要求,健全完善队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关心关爱民警,切实为民警解决现实困难,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更好地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公安和法治公安提供队伍支撑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
第三条 全市公安民警必须严格履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人婚姻状况;
(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子女到国(境)外就学,子女与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通婚情况;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不动产和机动车情况;
(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和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情况;
(五)本人持有股票、股份(金)、基金、债券等资产以及账户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单笔10万元以上或者总额2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以及参与涉及民间高利率借贷、提供担保等情况;
(七)本人涉及民事诉讼、仲裁,以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八)本人自行加入的社会性团体或者组织情况;
(九)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操办等事项;
(十)本人驾驶自备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情况;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生重大伤亡等变故,以及家庭财产意外重大损失等情况;
(十二)因民警个人事由,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他人检举、控告、反映,形成社会舆论的;
(十三)本人持有或保管的移动警务终端、人民警察证件、武器警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数字证书、涉密介质文件资料等发生丢失或者被盗抢的情况;
(十四)其他涉及本人、配偶、子女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实时报告。
第五条 民警个人重大事项首次报告统一组织进行,新招录民警、军转干部、转任民警应当在入编当月履行报告。首次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及第(十四)项内容。
第六条 属于下列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情形的,应当履行实时报告:
(一)本人首次报告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动的(除股票、基金等证券资产市值变化外);
(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参与各类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的股票股份债券等投资发生重大亏损且有债务没有偿还,或者直接对民警本人家庭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
(三)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九)项至第(十四)项情形的。
第七条 民警个人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告。首次报告时,应当填写《民警个人重大事项首次报告表》;实时报告时,应当填写《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再及时书面补报。
第八条 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本人填写相关表格,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局分管(联系)局领导审签后,交市局干部处核查备案。
(二)市局机关民警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本人填写相关报告表,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审签,由部门汇总后统一送市局干部处备案。其中,市局交警支队民警的相关报告表由本支队自行备案存档。
(三)各县区局民警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本人填写相关报告表,经所在科所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审签后,送本局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 民警个人应当按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并把执行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区局应当认真审查每一个民警上报的个人重大事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督促报告人说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第十条 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通过民警述职述廉、走访联系民警家庭、谈心谈话、座谈了解、组织评议等途径全面掌握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并通过情况跟踪、风险提醒、警示谈话、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落实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实行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民警不按本制度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不按照组织意见办理、不按照规定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在年度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提拔任用中发现上述情况的,一律取消资格。
(二)对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执行制度不严和督促整改不力的,按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实行队伍重大风险隐患和民警个人重大困难报备制度。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区局发现本单位部门民警出现以下重大困难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局监察室和干部处书面报备情况:
(一)民警有违反“五条禁令”、“三项纪律”等警规警纪苗头的;
(二)民警违反纪律规定,被上级机关督查暗访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民警因个人事由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他人检举、控告、反映,形成社会舆论的;
(四)民警无故旷工、失联、庸政懒政、突发重大疾病,以及个人情绪或者行为严重失常的;
(五)民警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发生意外重大伤亡等变故和民警家庭发生意外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的;
(六)其他涉及民警个人或其家庭,出现重大困难或者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情形的。
第十三条 各级政工、纪检部门要规范报告、报备事项受理的登记、汇总、答复、核查等工作。对于需要核查的民警个人重大事项和风险隐患问题,应当及时责成所属单位(部门)进行调查,或者直接进行核查,每年抽查核实比率必须达到10%以上。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队伍风险隐患预防整改和困难帮扶责任,对于队伍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要落实领导包案,及时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时跟踪防范和整改化解;对于民警个人存在的现实困难,要确定结对帮扶领导,千方百计排忧解难,消除民警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政工、纪检部门应当建立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队伍重大风险隐患报备的隐私保护与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加强档案材料保管。当民警工作调动或领导职务变动时,应当及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对于报告中涉及民警个人及其亲属隐私的内容,应当严加保密。
对于民警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政工、纪检、督察等部门应当建立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对民警个人重大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定期进行苗头排查、分析研判,研究落实针对性督促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考核,并与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民警个人绩效考评挂钩。
第十八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区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根据本制度进一步制订完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事业职工和警辅人员个人事项出现重大困难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局干部处和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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