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翁源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供大家参考。
翁源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民政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民政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基层民政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市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民政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翁源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分管副局长和业务股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形成的方案经分管副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施行。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股室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副局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五条 有关执行股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股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和相关股室。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县民政局提出质疑或建议。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民政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股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领导问责规定,追究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执行股室违反本规定,必须追究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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