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乐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乐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的原则,避免畸经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平等对待行为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为人权益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规定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除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五)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的适用档次。在同一档次内还有一定幅度的,可以分为若干级别。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数量、金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选拔适用合理的档次和级别。
(一)具有不予处罚情节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在一般处罚以下选择处罚幅度。
(三)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以一般处罚。一般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数或者金额的中间值。
(四)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在一般处罚以上选择处罚幅度,但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度。
第九条 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给予倍数的中间值的处罚,以0.5倍为一个级别。如处罚幅度为2倍以上5倍以下的,一般处罚处3.5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4倍、4.5倍、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处以2倍.2.5倍、3倍的罚款;减轻处罚处以0.5倍、1倍、1.5的罚款。
处罚幅度是金额的,一般给予金额中间值的处罚,以最低罚款金额一半为一个级别。如处罚幅度为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处罚处以1.25万元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1.5万元、1.75万元、2万元的罚款;从轻处罚处以5千元、7500元、1万元的罚款;减轻处罚以2500元的罚款。
处罚幅度没有金额且没有下限的,一般给予该金额的二分之一的处罚,并以该金额的六分之一为一个级别。如处罚幅度为3万元以下,一般处罚以1.5万元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的罚款;从轻处罚处以5千元、1万元的罚款;减轻处罚则免予罚款。
第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违法产品尚未售出或者使用,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追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产品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不超过两个且均为一般项目的;或者不符合规定不是被抽样单位违规造成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经处理后重犯的;7、拒绝、逃避、暴力阻碍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9、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1、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12、有主观故意的;
13、同一行为违反两条以上(含两条)条款的;
14、产品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超过三个,或者不符合规定项目有重要项目的,或者不符合规定是被抽样单位违规造成的。
15、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十四条 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相关情形从轻、从重、减轻裁量处罚后,仍不能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规定裁量幅度内适当提升或降低相应裁量档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行政执法考核中,按照本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审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依法处罚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查找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制工作机构可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所称一般项目是指性状(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水分、粒度、重量、装量、包装标识、物理性能测试等对产品安全性影响相对较小的项目;
本规则第十二条所称的重要项目是指无菌、热原(或者细菌内毒素)、过敏、异常毒性、微生物限度、鉴别、有关物质检查、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电气安全、辐射安全等对产品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项目及主要成分含量严重不足等严重影响疗效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乐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