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改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典型发言

时间:2022-07-24 13:10:03 工作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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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改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典型发言

 

  车改办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工作 汇报典型发言

 ( 县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2014 年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启 动以 来 ,全 县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认 真 做 好各 项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目 前 ,全 县 党 政 机 关 车 改 已 基本 完 成 ,较 好 地 实 现 了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平 台 化 、信 息化 、标 识 化 建 设 目 标 。《 C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制 度改 革 实 施 意 见 》和《 关 于 印 发 <A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车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和 <A 市 国 有 企 业 公 务 用 车 制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印 发 后 , 各 单 位 认 真 学习 , 深 刻 领 会 , 10 月 28 日 , 市 车 改 办 组 织 召 开 了

  事 业 单 位 车 改 工 作 动 员 培 训 会 ,今 天 我 县 组 织 召 开动 员 培 训 会 ,这 标 志 着 我 县 事 业 单 位 车 改 已 经 全 面启 动 。下 面 就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车 辆 保 留 和 处 置 工 作 讲几 点 意 见 。

 一 、 全 面 精 准 做 好 参 改 车 辆 认 定 工 作

 ( 一 )

 协 同 配 合 ,摸 清 底 数 , 确 保 参 改 车 辆 认定 精 准 , 不 错 不 漏 , 应 改 尽 改

 大 家 要 吃 透 精 神 ,准 确 把 握 ,坚 持 标 准 ,应 改尽 改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与 财 政 、公 安 车 管 等 部 门 做 好 沟 通 配 合 ,切 实 做 好 参 改 单 位车 辆 统 计 摸 底 和 报 表 填 报 工 作 ,做 到 不 瞒 报 、不 漏报 , 在 确 保 节 支 的 前 提 下 , 结 合 各 单 位 工 作 实 际 ,从 严 从 紧 核 定 保 留 车 辆 ,并 且 保 留 车 辆 要 符 合 规 定的 标 准 。

  ( 二 )

 严 把 标 准 ,合 规 决 策 ,确 保 从 严 从 紧 核定 保 留 车 辆

 按 照 车 改 ﹝ 2018﹞ 1 号 和 车 改 组 ﹝ 2018﹞ 1号 文 件 规 定 ,各 部 门 机 关 本 级 的 机 关 服 务 部 门 可 保留 1 至 2 辆 后 勤 服 务 用 车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可 根 据 业务 保 障 和 专 业 技 术 活 动 工 作 实 际 ,保 留 必 要 的 医 疗救 护 、新 闻 转 播 、科 学 考 察 、技 术 勘 察 、检 疫 检 测 、环 卫 清 洁 等 特 定 功 能 的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和 必 要的 业 务 用 车 ,保 留 的 车 辆 要 有 预 算 ,其 中 特 种 专 业技 术 用 车 必 须 长 期 搭 载 固 定 设 备 并 进 行 标 识 化 管理 ,不 得 在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过 程 中 新 增 车 辆 。与主 管 部 门 机 关 同 城 异 地 办 公 的 可 根 据 需 要 保 留 1 辆工 作 用 车 ,用 于 机 要 通 信 、应 急 等 公 务 ,但 不 得 借车 改 名 义 新 增 车 辆 。各 单 位 经 批 准 保 留 的 车 辆 ,要

  实 行 编 制 管 理 ,作 为 预 算 管 理 、政 府 采 购 和 纪 检 监察 、审 计 部 门 日 常 监 督 问 责 的 依 据 。要 严 格 依 照 事业 单 位 车 辆 保 留 的 原 则 和 方 案 ,结 合 各 自 实 际 严 格执 行 , 不 变 通 , 不 走 样 。

 二 、 合 法 合 规 做 好 取 消 车 辆 处 置 工 作

 公 开 规 范 处 置 车 改 取 消 车 辆 ,是 公 车 改 革 的 一项 重 要 任 务 。按 照 责 任 分 工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负责 统 筹 协 调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取 消 车 辆 处 置 工 作 。本 级事 业 单 位 车 改 取 消 车 辆 采 取 公 开 拍 卖 、报 废 等 方 式处 置 。由 主 管 部 门 对 取 消 处 置 车 辆 健 全 手 续 后 ,统一 交 由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B 县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有 资 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手 续后 , 由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的 评估 、拍 卖 和 解 体 机 构 ,统 一 进 入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以 公 开 拍 卖 等 方 式 进 行 处 置 。处 置 工 作 应 在 取 消 车辆 封 存 停 驶 后 6 个 月 内 处 置 完 毕 。处 置 收 入 在 扣 除相 关 费 税 后 上 交 国 库 。车 辆 处 置 主 要 把 握 好 6 个 环节 :

 ( 一 )

 封 存 停 驶 。各 单 位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车改 方 案 的 保 留 车 辆 编 制 数 、保 留 及 取 消 车 辆 明 细 等情 况 ,封 存 停 驶 全 部 取 消 车 辆 ,并 备 齐 机 动 车 登 记证 、 行 驶 证 、 购 车 凭 证 ( 发 票 或 调 拨 单 )、 购 置 附加 费 ( 税 )

 证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单 、车 船 使 用 税 凭 证 、与 登 记 的 车 辆 所 有 人 一 致 的 组 织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等 资 料 以 及 随 车 工 具 ,车 辆必 须 无 未 经 处 理 的 违 法 记 录 、年 检 有 效 期 须 在 封 存停 驶 之 日 起 6 个 月 以 上 ,确 保 车 辆 拍 卖 处 置 后 ,能够 符 合 办 理 车 辆 过 户 手 续 等 基 本 要 求 。各 主 管 部 门

  需 将 封 存 停 驶 车 辆 信 息 报 县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审核 ,履 行 车 辆 处 置 相 关 手 续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出具 取 消 车 辆 封 存 停 驶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

 ( 二 )

 鉴 定 评 估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对 所 属 各事 业 单 位 的 取 消 车 辆 进 行 鉴 定 评 估 ,并 根 据 评 估 结果 提 出 处 置 意 见 , 并 对 取 消 车 辆 进 行 处 置 。

 ( 三 )

 车 辆 移 交 。各 参 改 单 位 对 取 消 车 辆 封 存停 驶 后 交 主 管 部 门 ,由 主 管 部 门 接 取 处 置 车 辆 ,并委 托 县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对 取 消 车 辆 封 存 停 驶 验收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车 辆 手 续 不 全 、不 能 满 足处 置 要 求 的 , 由 车 辆 所 属 单 位 负 责 完 善 相 关 手 续 。

 ( 四 )

 车 辆 处 置 。需 公 开 拍 卖 的 车 辆 ,统 一 委托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进 入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以 评估 价 格 为 基 准 进 行 拍 卖 ,车 辆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基 准 价 的 90%; 需 报 废 的 车 辆 , 由 解 体 机 构 报 废处 置 。处 置 完 毕 后 ,各 主 管 部 门 将 车 辆 拍 卖 确 认 书( 复 印 件 )或 报 废 车 辆 注 销 证 明( 复 印 件 )和 回 收证 明 第 五 联 报 县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车 辆 处 置将 主 动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干 部 职 工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杜绝 暗 箱 操 作 ,实 现 车 辆 处 置 全 过 程 规 范 有 序 、阳 光透 明 ,切 实 防 止 甩 卖 、贱 卖 现 象 ,避 免 国 有 资 产 流失 。

 ( 五 )费 用 结 算 。车 辆 处 置 前 发 生 的 验 车 、保险 、维 修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车 辆 处 置所 得 收 入 ,在 扣 除 资 产 评 估 费 、技 术 鉴 定 费 、交 易手 续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后 ,由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机动 车 拍 卖 机 构 全 部 上 缴 本 级 国 库 。

 ( 六 )账 务 处 理 。对 于 已 完 成 处 置 的 车 辆 ,由

  拍 卖 机 构 或 解 体 机 构 办 理 车 辆 过 户 或 注 销 手 续 ,并将 交 易 凭 证 反 馈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各 单 位 按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车 辆交 易 凭 证 和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复 等 资 料 履 行 账 务核 销 审 批 手 续 。

 三 、 从 严 从 紧 做 好 保 留 车 辆 管 理 工 作

 ( 一 )

 强 化 管 理 手 段 。事 业 单 位 保 留 车 辆 要 落实 中 央 关 于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平 台 化 、信 息 化 和 标 识 化建 设 要 求 ,提 高 车 辆 使 用 效 率 ,提 升 车 辆 管 理 的 科学 化 和 信 息 化 水 平 。我 县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信 息 管 理 平台 已 全 面 试 运 行 ,改 革 后 事 业 单 位 保 留 的 车 辆 也 要全 部 纳 入 平 台 管 理 。同 时 ,保 留 车 辆 要 全 部 张 贴 公务 用 车 标 识 , 增 强 社 会 公 众 对 车 辆 使 用 的 监 督 。

 ( 二 )

 加 强 使 用 管 理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保 留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对 保 留 车辆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要 明 确 保 留 车 辆 的 管 理 机 构和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公 务 用 车 全 过 程 管 理 。建 立 公 务用 车 档 案 , 做 到 “ 一 车 一 档 ”, 严 格 登 记 车 辆 使 用记 录 ,包 括 车 辆 使 用 公 里 数 、燃 油 费 、维 修 费 等 内容 ,加 强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使 用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降 低 公车 运 行 费 用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不 得超 编 制 、超 标 准 配 备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换用 、借 用 、占 用 下 属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车 辆 ,不 得 向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车 辆 ,不 得 以 各 种 名 义占 用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等 定 向 化 保 障 的 车 辆 或 长期 租 用 车 辆 变 相 作 为 个 人 固 定 用 车 ,不 得 既 领 取 交通 补 贴 又 违 规 乘 坐 公 务 用 车 或 报 销 公 务 交 通 费 用 。

 ( 三 )增 强 监 督 管 理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 并 自 觉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审 计 和 检 查 。各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所 属 各 单 位 车 辆 封 存 、留 用 车 辆 管理 等 情 况 适 时 进 行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各 单 位 是 否 存 在瞒 报 、漏 报 、错 报 以 及 违 规 使 用 留 存 车 辆 情 况 。对超 编 制 保 留 车 辆 的 ,以 及 车 辆 处 置 中 瞒 报 、漏 报 或拖 延 上 报 时 间 的 , 要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做 好 车 改 车 辆 保 留 和 处 置 工 作 ,是 实 施 公 车 改革 的 重 要 环 节 。全 县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政 策 学 习 宣 传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深 入 学 习 宣 传 车 改文 件 ,真 正 弄 懂 吃 透 政 策 精 神 ,统 一 思 想 、转 变 观念 ,为 顺 利 推 进 车 改 打 好 基 础 。各 主 管 部 门 要 切 实发 挥 主 体 责 任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改 革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问 题 ,切 实 抓 好 相 关 工 作 ,确 保 平 稳 有 序 、按 时 完成 全 县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任 务 。

  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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