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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龙阴县人民检察院 信访工作汇报
汇报人:
今年以来, 我院涉检信访维稳工作在上级领导下, 全院干警配合下, 认真贯彻检察长会议精神, 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为主题, 以“加快处理涉检信访积案,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稭稳定” 为目标, 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 积极开展涉检信访维稳工作, 并取得了 一定成绩。
一、 全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我院按照上级院的指示以化解矛盾, 促进和谐为重点,切实贯彻高检院的部署, 建立健全涉检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全力落实息诉罢访措施。
尤其是今年我县“两会”、 第三届“农歌会” 和广州“亚运会” 相继召开, 又适逢我院第三届全国文明接待室考核验收年, 我院更是将涉检信访维稳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 在各科室的全力配合下, 全院干警上下一心, 拧成一股绳, 基本上实现了涉检赴省进京“零” 上访的工作目 标。
首先, 健全信访工作小组领导制度。
我院成立了 以正、 副检察长为正副组长,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检维稳信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由正副检察长负责, 控申部门具体办理, 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积极稳妥处理各项信访问题。
同时, 制定了《处置信访工作应急预案》、
《信访隐患排查制度》、《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办法》 等规章制度, 对来信批办、 信访接待、 应急排查等工作进行了 详细规定, 明确了工作目标, 细化了 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了 责任落实制度, 做到信访工作有登记, 有处理、 有结果。
加强了举报中心建设, 认真落实《龙凤市人民检察院便民利民十条措施》, 开通检察热线电话, 听取群众意见, 接受法律咨询。并按照相关信访维稳文件规定, 按时向上级机关和县信访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汇报当日涉检维稳工作情况。
其次, 继续严格落实检察长接访制度。
做到重视检察长接待日批办案件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加强跟踪催办, 做到批办案件有结果; 重视检察长接待日来访的记录工作, 做到有访必记录; 重视检察长接待日告急访、集体访矛盾化解、 息诉工作。
检察长按规定每周轮流值班接待来访群众, 由各科室干警轮流配合接访。
接访办公室设在控申科, 有明确的接访时间和接访地点并配有当日接访领导职务、 姓名及信访举报电话(6728000、 12309)
等标示, 并于办公楼大厅设置了触摸屏以供来访群众方便快捷的查询我院受理范围内 的相关业务。
检察长亲自包案下访巡访, 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在期限内办结, 做到谁主管, 谁负责。
严格坚持“四定两包”(即定领导、 定人员、 定任务、 定期限;
包解决问题、 包息诉罢访), 落实“首办责任制”。
至 12 月份我院检察长包案 25 件, 带队下访巡访 20 余次, 全年共接待来访群众 400 余人, 把化解矛盾纠纷融入到整个检察执法环节, 息诉罢访落实在当地, 使来访群众满意而归, 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地方稳定做出了贡献 。
二、 加强举报宣传, 努力开展涉检信访新机制。
今年我院在处理涉检信访方面仍然保持高度重视的态度, 为了 做好维稳工作, 更好的加强与群众互动, 努力实现涉检进京赴省上访案件“零” 目 标。
我院按照高检院统一规定的 6 月份“全国举报宣传周”活动相关要求, 通过对本院受理的管辖范围内案件线索进行分析排查, 全院齐动员, 适时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 广泛宣传。
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横幅 1 条、 展板 12 块、 宣传栏 2 块、编制了 宣传材料 4 类 1000 份, 抽调了干警近 20 人上街道、下农村、 进单位散发宣传材料 700 余份, 同时邀请了 县各单位领导、 职工参加法制宣传访谈, 对有关单位和个案开展“下访巡访” 活动共 9 次, 其中乡 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 5 次,并就下访巡访情况完成信息总结 5 篇。
在组织了举报宣传周活动之外, 我院还积极开展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内的职务犯罪预防”、“集中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和“刑事被害人救助” 等活动。
全年共开展预防调查 27 次, 调查报告引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重视并作出
批示 12 件, 通过预防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被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4 件;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51 件;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277 件; 开展预防咨询 215 次; 开展预防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209 次;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1847 次; 形成 《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 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2 份。
至 2010 年底, 我院无一起进京赴省等涉检非正常访,基本实现了 涉检进京赴省上访案件“零” 目 标。
三、 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院信访维稳工作在总体上不断发展, 稳步推进,但是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 首办责任制的反馈坚持不到位。
2、 牵头部门因人手较少, 影响了 维稳工作的全面开展。
龙阴县人民检察院
二 0 一一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