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菁选2篇(完整)

时间:2023-03-09 10: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评估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法治课程,并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菁选2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菁选2篇(完整)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评估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法治课程,并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心理健康、网络素养、毒品预防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在学校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并可以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法治教学计划,开展预防犯罪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重点辅导和治疗。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引入驻校社会工作者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家校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沟通未成年学生的情况,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及时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学校应当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教育、*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台,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等部门举报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涉及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改正,不得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需要取消学籍的, 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警务、检察、审判、矫正工作的配套与衔接。

  *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和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职责,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法治讲堂、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监护、就学等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纠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游戏产品、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等文化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含有渲染暴力、*、赌博、毒品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容的,依法予以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规划、建设公益性上网设施和场所,适应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

  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进行干预和矫治。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发布与传播对未成年人产生有害导向的"违法犯罪细节描述和其他可能影响社会认知的内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屏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并在入口、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营业场所,有权进行监督、举报。文化、*、工商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机关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培育毒品预防教育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毒品预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引诱、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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