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菁选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2-24 15:2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菁选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菁选3篇(精选文档)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

  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进出口列入《*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3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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