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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国家公务员招考引领消除歧视的风气
一个残疾人因为能力不足而求职失败,不是“歧视”;
一个残疾人仅仅因为“残疾人”这一身份而被拒之门外,才是“歧视”。浙江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专设残疾人公务员岗位的省份,期待有更多探索、更多创新。
今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招录首次设立残疾人报考的专门岗位,目前3个岗位的招录已按规定程序完成笔试、面试和体检,进入考察录用阶段。浙江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专设残疾人公务员岗位的省份。
曾几何时,一些地方的公务员招考因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环节要求“乳房对称”等,而遭遇社会广泛的批评,被认为是政府带头搞就业歧视。浙江此举在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之外,最大的意义就是为整个社会做出了良好示范。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当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也都赋予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但也不必讳言,现实中残疾人的就业权,尤其是自主择业权,并没有得到普遍的尊重与保障。
应该说,各级政府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方面用力甚多,比如兴办专供残疾人工作的企业、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残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岗位、鼓励残疾人参与社区服务,等等。但真正能体现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不是政府提供的“福利”,而是残疾人的自主择业——残疾人能否与健全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细数社会上各式各样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学历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歧视之所以是歧视,是因为它们都不是以“就业能力”为前提条件,而是针对与“就业能力”无关的东西。一个残疾人因为能力不足而求职失败,不是“歧视”;
一个残疾人仅仅因为“残疾人”这一身份而被拒之门外,才是“歧视”。
浙江公务员招考设残疾人岗位,明年还将推行到设区的市级机关;
今年年内杭州也将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将大力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所有这些都值得期待。但我们也要看到,“按比例就业”所能给残疾人提供的就业岗位是有限的,而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根本途径还是要消除社会、市场中对残疾人的歧视,让残疾人拥有与健全人一样的自主择业权。
当然,消除就业歧视,兹事体大。就业歧视的背后,是中国整个社会对平等就业权的观念严重缺乏,现行反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不足,受到就业歧视伤害的司法救济措施远没有建立起来……
凡此种种,都不是地方政府可以单独解决的。但我们仍然有所期待:在公务员招考向残疾人敞开大门之外,浙江还可以有更多探索、更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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