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给*民事申诉状【优秀范文】

时间:2023-02-10 11:0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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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给*民事申诉状【优秀范文】

给*的民事申诉状1

  申诉人:郑宝山,男,住朝阳县孙家湾乡十五家子村

  被申诉人:郑广雨,男,住朝阳县孙家湾乡十五家子村。

  申诉人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因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依法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申诉人)于2005年8月4日毁坏原告(被申诉人)堆彻的沙坝,致使2005年8月16日发的洪水将原告两道铁丝石坝部分冲毁、433棵树木及林地冲毁,对此造成的损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虽然申诉人的确曾将被诉人“堆彻”的沙坝扒开过一个小口,但被申诉人所谓自己“堆彻”的沙坝并不是其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那条沙坝的确是被申诉人“堆彻”的,但并不能说明那就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根据这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在河道范围内修筑阻水的堤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就算有人在河道范围内修筑了阻水的堤坝,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将之毁掉而不必承担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非法财产。试想,如果有谁在国家所有的河道上划一个圈,说圈里边都是我自己的,谁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是不是很可笑?因为古老的圈有运动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法律基础!本案的这条沙坝就是这种情况。

  其次,被冲毁的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也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说明被申诉人与村委会有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林地四至之一就是东至河套,想以此说明上述财产是被申诉人合法取得的。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林地的确东至河套,但这并不能说明河道也在承包范围之内。一来河道并不是村委会财产,村委会无权处理;二来四至为东至河套根本就不包括河道,只是河边的林地而已。所以,那些被冲毁的所谓林地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至于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就更是非法财产了。因为这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被申诉人与十五家子村委会的合同约定,“原告堆彻的沙坝”、“原告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并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这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从而导致错误地判决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本案的事实,也就是将被申诉人的非法财产认定为合法财产,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申诉人承担复原及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本案被申诉人的前述财产的取得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本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做出本案的`一审判决,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冲毁的沙坝、部分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根本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却无视事实,错误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决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地损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依法抗诉,以使本案得以重新审判。

  此致

  朝阳县人民*。

  申诉人:


给*的民事申诉状扩展阅读


给*的民事申诉状(扩展1)

——常用的民事申诉状

常用的民事申诉状1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给*的民事申诉状(扩展2)

——*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诉被告人周xx、杜xx、蒋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严重违法,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并予以抗诉。

  申诉请求:1、撤销(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申诉理由:

  一、终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关事实。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xx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九龙坡区人民*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xx、杜xx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说“*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此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上述裁定做出抗诉决定。

  申诉人: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给*的民事申诉状(扩展3)

——民事申诉状的常用

民事申诉状的常用1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给*的民事申诉状(扩展4)

——*检察建议书 (菁选2篇)

*检察建议书1

  (行政赔偿用)

  XXX(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抄送:XXXX(抄送单位名称)

*检察建议书2

XX市人民*:

  贵院于20xx年8月27日下发给我中心的检察建议书(共检预防建[20xx]2号)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结合我市*采购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采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同XX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及时联系准备分批次组织全市采购单位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重点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加强日常宣传和学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专家讲解等方式,向采购单位宣传*采购相关内容,引导采购单位按要求提供采购需求;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采管分离。自20xx年,XX就设立*集中采购中心,实行与*门的彻底脱钩。财政局*采购办负责*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政策的制定;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的具体事宜,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二是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中心将同财政局*采购办一起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采购程序,按《*采购法》的要求选取正确的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库"”、“技术专家库”“商品信息库”对登记的供应商、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好、有能力的供应商加入到*采购中来;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督促采购人将采购合同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推进“阳光采购”,发挥*采购诚信优势,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缩短采购时间,力争采购商品价格、质量、服务的合理和最优。

  五、不断完善*采购电子化*台

  从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台的建设后,*采购已全面进入电子化的*台。中心将在*采购电子化的基础上,继续优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公开、公*、公正、高效的*采购形象。一方面,改变传统的纸质方式申报和审批的流程,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提高审批透明度,接受纪检部门、采购办及采购人的监督,严格按时限操作。另一方面,继续扩大协议采购范围,不断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充分发挥协议采购的效率优势,最大限度地为采购人和采购工作提供便利。

  六、组织人员开展*采购专项检查

  一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规避集中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是注重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的监督体系,确保*采购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三是处理好监督与管理的关系,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把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七、加大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

  *采购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对采购工作人员要求

  较高,不但要懂采购理论和技术,还要懂政策。因此,中心将定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采购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中心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给*的民事申诉状(扩展5)

——省高院民事申诉状 (菁选2篇)

省高院民事申诉状1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省高院民事申诉状2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时,郭随*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给*的民事申诉状(扩展6)

——行政申诉状格式

行政申诉状格式1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81.76*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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