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菁选2篇(范例推荐)

时间:2023-02-06 14:4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1  第八条 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市或者县人民*指派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提供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广场、公园、主要道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菁选2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菁选2篇(范例推荐)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1

  第八条 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市或者县人民*指派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提供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第九条 除*组织建设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因市政施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市或者县*机关意见,并在恢复原状或者复建方案协商一致后施工。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港口、码头、机场、地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三)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的营业、存放场所,印制、存放、销毁有价证券场所;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油库、加油(气)站;

  (五)重要科研、生产单位的研究、试验和资料存放场所,涉密场所除外;

  (六)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等用于收藏、陈列、展览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九)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十)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十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

  (十二)县以上人民*确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

  具有前款规定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属于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技防系统,履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

  第十一条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保障正常运行;

  (三)建立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以下简称采获信息)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验收结论中说明技防系统的验收情况。

  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论证,并在论证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第十五条 在具有视频采集功能技防系统的覆盖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性的标识。标识的样式由省*机关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在本省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外省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省*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省、市*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备案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防系统的安装和报警运营服务,经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程序后,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

  (二)依法施工,并将相关建设资料存档备查;

  (三)对在业务中涉及的客户信息保守秘密;

  (四)设计、安装、维护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

  (二)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四)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五)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2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

  (二)利用采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四)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获信息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采获信息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期满,*机关没有要求提取的,即可以自行封存或者销除。

  第二十四条 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和依法具有公共突发事件事故调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看、复制、使用采获信息。查看、复制、使用采获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出示单位证明和工作证件;

  (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四)获取的信息只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并承担保密义务。

  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机关、*机关可以直接使用相关的技防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其指定的技防系统或者其他技术*台。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使用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涉及其合法权益事由,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查看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采获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他人隐私的除外:

  (一)到当地*派出所登记,说明查看理由并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经*派出所同意,由*民警现场陪同或者持*派出所出具的查看采获信息文书进行查看;

  (三)到采获单位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四)查看的信息只限于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

  需要调取作为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证据的采获信息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机关备案并出具手续后,持相关手续进行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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