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1(一)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价格、交售时间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具体。如粮食购销合同,必须写明具体品种名称,如小麦、绿豆、玉米等。种子购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写法,菁华2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买卖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1
(一)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价格、交售时间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具体。如粮食购销合同,必须写明具体品种名称,如小麦、绿豆、玉米等。种子购销合同要求更加细致,应规定品种代号,如“鲁棉一号”棉花等等。规定产品名称时,要尽量采用通用名称。对一些新品种,应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命名,批准后使用。在签订合同时,要弄清同一产品的不同名称,然后确定一个双方认识一致的名称作为合同的产品名称,必要时还应加以详细的说明。产品数量由当事人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协商确定。产品数量的计算方法应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产品价格,除国家定价以外,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交售日期。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二)农副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标准农副产品质量可按下列各项之一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质量标准和要求。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应封存与确定标准一致的样品,样品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交货时验收的依据。(三)产品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产品的交(提)货时间,一般称为合同的履行期限,在规定交(提)货期限时,双方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等具体情况和条件来规定交(提)货期限。要考虑到农作物受气候条件影响会早熟或晚熟,因此事先可在合同中注明允许适当提前或推迟交货日期。交(提)货方式,目前常见的有送货、提货、代运、自运等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习惯来选择。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农副产品送到接收地,运费由供方负责;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通知需方提货,运费由需方自负;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运费一般由需方负担;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农副产品的交(提)货地点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行送货或义运的,一般由供方将合同约定的农副产品运到需方指定的地点交货;实行提货的,常在产地,即供方所在地交货。(四)验收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条款,包括:确定验收标准。应根据质量条款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来确定。确定验收方法。即要明确是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抽样的比例、标准和时间。确定验收期限。某些产品,主管部门有验收期限的,按规定执行。一般产品,如果是买方自提,在提货时当面点清、即时验收;如果是卖方送货或代运,则货到后1天内验收完。双方也可另行确定时间。确定验收地点。合同要写明是在买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卖方所在地验收。实行卖方送货或代运的,以买方所在地为验收地;实行买方自提的,则以卖方所在地为验收地。双方也可确定其他地点为验收地。在验收中对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五)检验和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检验、检疫做了相应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对产品检验、检疫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产品的检验和检疫,必须根据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来进行,没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可以按企业标准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对农副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屠宰禽畜兽医卫生检验规程》;《关于加强粮食、农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输出和输入商品检疫暂行条例》;《关于开展农作物病虫防治和检疫工作的通知》。(六)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七)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农副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或部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标准的,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作法来确定由谁提供或准备包装物,同时对包装物如何计价,如何支付包装物的价款等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回收包装物;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协商规定的办法执行。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可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当事人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八)货款结算写结算条款要注意以下几点:选定结算方式,除国家规定允许用现金结算以外,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应按现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结算办法协商选定结算方式。明确确定结算期限。货物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也应在合同中做出规定。写明结算单位及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及帐号等。(九)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及其他条款具体内容可参照范例二的此类条款来写。买卖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2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定价执行;
(2)按*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定价或*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续;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_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3%)的违约金。
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3%)的违约金。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受买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_______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推荐访问:买卖合同 菁华 工矿 买卖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写法 菁华2篇 买卖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1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范本 矿产品买卖合同范本 矿山买卖合同如何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