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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使“全 国安全文化
建设示范企业” (以下简称“全国示范企业” )创 建活动有序开展,根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 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
意见》 (安监总政法〔 2010〕 5 号)要求, 结合全国示范企业创建活
动的实际, 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报全 国示范企
业。
第三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管理工作主要为申请、审核和 监督管理三
部分。
第四条 全国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 责的管理体
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示范企业进行 统一管理和组织制定
相关政策,宣教中心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全 国示范企业的初选、推荐和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申请推荐工作每年组织 1 次, 各省级安全
监管局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每年不 超过 3 家;各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 煤矿企业数量每年不超过 2 家。
第六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 侧重于一矿一厂
等基层单位 , 不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
(二)申报前 (截止至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3 年内未发 生死亡
或一次 3 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已获得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命名;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
化建设的除外) ;
(五) 符合《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以 下简
称《评价标准》 ) 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申请采 取网上申报
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企业按要求 提交材料,省级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审 核意见,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
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申请 材料最终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至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宣 教中心。
第八条 申请全国示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自评表;
(三)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 和实施方
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 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证明
文件复印件
3. 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证
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全国示范企业审核遵循“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动态检
查、优中选优”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具体实施工作以
《评价标准》为依据。
第十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审核分为初核、专家审核、现 场抽检、终
审、公示和命名 6 个阶段。
第十一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材料将于申请推荐工作结束 后 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主要对申报企业的推荐程 序、上报材料是否符 合要求进行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进入专 家审核阶段。
第十二条 专家审核由专家组对初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 料进行审核 并打分,再按总分由高到低择优选取一定比例的 企业进入现场抽检。
第十三条 现场抽检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 料、访谈、 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抽检结束后,由现场抽检 专家组出具现场抽检 意见。
第十四条 终审由宣教中心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领 导小组对前
3 个阶段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五条 终审结束后的全国示范企业名单将通过国家 安全监管总 局有关网站、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命 名为“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谁推 荐、谁监 管,谁申报、谁负责”制度,加强复查复审考核工 作。
第十八条 全国示范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国家安 全监管总
局宣教中心提交上一年度《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 企业年度报告 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根据年度报 告对企业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全国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从 申请第二年 1 月 1 日开始)。期满前 3 个月内,企业应自主 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企业填写《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 省级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 《评价标准》 进行复查审核, 出具审核意见后 (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 见),报送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宣教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对参加复审的全国示范企 业进行审 核、抽检后,确定复审结果。
第二十条 复审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
(三)近 3 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安全文 化建设的 方法和理论创新,形成的特色模式,产生的成效、 成果;近 3 年来企
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做的工作等;
(四)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示范企业有法人变更、机构重组、企 业名称变
更、地址搬迁等重要变更事项时,须向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宣教中心备 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示范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总局宣 教中心组织 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主动加入企业安全文 化建设信息系统,促 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和共享;
(二)建立自查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 进;
(三)自觉接受总局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
(四)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 业及其它 有关企业,积极组织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学术研 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 全国示范企
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撤销全国 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省级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收回牌匾 和证书:
(一)发生死亡或一次 3 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的;
(二)因故被取消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
(三)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五)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全国示范企业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