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7篇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甲方: 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辞秋电站三标项目部乙方: 根据九龙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文件精神,我公司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草原防火责任书甲方: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辞秋电站三标项目部乙方:
根据九龙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文件精神, 我公司要求施工队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九龙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细则》 规定。
一,每年十一月 一日 至次年五月 三十一日 是九龙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施工队必须加强防火措施。
二,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 施工项目 部必须避免火情,火灾的发生。
施工项目部在施工作业中引发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要负责任, 承担发生森林草原火情, 火灾所发生的一切扑火费用, 同时接受九龙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 《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九龙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作出的处罚及责任追究等决定, 并对火灾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 本责任书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篇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克旗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鄂托克旗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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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2-11-30 10:37:00
一、 总 则
1.1 编制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 防消结合”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 确保各苏木(镇)
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火成员部门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准备充分、 反应及时、 决策科学、 措施有力, 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将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 33 号)、《㈡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各苏木(镇)
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防
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 提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部和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 认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保障措施,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 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㈢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
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 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草原造成的危害。
㈣居安思危, 预防为主。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坚持预防为主、 常抓不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认真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4 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旗行政辖区内或周边威胁我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1.5 森林草原火灾特点
我旗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 其中自然属性主要是指森林、 草原可燃物状况、 气候变化、 高温、 大风、 雷电等高火险天气形成的森林草原火灾。
人为属性是指在野外一些违规违章用火现象, 直接或间接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根据我旗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特点, 我旗森林草原防火期定于每年 10 月 15 日至翌年 5 月 15 日, 每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日为
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也是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戒严管制期);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为夏季防火阶段; 9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为秋季防火期; 1、 2、 12 月为冬季防火期。
如遇特殊年份,各级防火指挥部门可视情况及时调整。
1.6 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 都应按照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由旗防火指挥部统一部署,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由旗防火指挥部组织各苏木(镇)
人民政府防火指挥部和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有:
死亡人数 1 人以上或者重伤人数 3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特别严重, 尚未扑灭的火灾; 重点火险区或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㈡旗防火办主任、 副主任根据旗政府和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 做好应急准备, 进入临战状态。
㈢根据火灾的发展形势, 旗防火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方案, 经总指挥批准
后, 由副总指挥协调组织实施。
㈣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后, 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 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 并制作调查报告, 拿出火灾事故处理意见, 并向旗政府汇报, 由旗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二、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机构
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旗委、 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本旗区域内发生或周边发生威胁我旗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较大火灾的扑救、 协调、 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扑火前线的请求和扑火需要, 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 物资和装备, 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工作地点设在旗林业局森林防火办。
具体负责和承担全旗的森林草原防扑火日常工作, 防火期内根据需要工作人员可从林业局、 农牧局、 森林公安局抽调。
旗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
12119、 6221199、 传真:
6221199, 森林公安值班电话:
6218080。
各苏木镇成立相应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由苏木(镇)
一把手担任, 同时设立防火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并设立专职防火工作人员。
各嘎查村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防火监督员, 防火监督员由嘎查村村长担任, 并负责火情的报告。
2.2 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旗委、 政府的决定事项, 及时向旗委、 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
建议; 负责牵头组织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修订和实施工作, 并指导苏木镇、 国有场站和有林单位制订、 修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研究制定应对全旗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负责指挥全旗森林草原火灾的具体应对工作; 指导全旗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 负责向旗委、 政府提出或结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状态。
2.3 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决定, 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相关工作。
分析总结全旗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向旗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负责本旗应对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收集分析防火形势, 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组织开展本旗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应急演练; 负责本旗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物资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旗森林草原火灾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承担本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承担涉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其他工作。
2.4 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旗委宣传部:
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 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
旗发展和改革局:
审核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监督检查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 安排旗级投资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当发
篇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乡镇景区森林和草原防火 责任书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的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我镇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以下森林和草原防火责任书:
1、提高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强化森林和草原防火意识,做到常抓不懈。
2、建立健全旅游风景区森林和草原防火组织机构和扑火队伍,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3、制定和完善旅游景区的森林和草原防火制度,落实森林和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并落实单位值班制度。
。
4、在景区的重点地段和重点区域书写森林和草原防火标语和制作森林和草原防火警示牌。
5、做好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用火管理。
6、发现火情及时向当地林业站和政府报告。
7、景区一旦发生火情、火灾,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8、引发或发现火情、火灾隐瞒不报,不组织人员扑救的将按照《XX 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9、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XXX 镇人民政府
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四: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责
任
状
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
2020 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
项
目 内
容 火灾发生情况 努力减少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人畜伤亡事故。森林受害率控制在 0.3‰以下,发生火情及时扑救,做到有火不成灾。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当日扑灭率达到 100%。
制度建设情况 防扑火责任制度健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镇政府负总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将防扑火工作成效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各防火单位要有详细的防扑火预案,可操作性强,要做到嘎查村级。年内实现两次以上演练,两次以上专业培训。
经费落实情况 防扑火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作用。
基础设施 建设情况 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中长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好防火工程项目,特别是公益林防火补偿资金必须按比例和要求足额到位,确保发挥效益。
宣传工作情况 防火宣传要有计划,形成体系。要保证年内在电视台播放防火节目 3 次以上,鼓励防火人员在旗级以上报刊发表防火文章,编制防火简报,每年春、秋两季防火期要保证有大规模宣传活动,处于高速、国道、其他公路沿线及防火重点区域的防火单位,进入防火期后要在关键部位悬挂防火警示旗。对重点区域的防火警示牌进行维修和管护。
指挥系统 建设情况 有专门指挥车辆、指挥室,有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传真、复印设备和专用指挥图等,内业建设达标。
防火信息情况 防火信息要做到畅通、迅速,有必要的通讯设备,实现信号全覆盖。对上级防火部门卫星热点信息反馈要做到及时、准确,反馈率达 100%,发现火情要及时上报, 不得隐瞒、漏报、迟报或大火小报,有火不报,越级上报,多头上报。
机构建设情况 要保证机构健全、人员稳定。防火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做到情况清楚、政策法规精通、工作目标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具体,责任要明确,设备管理要优良,火灾档案管理要规范。高山瞭望人员、外站人员、检查站人员工资和福利要有保障。各类专业、半专业和群众义务扑火队健全,能够做到遇有火情,迅速出击,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说
明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切实保护好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镇政府与各嘎查村、林场、水库签定本责任状。
二、责任状任务目标依据镇政府要求和嘎查村实际情况制定,各防火单位要按照责任状任务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好森林草原防扑火工作。
三、发生特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人畜伤亡事故,将取消生态建设评优资格。
四、镇防火指挥部对任务目标进行平日监控与年终考评,综合评定结果上报镇政府,根据实际实行奖惩。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政府与防火单位各留存一份。
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
防火单位
责任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
篇五: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发布部门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 号
批准部门
: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 2021.01.27
发布日期
: 2021.01.28
实施日期
: 2021.02.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护林防火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 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已由凉山彝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28 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凉山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 年 1 月 27 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草地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管护责任,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结合实际,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制定联防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督。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成员单位组成,设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指挥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负责科学规划建设防灭火基础设施,组建扑救力量并合理布防,储备火灾扑救装备物资,制定防灭火会商研判、信息联络、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专家库,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
火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初期火情处置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和群众救助保障。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联防、联训、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联动程序、信息支撑、责任分工和综合保障,发挥扑火队伍整体作战效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险区划等级,确定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规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保障经济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专业扑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为群众扑救队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国有林草护林护草人员,负责辖区内国有林草管护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报告及初期处置等任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与承担森林
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的群众扑救队伍,共同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初期火情处置。
第十四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二)制定防火方案、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确定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工作指标任务等; (三)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检查、维护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五)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后勤保障及灾后处置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
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其中,上年度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为全州森林防火前置期。11 月 20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1月 10 日至 5 月 20 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前置期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防灭火责任、清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高火险期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将森林草原一定范围划定为防火区或者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以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
(一)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防火阻隔离系统、防灭火通道、生物隔离带、避雷设施等; (三)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库、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四)信息指挥、通讯、信息化视频监控、红外线探火、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五)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无人机、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扑火队伍防护装
备; (七)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停机坪、航空消防设施; (八)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设施。
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作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村落、厂矿、寺庙、重要设施周边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清理林缘、路缘、房缘生活垃圾、枯立木、枯枝落叶、杂草、残留玻璃制品等可能造成火灾发生或者扩大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每年 12 月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宣传月。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开展防灭火公益宣传; (二)防火期内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三)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对在校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游客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灭火安全宣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防火阻隔系统时,应当与群众出行、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和输变电线路设施等项目共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和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清查、阻止进入防火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计划烧除相关规程,组织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强化可燃物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计划烧除方案。计划烧除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优选有利于生态恢复、环境保护和高性价比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建设森林草原区交通道路、机械设施设备停放等场所。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属地自主搬迁和林区草场放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护林防火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林草场管护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人责任。
旅游区、公园、景区由开发单位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位于林区和牧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工程建设区等,应当按照管理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四级联动,开展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守、巡山护林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发生七级以上大风,穿越森林草原高火险区配电线路的电力设备产权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停运避险等措施,险情消除及时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有下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隔离防火区(带)、输变电线路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隔离区、蓄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设置规划防火隔离带,阻碍通过防火隔离带; (三)破坏森林草原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牌、检查站卡点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五)挤占、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影响正常使用; (六)其他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
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第三十三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成片造林、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等建设项目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实施。
对没有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消防水池的工矿企业、旅游项目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
篇六: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子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包村干部责任书县委、县政府于 10 月 8 日召开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特实行乡干部包村机制,签订防火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期限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二、控制目标 (一)森林草原火宅受害率控制在 0.3‰以下。
(二)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宅。
(三)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四)不发生野外违规用火。
三、工作要求 1.协助所包村内的村干部制定科学、有效的责任区域划分,落实村干部包地块、包户,护林员包坟头、山头制度,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2、负责对所包村的防火设施、人员到岗的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做好村内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村民烧茬子、燎地边等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
3、建立长期有效的防火机制,重点加强扑火队伍建设
及村级防火领导小组组织建设,层层落实、划好区域、定准网格,确保队伍拉的出、冲的上、打的赢。
4、对于防火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严密部署、严格防控。
5、根据所包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防火关键期内,积极做好人员调配工作,严格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村干部及护林员手机 24 小时开机;防火期内严禁外出,有事需请假。
责
任
区:
责任人签字:
茨营子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篇七: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脑初中 2016 年森林(草原)防火 责 任 书为切实有效地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不受损失,促进林业持续发展。
切实增强森林 (草原)
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保护国家森林 (草原)
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学校与班主任、学生、学生家长特签定本防火安全责任书:
一、班主任职责:
1、针对当前防火工作的严峻形势,搞好防火安全教育,开展以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讲清楚森林火灾的危害性,传授相关防火知识。
2、日常教学活动中,自觉地把护林防火的各项具体要求引进课堂,不断提升学生的护林防火意识。
3、利用班会、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对全班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4、要加强常规管理,建立学生在校登记制度,杜绝学生擅自在校外的情况发生。请假的学生要与家长取得实际联系,确保学生在校时间不在家,在家时间不在校。与任课教师要通报每天班级的实际人数,每节课的任课老师上课时必须清点人数,如果发现有学生不在校,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沟通情况。班主任要及时(一小时以内)与家长取得联系,核实原因,并建立学生不在校档案记录。
二、学生家长职责:
1、学生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家长要加强对学生的护林防火安全监管工作。
2、教育学生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区 (草原)
,禁止在野外进行野炊、玩火、燃放烟花炮竹等。
3、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果园枯枝落叶等陋习。
4、在重要节假日、民间祭祀日要自觉服从森林 (草原)
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防火值班人员及护林员的安排。
三、学生职责:
1、努力学习森林 (草原)
防火知识。通过电视、广播媒体的报道和课堂活动,将防火知识熟记于心。牢固树立“森林防火,重于泰山”
的意识。
2、防火要从自身做起,不随意玩火,不焚烧枯枝落叶,严禁携带火种上山。
3、向学生家长开展宣传活动,劝阻大人不要随意野外用火。不要烧荒烧地堰,特别是在祭祀时节,不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焚烧纸钱。
4、同学间要相互监督,对带火玩火的学生要及时向老师报告。
5、学生不具备参与救火、灭火的能力,如发生火灾险情,不要直接参与到救火、灭火的队伍中去,禁止学生擅自进入火场围观,要远离火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监督工作。对发现可能引起火灾的现象和森林火警时,及时向村委会、当地政府报告,或者拨打 119 电话救灾,做一名合格的“森林防火侦察员”。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并且造成重大森林 (草原)
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将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哈尔脑初中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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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学校已经下发了《2016 年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我们已 经认真阅读了相关内容,明确了责任,了解了要求,我们会承担起相关责任,确保防火工作落实到位。
班级:
学生姓名:
家长签字:
哈尔脑初中 201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