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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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10篇

篇一: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 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

  任审计)

 工作, 客观、 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

  办发〔2010〕 32 号)

 和有关法规,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是指

  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党政

  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

  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

 ,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

  或者任期届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依法出

  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 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 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和自治区经济政策、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 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

  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

  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

 (二)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

 (三)

 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

 (四)

 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

  (一)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 单位的

  经济发展状况、 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 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二)

 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

  地区、 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 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 推动本地区、 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三)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重大经

  济、 经营决策制度建立情况; 民主决策及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政府债务

  的举借、 管理和使用、 重大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

  策事项情况;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 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情况。

 (四)

 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建立和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情况; 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

 个人廉洁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

 规定情况。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是依据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情况,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 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标准

  (一)

 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 基本真实、 不真实三个等次。

 1.

 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了 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

 2.

 基本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基本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基本符合, 或虽发现有个别不真实事项, 但总体上不影响基本真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

 不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严重不实, 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不相符合。

 (二)

 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合规、 基本合法合规、 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

 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未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2.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外, 能较好地遵守有关财政法规;

 3.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违纪违规数额较大, 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资料, 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三)

 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评价分为好、 较好、 较差三个等次。

 1.

 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能够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 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2.

 较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能够履行经济责任, 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基本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

 3.

 较差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履行经济责任不理想, 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 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较差。

 (四)

 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评价分为执行好、 执行较好、 执行较差三个等次。

 1.

 执行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

 2.

 执行较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有个别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的现象, 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

 执行较差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 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五)

 对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 基本规范、 不规范三个等次。

 1.

 规范等次标准:

 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制度健全, 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 决策得到较好执行, 实现决策目标;

 2.

 基本规范等次标准:

 建立有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 按决策程序进行, 虽有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但能基本实现决策目标;

 3.

 不规范等次标准:

 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 违反有关决策程序, 决策目标实现不好或出现严重损失浪费。

 (六)

 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 基本健全、 不健全三个等次。

 1.

 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齐全, 达到控制目标, 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2.

 基本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齐全, 基本达到控制目标, 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3.

 不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有疏漏, 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七)

 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 基本有效、 无效三个等次。

 1.

 有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 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

 2.

 基本有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 基本实现控制目标;

 3.

 无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 违纪违规问题严重, 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八)

 对个人廉洁情况的评价应当客观表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

 第十条 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 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机关在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 违纪、 违规等问题, 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在审计机关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以前, 按被审计单位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分为好、 良好、 一般、 较差四个等次。

 (一)

 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全部在第二等次以上, 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 70%以上(含 70%)

 ;

 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

 审计整改到位。

 (二)

 良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 75%以上(含 75%)

 ,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 25%以上(含 25%)

 ;

 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三)

 一般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 50%以上(含 50%)

 ;

 2.

 单项审计虽然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现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违法违纪问题, 但有关责任人可免予纪律处分;

 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四)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差等次: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三等次的数量超过 50%;

 2.

 单项审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有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审计整改大部分不到位;

 4.

 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 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综合评价意见, 必须经审计机关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综合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等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

 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各级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印发的桂办发〔2008〕 47 号文中的《领导干部、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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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释义

  2010 年 10 月 12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并于 12 月 8 日向社会公布。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 的主要内容, 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条文]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定》 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从宏观层面讲,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 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

 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 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 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 程序严密、 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从微观层面讲,《规定》 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 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 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 , 在审计对象、 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 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 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定》 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 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 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 审计内容、 审计评价、 责任划分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 统一和规范, 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规定》 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规定》 要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同时经济责任

 审计又是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依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条文]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

 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释义]

  第二条、 第三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该条在两办暂行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基础上有了较大突破, 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相比, 更加直接、 明确、 具体。

 (二)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 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

 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其中包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条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内涵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本条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 对经济责任内涵作了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二)

 经济责任的内涵, 首先是基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的本地区、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的领导职务; 其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因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再次是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联的职责和义务。

 [条文]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第一款规定了 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衔接, 明确提供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依据。

 (二)

 第二款规定了 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 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来选择审计方式。

 (三)

 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 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

 离任审计有利于全面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但存在实效性不强、 不利于整改和审计结果利用等问题。

 近年来, 各地在开展离任审计的基础上, 前移监督关口, 积极推行任中审计, 增强审计的实效性, 避免“秋后算账”, 注重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规定》 认可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

 [条文]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确定原则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第一款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和绩效审计时, 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来划分审计管辖范围, 确定审计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不同, 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

 因此, 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 而不是按照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二)

 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的问题,《规定》 对其确定原则和组织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

 第二款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即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

 第三款关于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 无法按照“上审下” 的原则进行,《规定》 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 按照国务院总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条文]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不能超越法定审计监督职权范围, 不能滥用审计权力, 侵害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做到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不挟私偏袒。

  (二)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 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据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情况。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审计机关或者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的审计工作。

 (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条文]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不得用于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目的。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规定,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条文]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 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经济责任审计需求不断增长, 审计机关审计任务日益繁重,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目前已经占到审计工作总量的 40%以上。

 但是部分审计机关仍然存在未设立专职机构、 审计人员和经费不足等与审计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

 为了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可持续发展,《规定》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 必须为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提供有效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保证。

  (三)

 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审计资源, 不断改进审计方法, 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 节约审计成本,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协调

 [条文]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 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党中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的关心、 重视与支持,是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关键。《规定》 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目前, 全国已有 90%以上的省、 市、 县, 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

 在总结全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 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 没有对建立领导小组作出专门规定, 但也未加以限制, 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 仍可以保留领导小组, 通过改进组织领导方式,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

 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大多由纪检、 组织、 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这些成员单位相互协作、 密切配合, 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规定》 认可了这一做法, 明确联席

 会议由上述部门组成。

 (四)

 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 即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 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

篇三: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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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2010] 32 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一)

 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二)

 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包括科学发展责任、 政策执行责任、 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 从业)

 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实行分类管理。

 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 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 资金( 资产、 资源)

 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

 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 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 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 60%。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应当依法审计,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 和经费。

 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 组织、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日 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 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审计项目组织实施、 结果运用等过程中, 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 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 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政府债务的举借、 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 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高自 主创新能力, 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 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 组织部门每年于 9 月 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 的结合, 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 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 经本级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 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就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听取本级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 二)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等资料;

 ( 三)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 四)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 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 篡改、 毁弃有关资料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可以依法提请公安、 监察、 财政、 税务、 海关、 价格、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上报审计机关审核, 审核后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 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之日 起 10 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 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 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 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 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 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但处理、 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 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 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 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 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二)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三)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

篇五: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若干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是指厅属各事业单位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主要安排对任职时间较长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进行审计,原则以任职 3 年以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为主,最短任期不低于 1 年。对 5 年内已接受过审计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一般不再重复安排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和巡察不在同一年度进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

 点,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实施一般分为按计划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类。由厅内审职能所在处室局负责实施,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应当由厅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组由厅内审职能所在处室局、厅机关纪委、厅人事处等相关处室局组织本厅专业人员组成。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进点公告、审计实施、出具审计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厅人事处。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

 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厅党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厅党组。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组按照规定向厅党组报告。应当由驻厅纪检监察组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厅党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等,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全面辩证客观地看待问题,合理界定责任,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

 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厅党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厅属各事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照本办法。本办法中没有明确的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内部审计职能所在处室局(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 年 11月 19 日印发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09〕69 号)同时废止。

篇六: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一、 审计依据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有关要求, 决定实施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 审计目 标 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是检查其赴任以来履行经济责任、 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资产、 负债、 损益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检查, 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区分其应负的经济责任, 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全面履行职责, 促进企业加强管理, 规范经营, 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的保值增值。

 三、 审计的主要任务

  ( 一)

 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 解测试的基础上, 对企业资产、 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 以全面、 客观、 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二)

 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 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从企业的盈利能力、 资产质量、 债务风险、 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 三)

 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 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 较为全面、 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四、 审计范围 主要是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包括资产、 负债、 损益的真实性、 重大经济决策及有关投资、 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等情况进行审计, 重大事项追溯以前年度。

 五、 审计的主要内容 此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重点是审计企业资产、 负债、 损益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 国有资产的安全、 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 对外投资的有效性; 企业固定资产等大额资产处置及其收入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实行年薪制企业业绩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是否合法;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规及廉政情况;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对下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情况; 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以及与经济指标相关的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任职期间债权债务及潜亏情况;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等。具体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在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真实性方面:

 1. 会计资料本身的真实性、 完整性。

 ( 1)

 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 负债、 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 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 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 真实性)

 ( 2)

 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 是否都列入了 ,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 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 完整性)

 ( 3)

 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规范, 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2. 损益的真实性。

 ( 1)

 是否存在潜亏挂账、 应摊未摊、 应提未提虚增利润情况,或多摊多提虚减利润情况;

 ( 2)

 成本费用结转是否真实, 是否遵循会计政策及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情况。

 3. 资产的质量。

 重点关注资产的质量及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 以及这些潜在损失和不良资产发生的时间和形成原因。

 ( 二)

 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方面:

 1. 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完整的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是否明确、 是否各司其职, 企业的决策、 执行、 监督职能是否责任分开, 有无管理越权;

 2. 是否建立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制度是否有存在漏洞或缺陷, 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评估和测试, 对存在缺陷或执行力不强的制度的是否进行了 完善和改进;

 3.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是否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投资项目 立项、 评估、决策、 实施、 投资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是否严格控制了 投资风险;

 4.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 决策程序, 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职责权限, 建立工程项目 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 的预算、 招投标、 质量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是否达到了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 承包、 施工、 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的目 的。

 ( 三)

 在基本建设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关注建设项目 投资立项、 设计( 勘察)

 管理、 招投标、 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 工程管理、 工程造价、 竣工验收、 财务管理、 审计监督、 后续评价等过程, 主要为:

 1. 已立项建设项目 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 完整和科学;

 2. 设计( 勘察)

 资料是否符合充分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设计( 勘察)

 各项管理活动是否真实合法, 设计( 勘察)

 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的投资失控风险, 修改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是否制订变更设计制度, 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

 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3. 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 是否得到了 有效执行;

 4. 是否所有经济业务均签订了 相应合同, 合同是否得到了 有效执行, 合同条款是否全面、 合理, 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5. 设备和材料采购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6. 是否建立有健全的工程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 工程进度、 质量和投资控制是否真实、 合法;

 7. 工程造价完工后是否均有结算、 结算是否经第三方审核;

 8. 所有完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 有无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

 9. 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资金支付及财务处理是否规范, 是否制订有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10. 工程建设审计监督、 廉政监督是否落实到位;

 11. 已经交付使用经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 标。

 ( 四)

 在物资采购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1.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是否完善。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 预算及计划管理、 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管理、 采购程序、合同管理、 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检查单位和部门的分工与授权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职责分工、 权限范围与机构设置、 人员 配备是否科学合理。

 2.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主要检查是否分别成立了 物资采购管理机构, 并明确物资采购领导小组、 计划管理、 采购执行部门

 和物资采购监督小组职能职责。

 各职能小组是否履行了 规定的职责;检查是否根据全年实际购进和耗用的结果, 评价采购依据是否充分可靠; 审批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审批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检查业务部门 是否对进货时点和批次进行经济性管理, 是否存在超储积压存货。

 3. 物资采购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是否超合同付款、 超进度付款; 付款是否经过申请、 审批; 付款是否提前或滞后、 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 是否追究了 违约责任; 是否存在应该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事项; 检查是否严格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

 是否建立了 质量信息反馈渠道, 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 原因, 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 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 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 有无取得供货商合同的验收证明, 合同中是否规定了 必要的质保内容; 验收人员 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由相关技术员 及质检员 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依据; 实际到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 品牌、 规格、 型号, 以及技术标准一致, 是否与样品一致; 审查物资验收是否严格, 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 以劣充优、 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检查是否加强采购付款管理和会计系统控制。

 是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 及时清收往来账款; 是否挪用采购资金;是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 收款单位、 合同签订单位、 发票出具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检查是否存

 在因重大差错、 舞弊、 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检查招标代理机构、 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 合同约定的服务。

 ( 五)

 在长期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1. 长期投资决策过程是否合法, 关注资产的质量及盈利能力,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 分析产生潜在损失和不良资产发生的时间、 形成原因及核实损失金额, 资产处置及其收入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重大固定资产购建投资是否遵循规定程序, 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正确, 涉及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盘亏、 毁损、 报废或出售是否经授权批准, 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

 3. 在建工程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成本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存在已完工程长期未办竣工决算, 有无虚报专项工程投资、 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等问题; 检查竣工决算、 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规范, 对已经在用,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检查其是否已经暂估入账, 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检查职工集资住房建造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为职工承担集资建房支出的情况, 职工集资住房建造涉及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缴纳;

 4. 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土地等重大无形资产的购建投资是否遵循规定程序, 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资产的处置是否经授权批准, 相关土地资产权属证明是否按

 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 是否存在土地资产闲置的情况。

 ( 六)

 其他会计事项的核算是否规范方面:

 1. 应交税费的核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房产税、 印花税等的核算是否正确;

 2.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是否突破指标规定限额, 是否存在变相发放补贴、巧立名 目 乱发工资奖金的情况, 是否存在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 是否存在超国家及当地规定标准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 往来账项的核算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期末余额较大的往来单位和历史遗留问题; 是否存在收回欠款不入账或为满足考核指标而故意高估债权, 甚至虚构债权的行为; 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挪用资金的问题; 是否存在用银行借款垫付资金, 粉饰业绩; 核销呆账坏账程序是否合法。

 ( 七)

 在预算的执行和管理是否有效方面:

 1. 预算编制 是否 与 企业年度经营目 标相 一致, 预算编制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编制 时间 是否及时, 预算编制工作底稿是否规范,预算方案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2. 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有效, 三项费用和资本性支出预算执行率是否达到国家局和区局的控制指标要求,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和资本性支出明细预算项目 执行率偏差较大的问题;

 3. 预算执行中跟踪监控及控制力度是否到位, 重点检查是否存

 在个别费用项目 年末突击花钱的现象;

 4. 预算调 整的 程序 是否 合规, 预算调 整的 原 因 是否 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 调整预算、 改变预算用 途问 题; 预算调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 部门 审批。

 5. 是否 建立预算分析制 度, 对预算执行偏 差是否 认真分析偏差原 因, 并提出 相 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是否建立预算执行考核制 度, 是否结合年度经营目 标, 与 预算执行单位负 责人的奖惩挂钩, 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

 ( 八)

 在检查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方面:

 1. 是否存在账外账、 多套账、 小金库情况;

 2. 是否存在偷逃税款、 骗税等问题;

 3. 其他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情况。

 ( 九)

 在法人履行经济责任和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方面 1. 公司领导人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自 律规定的问题,重点是“三重一大” 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如工资等各项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是否存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变相旅游报销、 超标准用公款购房等, 侵占国家以及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2. 大额资金的运作是否符合企业相关程序规定, 是否存在公司领导人擅自 决定大额资金出借, 挪用等问题;

 3. 公司领导人在对外投资、 工程项目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情况。

 ( 十)

 关注和披露其他未决事项

 1. 待决诉讼;

 2. 或有损失;

 3. 其他未决事项。

 六、 审计工作的实施 ( 一)

 成立审计组, 并明确职责。

 1. 审计组组长( 或主审)

 的主要职责:

 ( 1)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工作任务, 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 资产质量、 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 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

 ( 2)

 审核审计组成员 审计工作底稿;

 ( 3)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工作结果, 运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 组织对被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绩效评价( 包括经营绩效和管理绩效)

 工作;

 ( 4)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进行经济责任评价;

 ( 5)

 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 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 6)

 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7)

 组织协调处理审计...

篇七: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宣传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帮助审计干部和相关人员 学习 、 理解和掌握《实施细则》 的主要内容,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 制定本方案。

 一、 主要目标 通过学习、 宣传和执行《实施细则》, 进一步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 2010〕 32 号, 以下简称两办《规定》)的贯彻落实, 使各级党委和政府更加关心和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

 有关成员 单位进一步明确职责, 加强沟通协作, 形成工作合力; 使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进一步了 解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使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 正确理解两办《规定》 及《实施细则》, 把握新形势, 适应新要求, 在审计深度和质量上实现新突破,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 工作安排 《实施细则》 的学习 宣传工作遵循统一领导、 分级负 责的原则。

 审计署统一指导全国审计机关的学习 宣传工作, 组织召 开学习贯彻《实施细则》 的有关会议; 组织对署机关、 派出局、 特派办

 和省级审计机关选派的师资进行培训等; 组织中央媒体和《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 期刊、 审计署门户网站刊登宣传文章和材料。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 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学习 宣传工作,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台、 门户 网站等多种媒体,采取撰文、 访谈、 宣讲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组织召 开学习 贯彻《实施细则》 的有关会议; 组织对本地区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等。

 三、 工作要求

  ( 一)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 培训, 深刻领会《实施细则》 的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实施细则 》的颁布实施为契机, 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 精心组织、 大力宣传, 使广大审计人员 充分认识《实施细则》 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尽快掌握其主要内容, 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尤其是对《实施细则》 的新内容、 新理念、 新要求, 要认真研读, 加深理解, 增强贯彻落实的自 觉性。

 ( 二)

 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实施细则》。

 要通过报刊、 电视、 互联网等多种途径, 采取撰文、 宣讲、 座谈等方式, 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向党委、 政府及有关部门, 被审计对象和社会公众, 广泛宣传《实施细则》, 宣传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的成效, 促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大力支持,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三)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 推动《实施细则》 的贯彻落实。

 要在搞好学习 培训和宣传的基础上, 扎实推动《实施细则》 的贯彻落实。

 要抓紧清理有关制度, 及时废止、 修订与 《实施细则 》不一致的内容。

 要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跟踪总结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 结合本地区、 本单位的实际, 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

 要强化质量控制, 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质量。

 各级审计机关要与 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

 其他成员单位密切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实施细则》 的学习 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形成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整体合力。

 ( 四)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目 标,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 要在深入学习 领会《实施细则》 各项规定的基础上, 认真加以贯彻和执行, 用《实施细则》 来规范和指导审计工作。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 要紧紧围绕反腐、 改革和发展,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着力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揭示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 推动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 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服务可持续发展; 着力反映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 对重点地区、 部门、 单位和关键岗 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促进领导干部理好财、 用好权、 尽好责, 为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做出积极贡献。

 ( 五)

 各地在组织学习 宣传工作时, 要与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严禁铺张浪费, 力戒形式主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宣传提纲

  2014 年 7 月 27 日 ,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的制定和印发施行, 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2010〕32 号, 以下简称两办《规定》)

 颁布实施后,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 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重要举措, 对于贯彻执行两办《规定》,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实施细则》 的学习 宣传工作, 制定本提纲。

 一、 制定《实施细则》 的必要性 ( 一)

 制定《实施细则》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

 作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责任审计把组织监督、 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是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党的十八大提出, 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 规范化, 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

 督, 加强审计监督。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 三次全会要求, 要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新精神、 新要求, 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是非常必要的。

 ( 二)

 制定《实施细则》 是贯彻执行两办《规定》 的需要。

 2010 年 10 月 颁布施行的两办《规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 组织协调、 审计内容、 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 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作了 全面规定, 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但在两办《规定》 执行过程中, 由于有些条文较为原则,在审计实践中, 出现了 对条文理解不统一、 不一致、 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便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 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 被审计领导干部等准确理解两办《规定》 条文, 保证两办《规定》的贯彻执行, 需要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 对审计对象、 审计内容、审计评价、 责任界定、 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予以细化、 补充和完善。

 ( 三)

 制定《实施细则》 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两办《规定》 颁布实施以来, 在党中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各级审计机关和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协作配合,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 取得了 明显成效。

 在贯彻两办《规定》 过程中,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积极探索创新, 形成了 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和做法, 有待总结并上升为制度。

 比如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度、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等。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 党委、 政府提出一些新的任务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遇到了 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 急需解决和规范, 比如国有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 责人、 村和社区主要负 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等。

 为适应新形势、 新要求,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 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 的制定过程 2012 年 12 月 ,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将研究起草《实施细则》 作为 2013 年的重点工作。2013 年 1 月 ,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了《实施细则》 起草组, 在全面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开始《实施细则》 的起草工作。《实施细则》 初稿形成后, 先后 45 次向审计系统内外单位征求意见,在 2013 年审计署组织实施的 27 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中试用, 并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

 2014 年 3 月 ,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 《实施细则》。

 7 月 27 日 , 《实施细则》 正式印发。

 三、《实施细则》 的制定原则 在《实施细则》 的研究起草过程中, 坚持遵循以下原则:

 ( 一)

 注重把握《实施细则》 与两办《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的关系。《实施细则》 是两办《规定》 的配套规定, 是对两办《规定》 的细化、 补充和完善。

 起草过程中, 主要对两办《规

 定》 不够明确的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对两办《规定》 已明确的内容, 不再重复。

 同时考虑到《实施细则》 与 《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的有效衔接, 对审计实务操作的具体内容未过多地在《实施细则》 中详细规定, 将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和操作规程中加以明确。

 ( 二)

 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

 起草过程中, 注重总结和提炼各级审计机关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吸纳一些行之有效的、 具有推广价值的做法, 将其写入《实施细则》, 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等。

 针对审计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审计重点不突出、 审计评价不准确、 责任界定不恰当等问题, 《实施细则》 有针对性地作出了 具体规定。

 ( 三)

 注重鼓励探索和创新。

 为鼓励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探索和创新与 本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新模式、 新方法。《实施细则》 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一些制度、 方法, 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如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等。

 ( 四)注重与干部管理监督最新要求的衔接。

 起草过程中,《实施细则》 充分考虑了 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 三次全会的最新精神和要求, 以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 审计内容、 审计评价、 责任界定等内容。

 四、《实施细则》 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 分为总则、 审计对象、 审计内容、 审计评价、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运用、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附则等 8 章,共 60 条。

 为突出审计对象、 审计内容、 审计评价、 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运用等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和难点内容,《实施细则》 按照重要性原则设定其框架结构。

 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制定目 的和依据。

 《实施细则》 第一条明确了 制定目 的和依据。

 两办《规定》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施细则》 是为贯彻执行两办《规定》 制定的配套规定, 是对两办《规定》 的细化、 补充和完善, 其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健康持续发展。

 作为两办《规定》 的配套规定,《实施细则》 的制定遵循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两办《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将经济责任审计与 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施细则》 注重与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并充分考虑中央有关干部管理监督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最新要求。

 ( 二)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 涵。

 《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两办《规定》 第四条的基础上,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明确了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评

 价和鉴证的行为。

 对此,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的审计;其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 评价和鉴证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内涵的明确,对于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三)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制度。

 《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 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制约和监督的要求, 在两办《规定》 第五条的基础上明确了 经济责任审计的两项基本制度, 即任中审计与 离任审计相结合、 对重点地区( 部门、 单位)

 和关键岗 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近年来, “以任中审计为主, 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组织方式。

 同时, 审计实践中, 审计机关加强对重点地区和经济活动复杂、 资源( 资产、 资金)

 量大的重点部门、 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 加强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 执行权、 管理权等关键岗 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 并逐步建立起了 对上述重点监督对象的轮审制度, 即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制度。

 这种审计模式体现了 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突出 了对重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 能够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实施细则》 将这一经验和做法总结并固化下来,将其上升为制度要求。

 ( 四)

 审计对象。

 《实施细则》 第二章细化明确了 审计对象的范围及其划分原则。

 《实施细则》 根据经济社会...

篇八: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

 Research of Evaluation System for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Leading cadres of the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

 学位申请人:

  谢玉冰

 学

 号:

  314125300031

  学 科 专 业:

  会计学 研 究 方 向:

 CFO 指 导 教 师:

  刘新琳

  定 稿 时 间:

  2017 年 10 月

 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人同意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西南财经大学。本人完全了解西南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西南财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特此声明。

 学位申请人:

 年

  月

  日

 摘

 要 1 摘

 要 经济责任审计是结合时代发展需求,对党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是一项加强领导干部监管、优化执政管理能力、改革政治体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提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国发〔2014) 48 号)、中央七部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 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两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继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深远的意义。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这是一项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审计任务,在实施中所包含的审计内容广、任务量大,又要求严格准确。随着我国时代发展中干部人事制度的逐步深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在综合考核管理领导干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出发点构建一套具有操作性、科学性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管理体系,对于现实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但目前国内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评价标准、评价重点等 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地 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方面亦未能出台有中央权威的文件政策规定,只有个别省份和市州出台了地方性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例如山东、广西、四川、浙江、云南和六盘水市等,所以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还不够成熟。这种情况影响了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也不能完全达到实现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目标。

 所以,构建一个系统全面且具有 普适性的地方党政主要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 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的履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价是十分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论文采用理论与实务、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了解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构建与其职能职责相一致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最终通过列举案例,验证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关键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评价体系

 Abstract 1 Abstract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aiming at the leader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 the govern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is an audit for the fulfillment of leader"s Economic duty.In recent years,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been mentioned in party"s 18 session、18 third and fourth plenary session、the state council &quot;The opinion of strengthening the audit &quot; (guo fa [2014) no. 48)、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for the main leader of main leaders of the party, govern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s decision on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framework for improving the major issues of the audit system and releasing of a series of related documents,more and more emphasis has been put on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ers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It is also an signifcant task of the audit work, with extensive range、long duration、high quality requirement and the heavy workload. With our economic system reforming

 and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personnel system innovation, we must take the advantag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in appointment、removal、assessment and supervision of cadres. From this point of view,the establishment of scientific, rational and systematic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has a strong and practical guiding significance. However, there are few researches on the evaluation criteria and evaluation of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of leading cadres in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t,there is a lack of central authority document policy.Only a few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relaesed local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evaluation method, such as shandong, zhejiang, guangxi, sichuan, yunnan and liupanshui city and so on. From this

 Research of Evaluation System for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Leading cadres of the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 2 aspect,the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still has room to expand.Current situation has effect on the accurac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audit evaluation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of leading cadres and local party or government. And then ,It affects the rol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leading cadres of local party or government.So ,how to construct a comprehensive and universal audi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or the local party government leading cadres, to evaluat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during their term, hasindispensable and ractical meaning . This paper attempt to study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evaluation of leading cadres of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Trying to combine theory with practice, normative research with case analysis, through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evaluation method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of leading cadres of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The paper proves the scientific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evaluation system. It has some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leading cadres.

  Key Words:Leading cadres of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audi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目

 录 1 目

 录 1. 导

 论 ................................................................................................................... 1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 1.2

 文献综述 ........................................................................................................ 3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3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4 1.2.3 研究评述 ................................................................................................. 6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6 1.3.1 研究内容 ................................................................................................. 6 1.3.2 研究方法 ................................................................................................. 7 1.4

 本文预期贡献与不足 .................................................................................... 7 2.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界 定及理论基础 ...................... 9 2.1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界定 .................................... 9 2.1.1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和特点 ......................... 9 2.1.2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 ........................... 10 2.1.3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11 2.1.4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 ........................... 12 2.1.5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 14 2.2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 .................................. 15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15 2.2.2 权力制约监督理论 ............................................................................... 16 2.2.3 国家治理理论 ....................................................................................... 17 3.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现状 状 ......................................... 18 3.1

 我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现状 .................................................. 18 3.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 19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 2 3.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 19 3.2.2 设立标准难度大 ................................................................................... 20 3.2.3 审计评价量化难 ................................................................................... 21 3.3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21 3.3.1 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 21 3.3.2 审计方面的原因 ................................................................................... 21 4.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体系构建............................. 23 4.1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和内容 ...................... 23 4.1.1 评价的原则 ........................................................................................... 23 4.1.2 评价的内容 ........................................................................................... 24 4.2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 ...... 25 4.2.1 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 ........................................................................... 25 4.2.2 评价指标的构建 ................................................................................... 26 4.2.3 评价标准和方法 ................................................................................... 30 4.3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

篇九: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主要领导 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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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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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3 第四章

 审计实施 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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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 价与结 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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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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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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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部门正职处级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处理和评价。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监察和计财等部门组成。审计监察处负责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校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校联席会议研

 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由校审计监察处报请校党委和行政审定后,纳入校审计监察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七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九条

 校审计监察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党委和行政批准,校审计监察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校审计监察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审计监察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校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审计监察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主管校领导,必要时报送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校组织部门;抄送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校审计监察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

 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

 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校审计监察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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