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妇女儿童权益6篇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关于印发《湖南省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重点案件响应处理工作办法(试行)》《湖南省妇联女童权益保护关爱工作机制(试行)》文件的通 知 各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印发《湖南省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重点 案件响应处理工作办法(试行)》《湖南省妇联 女童权益保护关爱工作机制(试行)》文件的 通知
各市州妇联、省直妇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流程,特印发《湖南省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重点案件响应处理工作办法(试行)》《湖南省妇联女童权益保护关爱工作机制(试行)》,请认真落实。
湖南省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重点案件 响应处理工作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制度建设的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切实履行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指导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在预防、发现、推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案件中积极作为,特制定《湖南省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重点案件响应处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中关于妇女儿童权益重点案件是指受到广泛关注,造成较大社会反响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以及由上级交办的维权重点案件。
开展妇女儿童维权重点案件响应处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总要求,深刻把握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深化认识、健全机制、完善流程,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主动作为,科
学应对,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 妇女群众“娘家人〃。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政治引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对妇女儿童的深厚感情,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做好维权工作。
2.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妥善处理,依法依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3. 坚持预防为主。找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风险点,聚焦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等重点问题,更多关注关心困难妇女儿童和困难家庭,对涉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情况要早发现、早预防,早制止,避免事件进一步扩大,造成妇女儿童更大伤害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4 4. . 明确属地负责制。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发生地的妇联组织,是推动依法维权和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研判案件性质,积极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报告,主动做好受害妇女儿童情绪疏导、解疑释惑和后续追踪等工作,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服务。
5. 争取多方支持。加强与政法、宣传、人社、信访等党委
政府部门的联合联动,争取法律、心理、教育等方面的专业团队支持,积极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关爱帮助和维权服务。
三、工作流程和要求 ( ( —) ) 发现报告
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以及日常走访调研中发现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分析研判,分类处理。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涉及人身侵害的,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报告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和上级妇联。通过网络、电视等传播媒体报道的舆情案件,按照《全国妇联妇女儿童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办法》分级报告。
( ( 二) ) 应对处理
1. 分级分类应对。涉及妇女儿童侵权案件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由权益部或负责维权工作人员通过转送、交办、督办、告知、直接回复等方式办理。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的重点案件,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做好应对处理工作。发现属于重大、紧急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报请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受害妇女儿童隐私,防止二次伤害。
2. 确定工作措施。一是落实首接责任制,发现或接到咨询投诉后,妇联权益部或维权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调查了解情况,
能够提供的帮助和服务要第一时间提供,超出本级妇联能力范围的,要及时与案件相关部门对接,带着受侵害妇女儿童反映问题,表明态度,推动相关部门依法维权。二是落实属地负责制原则。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和其他属于受理范围的妇女儿童维权重点案件,可根据属地负责原则,通过下发交办函等形式,向案件发生地妇联下达办理意见,交办函最低交办到乡镇(街道)妇联。交办时,经办人应提出拟交办意见。交办部门应及时跟踪办理情况,并做好指导建议和协调服务工作。案件发生地妇联应将维权处理情况及时上报,逐级交办的,应逐级审核,报送至首交部门。
3. 开展维权帮扶。对涉法涉诉的妇女儿童维权案件要积极争取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及时了解案件的办理进程,对未涉法涉诉案件,要加强与信访或维权对口部门的联系,主动跟进。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作用,积极开展法律帮助、心里疏导、家庭关系调适、异地安置等维权服务。
4. 突发舆情应对。对涉及社会突发事件或网络舆情的妇女儿童维权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配合宣传部门适时发声。
(三)
评估反馈追踪
案件发生地妇联要持续跟踪评估受害妇女儿童后续情况,可根据案件类型制定后续追踪时限表,定期了解她们的思想动
态和生活情况,及时给予关心关爱。
四、组织保障 1. 建立健全妇联维权领导机制。推动各级妇联建立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维权信访工作的领导,履行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引导处置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
2. 建立多方协调会商机制。要树立大维权意识,妇联系统内部要形成维权合力,在处理维权案件中,权益部要及时与妇联相关业务部室互通信息。妇联系统外,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与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涉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发生时及时沟通,协商处理,形成风险联查、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3. 建立维权个案信息库。对维权个案建档立册,进行动态管理,定时完善和更新,及时掌握帮扶过的受害妇女儿童情况,适时开展随访,同时加强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规律进行研究,总结引导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更有力地指导应对处置同类事件。
4. 建立维权帮扶联系机制。各级妇联要积极发挥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做好“联”字文章,积极培育、联系具有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组织建立包括律师、
医生、心理咨询师、教育工作者、社工师等在内的专家团队,采取项目打包,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关爱帮扶。同时,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对维权帮扶力量的监管和引导,通过培训等方式,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性别平等意识。
5. 建立维权工作督查机制。省妇联和市州妇联每年组成督察组,不定期就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重点案件推进工作进行督查,了解个案进展情况,案件响应机制建立情况以及维权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在妇联系统内通报督查情况。
湖南省妇联女童权益保护关爱工作机制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妇联部分省市区妇联主席专题座谈会和《关于建立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权益工作机制的通知》(妇厅字〔2019〕84号)精神,加大对女童权益保护关爱力度,建立健全女童权益保护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特制订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促进女童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积极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女童权益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留守女童、贫困女童、残疾女童等重点人群的关爱和帮扶,增强女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女童意识,为女童平安、健康、快乐地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广大妇女儿童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妇联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要将女童权益保护关爱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已有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家庭教育等方面的联 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机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为女童权益关爱保护
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建立重点关爱人群信息台账。基层妇联要依托现有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生计生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要联合民政、卫健、扶贫、共青团、村(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女童基本信息摸查,重点了解掌握贫困、残疾、留守、流动女童和单亲、失亲、矛盾多的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好留守女童、贫困女童、残疾女童等重点关爱人群台账,做到心中有数。各地要依托 12338 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畅通诉求渠道,落实好跟踪处置工作,将个案受理、转接处置、心理援助、家庭监护指导等纳入其中。
(三)做好重点关爱人群帮扶工作。要充分利用妇联改革成果,发挥全省妇联专兼职干部、“执委妈妈”、巾帼志愿者及女性社会组织、团体会员作用,采取“一对一”或者 “一对多”或者“多对一”帮扶,以电话问候、微信联系、上门访问等方式对重点人群和家庭时常进行探访,集合各方面资源,开展针对性强、精准度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活动。充分利用现有的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知心屋等活动场所,积极为女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家长、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女童身心健康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加强亲情关爱,主动做好家庭保护,积极配合学校保护,努力推动社会保护,搭建便于社会各界共同
参与的女童权益保护平台。
(四)强化案件维权处置。基层妇联干部在日常走访、宣传、服务以及来信来访中注重搜集问题线索,发现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特别是性侵、虐待等侵犯女童人身权利的案件,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向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和上级妇联报吿。发现或接到咨询投诉后,要主动调查了解情况,能够提供的帮助和服务要第一时间提供,超出本级妇联能力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带着受侵害的妇女儿童反映问题,表明态度,推动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做好受侵害女童“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她们的隐私,避免和减少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各级妇联建立健全女童公益保护专家团队,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帮助、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调适、异地安置等维权服务,切实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关爱。
(五)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宣传日节点要联合教育、司法行政、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性侵教育,提高女童学法用法的意识,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
正面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从把“两个维护”落到实处的高度、履行妇联组织基本职责的高度和发挥制度优势的高度,切实扛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大旗。
(二)层层压实责任。要将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女童人身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各级妇联组织重要工作,优先谋划、创新思路、补齐短板。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
报:全国妇联权益部 送:省妇联主席、副主席、副巡视员
发:各市州妇联、省直妇工委、省妇联机关各部室和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妇联
2019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篇二: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关于建立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 权益工作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促进女童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妇联组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月2日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近期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性侵女童案件,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全国妇联与各地妇联共同探索建立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权益的相关工作机制。
各级妇联组织 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1·2”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行动,作为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重要抓手,作为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有力举措,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
2 理念,带着对妇女儿童的深厚感情,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做好维权工作。
要积极主动作为,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把履行基本职责与履行政治职责紧密联系起来,自觉扛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大旗,做到哪里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妇联组织就站出来说话,依法依规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
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找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风险点,聚焦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重点问题,更多关注关心困难妇女儿童和困难家庭,积极预防犯罪、主动发现报告、及时发声亮剑,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
要加强组织领导,把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权益工作作为妇联组织的“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妇联执委和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的作用,构筑起触觉灵敏、应对有力、服务到位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体系,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妇女儿童身边,让广大妇女儿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请各地妇联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20年3月底前报送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9年11月27日
3 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权益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村、社区妇联要通过各种渠道,做好辖区内妇女儿童基本信息摸查,重点了解掌握贫困、残疾、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和单亲、失亲、矛盾多的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摸清底数,建好台账,做到心中有数。组织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妇女骨干等定期沟通情况、商量帮扶措施,以电话问候、微信联系、上门访问等方式对重点人群和家庭定期进行探访,集合各方面资源,开展针对性强、精准度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发现报告机制。基层妇联干部在日常走访、宣传、服务以及来信来访中注重搜集问题线索,发现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特别是性侵、虐待等侵犯未成年女孩、留守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人身权利的案件,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向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和上级妇联报告。落实首接责任制,发现或接到咨询投诉后,要主动调查了解情况,能够提供的帮助和服务要第一时间提供,超出本级妇联能力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带着受侵害的妇女儿童反映问题,表明态度,推动相关部门依法维权,共
4 同做好工作。对于因推诿、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妇联系统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不落实责任的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基层妇联组织要加强与综治、教育、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研判会商,形成风险联查、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合力。村、社区妇联主席要定期向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等了解情况,及时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权益受侵害的信息并报告乡镇、街道妇联主席。乡镇、街道妇联主席要定期召集综治、教育、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对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家庭以及权益受侵害妇女儿童情况进行研判会商,落实相关救助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持续跟进服务,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妇联要联合民政、教育、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性侵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未成年人学法用法的意识;推动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和减少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帮助、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调适、异地安置等维权服务,切实加强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关爱。
四、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的妇女儿童舆情应对机制。面对妇女儿童敏感舆情,各级妇联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担当、靠前指挥,
5 妇联系统上下要加强沟通、信息互通。坚持属地管理,建立分省负责机制,细化发声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各级妇联组织都要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尽早发现、科学研判、及时处置、适时发声。坚持上下呼应、上下联动,发现苗头性敏感舆情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第一时间研判上报,线上发声引导、线下及时处置,上级妇联要求发声的,下级妇联要立即落实,做到事件处置与舆情处置同步同效,做到舆情在哪个平台、发声就在哪个平台,既有利于推动问题解决,又把握好舆论导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女性大V、专家学者、妇联骨干作用,共同跟进,合力引导舆论,传播正面声音,对冲负能量,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保护女童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全国妇联和省区市妇联每年分别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就交办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舆情和信访案件特别是性侵女童案件推进工作进行督查,了解各地妇联建立和完善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舆情应对机制、关爱服务机制等落实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指导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并向同级党委以及妇联系统通报督查情况。
篇三: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11年1月J蛐. 20 ll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O U R N A L0 FT IA N JINU N IV E R S IT Y ( S O C IA L S C IE N C E S )第13卷第l期V 0 1. 13N o . 1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探讨谭英(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锦州12lO l3)摘要: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是现今社会人权建设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当前, 在推进经济建设、 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诣社会建设过程中, 整个世界妇女儿童的人权建设也取得了新的成就。
但妇女儿童相对来说仍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他们的许多权利仍被排斥在人权之外, 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在许多情况下被漠视和侵害, 这些均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客。
由此可见, 要顺利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键词:
妇女儿童; 权益保障; 人权中图分类号:
D 9 13. 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84339( 2011)O l- c1061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制建设的成熟程度, 更是人权建设的内在要求。
妇女儿童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
妇女权益具体内容包括: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 劳动权益、 人身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 这6项基本权益也是女性自我保护的“护身符” 。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却是一个稚嫩的群体。
因此, 我国法律给予了儿童诸多关怀, 赋予了儿童许多权利, 主要包括:
受抚养权、健康成长权、 受义务教育权、 受保护权。
但在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如家庭暴力、 拐卖妇女儿童、 溺弃和残害女婴、 歧视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 强迫和引诱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还相当严重; 在招工、 招生、 就业、 住房等方面, 还没有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一、 当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妇女在人身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妇女在人身权益方面遭受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家庭暴力、 拐卖绑架、 性骚扰等。
拐卖妇女儿童, 对妇女和幼女实施性侵犯, 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 娱乐行业中女性的色情陪侍等社会丑恶收稿日期:
2010旬8. 26.基金项目: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20 0 8 20 21).作者简介:
谭英( 19 6 5一)。
女, 硕士, 副教授.通讯作者:
谭英, taI研ngD 728@ sim . Ⅻ.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家庭暴力事件有越演越烈之势, 多数社会主体却认为, 家庭暴力只是家庭内部的“私事” , 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事实上, 根据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立法专家组20 0 8 年5月 在石家庄裕华区法院调查来看,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该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 有三分之一是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既有肉体上的伤害, 如殴打、 体罚、 捆绑、 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也有精神上的折磨, 如以威胁、 恐吓、 咒骂、 讥讽、 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 造成对方精神痛苦、 心理压抑、 神经高度紧张等。
此外, 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粗暴侵犯, 也是对受害人的心理、 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
家庭暴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其危害性是十分严重的, 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的离散, 并且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有密切关系。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38 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 “禁止用迷信、 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
现行《婚姻法》 第3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该法在第五章里对家庭暴力万方数据
・6 2 ・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 11年1月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 《婚姻法》 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明确规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并规定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
可是, 虽然法律上做了这些明确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遭到暴力侵害的事件却屡见不鲜, 这些暴力行为不仅对她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更主要的是对她们的精神和名誉造成了侵害, 使她们一生受损, 无法正常生活。
现在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公害, 严重扰乱了家庭的安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与当前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2. 妇女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妇女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亦处于弱势地位。
家庭中住房、 存款、 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 其次是父亲, 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 这种情况也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益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女性因出嫁、再婚等原因而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做法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 女性对自己应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绝大部分的妇女依照传统观念也不会提及继承的要求; 离婚过程中, 在双方扶养、 子女监护、 损害赔偿等问题上, 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也较普遍, 低收入的妇女在离婚中得不到补偿, 更谈不上让对方承担扶养义务; 由于收入低, 对子女的监护权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很多妇女由于离婚, 既没有了家庭, 又失去了子女, 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以至许多离婚妇女对生活失去了原有的信心, 长期生活在痛苦之中。3. 妇女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
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
如用工标准不平等, 即使是同工也很难同酬; 特别是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着同等条件下用男不用女, 甚至用人条件会出现男性比女性低很多的现象。
由此可见, 由于性别的不同, 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中遭遇了更多的不平等待遇。其次, 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
我国《劳动法》 明文规定的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的特殊保护, 如妇女在经期、 孕期、 哺乳期应该受到的特殊保护, 但在企业中落实到位的十分少见。
此外, 由于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 从而造成他们在晋升机会上存在差异, 这又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 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 实质上反映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4 . 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学校中, 很多学校课业内容过多, 学生负担过重, 休息权得不到保证; 在学校的各种荣誉评选中,教师、 学校的认定行为过多, 学生的参与权太少; 特别是有些教师和学校只重视学习好的学生, 甚至分重点班或进行重点辅导, 而对另一部分学生忽视或歧视, 使他们的心灵受到极大伤害, 甚至一些青少年破罐破摔,走向成长的极端, 对个人、 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 2)在家庭中, 很多父母仍然惟我独尊, 不注意教育子女的方法。
在教育子女过程中要么溺爱放任、 无度满足, 要么强压粗暴、 棍棒相加, 使很多孩子不爱父母、 不爱家庭, 更有一些儿童离家出走、 流荡于社会。还有一些父母只关心子女的分数, 不关心子女的身心发展, 使很多青少年健康受损、 人性扭曲。
在农村, 重男轻女的思想还很严重, 女婴被弃、 女孩失学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3)在社会中, 重视儿童过度, 关心儿童不足。
厂家、 商家对儿童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销售是下足了力量, 但却很少用心去考虑开发的产品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和成长, 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
社会管理者在进行社会建设和发展中, 对儿童的关注程度也明显不够, 网吧遍布大街小巷、 黄色信息图像充斥各类媒体、 学校周边脏乱差的环境久治无效……等, 这些问题无时无刻不在侵害着儿童的成长和发展。( 4 )留守儿童问题愈来愈严重。
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外出务工, 他们将妇女儿童留在家中。
有专家指出, 留守儿童因为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 不能从父母那里找到感情支撑, 很容易出现性格缺陷和心理危机。另外, 留守儿童也容易受到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
于是, “生活缺照料, 学习缺辅导, 安全缺保障, 心理缺依靠” 的“四缺问题” 在留守儿童身上普遍存在。
留守儿童已成为社会主体中最脆弱和最易受伤的群体, 社会、政府、 学校和家庭都必须给予足够的关心和重视。二、 影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主要原因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是当今社会人权建设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人权, 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 就是人人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是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 然而, 现实社会中, 妇女儿童的权利长期被排斥在人权之外, 甚至被漠视和侵害。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笔者结合历史、 法律、 社会结构变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了探讨和总结。万方数据
第13卷第l期谭英: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探讨・6 3・( 1)封建残余思想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缺失的历史障碍。
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世纪, 但是“男尊女卑” 的顽固思想依然存在于一部分人的头脑中, 这是因为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 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 男高女低, 男优女劣的价值判断体系。
所以, 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中国仍然根深蒂固。
此外, 封建儿童工具观也在现今中国的家庭中延续。
许多家长把子女当成自己脸上贴金的工具, 这就往往使家长走向两个极端:
一方面家长对儿童蔑视与束缚, 过分地对孩子进行控制; 另一方面视儿童为自己生命的延续, 是家庭的小祖宗、 小太阳, 过分地对孩子骄惯放纵。
这些封建思潮至今仍具有强烈的生命力,阻碍着妇女儿童权益的实现。( 2)法律的不健全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壁垒” 缺失。
法律是防治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最坚实的“壁垒” , 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这一“壁垒” 自身却存在缺陷和不足, 致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当然, 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也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作出了很多努力,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地方政府也针对本地区出现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法律就是国家为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而制定的。
然而, 这些法律都有其太原则之弊端, 当现实社会出现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时, 在现有的法律、 法规中有些时候是找不到解决问题之依据的。例如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妇女的权利不受侵犯, 却对妇女权利受到暴力侵害后的具体保护措施和对施暴者的处罚归责均无规定。
可见法律之“壁垒” 的缺陷。( 3)社会结构的变革客观上导致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 导致人们( 尤其是女性)就业和再就业的困难局面。
同时, 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生活的富裕, 也使社会上出现了“包二奶”和“婚外情” 等问题。
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离婚诉讼的不断增多……这些社会现象的出现使得妇女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 同时也使得儿童的身心备受打击。
因此, 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 关注并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势在必行。当然,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被侵害与妇女儿童本身的素质不高, 维权意识不强也有很大的关系。
她们往往文化程度较低, 特别是对法律的了解不多, 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保障和提高妇女儿童的受教育水平, 加强普法宣传也是各级政府必为之举。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对策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不仅要从政策法律层面上加以保护, 提高妇女儿童自身保护意识也是关键的一步。( 1)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构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摹础。
法律是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 是防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壁垒” 。
因此, 要想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就要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比如:
《宪法》 、 《刑法》 、 《婚姻法》 、 《劳动法》 、 《教育法》 、 《妇女权益保护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的宣传普及, 使人人知法、 懂法, 才会守法、 用法。
同时还要加强立法, 完善现有法律内容, 如针对家庭暴力不断上升, 建议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20 0 8 年9 月 , 由中国法学会和黑龙江省妇联联合举办的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成员区域会议在哈尔滨召开。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 娥介绍, 争取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将力挺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
《反家庭暴力法》 应将家庭暴力的范围予以确定, 即家庭暴力发生在哪些人之间, 造成怎样的损害; 妇女联合会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预防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与作用,同时应设咨询服务机构和相应的投诉机构;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 经济损害, 尚不构成犯罪者, 给予行政处罚; 对屡教不改者, 受害人要求追诉的, 可给予刑事处罚等均应做详细规定口J。( 2)加强执法力度, 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落到实处。
以上这些法律虽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以及家庭教育的“偏位” , 使得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过程中法律实施难以落实。
比如:
以上谈及的妇女在人身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以及儿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 国家的各级司法部门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 使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严惩, 使危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问题得到根治。只有执法必严, 才能违法必纠,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才能真正实现。
另一方面还要加大监督层面...
篇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4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公布 自 199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 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 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 半文盲工作 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 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篇五: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妇女儿童作为人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事业的发展状况也决定了社会的发展,而她们的权益保护程度更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实现好、保障好、维护好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事关妇女儿童成长进步、社会稳定和千家万户的安宁。
司法局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具有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职能,在为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贡献着力量。要在新形势下会同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以服务妇女儿童,提高其维权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项值得探索的重要工作。
一、当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成因 (一)妇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侵害妇女人身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农村经济发展尚欠发达,许多大龄男子娶不到
老婆,由此拐卖妇女或者强奸疑似精神病妇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婚姻家庭中,男尊女卑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妇女处于弱势群体,对于家庭暴力通常是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处理,直到婚姻无法维持才会以故意伤害罪告发,若开始就有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提早制止伤害行为可能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二)留守女童缺少监护,被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留守儿童绝大多数是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隔代抚养除了能照顾温饱之外,其他的均照顾不及。
(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相当突出。
当 前受网络、电视的影响,加之父母溺爱或者管教不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多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吸毒、强奸、卖淫和组织卖淫等。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广泛传播性、便捷性和监管不严,针对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防范能力低,采取欺骗、胁迫的手段,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儿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大力倡导尊重妇女儿童、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
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中, 一是要周密部署,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区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在“五五”、“六五”普法规划和各年度普法计划中,均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重点普及内容,下一步要将此内容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和计划,列入检查考核项目。
二是要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针对大部分妇女儿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时机,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开展广场咨询、以案释法图板展、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入户”、“送法下乡”等活动。组织普法宣传小分队、普法义务宣讲团等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知识。使广大群众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进一步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是要拓展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氛围。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妇女儿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妇女儿童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要注重整合资源、创新形式,特别是在
全区“法律七进”“7+2”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系列活动,还要运用法治文艺、法治图板巡展、遵纪守法提示牌等形式,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促进尊重妇女儿童、爱护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的形成。积极倡导男女平等、文明互敬的良好氛围,营造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在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开辟青少年法律宣传教育阵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进一步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职能作用,扎实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继续加大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积极调动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对在校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在学校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法律知识图片展活动、法在我身边主题班会活动,依托各类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开展各类青少年法律宣传活动。
五是要认真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要进一步推动青少年学生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针对新时期青少年学生“网瘾”和不良行为等问题,认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与教育局沟通,认真组织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组织以司法局退休老同志为骨干的义务普法宣讲团,开展大规模的法律进校园巡回讲座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正
确运用法律手段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政府关爱、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要制定出台系列措施制度,开展系列活动。
一是要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作用,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同时,对涉及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案件,本着“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质服务”的“三优”原则,免费帮助维权。
二是开通维权咨询热线。为使妇女儿童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申请渠道,我们开通 12348 法律咨询热线,认真解答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问题,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三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岗”作用,简化法律援助审批程序,对未成年人案件随到随批,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并对案件进行全程质量监督,保障援助质量。对赡养、家庭暴力等妇女儿童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依法做到立案快、援
助快。要用“热心、耐心、细心、爱心”来疏导化解来访者的忧怨,为来访者答疑释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
一是要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纳入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全区基本要建成由信息员、村(居)调委会、乡镇调处中心、区调处中心为主体的四级网络,及时掌握和了解家庭、妇女儿童维权方面的矛盾纠纷。
二是要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乡镇每季度进行一次排查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继承、抚养、赡养、人身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及时排查,处理维护妇女儿童和谐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排查出的纠纷苗头,逐一登记,制定出预案,及时调处。为使调解结果得到落实。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化纠纷促和谐”活动,每个调解人员都要回访调解对象,进行纠纷调解回头看,严防矛盾纠纷反弹。
三是要组织广大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调解,及时有效地维护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认真做好刑满释放妇女的安置帮教工作。发挥各级基层司法所及帮教人员的作用,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妇女刑释解教人员登记录入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安置帮教责任和安置帮教工作内容,确保解教人员不漏管、不失控、不重入歧途。
五是要加强社区
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尤其是青少年,要通过为少年犯建立心理档案,定期进行心理咨询,以了解他们个性气质的优劣、行为倾向等,针对每人做出矫治计划。
篇六: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4 月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公布自 199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 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 虐待、 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城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 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采取组织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 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 做好保障妇女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 自信、 自立、 自强, 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 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 可以向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 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 控告和检举, 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妇女在入学、 升学、毕业分配、 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 在教育、 管理、 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 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 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 并采取有效措施, 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 社会、 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
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 半文盲工作, 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 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妇女从事科学、 技术、 文学、 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 晋级、 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 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 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 孕期、产期、 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假等为由,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为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 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 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 口粮田等, 以及批准宅基地,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 离婚后, 其责任田、 口粮田和
宅基地等, 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 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 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公、 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吗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 弃、 残害女婴; 禁止歧视、 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禁止用迷信、 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禁止虐待、 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 绑架妇女; 禁止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 任何人不得歧视,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 嫖娼。
禁止组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 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 商标、 展览橱窗、 书刊、 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 诽谤、 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 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 在手术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或者女方提出离婚,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 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 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 离婚时, 女方无房居住的, 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 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 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 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 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 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其他法律、 法规已规定处罚的, 依照该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并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 控告、 检举, 推诿、 拖延、 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
在分配住房和晋职、 晋级、 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
以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
划分责任田、 口粮田等, 以及批准宅基地,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
在入学、 升学、 毕业分配、 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控告、 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 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的, 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 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 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 自治县的规定, 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199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