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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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完整版】

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督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墓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检监察一部监督机构,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条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负责人责任,负责抓好本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纪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纪律审查专案组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对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对审查办案全过程实施监管,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没有条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规范处置。

(一)归口管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归口办理,实施台账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进出。

凡上级机关转交、领导批办、巡视(巡察)机构和执法机关通报或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应及时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办理。

(二)分级负责。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分级负责。反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报告备案。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将反映本级及以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备案;立案案件、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报告,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对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督办。

(四)规范处置。对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建立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回头看”,防止漏压线索。

第十三条纪律审查。适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聚焦干部监督主责主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紧盯“关键少数”,重点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利用监督执纪权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

第十四条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向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

第十五条约谈提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视情况与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针对性地了解约谈对象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开展巡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每届任期内对下级及派驻(派出)机构落实党凤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巡察。

第十七条抽查个人报告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严肃问责处理。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常委会,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用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客观、准确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调入、遴选、考录关,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监督要求

第二十条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十一条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二十二条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寨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推动责任追究。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XX省实施《中国******问责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根据《中国******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责任划分: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没有正确、坚决地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党***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行为,导致政令不畅的;

(二)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不力,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软弱涣散,对所属党员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流于形式,“三会一课”等制度落实不力,对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不严,导致班子严重不团结,问题和矛盾突出的;

(三)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不到位,导致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多次发生顶风违纪案件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用人不公、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拉票贿选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四)领导干部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权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开展廉洁教育不经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年度考核位次较差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多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第十三条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采取干扰、阻碍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调查人员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问责:

(一)在组织未掌握情况前,主动向组织报告问题、说明情况、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和线索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损失,但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

第十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据具体问责方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一)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二)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应予以问责的;

(三)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四)媒体曝光、披露应予以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第二十一条问责应当在充分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进行。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成调查组,根据掌握的线索,了解核实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并提出问责建议,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应认真听取被调查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在作出问责决定前,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问责应当以《问责决定书》的形式下达。《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期限和渠道等。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问责决定书》,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7日印发)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项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落实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对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委(党组)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主体责任

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统一领导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根据区委安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狠抓落实。

(二)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提出的二十字好干部标准,不断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选拔出来,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教育监督责任。创新廉政教育形式,丰富廉政教育内容,加强廉政教育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四)正风肃纪责任。聚焦“四风”,持之以恒抓好***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下大气力整治教育医疗、征地拆迁、食药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不断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五)执纪保障责任。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镇(办)、部门,实行“一案双查”。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六)示范表率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对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亲力亲为,带头抓好落实;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第三章机制保障

第八条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一)整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合并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立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

(二)完善反腐败协调制度。完善区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推行联席会议例会、协同办案、线索移送、案情通报、责任追究、信息反馈等制度。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牵头任务。

第九条健全工作研判机制

(一)实行区级领导包抓联系点制度。区委常委每季度至少深入一次包抓联系点,指导检查包抓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深入到村(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倾听民声,到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和后进单位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强化调研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二)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区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进行一次综合研判,年终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区委常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三)实行社会各界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畅通信息渠道,从退休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聘请思想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特邀监察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健全责任传导机制

(一)建立责任制工作台账制度。每年年初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级党委(党组),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镇(办)、部门党委(党组)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报告责任分工情况、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健全检查考核机制

(一)严格责任考核。年终由区委常委带队,对全区各镇(办)、部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名常委至少确定2个单位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干部群众座谈。

(二)严格考核程序。被考核单位提前撰写好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单位班子成员准备好述职述廉报告。各考核组要认真听取党委(党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班子成员进行民意测评和问卷调查,如实了解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委。

(三)注重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科学评价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优树模、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区。

第十二条健全党风廉政常态化机制

(一)建立廉政建设常抓机制。健全完善明查暗访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公车改革、办公用房政策和公务接待办法,对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二)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和会议经费预决算公开、财务大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费用定额控制,至少每两年对镇(办)、部门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严查违纪违规问题。

(三)完善纪检监察举报体系建设。通过举报网站、电话、邮箱、信件、民情直通车、网格化指挥中心、远程视频监控以及镇村信访举报联络员等举报载体,多渠道受理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问题的举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信息。

(四)完善廉政便民服务制度。依托“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推行区级职能部门“一把手”面对面、零距离接受群众询问制度,不断加强对区、镇(办)村三级便民服务大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区镇村三级便民服务工作机制。

(五)推行公示承诺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领导干部,通过干部会、公示栏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教育宣传。

(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在深化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基础上,条件许可的区直机关单位推行机关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一)严格执行“两谈两述一报告”制度。区委书记、区纪委书记每年至少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区委领导对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各镇党政主要领导、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要向区委、区纪委进行一次全面的述职述廉;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严格执行任前考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在任前必须通过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切实做到廉洁从政。

(三)严格执行区委全委会票决干部制度。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四)严格执行党务、政务、村务、事务“四公开”制度。推动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四条健全执纪保障机制

(一)认真落实“两为主”“两报告”制度。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镇(办)、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各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出台具体意见,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不具体分管派驻部门业务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派出部门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督促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派驻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为派驻纪检组工作提供保障。

(三)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执纪监督作用。

(四)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提拔和交流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机制

(一)全面推行诺廉评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年初做出公开承诺,年终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民意调查,对问题突出和群众满意度低于60%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二)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区级领导干部、镇(办)、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五个一”制度落实情况详细登记、如实填写,年终统一上报,接受综合研判,并将结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切实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班子成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各种违纪问题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肃问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本镇(办)、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领导干部勤廉公示测评评定为不满意档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评定为基本满意档次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或其他职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XX市XX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各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纪委及全区各镇(办)纪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第三条全区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结合本镇(办)或部门实际,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监督的内容:

(一)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省市区委的相关要求。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

(四)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一般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轻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不构成违法违纪的问题,一般应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增强制度刚性,提高制度执行。

第五条监督的重点:

(一)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党委(党组)在落实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教育监督、正风肃纪、执纪保障、示范表率等六个方面责任的监督。

(二)作风建设情况。重点监督各部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重点查处公款请客送礼、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楼堂馆所违规问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三)区委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对区委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改革措施不落实的,实施责任追究。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婚丧喜庆,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反映的进行重点核查。

(五)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案件。

第六条监督的方式

(一)立项监督。及时跟进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项监督;对选人用人、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等关键领域开展立项监督。对立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二)线索审查。广泛收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审查,分类处置。

(三)函询约谈。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履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或函询,约谈函询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四)明查暗访。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发票倒查、电子取证等方式,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实行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八条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每年选定几名镇(办)纪委书记或部门监察室主任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并通过邀请党风政风监督员列席、走访监督管理对象和座谈干部群众等形式,实施综合评议和全面考核。

第九条完善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对镇(办)或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同时,听取其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对上级纪委交办的监督事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

(四)对本镇(办)或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干扰、阻碍案件查办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七)不落实“一案双报告”、“一案双查”要求的;

(八)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九)其他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方式。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既要追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监督责任,又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问责有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XX市XX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两个责任”落实推行监督

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扎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构建监督有力、制约有效、问责有威的制度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报告主体: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

报告内容: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报告对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情况。重点报告对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责任、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权力使用、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以及个人遵守廉政准则等方面的监督情况。

报告时间和形式: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每半年、年终各报告一次,时间为规定时限翌月10日前。报告前,同级党委班子及班子成员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审核。经党委(党组、工委)负责人审签后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特别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一事一报告。

相关事项说明: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报告的内容负责并签字背书。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纪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评议、抽查检查,评议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制度

自我剖析的对象和范围:有轻微违纪问题,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者诫勉谈话的;违纪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分管工作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领导班子成员在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

自我剖析的内容: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要向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说明自己受到处理的违纪事实,处理结论,讲清楚受到处理的原因,自己对组织处理的认错态度,从中应该汲取的教训和警示,自己的整改措施等。

相关事项说明:各部门各单位在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时,要将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的自我剖析情况作为报告的一项内容。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将个人的整改措施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函询制度

约谈函询主体:主体责任由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监督责任由上一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约谈函询对象:各级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同志。

约谈函询内容: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情况、党员干部民主测评和评议、案件查办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约谈下级党委、政府、纪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指出其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所在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约谈函询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半年和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及时约谈提醒,督导其反思和整改。

相关事项说明: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约谈函询工作台账,谈话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和纪委备案。对需由约谈对象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整改的问题,由纪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纪委报送整改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四、纪委书记与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谈话对象及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书记、副书记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谈话方式,对新任职以及转任转岗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具体明确的廉政纪律要求。

谈话内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以及在廉洁从政方面应该注意的其它问题。

相关事项说明:被谈话对象在谈话后,应根据谈话情况作出书面廉政承诺并在廉政谈话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廉政承诺书同时交纪委备案。

五、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制度

通报曝光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案件、作风建设方面的典型案件和其它领导批示需要通报的重大典型案件。

通报曝光方式:采用党内文件形式通报典型案件,剖析典型案例,提出纪律要求;通过纪检监察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手机短信平台通报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涉案单位、个人及处理情况;在XX电视台和XX日报分别开设“曝光台”专栏,结合作风建设专项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即时通报。

其他事项说明: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监控网络舆情等渠道受理举报。典型案件曝光后,发案单位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整改。对整改不重视、走过场、不到位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关于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深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按照省市纪委安排部署,现就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包抓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进、点面结合、齐抓共管、突出特色”的原则,由市纪委相关部室包抓监督执纪问责10项制度和联系包抓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在保证全面推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包抓的特色制度,通过包抓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不断促进我市反腐倡廉制度全面落实,着力构建具有XX特色的“两个责任”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二、任务与分工

根据工作职责,包抓工作实行部室、区县和市级部门负责制。“十项制度”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4名领导牵头负责,4个部室负责包抓,4个区县和10个市级部门抓好分配的特色制度落实。各部室、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监督检查、巩固深化”的方法和步骤,点面结合,全面推进10项制度的巩固落实、深化提升、完善创新和拓展延伸,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富有成效。“十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的内容予以重点考核。

三、职责与要求

调查研究。把6月作为调研月,各包抓领导和包抓部室、区县和单位要集中时间,扑下身子,深入到包抓单位、基层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掌握各项制度推进情况,发现工作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7月份市纪委常委会将专题听取各组调研情况汇报。

制定措施。根据调研情况,各包抓领导和包抓部室、区县和市级单位要认真分析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抓住关键问题不松手,确保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宣传教育。要把制度宣传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年内组织开展1次制度建设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为制度落实营造良好的氛围。

监督检查。各部室、区县和市级单位分别在7月、9月、11月,有重点的对所包抓的制度和联系点的各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专项检查。7月份重点检查推进情况,9月份重点检查整改情况,11月份重点检查创新情况。检查要采取点与面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方法,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促进制度规范运行。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确定。市纪委将于检查当月末书面听取各组检查情况汇报。

总结提升。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和推广制度建设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协助包抓点解决制度推进中的实际问题,确定和建立制度建设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促进全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台阶、出成效、创特色。

探索创新。要始终把创新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包抓制度和联系点的工作实际,不局限于已推行的10项制度,积极探索,挖掘亮点,推陈出新,下功夫、创特色、打品牌,力争使我市制度创新取得新突破。

区委常委会党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广大党员民主权利,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根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区委党务公开的内容,应按照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确定。原则上,凡属要求公开的事项,党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党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区委党务公开的形式,应坚持多样、方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确定。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等形式进行。适宜对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发布会、形势报告会等渠道公开。

三、公开时限

区委党务公开的时限,应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确定,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三种。

长期公开。主要是对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一般应在其规定程序完成后一周内进行公开。

定期公开。主要是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一季度更新一次。

即时公开。主要是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即时公开。

四、公开程序

提出。承担有党务公开任务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拟公开的事项及其范围、形式、时限等内容或方案,报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进行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区委书记同意。

公开。具体承办部门应将经审核后的党务公开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在规定范围进行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涉及党员和干部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反馈。实施党务公开期间,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整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 反馈,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保障制度

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度。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公开方案,报告公开情况,对各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承担有党务公开工作任务的区直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负责。

实行党务公开信息申请公开制度。对未纳入公开内容范畴,但党员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请求公开的事项,由申请人向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即时批转给相关党组织。党组织在收到申请批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或口头说明理由。

实行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确定,由相关单位向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区委分管领导把关,并经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形式是否恰当;收集的意见建议、受理的投诉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相关的党务公开资料是否健全等。

实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落实新闻发言人,明确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协调做好有关重大新闻发布、安排和接受媒体采访、新闻应急方案制定以及新闻发布效果评估等工作。

实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召开通报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每年至少1次向离退休老同志和党外人士通报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工作及重大活动等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通报、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各界通报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实行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制度。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和干部群众对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对有署名的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本人。可适时采取会议或文件通报的形式,对经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的有关事项公开情况予以通报。

实行党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党务公开有关公文、会议资料、信息简报以及反映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均应归档保存。归档资料由区委党务公开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并对归档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立卷和妥善保管。同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实行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区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督导、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聘请一定数量的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担任区委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以及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有效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组织处理。

六、组织领导

党务公开实行区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委加强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一规范进行。区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区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区委办公室负责全局和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公开;区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的公开;区委组织部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的公开;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公开;统战、政法、机关工委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党务公开的职责。

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充分尊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各级党组织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培养和推广典型,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民主意识,带头推进党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党务工作落到实处。

******XX市XX区纪委

印发《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各镇人民政府,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印发你们,请严格组织实施。

******XX市XX区纪委

2015年1月15日

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

为了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警示训诫

警示训诫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三种形式,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一)适用范围

警示提醒的适用范围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诫勉督导的适用范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中国******纪律处分条

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到位、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部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二)分级实施

警示训诫对象为镇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的区级领导训诫,区纪委一名常委或室主任负责训诫书面资料的准备、收集归档。

警示训诫对象为镇办、部门副职成员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训诫,区纪委一名科级干部负责训诫书面资料的准备、收集归档。

警示训诫对象为镇办、部门下属单位、基层站所、村(社区)负责人的,由镇办、部门主要领导训诫,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一名干部负责训诫书面资料的准备、收集归档。

警示训诫对象为镇办、部门一般党员干部的,由镇办、部门分管领导训诫,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或相关人员负责训诫书面资料的准备、收集归档。

(三)整改、解除及管理

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被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训诫的单位领导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警示提醒整改期限一个月;诫勉督导整改期限两个月;责令纠错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整改期限满后需解除的,要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结论。由被训诫对象提出解除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警示训诫实施部门核准后予以解除。

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资料统一交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管理。一般党员干部警示训诫资料由实施的镇办、部门管理,但每季度要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上报警示训诫的报表。

需要给予警示训诫对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警示训诫对象在警示训诫期限内不得评优树先、提拔重用。

二、约谈教育

(一)适用范围

各镇办、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约谈教育: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对本镇办、本部门、本系统出现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不报告、不调查、不查处的。

党风政风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结果明显偏低的。

不严格执行中、省、市、区有关纪律作风要求,造成影响的。

岗位履职尽责不到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需要进行约谈教育的。

(二)分级实施

主谈人向约谈教育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约谈实施单位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约谈教育对象为镇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区级领导主谈,区纪委一名科级干部负责填写约谈教育登记表并收集资料。

约谈教育对象为镇办、部门班子成员副职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主谈,区纪委一名干部负责填写约谈教育登记表并收集资料。

约谈教育对象为镇办、部门下属单位基层站所、村(社区)负责人的,由镇办、部门主要领导主谈,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一名干部负责填写约谈教育登记表并收集资料。

约谈教育对象为镇办、部门一般党员干部的,由镇办、部门分管领导主谈,由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或相关人员填写约谈教育登记表并收集资料。

(三)整改及管理

约谈教育结束后,被约谈教育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

面报告整改情况。实施约谈教育的部门、单位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回访。

约谈教育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分级实施。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约谈教育资料统一交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管理;一般党员干部约谈教育资料由实施的镇办、部门负责管理,每季度需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上报约谈教育的报表。

三、原则要求

要落实“两个责任”。各镇办、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和管理,严肃执行警示训诫和约谈教育分级实施意见。

要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各镇办、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突出主业主责,强化执纪监督问责。暂未设纪检组或监察室的单位,要明确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并履职尽责。

要严格“一案双查”。对发现的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也要追究监管监督责任。该约谈教育的约谈教育;该警示训诫的警示训诫;该党政纪处分的党政纪处分,不得降低执纪标准,不得用警示训诫、约谈教育代替党政纪处分。

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守德、守规、守纪、守法,努力构建预防、教育、惩处三位一体廉政防线。

附:①警示训诫表格(一式五张);

②约谈教育登记表格(一式一张)。

******XX市XX区纪委办公室

X年1月15日

******XX市XX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

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纪委监察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XX公安分局:

《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经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XX市XX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X年8月日

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协作配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根据《*********办公厅《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区纪委主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区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领导和XX公安分局纪检组长具体负责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事宜;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人民法院刑庭、区检察院反贪局、XX公安分局监察室的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日常协作配合工作,并确定各自工作人员。

第三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案件信息以及有关案件查处情况;研究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工作,组织协调查办重点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第四条协作配合的内容。相互通报和移送案件、案件线索及有关案件信息,协调解决查办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加强协作配合,跟踪督办移送案件。

案件及案件线索通报、移送的对象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工作职责。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人民法院刑庭、区检察院反贪局、XX公安分局纪检组工作职责是:

收集、整理、通报、移送案件线索;

协调移送案件;

跟踪督办案件;

其他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

完成领导交办的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工作。

第二章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

第六条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每季度末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人民法院刑庭、区检察院反贪局、XX公安分局纪检组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认为相互应当通报、移送的,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或领导审批后,向相关机关以函件形式进行通报、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或者收到审判、检察、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后,决定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七条案件移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审判机关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

第八条随案移送的具体材料:

(一)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函,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

(二)审判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函,对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材料。

(三)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函,对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书或不予起诉决定书;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四)公安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函,对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行政案件处理决定;其他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侦查终结报告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五)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证明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据资料,包括案件当事人的政治面貌、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及职务、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信息。

第九条涉案款物。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随案将暂扣的涉嫌违法所得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应当随案将涉案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指控相关犯罪或者审判机关未认定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应当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案件受理。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收到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本系统其他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本系统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单位。

第十一条办理时限。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检察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

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的案件,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系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案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因特殊原因不宜在规定时间内以上的,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对收到的案件和案件线索进行再移交办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协作配合

第十二条借用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抽调借用检察、公安机关人员参与办案时,被抽调借用人员在办案期间以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开展工作。办案部门应当对抽调借用人员加强教育、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查控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初核(初查)或者立案调查阶段,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检察、公安机关查询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电信、金融、出入境等信息,以及采取边境查控、技术侦查等措施时,应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函件,并按照程序提请同级检察、公安机关协助办理。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协作配合。

第十四条协同办案。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函件,提请检察、公安机关协同办案。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协助。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介入初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正式移送前可以商请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商请初查的,应当向检察、公安机关出具正式函件。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协作配合。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人员、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的,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具正式函件,提请审判、检察、公安或者协助办理。审判、检察、公安应当依纪依法配合。

第十七条追逃查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逃匿的,经各自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函件,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追逃查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追逃查缉工作。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遇到围攻、殴打、恐吓等妨害执行公务,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迅速处置。

第四章跟踪督办及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要建立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登记、跟踪督办单、协调登记及结案案件登记等档案台账。

第二十条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人民法院刑庭、区检察院反贪局、XX公安分局纪检组,负责对本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进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在协作配合中,出现疑难问题时应当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

第二十二条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协作配合规定或者违反办案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纪委会同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XX公安分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案件通报函

2.案件(线索)移送函

3.移送案件(线索)回复函

4.退回移送案件(线索)函

5.提请司法机关协同办案函

6.移送(退回)涉案款物清单

附件1

机密

案件通报函

函〔〕号

主送机关:

正文

写明通报事由、事项和依据。

特此通报。

附:相关文书、案件材料

附件2

机密

案件(线索)移送函

函〔〕号

主送机关:

移送案件,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移送原因和依据。

移送案件线索,写明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移送原因和依据。

附:相关文书、案件材料、涉案款物及清单

发文机关(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秘密

移送案件(线索)回复函

函〔〕号

主送机关:

正文

移送案件(线索),写明移送案件(线索)的接收时间、审查情况以及处理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移送的涉案材料等退回。)

此复

发文机关(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秘密

退回移送案件(线索)函

函〔〕号

主送机关:

正文

写明移送案件(线索)的接收时间、退回原因和依据。

附:相关移送材料原件

联系人:

发文机关(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秘密

提请司法机关协助办案函

铜纪函〔〕号

主送机关:

正文

写明提请协同办案的事由和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6

秘密

移送(退回)涉案款物清单

年月日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移送人:接收人:制表单位:(一式两份)

******XX市XX区委办公室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属婚丧嫁娶行为的

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根据省委、市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现对全区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副科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和二级单位、基层站所、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规范如下。

1.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单位书面报告;丧事应即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报告。各镇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向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书面报告;镇办、部门班子成员,二级单位、基层站所、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向所属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书面报告。报告人应作出廉政承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见附件),自觉接受监督。

2.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简约节约,弘扬文明新风。严禁大操大办,不得集中超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严禁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严格控制宴请人员数量和规模,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礼、葬礼车队不得超过6辆。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操办乔迁宴、满月宴、升学宴、参军宴、出国宴、寿宴(生日宴)等。党员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3.自觉模范带头。各党委、党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约谈教育、警示训诫、检查问责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各镇办、部门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和省委、市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懂规矩,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4.严查违规违纪行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广大群众监督和媒体网络监督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及时检查问责、约谈教育或警示训诫;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责任,所在单位本年度考核也不得评优。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凡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XX市XX区委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附件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级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报告事项

操办情况 时间 收受礼金 元 礼品折价 元

执行费支出情况 宾客人,共桌,费用元。

待客地点:

使用车辆

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

注:此表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切实为公务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接待范围

第五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相关单位配合,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区市省部级(含副省部级和退休)领导来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相关单位配合。

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接待单位。

第七条涉外和招商引资活动,需要公务接待的,按对口接待原则,由对口单位负责。涉外接待按照《XX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接待管理

第八条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按报告、审批、接待的程序,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来铜单位、来铜公务和接待项目等。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审批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条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迎送控制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一般不安排合影,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铜,按照有关规定迎送陪同;

(二)省部级领导正职来铜,市、区县陪同的领导同志不超过3人;副省部级领导同志来铜,市、区县陪同的领导同志不超过2人;

(三)厅局级(含副厅级)领导同志来铜,由对口单位1名领导同志陪同;

(四)市级领导正职到市级部门、区县和乡镇调研,市级有关部门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区县、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

(五)副市级领导到市级部门、区县和乡镇调研,市级有关部门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区县、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调研活动要进一步减少工作人员,市级部门和区县负责同志一般不带随员。

第五章接待标准

第十四条全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每年度调整一次。接待标准应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党***、国务院领导按***有关规定执行,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按照各酒店协议价格执行。

机关食堂具备接待条件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不具备条件或没有机关食堂的,可安排到定点饭店就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供应家常菜,突出XX特色。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接待场所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八条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积极引入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七章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全市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严格公务出行用车纪律。公务出行应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章监督追责

第二十四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全市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全市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市国内公务接待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今后核查发票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存在未一事一结、无接待公函、无菜品清单、无接待清单、会议费资料不全等问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2.对正当公务接待中超标准接待、超人数陪同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3.假借公务之机、以公务接待为名公款吃喝的,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4.为公务接待或办公提供香烟的,视情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正常慰问中购买香烟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

5.违规发放福利的,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省市规定相关依据附后,《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支出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是2015年7月3日下发,核查发票区分责任时、对未一事一结的时间节点为7月3日。若在核查过程中还依据区县相关规定,在核查报告中写清楚,并向市纪委党风政风室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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