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工作条例》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实施意见(市级),供大家参考。
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工作条例》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实施意见(市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工作条例》以及《xx省贯彻《中国******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xx省《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着力提升新时代xx政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推动治南兴南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的政法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1.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政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政法工作的领导。统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规划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工作,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市县党委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常委会议专题研究政法工作,涉及影响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置;每半年听取1次政法工作专题汇报,每年听取1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每年组织召开党委政法工作会议,对本地政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按照党***和省委、市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政策措施、重大人事调整,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3.规范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规范全体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政法单位要完善党组(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按照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4.建立健全政法委员述职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全面了解、掌握政法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政法委员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述责1次。健全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向市委政法委员会、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向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制度。
5.完善落实监督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参与政法单位政治巡察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6.充分发挥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执法办案中的领导作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的配套议事规则,明确细化议事内容,列出具体清单,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二、深入推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
1.全面推动政法改革深入实施。各级党委应当组织实施党***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统筹解决执法司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2.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成员单位力量加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平安建设各项工作,推动防范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风险。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设预测预警预防信息平台,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管理风险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制度。市委政法委员会每季度、县(市、区)委政法委员会每月至少分析研判1次本地平安稳定形势,加强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3.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基层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人员配置、工作运转和作用发挥。大力实施融合性工程,制定出台“大联动、微治理、立体化”行动计划,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夯实市域社会治理基层基础。
4.规范综治中心建设。制定出台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规范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综治中心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整合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系统,加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天网工程”布局,加快农村“雪亮工程”建设,推动“智慧平安小区”和“慧眼工程”等公共安全视频联网运用,大力实施基础性工程,为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奠定基础。
5.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加“枫桥式两所一庭”创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平台纳入综治中心一体建设,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诉非衔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推动律师、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化解。将有关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司法救助金、各类调解个案奖励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常态保障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6.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三、扎实抓好政法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规范党委政法委员会组成。市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书记、副书记由市委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书记,委员由市级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xx军分区分管政法工作负责同志和武警xx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调整。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参照确定。
2.选优配强政法领导班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专职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法院院长、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政法单位其他副职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进入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有关政法干部的调整或者补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方面应当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意见。
3.落实政法领导干部交流任职规定。市、县政法单位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异地交流任职;市、县政法单位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市级政法机关中层正职轮岗交流按照《xx市市直机关中层正职轮岗交流办法(试行)》严格执行,县级政法机关可以参照执行。
4.发挥党委政法委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熟悉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做好选优配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加强政法干部选育用管等工作,修订完善“协管”政法领导干部办法,分析研判政法单位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总结述职会,及时掌握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
5.加强政法队伍教育培训。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政法队伍教育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党校(行政院校)应当加强政法队伍政治训练和政治历练,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
6.建立政法领导干部“协查”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制定出台指导性意见,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法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政法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党委政法委员会参与相关工作。
7.完善履职保障制度机制。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改善执法司法条件,落实政法干警优抚优待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维护干警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履职的制度和政策。推动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完善乡村治安防控体系,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规范的村(社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队伍,落实经费、人员等保障。
四、全力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落实
1.提高站位抓落实。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工作条例》、xx省《实施细则》摆在重要位置,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根据本意见精心抓好实施,着力在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对标贯彻落实、健全制度机制上下功夫,确保党***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精准对接抓落实。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本意见所列的各项举措作为统揽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强工作统筹、优化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指导,精准实施、有序推进、高效完成。要紧紧围绕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精准对接,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清单,一项一项抓实、抓细、抓落地。
3.强化督导抓落实。各级党委要将学习贯彻xx省《实施细则》工作纳入党委督查跟踪问效追责,党委政法委要将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政治督察、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督导、维稳综治工作考核等政法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检查督导,严格推动工作落地落实,以新气象新作为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4.从严问责抓落实。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中国******政法工作条例》、xx省《实施细则》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