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年版)(范文)【精选推荐】

时间:2022-09-02 16:5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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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年版)(范文)【精选推荐】

地震应急预案(2019年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xx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xx市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xx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市域内或xx市与相邻省(区、市)交界市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xx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市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xx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驻地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4.4属地为主

地震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市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2.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2.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市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其他地震事件,由事件发生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如相邻省(区、市)或外省(区、市)发生地震事件,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省(区、市)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

2.3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Ⅰ、Ⅱ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地震局立即向xx市人民政府、xx市应急管理厅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xx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Ⅰ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地震灾市市、县(区、市)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市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xx市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照xx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以上Ⅲ、Ⅳ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分别由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xx市人民政府是xx市行政市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xx市行政市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xx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xx市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xx市应急管理厅厅长、xx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地震局局长、xx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xx市公安厅分管副厅长、xx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军市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武警总队副司令员担任;成员由xx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3.3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xx市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外事办、军民融合办,xx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委、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统计局、能源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银保监局,xx海关、军市、武警总队,xx市团委、红十字会,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国网x东电力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移动通信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

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市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市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xx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3.4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市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市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市地震局、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地震局第一时间向xx市应急管理厅共享震情信息。xx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市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地震局按照《地震台网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的时间要求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xx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全市及邻近地市4.0级以上的地震。

(2)xx市、xx市及人口较密集的重点危险市3.0级以上的地震。

(3)市内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市的有感地震。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市所在县(区、市)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应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xx市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xx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xx市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和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xx市党委外事办,同时抄送xx市应急管理厅、文化和旅游厅及地震局。

5应急响应措施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市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市及偏远地市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市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市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市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市)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自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市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市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市重大气象变化。灾市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市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市,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市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市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市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市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市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市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市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市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市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局立即向xx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xx市人民政府和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1)xx市交通运输厅、民航机场集团公司、xx市内各铁路集团公司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市,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xx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xx市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xx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市和武警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市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市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市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市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市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市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市旅游、跨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市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市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市需求情况,督促落实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

(2)根据灾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市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xx市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市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市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1.3市、县(区、市)应急处置

(1)灾市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灾市县(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2重大地震灾害

6.2.1xx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地震局立即向xx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意见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xx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市抢救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军市和武警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向灾市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市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市人民政府对灾市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xx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6.2.2市、县(区、市)应急处置

(1)灾市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灾市县(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县(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县(区、市)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市需求,xx市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xx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市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恢复重建

7.1调查评估

应急、地震等有关部门及灾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xx市人民政府。

7.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委和xx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xx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恢复重建实施

灾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市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市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应急保障

8.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市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3应急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军市、武警总队、县(区、市)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xx市应急管理厅、地震局、各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市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灾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4群众安全保障

震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xx市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8.5物资与资金保障

xx市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区、市)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区、市)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xx市财政对达到xx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市给予支持。

8.6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市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7指挥平台保障

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8避难场所保障

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9交通后勤保障

地震发生地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市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市运输线通畅。xx市公安厅、武警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市运输线通畅。

8.10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xx市党委宣传部应当组织、协调xx市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市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市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xx市内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市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xx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同时通报xx市有关部门。xx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xx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xx市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厅,地震局要加强与公安、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xx市人民政府,协助xx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市督导谣言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迅速平息谣言。

9.3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xx市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地震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逐级报告xx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中国地震局。xx市应急管理厅、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市,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xx市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xx市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9.4应对国内、毗邻震灾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区、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xx市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xx市应急管理厅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xx市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xx市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大量难民进入xx市境内时,xx市党委外事办、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和地震局等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xx市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xx市应急管理厅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xx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视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市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与xx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市),市直其他单位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xx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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