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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2021年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住房管理,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公共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省及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万以下;
3.在我市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我市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我市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2019年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6.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我市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持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5.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保障方式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分梯度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独居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保障标准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调查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未调整的年度延续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按照2019年度核定的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本年度保障性公共住房租金价格执行标准为市区9.8元/㎡月,高新区16.8元/㎡月。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6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1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即47911元)且家庭财产45万元以下的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5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7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即71867元)且家庭财产60万元以下的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3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4.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
公共住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个人使用区域设施维修费等,由承租人按标准向相关企业缴纳。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各街道办、镇政府于2020年11月8日之前完成初审并公示,将资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31日)
申请人如实填写对应的《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向户籍所在居委会(镇政府)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
居委会、镇政府、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分工及委托,履行申请受理职责),由居(村)委会、镇政府、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由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担保。
本年度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高新区。
注:公共住房保障以个人承诺为主、相关部门核查为辅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人员)对填报事项的真实性长期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核查作为补充。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应由我市城镇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8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劳动合同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公示结果统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及公示(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转交各联审联查部门查档,查档完成后将结果加盖公章传回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和联审联查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
审批不合格的家庭(人员)由申报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结果和原因。
(四)实施保障
结合申请保障意向,对审批合格的家庭(人员)实施保障。
1.实物配租。采取抓阄(摇号)的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及位置、申请家庭优先级别和承租意向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具体配租方案。
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进行配租。
相同类型保障对象中,优先以下群体分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我市公立学校在职教师(有教师资格证)的家庭。原则上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多的家庭优先于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少的家庭;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优先于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少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未中号家庭,按保障级别发放补贴。主动放弃配租住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费用的家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不予发放补贴。
2.发放补贴。由市住建局统计发放名单及核算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负责拨款,市住建局负责将补贴款发放到申请家庭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按照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市住建局是公共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安排和指导住房保障部门落实具体工作,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批、房产查档、配租管理、补贴发放、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共住房审批、分配中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各镇、街道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补贴发放、信访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核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核查,婚姻状况核查和根据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核定收入等级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开具退休金发放证明、社保缴纳情况查询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居住证核查、房屋租赁备案核查和车辆查询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和不动产登记核查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局负责工商注册核查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等级认定工作;市教体局负责公立学校在职教师资格核查工作;市卫健局、医保局负责大病认定工作;市总工会负责以上劳动模范核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市人行负责协助组织金融机构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的核查工作。
(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工作位置,上升到以实际行动落实十九大精神上来,强化责任、严格把关,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交接手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按照工作程序,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头实施、逐级汇总上报。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部门,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同时,各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住建部门及市政府反馈。
七、法律责任
市政府对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市住建应当会同纪委监委、财政、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残联、教育、卫健、医保、工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住建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村)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依据具体情节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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