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9-01 13: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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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18〕16号)、《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乐监〔2013〕2号)及温州市、乐清市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常态化制度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监管有力、治理有效、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对象。各资产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乡镇、街道),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除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整治重点及范围。深入梳理已出租国有资产的租赁决策程序、租赁方式、合同管理、转租续租及关联服务管理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租、租金定价不规范、履行合同不力、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的出租情况,严格按照温纪发〔2020〕1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入排查。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建立乐清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国资办)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检查小组及集中审核人员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沟通联络、督促落实、定期通报等日常工作;各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履行主体职责;涉及公共资源场所,各职能部门按照温纪发〔2020〕15号文件履行相应职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8日至3月3日)

1.建立组织机构。建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开展集中审核,建立与资产出租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制和措施,为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全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国有资产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动员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3.全面深入自查。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对现有的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台账,包括出租公告公示情况、出租合同、出租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租金收缴凭证等,填写《乐清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排查表》(附件1);涉及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公共资源场所出租的,还需填写《乐清市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附件2),台账包括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于3月3日前将附件1、附件2和台账资料复印件,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徐凯莱,联系电话:57573010,地址:市财政局827室),并对资产出租管理提出可操作性建议。

(二)检查审核阶段(2021年3月4日至3月24日)。由市领导小组牵头,抽调成员单位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针对各产权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列出问题整改清单。

(三)整改总结阶段(2021年3月25日至4月7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职能部门与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问题挂账、对账销号机制,及时抄告产权单位,清单式推进整改。公共资源场所承租存在问题的,出租产权单位要督促承租人或经营使用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同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产权单位(乡镇、街道)在督促承租人或者经营使用单位整改时,需职能部门配合的,职能部门应予协调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严抓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整改”的原则,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资产出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全面掌握下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对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产权单位要严格履行所属产权物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场所使用、落实名牌公示,按照检查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整治整改。

(二)规范出租,形成长效。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要根据资产出租相关规定,健全资产出租管理机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产出租和权属管理档案台账,加强对出租资产维护等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市财政局(国资办)要根据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职能部门对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公共资源中各类场所的审批备案事项和日常执行情况要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监管;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明确标准,制定常态化监管办法;与产权单位实施联管联控责任,及时互通信息,对于查证属于违反合同协议约定、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的,要积极协助产权单位督促落实整改,视情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改、吊销资质、关停转型等强制措施。

(三)严肃追责,确保实效。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确保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供销、二轻系统参照执行,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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