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9篇

时间:2022-08-31 12:2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9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推进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种常态化监督方式,在民行监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9篇,供大家参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9篇

篇一: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种常态化监督方式,在民行监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平罗县检察院院通过开展执行监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督促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等专项活动,以发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一、XX 年至 XX 年上半年检察建议的办案情况及数据分析

 (一)办案情况。民行部门办理的不服生效裁监督、执行监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督促履行职责监督、公益诉讼五种案件类型中会出现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自 XX 年1 月至 XX 年 6 月,我院民行部门发检察建议共计 X 件,其中执行监督发检察建议 X 件,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发检察建议 X 件,督促履行职责监督发检察建议 X 件,公益诉讼监

 督发诉前检察建议 X 件。所发检察建议中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有 X 件未被采纳,其他均被采纳,采纳率为 X%。这两年无发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二)数据分析。从 XX 年至 XX 年各项数据上看,出现两级分化:一是传统业务各项数据均呈下降趋势,如执行监督发检察建议数 XX 年 X 件、XX 年 X 件、XX 年 X 件;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发检察建议数 XX 年 X 件、XX 年 X件、XX 年 X 件;督促履行职责发检察建议数 XX 年 X 件、XX 年 X 件、XX 年 X 件。二是新型业务公益诉讼数据在不断扩大。XX 年下半年 X 件,XX 年上半年 X 件。其原因如下:

 1、常规性民行业务案件数量逐渐下划,难于突破。基层民行案源主要靠依职权主动寻找的,而依职权监督案件主要依靠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近年来,因针对法院开展执行、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针对本县域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专项活动效果良好,法院、行政执法机关自身也在规范执法行为,故这三方面的案源数逐渐减少;且此类案件的办理一般采取查阅卷宗的方法,方法单一,发现案件问题不够突出,有些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无法发掘,难于突破。

 2、人员配置少,各项业务开展不均衡。基层民行业务涉及七项职能,基层民行因人员配置较少,随着公益诉讼这项新业务的开展,将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公益诉讼上,导致其他常规业务发展不均衡,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3、新型业务公益诉讼逐渐上涨是检察业务发展的趋势所在。公益诉讼自 XX 年 7 月全面展开以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均很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故随着这项业务的不断拓展,近几年会出现逐渐上涨的趋势。

 二、所发检察建议涉及的问题如下:

 (一)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发现以下违法情形:

 1、送达回证只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本院留置送达,”字样,法院在没有任何见证人或采用拍照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情况下,适用留置送达;

 2、诉讼代理人在还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代当事人签收相关文书;

 3、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超期;

 4、审理期限超期;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6、中止在前合议在后,即裁定在送达生效前未经合议;

 7、开庭笔录中合议庭成员未全部签字;

 8、未按规定时间立案;

 9、直接送达不符合规定。

 (二)执行监督发现以下违法情形:

 1、查封未制作裁定;

 2、查封标的价值大于被执行标的;

 3、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未作出裁定;

 4、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未作出裁定;

 5、未穷尽执行措施而终本;

 6、执行超期;

 7、送达诉讼文书没有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8、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9、超期送达《执行通知书》;

 10、未立先执;

 11、适用公告方式错误;

 12、未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鉴定结论;

 13、法律文书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14、执行标的已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但执行卷宗的材料均是后面补充的,执行程序不符合规定;

 15、错误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16、法律文书的送达未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督促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如下:

 1、部分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均未写明罚款的具体金额;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向被处罚人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部分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 3 个月有误,应为 6 个月。

 2、部分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未按要求在 15 日内缴纳罚款,并未加收滞纳金。

 3、部分单位文书盖章不规范。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签批稿和内部工作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上加盖印章;部

 分单位案件制作的送达回证、执法调查通知书等对外法律文书未加盖印章。

 4、部分单位扣押的物品是否发还反映不出来。

 5、部分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处罚人终止违法行为,责令进行整改。但是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关材料反映被处罚人是否整改,无法反映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积极履行职责。

 6、部分单位行政执法取证不够规范。如行政处罚案卷中附了多张现场照片,但是没有注明拍照日期,没有在图片下面用文字简要说明情况;行政处罚案卷询问笔录为一人;行政处罚案卷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检查人员只有一人;部分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无调查人员签字;送达回证送达人未填写,送达方式未填写。

 7、部分单位案卷材料不齐全。如案卷材料中仅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没有签批的草稿,无法反映审批程序、承办人及领导意见。

 8、部分单位案件处理不够妥当。如案卷材料并未反映被处罚人申请减免罚款,最终并未罚款。对一些应当作出处罚的案件,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等因素未作出处罚。

 (四)公益诉讼主要是诉前检察建议,其呈现的特点是法律的谦抑性。其主要目的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主要涉及生态资源与环境保护、国有财产、食品药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作为新型业务,经不断拓展必然是呈上升趋势。

 三、规范检察建议内容、提升检察建议实效的经验做法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我院采取三项工作举措,不断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重视检察建议的及时性。针对查找的问题,在案件审查完毕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监督的每个案件,坚持做到“四到位”,即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分析到位,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核查到位,对法院卷宗记载的内容审查到位,对案件适用的法律理解到位。

 (二)重视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通过深入研究,找准问题的实质和根源,坚持结合案件焦点,突出解决分歧问题,提出可行性、操作性较强的检察建议。重点关注重大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在堵漏健制、规范管理罪等方面的作用。

 (三)重视检察建议措施的实效性。我院狠抓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严格遵循办案流程和审批程序,对拟发检察建议的案件严格实行从承办人到主管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制度,切实改变单纯援引法条模式,坚持叙事、论理、说法相结合,既引述法条又讲清法理,使每份文书内容布局更合理、释法说理更透彻。对已发送的检察建议,注重跟踪回访及督促落实,加强与发案单位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了解检察建议后续落实,并及时进行效果评估,确保了检察建议的效果。

 四、推进检察建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存在极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不予配合或认识不同的现象。我院办理的督促履行职责监督案件,主要是针对国土、卫生、安检、公安、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执行完毕进行监督。针对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都能及时的回复并做采纳,只有极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不予配合或对问题的认识不同,故经过沟通后才予以回复。如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告知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 6 个月的问题,而平罗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则认为其上级部门下发的格式文本没有通知更改,延续用以前的格式文本告知被处罚人 3 个月的诉讼时效没有错误。

 (二)检察建议过于柔性,刚 性不强,缺乏对被监督单位的制约措施。民行工作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被监督单位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内容基本上均为“你单位存在……问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特发检察建议,建议你单位纠正或改进。”大部分被监督单位均能纠正或改进,但也存在个别单位存在抵触情绪而不愿回复的情形。对此,我院均是在沟通协调,沟通协调不成时再继续发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整个过程再无其他刚性的制约措施,增加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难度。

 五、在当前改革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大民行监督范围,促进检察建议的公信力。民行工作的监督方式有(提请)抗诉、发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等,但在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上,检察建议是最常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其使用范围从最初的不服生效裁判监督到执行监督、审判程序的违法行为监督、督促履行职责的监督到现如今的公益诉讼监督。只有不断扩大民行工作的监督范围,才能凸显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进一步促进检察建议的公信力。

 (二)规范检察建议内容,加强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提升检察建议的实效性。XX 年至 XX 年上半年,我院各项民

 行工作共发检察建议 166 件,其中只有 2 件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未被采纳,采纳率为 98.8%。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院民行部门在各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对外发放检察建议的过程中注重质量,规范检察建议内容,针对发现的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理有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只有这样才能被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接受,发检察建议的意义才能进一步体现出来。

篇二: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执法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致力于美丽中国建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并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彰显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检察实践环节中,仍然面临一些困境亟待解决。

 生态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基本民生,关系长治久安,关系子孙后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并将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之一。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日益加强,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保护环境方面责无旁贷。但部分工作于法无据制约了环保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宜立足生态文明,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上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检察职能的有效途径,构建统一、规范和体系化的环境保护检察制度。

 一、当前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执法现状 (一)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一般来讲,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防治比较重视,不少地区对于生态环境执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

 有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在工作中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环境破坏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导致群众的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还有些地方的有关执法部门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采取突击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动,当遇到重大的损害环境行为或事件时,往往采用重点治理、专项整治的方式来应对。

 这种权宜之计显然也影响到环保的执法力度的长效发挥,甚至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起到负面效应。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

 二、下一步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措施 检察机关应立足“民事、行政、公益、刑事”四大检察职能,特别是公益诉讼这一新职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优先办理,努力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文明社会治理效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在积极履行职责,加大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一)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犯罪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深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有效震慑犯罪。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原则,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

 决惩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二是依法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深挖破坏环境资源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查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的受理、立案、查处等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有效开展专项打击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突出问题导向,紧贴检察实际,以部署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全面推动各检察工作环节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一是强化立案监督。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脱节、法律威慑力不够的现象,建立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监督配合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林业、环保等单位的联系协作,深入挖掘立案监督线索。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二是强化职务犯罪查办。许多危害生态环境案件背后,都有相关执法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甚至索贿受贿等问题。结合“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我们检察机关要深入摸排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从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中发现线索,从相关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深挖线索,从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环节入手主动排查线索,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主动摸排方式,织密线索收集网络,确保每一起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都得到严肃查处。三是突出实践特色。坚持“一案一总结”、“一案一评析”,结合案件情况,组织干警深入剖析危害环境案件总体形势、规律特点、演变趋势等,发现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管理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涉案单位及相关部门建章立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环境保障制度建设。

  (三)创新执法理念,积极探索有效开展公益诉讼活动

  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被判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荒山依旧”。一是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在依法批捕起诉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损害降低程度。探索建立林业案件“补植复绿”机制,既惩

 罚犯罪,又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挽救一个家庭,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二是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建立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 1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作为重点。通过改革试点工作,我们将依法稳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四)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指导司法实践,为生态环境立法提供支持。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不断建立完善内外部工作机制。在内部,针对破坏生态资源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提前介入侦查,

 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打击。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如与林业、环保、国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综合发挥“捕、诉、侦、防”职能,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合力。

  (五)加强预防宣传,提升依法保护生态资源法治意识

  为提升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我们要立足检察职能,多角度、多触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如可编辑制作《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手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问答与案例》、《生态环境保护告知卡》等通俗易懂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资料,设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参与环境保护、共建生态施秉”等为内容的生态环境保护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深入宣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法律咨询台、公布举报电话、悬挂横幅、展板展示、走访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方式,给市民悉心讲解生态、环境、污染以及偷猎、砍伐国家保护动植物是触犯法律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环境

 保护,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家园的自觉性,并鼓励市民举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合力。与此同时,开设生态廉政教育专题讲座,组织环保、国土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防止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影响生态环境建设的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推进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对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立专项监督机制,进行专项预防、跟踪预防。组织开展环保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调研,分析掌握该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此外,还要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组织案发地村镇干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篇三: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于基层检察机关的队伍素质、司法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思考如何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思想波动普遍存在。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每个检察人员特别是员额检察官面临责任、压力、知识更新等挑战,容易产生对岗位要求认识不足、对前途产生迷惘和本领恐慌的焦虑。如太仓院员额检察官队伍中,70 后与 80后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员额检察官年龄段相对集中,让部分新进检察官助理对职业前途产生迷茫困惑,而司法行政人员

 面临着工作压力大且职业发展空间狭窄等,也存在工作动力、信心不足等问题。

 (二)工作形式相对滞后。基层检察机关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往往流于形式,调研摸底浅尝辄止、浮于表面,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不强、灵活性不够、生动性欠缺,与基层院干警现实思想反映结合度不够,无法满足当前检察干警现实思想所需,出现问题后只能被动应付。无法妥善处理好抓改革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对司改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还缺乏有效的工作方法。

 (三)专职人员存在短板。政工人员多为司法行政人员兼职,专职人员较少,且多集中在干部人事工作部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变化,将导致政工队伍将面临人才流失、人员减少、工作压力增加的困难。

 二、司改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困境成因分析 (一)重业务轻教育现象突出。检察机关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干警普遍认为业务工作是实务工作,而思想政治工作是务虚工作,相对于实务工作的立竿见影,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潜移默化、久久为功,并且难以量化考核,绝大部分基

 层检察院在工作部署、经费保障方面,会更侧重于业务部门,导致思想政治工作弱化、乏力现象。

 (二)保障机制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一方面,在招录政工干部时,大部门基层检察机关都会招录中文类专业或法律类专业毕业生,专业陌生加上大部分基层院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忽视,导致部分政工干部不会做、也不愿做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虽然各基层院都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是相对注重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忽视事前教育,对一些在改革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政工人员工作积极性不足。司法体制改革直接影响到检察人员的劳动量、工作收入、晋升机会、职业荣誉和保障等,与每位检察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但作为少数群体的从事政工的司法行政人员,则面临着改革所带来的身份认同、行政事务日益繁重、政策前景不明等困难和冲击,配套机制的不完备、晋升空间的不明朗,大大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三、司改背景下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是机关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维护机关稳定、促进机关和谐、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必须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切实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力量,坚定理想信念、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深化从严治检,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突出“ 理想信念” 这一核心,正确把牢政治方向 一是强化政治自觉。引导干警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打牢思想政治根基、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严格政治责任和担当、严肃政治作风和风纪,不断增强检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强化党组领导。坚持发挥党组的核心引导作用,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党组班子既牵头组织创建活动,又带头加强自身理论学习。通过深入开展“一把手”下基层、“六个一”大走访等活动,身体力行,党组牵头开展创建;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交流、党日活动、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党组自身政治理论学习。三是强化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推进主题教育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特色化。在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中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深度学,普通干警规范学、按计划学的良好氛围,推动广大干警补足思想之钙、汲取精神力量,从而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二)把牢“ 创新突破” 这一关口,适应时代变化需求 一是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下检察工作主题,将检察干警关心关注的问题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点、着力点,把司改政策讲透、把发展空间讲明、把职业保障讲清,钝化改革中出现的负面情绪,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平稳顺利进行。二是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灵活性。要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下干警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格局,将思想政治工作由以往单向灌输向交流互动、由单纯说教向多种载体传播转变,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质效。三是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生动性。要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思想教育、人文关怀、心理疏导三位一体思想建设体系,探索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以生动、活泼的内容和形式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内化,从而引导干警做坚定理想信念的坚守者、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捍卫者、推动检察改革的参与者。

 (三)丰富“ 多重教育” 这一手段,激发思政工作活力 一是注重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结合基层检察干警实际,采取集中教育、专题辅导、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基层检察干警进行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党性修养。同时,积极鼓励基层检察干警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我学习,并为基层检察干警自学创造良好条件,如建立图书室、

 开设“流动书架”、组织在线学习等,切实把教育工作做活、做细、做实。二是注重领导教育与贴心交流相结合。强化院领导班子授课辅导制度,切实提高干警的思想站位。通过检察长上专题党课,领导干部专题辅导,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的思想引导。可以通过召开检察干警座谈会、谈心谈话等方式,与干警进行经常性面对面交流,鼓励干警敢于面对挑战,勇于担当重任,为检察事业积极贡献、奋斗终身,激发干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注重经常教育与多种载体相结合。通过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干警定期汇报个人思想动态。积极创新学习教育活动形式、方式、载体,确保干警对党的改革路线方针政策入脑入心。如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搭建学习教育新平台,组织干警参与改革理论微博、微信专题策划等,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正确政治立场。

 (四)抓住“ 从严治检” 这一关键,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是抓好廉洁从检底线。要成立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深挖廉政风险点,建立防控措施。引导干警充分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真正做到执法如山、公平如度、廉洁如水。二是抓细纪律作风建设。要坚定不移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整治“四风”,深入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检查和检务督察工作。探索推进“嵌入式”监督新模式,积极构建新型“责任检察”体系,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深入学习贯彻《江苏检察机关十条禁令》,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切实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三是抓实政工队伍管理。要大力提升思政干部的能力素质,着力抓好优秀政治品格的塑造和良好工作环境的营造。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一方面要关心、关爱政工干部,帮助解决司法体制改革时期政工干部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中产生的思想懈怠、消极懒散现象开展领导谈话、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问责。

篇四: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检察调研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按照上级要求,围绕检察工作重点,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以及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进行的资料方面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或建议等各种活动统一过程的总称。在检察工作中,检察调研是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科学决策的基本方法,也是干部的一项基本能力。它肩负着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的重要职责,也是领导决策和检察业务开展的基础和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及执法水平的有效方法。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从上至下已经开始重视检察调研工作,但就目前从事调研的人数和调研文章的数量、质量来看仍不容乐观,更需进一步提高。在此,笔者想针对当前基层检察调研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略谈几点粗浅看法及应对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检察调研工作的现状

 被誉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的检察调研,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调查研究的基本特性来讲,重不重视调查研究,坚不坚持调查研究,不仅是一个工

 作方法的问题,更是一个能否真正贯彻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路线的原则问题。检察机关调研工作是锻炼检察干警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的有效手段。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担负着大部分的检察业务工作量,有着十分良好的调研素材资源,却因人手少工作量大,没有设立专门的调研机构而让调研工作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从而造成了基层检察机关调研工作不应有的疲软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1 1 、调研人才紧缺, 畏难情绪严重 。在基层检察机关,由于笔杆子大多素质高,调出去得多,常年留在办公室热爱宣传、调研工作做得好的干警少,人才溃乏严重。而业务部门的不少干警总觉得自己不是写作这块料,因而放弃学习写作,畏难情绪严重。

 2 2 、对调研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当前,很多基层检察干警对撰写调研文章认识不足,总强调办案业务而忽视调研,没有认识到检察调研工作的重要性。很多基层检察机关的干警认为,调研工作只是办公室或研究室的事,业务办案部门只要把本科室的事干好就行了,不愿干这额外的活。

 3 3 、向实践和群众学习不够。一些检察干警既不虚心向群众学习,也不向实践学习,见群众就爱摆架子、耍官腔,

 不愿甘当小学生,虚心向群众求教,结果写出来的东西总是空对空,不能拓宽调研言路,无法从群众和实践中求得“真经”。

 4 4 、调研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深度。一些干警为调研而调研,缺乏对检察调研本身的热爱和坚持,往往把调查研究看成工作中的一个程序,只在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决策的酝酿阶段或者迫于上级任务压力不得不去完成时,仅满足于能够按要求开展调研应付一下就行了。从程序上看,就是“我到场”、“我了解”了,而且还有相关的记录和影像资料,每个程序都走到位了。其结果就是导致这些干警的见解仅停留在感性、经验的层面,而缺乏全面、理性的思考和抽象性的表述,从而大大限制了调研成果功能的发挥,使得一些改革建议因为考虑不周全产生了不少新的诟病,欠缺必要的可行性。

 三、应对的方法和对策

 1 1 、高度重视,激发活力。院领导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每位院党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高质量的调研论文,并要对分管部门的调研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以带动全院调研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制度上,要把检察调研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与办案业务工作一起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2 2 、勤学苦练,以点带面。基层检察干警工作任务重、时间少,要做好理论调研工作,只能靠发扬“钉子”精神,挤时间、勤思考、多练笔。对于一些不擅长写作的干警更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自身的畏难情绪,要告诉他们:“万丈高楼平地起”,只有把小信息写好了,才能由小到大、由易到难,更好地掌握好撰写检察调研文章的写作方法,越写越顺手。

 3 3 、贴近实际,突出调研针对性。突出检察调研的针对性,是提高检察调研应用水平、促成研究成果及时转化的必要条件。基层检察干警要从平时的深入群众过程中进行实地调研,主动发现、收集跟检察工作有关的重难点问题以及亮点突出的特色工作,作为必要的素材予以储存,从而为进一步建好资料库,做到及时总结,及时归类整理,为写好检察调研作好准备。

 4 4 、研究技巧,提高写作整体水平。精心挑选一些写作能力强的干警,组成调研写作小组。通过邀请专家讲座、外出培训、举办“理论研讨会”等活动,定期组织干警交流写作心得、研究写作技巧,不断提高调研干警调研写作整体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调研队伍。要使本院干警认识到,只会办案、不会调研的干部不是全面发展的干部;调研并不是高不可攀,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素质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只有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开展调研工作,坚定调研宣传的信心。

 5 5 、完善机制,以福利待遇力促调研宣传。一是把信息调研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科室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和硬性指标予以落实。二是健全精神奖励制度,适当提高物质奖励标准,兑现奖罚。将全年内在检察调研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干警评选为单项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和通报表扬,予以物质奖励。对发表的调研文章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金,对未完成任务的个人扣罚奖金,实行奖罚分明。三是将检察调研工作与干警的成长进步挂钩。要通过激励机制将调研任务做得突出的干警提拔重用、晋升职务并提高职级待遇,从而鼓励更多的干警成为既能办案也能写作的多面手,全方位地搞好基层检察机关的调研宣传。

篇五: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机关履职能力 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尤其是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的背景下,提高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成败。为此,检察机关需充分认清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剖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学习培训及制度建设等,切实保障检察干警履职能力提升。

 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就是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能力。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应基于检察院级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上级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除了办理重大案件外,还包括指

 导基层院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则主要体现在办案能力方面。

 一、检察干警提升履职能力的必要性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尤其是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的背景下,提高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成败。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检察干警提高履职能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基础办案单元,以独任制或者是办案组的形式办理案件,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充分行使权力,并严格监督。取消业务三级行政审批制,严格“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都要求检察干警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案件质量。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要求提升检察干警履职能力。检察官分类管理实行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严格遴选程序,精选入额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定岗、定位、定责,实施分类管理,尤其是入额检察官,更是“优中选优”,其目的就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精英检察队伍,而这种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必须与专业化的职业素养相匹配,必须有较高的履职能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推动并落实好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是基础性的最根本的要求。为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认清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剖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究提高履职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基层检察机关履职能力的现状 (一)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

 現阶段,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年龄大的干警经验足,但法律知识理论相对薄弱,而且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学习动力不足,这都直接限制了其履职能力的发挥。另外,由于岗位性质的不同,不同检察干警体现出来的履职能力高低不均。总的体现在:长期在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相对综合部门干警较高,综合部门尤其是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检察官调整到业务部门后,适应能力、接受能力较弱,履职能力存在分龄化差异。

 (二)履职能力不适应“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革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改革,凸显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审判程

 序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侦查、审查起诉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审判活动,庭审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改变了传统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对三者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与定位。我国有学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味着公检法之间尤其是检法关系、检警关系在司法体制中的调整与重构,昭示着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贯彻证据裁判要求,以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护辩护权。这就对检察干警尤其是公诉人员把握证据的“三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公诉部门则主要依赖书面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有的也是照本宣科,显然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三)缺乏高层次、系统培训,教育培训效果欠佳

 现在的培训多是短期培训且内容浅显又不系统,授课效果不佳,检察人员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全靠自己更新、补充,难以形成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也只是一些必然要掌握的基本知识,难以使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只能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另外,提高干警素质的方式、方法单一,效果难尽人意。现在通行的集中学习、短期培训等方式单调乏味,激发不起干警的学习兴趣,效果不佳。

 (四)检察干警的履职主动性、积极性较差

 以前的三级审批制,即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官的独立地位难以保证。而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强化责任担当,强调“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实行扁平化管理,这种情况下,原先履行审核或者决定职责的第二级、第三极审批人员,现在承担所办案件的终身责任,而原先的承办人员或成为辅助人员,易造成入额检察官压力过大过于谨慎履职,而辅助人员因无法入额办案怠于履职。尤其是入额检察官工资待遇套改调整到位后,入额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在发展空间、薪资待遇方面有较大差距,严重影响其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五)客观因素造成案件办理效率降低

 统一业务系统等软件的推行使用,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质量,但现实运行中,往往桎梏于客观条件,案件办理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一台最新配置的电脑,要安装统一业务软件、山谷违规外联软件、国脉U 盘使用程序、电子印章库等若干程序,各种程序的加载使得计算机开机速度慢、程序运行慢,统一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各种文件的打开速度慢、反应时间长,更甚者会出现文书打不开、死机等状况,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案效率。其次,

 近年来,随着“两房”建设、看守所改建,各地检察院看守所的距离普遍拉大,大大增加了提讯、开庭的在途时间。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之前提审的看守所在市西环化工路附近,车程大概 40 分钟,现在要去提审的看守所在古荥,距离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1 个多小时的车程,再加上要给法院提审犯人预留足够时间,为了提高效率,办案人通常要提前一个小时赶往看守所提审,提审后回到单位,经常已经过了午饭时间或者是下班时间。办案人员长期处于路途劳顿中,占用大量办案时间,耗费大量体力,影响办案效率。

 三、提升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的具体路径 (一)以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

 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为民宗旨。组织开展检察职业精神大讨论活动,聚焦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就“什么是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为什么要坚守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如何坚守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等问题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分析讨论如何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捍卫法治、公平公正、清廉如水,如何筑牢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检察职业素养,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

 和使命感,树立危机意识,使其认识到社会在不断发展,不更新知识结构,不改进工作方法就要面临被淘汰,这是大势所趋,亦是历史的必然。检察人员也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素质,提高履职能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高层次、系统化的业务培训,提高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

 要进一步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一是重点人员重点培训。在继续发挥“老带新”“传帮带”作用的同时,把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作为重点,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分批分期系统的培训检察官和业务骨干。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演习”等活动,全力培养优秀侦查員、优秀公诉人和办案能手;根据业务内容或者根据学习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应检察人员的要求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题讨论、分析,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院授课释疑,力求学以致用。二是加强专项技能培训。着重在基层检察干警工作实践的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强化案件审查能力、庭审能力的培训和锻炼,注重对专门能力的专门培训,如交叉询问能力、庭审应变能力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即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如

 培养干警速记、审讯技巧、司法实务、司法会计、文秘等专业技能,努力打造一批专业技能人才。

 (三)健全制度保障,充分放权不放任,为检察人员履职提供保障

 加强监督制约,做到“放权不放任”。一是明确检察官办案权限,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严格根据《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中规定的检察官权限行使权力,在权限范围内,充分谨慎的行使职权。二是加强办案管理、评估。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定本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明确检察官办案职责,出台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责任制及办案量测算办法,制定《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及《检察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对全院检察官进行统一考核评价。制定《案件承办确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案管科在每月业务分析中,将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院领导办案数量、办案类型向全院通报,接受监督,同时,加强网上办案巡查,对程序不规范问题及时指出,每月通报,每季度对办结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多媒体实名通报,计入干警司法档案,从制度机制上保证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约束,引导检察官依法用权、谨慎用权。三是研究出台《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列出办案责任负面清单,

 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和瑕疵责任范围,细化责任承担方式、追责程序,明晰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之间的责任划分,帮助检察官划出履职的红线、筑牢行为的底线。

 (四)利用信息技术辅助检察干警办案,提高检察干警履职的效率及质量

 以信息化为平台,构建规范化的办案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使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步入更快的良性发展轨道。信息化建设不是对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硬件的换代和改造,而是对传统的工作方式、工作流程进行改造的一项综合工程。建立“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对多发性犯罪,建立信息库,运用大数据的查找、对比、分析功能,以财产型犯罪、危险驾驶罪应用需求为“点”,以服务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为“面”,投建“点、面”结合的检察数据应用体系,提高诉讼监督的精确度、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篇六: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建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因立法不健全、自身质量不高、后续配套机制缺位、强制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其功能尚未被完全释放出来。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在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背景下,探索推动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的有效融合,善用人大监督智慧,通过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和刚性破解依法治国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监督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习近

 平总书记在《决定》的起草说明中专门强调,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也多次在讲话中专门强调要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200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施行,依法监督成为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具有位阶高、权威强、影响力大的特点。依托人大监督势必能让检察建议从过去的“柔性监督”逐步转变为“监督重器”,助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職能的转型升级。

 一、检察建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建议在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援引检察建议法律依据相对不足

 权力的行使应以法律为依据,无法律授权的权力缺乏正当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涉及到检察建议的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这些只是原则性、概括性的笼统授权,没有对其工作机制、

 运作程序、效力保障等方面作具体规定。此外,检察建议制度还散见于最高检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当中,相对而言效力较低。整体观之,检察建议立法呈现出“整体性分散”“系统性缺失”的特点,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充分认可,实施效果自然难以保障。而系统性规范文件如 2019 年 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虽然为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则支持,但该规定的权威更多地体现在检察系统内部,无法对被建议单位和社会形成具有效力的影响。在实践中,检察建议之所以能得到落实,主要是基于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商、相互尊重或者约定俗成的惯例,更多地取决于被建议单位的主观意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监督质效。如此而言,检察建议与抗诉、纠正违法通知等其他法律监督手段相比,其权威性、执行力、实效性明显不足。

 (二)质量不够高

 检察建议的分量决定于建议的内容是否找准症结、切中要害,从检察机关所制发的部分检察建议来看,质量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硬伤”。一是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没有与时俱进、工作标准不高,大多停留在“就案论案”的层面,有的办案人员甚至把检察建议工作排除在办案“主业”之外,认为“办理诉讼案件才是硬任务,制发检察建议是软任务,是

 副产品”,导致制作的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对策有效性不强。二是建议制发前缺乏深入系统的调研,建议内容空话套话比较多,实用内容比较少,指出的问题机械简单,提出的建议千篇一律,主要集中在“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责任制度”“强化业务培训”等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式化形式普遍存在,降低了整体的参考与借鉴价值。三是从检察建议发送对象上看,很多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如财政金融、环境监管、医疗卫生等部门,由于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跨领域、跨专业型复合人才,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到的专业知识了解不深不透,在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问题时使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责任心不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概括性、模糊性用语,难以从专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出现“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直接影响到被建议单位的接受与认可程度。

 (三)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机制有待加强

 实践中,由于检察建议是一种“软性”监督措施,刚性制约机制不足,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履行与否对被建议单位而言不具备强制力,使得回复、落实情况也参差不齐。具体情形有:一是被建议单位虽然有书面回复,但在回函中仅载明“已立案查处”或“已落实整改”等,而未对具体的查处、后续整改情况作详细说明,满足于单纯写反馈结果了事,对检察建议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督促和支持不够,有敷衍塞责之

 嫌。二是被建议单位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检察建议就是挑刺找茬、小题大做,推诿迟延或消极抵制检察建议的执行。三是办案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不强,抱着“多栽花少栽刺”的心理去制发检察建议,发出后没有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对于落实中存在的阻力和困难存在畏难情绪,没能积极向被建议部门的上级单位、党委、人大、监察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或者依法采取后续措施,使得检察建议沦为“一纸空文”,客观上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检察建议和人大监督相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人大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要实现检察建议和人大监督的有机融合,有必要对其可行性进行探析。

 (一)检察建议和人大监督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是为了督促有关单位不断强化自我管理与规范,切实增强遵法守法意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可见,检察建议和人大监督虽然在权力主体、监督对象、权力属性方面不同,但根本目的相同,根本目标一致,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坚决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聚焦社会热点难点,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可信赖、公正可预期、权利可保障。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从而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其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全国各级人大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达到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的目的。

 (二)检察建议和人大监督相融合是目的与方法相统一

 从检察机关角度来看,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过程中,借助人大介入监督,将有效调动起各部门配合检察工作的积极性,降低落实检察建议的阻力,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从

 人大角度来看,通过支持检察建议工作,有利于人大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和顺利实现。人大监督有宏观性、间接性、程序性的特点,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往往针对具体案件、社会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内容涉及到特定领域、行业、部门,人大通过支持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采取“以监督促建议”的方式,可以从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发现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情况的信息渠道,使人大的监督触角延伸到日常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之中,提高人大监督的具体性、针对性,助推人大监督职能的转型和优化。

 (三)检察建议和人大监督相融合推动地方依法行政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检察建议成为拓展法律监督职能的一剂良方。各地基层检察院在依靠人大监督支持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具体做法有:一是推动当地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支持检察建议。比如安徽省太湖县、江苏省淮安市、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在专门听取当地检察机关规范检察建议的工作情况报告后,分别于 2018 年 10月 29 日、2019 年 8 月 27 日、2019 年 8 月 29 日审议并均通过了《关于建立人大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机制的决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

 的决议》,三份文件均对检察建议的作用意义、适用范围、运行机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被建议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构建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检察建议的大格局,让检察建议更富“刚性”,为检察建议工作的有序、有力和有效开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二是推动当地人大常委会明确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方式。比如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河南省中牟县、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大常委会均在实践中通过开展视察、专题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工作。中牟县人大常委会还在决议中增加了“采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撤销职务等方式”,倒逼被建议单位提高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的回复率、有效落实率。三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活动。比如 XX县检察院创新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的形式,在公开宣告、公开送达时邀请人大代表等第三方人员全程参与,并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向有关第三方通报,增强了检察建议的约束力,使检察建议得到较高程度的采纳。

 三、人大监督视角下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路径探析 (一)完善立法,明确检察建议法律依据及效力

 就国家立法而言,应争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专门法予以规范,或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进行相应调整,界定检察建议权概念、对象范围、适用程序和方式、建议书内容、落实保障和补救措施等相关事宜,为检察建议的运行提供合法、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便于实践操作和运用,也应对与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三大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正。此外,针对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产生的异议,必要时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维持检察建议启动与运行的效力。通过法律化设计,使检察建议成为引发纠错与追责程序的“启动器”,进而不断增强其监督与服务实效。

 就地方立法而言,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通过上级人大的立法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修订建议,推动提高检察建议立法的科学化水平;二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出台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或决定,协调相关部门联合会签工作指导意见,作为辖区内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执行的依据。检察建议作为具有强大包容性的监督形式,一经入法,将产生越出诉讼领域走向广阔社会领域的内在潜能和自然倾向,其独特的优势将会日益凸显,必定会成为拓展法律监督职能、树立检察权威的生长点、催化剂和动力源。

 (二)强化督导,提升检察建议质量与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说服力和权威性的发挥重在自身质量。地方人大应当以内司委(法制委、法工委)为主体,成立专题督导组,深入视察调研辖区内检察建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督促检察机关强化内功,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做到问题精准、原因明晰、对策有力、逻辑严谨。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作为抓手:首先,要加强类案检察建议的高质量制发,聚焦执法、司法和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共性、普遍性问题上发力,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提出的“无论是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还是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都要把问题指得精准,解决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可行性、操作性要强”的要求,运用业务实践经验和数据支撑,制发一批有深度、有影响的检察建议,达到“一事解决一片”“一案解决类案”的目的。其次,要注重智库的培养与引进,主动适应社会分工细化、专业化程度加深的要求,加强干警金融、会计、知识产权、外贸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升干警综合素能,为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打下坚实基础。建立专家学者咨询机制,对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咨询或邀请其进行论证,汇聚各方智慧,以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第三,要把检察建议纳入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履职绩效考核范围,注重评查检察建议本身的

 说理性、可行性、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社会评价等情况,并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为平台,上传检察建议书,通过深化检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方式,倒逼检察建议质量升级。

 (三)多措并举,建立相关配套机制

 一是建立检察建议备案机制。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公共利益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检察建议及其整改落实情况,检察机关应该及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使人大知悉检察建议开展情况,在必要时可以给予指导,保障检察建议权依法行使。此外,检察机关如果遇到与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可以制作专项报告报送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推动相关领域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建立公开宣告送达机制。检察建议单靠“文来文...

篇七: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结合执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之下,检察机关要发挥好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功能作用,能够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减少犯罪,促进法制社会建设。

 一、当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工作的认识仍不到位

 部分检察干警学习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不深、不細、不实,主观上片面认为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

 监督,没有认识到发出检察建议只是起点,收到回复也不是终点,对被建议单位的实际落实情况未跟踪回访督促。

 (二)重数量轻质量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存在批量发送检察建议的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对同一问题向同一行政机关连续发出多份内容类似的检察建议。二是没有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一些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涉及行业系统较广,专业性较强,但发出建议前仍停留于有限的书面材料,未做必要的现场调查求证事实、挖掘发案根源或咨询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没有深入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导致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能切中要害,无法落实到被建议单位的具体制度和管理之中。三是文书说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交代原审诉讼情况不完整,案件是否经过了法院再审程序不清楚,导致是否符合检察监督受理条件存疑;有的检察建议书没有指明违法事实违反了哪些规定,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是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代替;有的文书说理不够透彻,没有切中要害,空话套话偏多,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有的针对性不强,对不同单位不同事项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模板化地使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应该加强监督”

 等空话套话,提出的建议缺乏系统充分的分析论证,建议内容雷同,形式单一;有的对策措施较为抽象,所提建议过于原则、空泛,不利于具体操作,缺乏可供被建议单位借鉴和依据的综合性、长效性的整改建议。

 (三)个案多类案少的问题仍较突出

 检察建议更多重于个案,缺乏宏现分析,缺乏深层次思考,从笔者所在的基层院 XX年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针对毒品治理、公共安全、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脱攻扶贫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分析较少,提出的类案检察建议较少。如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共 25 件,类案仅有 4 件,占 16%。又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 9 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社会治理问题提出的类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仅有 1 件,占11.11%。

 (四)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需改变

 从检察建议类别来看,主要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为主,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相对较少。从笔者所在的基层院 XX年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再审检察建议内部也不平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3 件、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1 件,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为空白。这说明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与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

 公益诉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十大业务”扎实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符合。

 (五)在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方面探索创新力度仍不够大

 一是跟踪监督不够有力。一些检察建议存在“一发了之”的现象,有的办案人员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检察建议执行情况;有的未实际了解被建议单位在落实检察建议时存在的困难,也未下力气协调解决被建议单位反馈的问题困难等。二是宣告送达方式运用不够。不善于运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的方式,有些被建议单位不接受、不配合这种方式。三是检察建议公开力度不足。公开送达、公开发布检察建议开展还需加强。

 此外,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能力与检察建议工作的新要求相比仍有差距,在检察建议工作方面,因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涉及领域专业知识性强,而检察干警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专业知识水平尚不能完全达到检察建议的要求。

 二、原因分析 经过调研分析,发现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一些地方对检察建议工作还重视不够,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和推动工作的主动性不够,没有真正在如何补强工作短板、强化检察建议刚性上想办法、上措施。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就案办案思想,缺乏延伸监督的意识,对检察建议工作有淡漠、畏难情绪,甚至把检察建议视为办案“主业”之外的“份外”工作,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自身能力不足

 与批捕、公诉等办案工作不同,检察建议可能涉及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环保等不同的专业领域,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对被监督的专业领域知识有所了解。受制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的限制,检察人员往往有畏难情绪、更多倾向于办好案件,而不愿从事检察建议工作。同时,被监督领域专业知识缺乏也导致检察人员难以找准问题所在,对症提出对策建议,一些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察建议的效力尚未明确

 如《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第 2 款规定明确了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也即再审检察建议,然而,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在民事诉讼法里

 面没有相应的规定。正因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出现人民法院不采纳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时,就没有了进一步的措施,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检察建议便变得毫无约束力,不仅使已经出现的判决错误得不到监督,更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威信。

 三、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的对策 (一)转变理念,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丰富检察办案的内容,树立检察建设也是办案的理念,实行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严格办案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严谨适用检察建议,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职能的有序拓展。与此同时,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及文书格式,教育引导干警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努力用好检察建议。

 (二)注重规范,提升建议刚性

 1.以管理促规范。切实强化对检察建议的管理,通过管理促进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一是建立检察建议集中归口管理制度,将检察建议集中归口到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管理,重点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格式、程序、编号、结构规范等进行核查,加强检察建议制作的规范化。二是建立检察建议质量

 评查、评议、评比制度。定期开展检察建议质量评查,总结推广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例;经常性组织开展优秀检察建议评比活动,加强经验交流,推广成功经验。三是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内容,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定期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以质量提刚性。切实强化检察建议质量,通过高质量不断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一是强化检察建议的精准适用。对于办案中的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高检院规定办理;对于纠正诉讼违法类检察建议,应当侧重于带有整体性、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对具体违法问题有其他监督方式的,可综合运用口头纠正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对于督促依法履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办案,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时效。二是强化检察建议文书说理。规范检察建议的格式和行文,按照案件化办理的规范和标准强化检察建议书说理性,确保提出的建议切中要害、有理有据、切实可行、令人信服。三是增强检察建议的及时性。在办案中一经发现某些隐患,应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而不应在案件发生或判决后,时过境迁才去建议,从而失去预防犯罪的意义。

 3.注重监督实效。坚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加强沟通,确保监督实效。一是建立健全检察建议抄送制度。根据相关要求和检察建议类型,定期抄送同级人大相关部门,按要求抄送纪委监察委、党委组织部门,视情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遴选委员会等。二是探索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制度。涉及到公众知情权的,可以在公开媒体、官方网站及“两微一端”等檢察媒体向社会公告;也可以面对面宣告,由检察机关领导、检察官到送达单位进行宣告;还可以采取情况通报会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三是全面推行检察建议跟踪监督制度。承办检察官要紧紧盯住检察建议效果,监督落实情况,对期满未收到检察建议回复结果的,要负责跟踪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

 (三)问题导向,加强类案监督

 注重对同类案件、同类问题综合提出类案检察建议,防止为追求数量而人为拆分。结合司法办案注重对同类案件和问题的调研分析,通过向行业发送有高度、有分析、有数据的检察建议,促进整个行业体系规范,针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共性社会问题,或者针对某一领域频发的某一类犯罪,认真分析社会治理中的漏洞及存在的缺陷,

 查找问题根源,制发有深度、有影响的检察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

 (四)全面协调,促进平衡发展

 结合内设机构改革,配齐配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十大业务”齐头并进,在民事、行政检察中用好用活检察建议,更好实现法律监肾职能的同时,注重与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作用,使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盈。

 (五)补齐短板,提升队伍素质

 切实强化政治素质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绷紧讲政治这根弦,强化政治思维,始终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检察建议工作中。切实强化业务素养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严管厚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在做每一项检察工作时刚直不阿、干净纯洁,廉洁办理每一起检察建议案件。

篇八: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 ?●张胜海 ?LILUNTANSUo ?题及对策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 325802) ?【摘要】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监督信.g.~3g,ft,工作协调配合不够,工作压力~-g- ?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和检察工作业绩的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检察;问题;对策 ?一 ?,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信息获取渠道存在问题,影响各项业务工作的有 ?效开展 ?总结反思近年来的检察工作,不难看出当前制约检察职能 ?发挥的核心问题就是获取检察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手段有 ?限,手中没有足够的信息,线索,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自然也就 ?无从谈起.具体表现在: ?1.自侦案件查办依然是”靠天吃饭”.当前自侦案件线索主 ?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举报.每年举报线索有限,且举报内容

 ?参人了举报人的主观臆断,水分较大,质量较差,成案率不高; ?二是干警日常工作生活中,甚至于饭桌上偶尔发现的线索;三 ?是纪委等外单位移送.三个案源渠道都不够稳定,职务犯罪查 ?办工作比较被动,案件数量容易出现较大波动. ?2.诉讼监督”触角不灵”.诉讼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依赖经 ?办人对案件的仔细审查,察微析疑,从中挖掘监督线索,但受侦 ?查机关办案日益规范化,检察干警工作精力等方面的限制,从 ?这种渠道发现线索的难度越来越大,数量也越来越少.侦查,审 ?判活动都由公安,法院内部掌握,其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 ?察机关无从同步掌握,同步监督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在民行诉 ?讼监督方面,由于法院没有把办结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送达检 ?察院,监督线索的来源只能依靠诉讼当事人的控告申诉,使民 ?行监督工作面临被动. ?3.预防职务犯罪”关口靠后”.当前,卓有成效的职务犯罪 ?预防大多属于事后预防,即单位案发后,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发 ?出检察建议,引起案发单位或有关行业,领域领导的高度重视, ?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亡羊补牢”.而在事前预防方面,由于无 ?法掌握预防单位的相关行政信息和执法动态,缺乏针对性,预 ?防工作的开展也只能笼统地采取开座谈会,上法制课等几种形 ?式,预防效果不理想,甚至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二)工作的协作配合方面存在问题,影响检察工作的实效性 ?通过调研发现,检察院内部部门之间,检察院与外单位之

 ?间,检察系统上下级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协调,难以形成工作 ?合力,影响工作效率和执法效果.具体情况是: ?1.内部缺乏健全工作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协 ?作不够紧密,缺乏长效机制,存在”自扫门前雪”的现象,各部门 ?仅专注于本职工作,缺乏全局意识,对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请 ?求,存在推诿,敷衍的情况.如举报线索管理不完善,反贪等自 ?侦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没有及时报送举报中 t/,,统一录入电 ?脑,另外接受移送线索的职能部门,在办结案件后,没有将办理 ?情况及时反馈. ?2.外单位配合检察工作缺乏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 ?检察工作认识不准确,且没有配合的文件要求和制度规定,在 ?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时一些外单位不能主动积极地予以配合.如 ?一 ?些单位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视不够,检察院组织开展的警 ?示教育,座谈会,法制课等预防活动,一般性的书面通知和文件 ?都难以落实,需要院领导出面进行多次的沟通协商. ?3.上级院民行提抗,建抗案件审查周期过长.基层检察院部 ?分提请抗诉案件,上级检察院审查时间太长,到提起抗少数案 ?件甚至拖了几年时间,引起了申诉人的不满和一些不必要的误 ?会,直接影响办案效果,民行申诉案件案源以及基层检察院执 ?法公信力. ?4.上级院交办的案件对涉检信访和举报,控告没有进行明

 ?确的划分.虽然《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 2 条明确规定控 ?告,举报也是信访事项,但实践中,涉检信访与控告,举报处理 ?的程序和方式有所不同.检察机关对信访案件是以息访罢诉为 ?目标,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如信访 ?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查请求.而控 ?告,举报一般是对犯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揭发,检察机关则通 ?过初步的调查,审核,作出立案,转其他部门处理或者不立案决 ?定,如果控告,举报人对不立案结果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所以,基础院在 ?面对上级交办的没有进行明确定性划分的案件时,在处理程序 ?的选择和处理程度和结果的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工作压力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影响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1.办案压力过大.目前,办案力量不能满足检察工作的需 ?求,”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 ?队伍结构不合理,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局面,即老同志和新 ?干警多,30 多岁的办案骨干少;二是办案力量不稳定,受青年干 ?警参加司法考试,攻读硕士,分娩哺乳等因素影响,一些业务部 ?门的办案压力会不定期地猛增.过高的办案压力,难以确保案 ?件质量,同时也很难有精力再去开展立案监督等工作. ?2.考核压力过大.上级对基层院进行考核,在推动基层检察 ?工作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部分考核规定还需要改 ?进和完善.个别考核规定不够科学,导致基层部分检察工作出

 ?现”本末倒置”的混乱局面,为了考核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弄虚 ?作假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既背离了考核的初衷,也影响了检察 ?工作正常开展.此外,考核内容过于注重短期内的工作结果,不 ?利于一些需要较长周期的基础性工作以及创新工作的开展. ?3.办案缺乏保障.当前,各项司法制度逐步完善,执法规范 ?化要求不断提高,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推进执法 ?办案规范化,抛弃一些传统的不规范的办案手段的同时,新的 ?规范,有效的办案手段在政策,技术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保 ?障,致使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难度越来越大.如受通话清单查 ?询权限上提市移动公司,公安部门加强对人口信息的管理等影 ?响,基层检察院调取个人信息难度加大,而手机监听,定位等高 ?科技侦查手段受技术或权限等因素制约没有真正投入使用,给 ?案件初查造成一定困难. ?三,对策(下转至第 85 页) ?◆ ?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畅通群众信 ?访渠道,对来访群众反映诉求,做到热情,文明接待,不冷漠,不 ?推诿,依法及时办好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 ?的案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 ?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教育党员树立创新意识,始终做到奋发有为,勇创一 ?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

 ?动力,更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的内在动力.所谓创新精神其实 ?就是一种勇于突破已有认识和做法的意识.有了创新精神,才 ?能有创新行为,进而才能获得创新能力.21 世纪是知识经济时 ?代,知识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求创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能否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决定着检察工作的优劣和检察事业的发 ?展.实践充分说明,许多事情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只有敢 ?为人先,争创一流的信念,才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行动和成 ?效.每个党员要有开拓创新,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精神,有不 ?怕困难,自强不息,坚韧不拔的精神,有讲求科学,真抓实干,永 ?不懈怠的精神,有一股不达目标不罢休的闯劲和锐气,永葆共 ?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五)教育党员树立廉政意识,始终做到秉公执法,廉洁从 ?(上接第 83 页)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通过推进”四个建设”来加以 ?解决. ?(一)推进信息执法中心建设 ?尽快建立起一个互联互通的执法(包括司法)信息资源共 ?享的信息系统,由地方党委设立一个专门管理该系统的机构, ?具体操作以及日常管理落实在检察院,人员以及经费等由地方 ?党委统一落实.届时,全县所以的行政执法与司法数据都将联 ?网,包括招投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信息都将进入中心系 ?统,检察机关可以从中心系统中获取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线

 ?索,诉讼监督线索,并可以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研判,预警防 ?范苗头性问题和不规范行为,真正把职务犯罪预防”关口”向前 ?推进. ?(二)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 ?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强化上级院的指挥权,确保检令畅 ?通的同时,建议上级院要加强对基层院业务工作的指导和支 ?持.对基层院碰到的涉检信访案件和控告,举报案件划分处理 ?等疑难问题,要加强指导,明确划分标准,处理程序和处理方 ?式,为基层案件办理提供依据.对基层院提请,建议提请抗诉的 ?案件,要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确保诉讼监督实效. ?在检察院内部部门之间,加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相互衔 ?接,努力构建线索互送,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成果共享的协作 ?共赢工作机制,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控申部门对全院举报,控 ?告,申诉进行扎口管理,及时审查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侦监部门 ?将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实施 ?跟踪监督,并将情况进行反馈;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 ?查活动,审查证据,引导侦查;公诉部门及时移送被害人得不到 ?赔偿的案件线索,由控申部门依法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技术 ?LILUNTANSUO ?检.党和人民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当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力.这些 ?权力用好了,就能更好地建设社会,服务人民;用不好,就有可 ?能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甚至贻害百姓.因此,每个党员必须提

 ?高自觉性,不断提高自律和自控意识,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坚 ?持做到”三慎”:慎初.凡事初为始,要慎重于初.检察机关的党 ?员干部绝不能心存侥幸,存有”下不为例”的观念,要做到慎初, ?抗得住生活中的寂寞,抗得住物质上的清贫,抗得住酒色利诱 ?的诱惑,抗得住不正之风的袭击,抗得住庸俗关系的腐蚀;慎 ?微.对于党员来说,主要是慎小事,慎小节,重点是慎习惯,慎嗜 ?好.习惯和嗜好看似小事,小节,但把握不好,可能祸及终身,小 ?则伤身,大则丧志,重则丧命.所以对每个党员来说,小事,小节 ?并不小,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一个在 ?小事,小节上过不了关的党员干部,也很难在大事,大节上过得 ?硬;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而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能谨慎不苟. ?要培养和锻炼自己的自控能力,坚守三条防线:防微杜渐,拒腐 ?蚀永不沾的思想防线;近钱财而不贪,近酒色而不迷的道德防 ?线;照章办事,不因私废法的法纪防线.■ ?【作者简介】张逸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为其他部门的案件办理提供技术保障等等. ?(三)推进检察工作与党委工作对接机制建设 ?自觉将检察工作纳入党委全局工作之中,积极争取党委的 ?支持,将检察工作的有关要求,融入到党委的各项工作中,借助 ?党委力量推进检察:【作开展.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全县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实现与其他综合治 ?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惩罚,提高全县

 ?各部门,乡镇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促使其落实好 ?各项预防措施.另外,民行检调对接,执法信息中心建设等创新 ?工作已经明确写入了县委,县府有关工作部署文件,为下一步 ?检察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一 ?要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做好”两个结合”,即将思 ?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执法问题,端正执法思想相结合,与解 ?决不同时期队伍建设出现的倾向性苗头问题相结合,有效缓解 ?工学矛盾.二要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加大青年干警的培养力度, ?使其能尽快成为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生力军,并着力培养 ?一 ?批”识大局,懂专业,敢创新,会总结”的复合型人才.三要加 ?强队伍内部监管,进一步完善考勤,执法档案等监管制度,研究 ?制定奖惩机制,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四要进一步完善绩效 ?考核制度,使考核规定日趋科学,真正发挥其调动干警积极性 ?和创造性,提升检察工作效能的作用.五要重视改善干警福利 ?待遇,激发干警工作热情.一 ?[作者简介】张胜海(197r 卜),男,浙江乐清人,硕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研究方向:检察应用理论. ?

篇九: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机关内、外部监督工作 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以来,XX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发生了变化,认真分析一年来两级院内外部监督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现状,针对两者各自优势及存在问题,提出从制度、业务和思维三个层面进行对接,通过有效对接促进双方取长补短,力争形成监督合力。

 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多重改革叠加背景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格局发生了重大调整,逐步从改革前由内设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同体监督,转变为内外部监督分工协作的同时监督。改革以后,纪委监委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责任框架内的嵌入式派驻监督;同时,与纪检组分离后的内设监察部门则在党组的领导下,与政工、机关纪委等部门构建主體责任框架内的

 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本文以 XX 市两级检察机关一年来探索实践为例,通过调研内外监督工作现状,分析改革带来的难点问题,探讨如何通过有效对接促进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内外部监督体系与改革后检察权运行相适应,达到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的双赢目标。

 一、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工作现状 (一)内部监督工作

 机构设置。XX 年 8 月派驻机构改革完成后,XX 两级院原纪检监察部门分离为监察部门和纪委监委派驻组。XX 年上半年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后,监察部门又有较大调整,全市 10 家基层院监察部门仅有 1 家目前仍作为单独部门存在,其余均完成了划转合并,其中 4 家划转至政治工作部,5 家划转至综合业务部。市级院层面监察部门仍单独存在,且与本院巡察办、机关纪委在人员、业务等方面进行深度融合。

 职能情况。《监察法》虽然已经出台并生效,但《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目前仍然有效。因此,市院监察处工作职能并未改变,承担职责包括:协助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检务督察及执法办案活动监督,受理、处置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

 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等。基层院监察室相关职能由划转部门承担。

 人员配备。派驻机构改革后,原两级院纪检监察部门 27名政法编干警中有 13 名转到派驻纪检监察组,未转人员中有 7 名接近退休年龄。基层院原监察室人员均转岗至政治工作部或综合业务部,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也进行了调整,不再由纪检组长担任。

 (二)派驻监督工作

 机构设置。派驻组改变了改革前名义上的派驻[5],代表派出纪委监委实施监督,对其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与检察机关成为实质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目前两级院派驻组还存在单一派驻和综合派驻两种类型,XX 市院为单独派驻,基层院完成派驻机构改革的 9 家院中,有 5 家为单独派驻,4 家为综合派驻。

 职能情况。改革后,派驻组不再承担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日常工作,负责对驻在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分支机构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重点为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以上干部。随着《监察法》颁布实施,派驻组将进一步增加监察职能,运用其纪委监委

 “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履行对检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掌握政治生态情况。

 人员配备。两级院派驻组中有部分原地划转至原单位派驻组,工作仍驻在原单位。也有部分转至综合派驻组,另驻他处对多家单位开展监督。划转人员编制目前均属于派出纪委监委,但过渡期工资待遇以及各类工作保障仍由驻在单位落实。

 二、改革背景下所面临困难 (一)内部监督方面

 监察部门长期承担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违纪案件线索查办工作,具有较为完备的制度与相对成熟的机制,与被监督部门、对象沟通协调顺畅,能够深入对司法办案活动等检察核心权力运行开展监督。但仍面临以下困难:

 1.监督力量不足。员额制改革中,纪检监察队伍一部分人员回归业务部门,成为员额检察官;派驻机构改革中,监察部门大部分人员力量转至派驻组;近期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中,监察职能合并划转后人员再次经历调整。三轮改革过后,监察队伍受到较大冲击,一大批业务能力强、监察经验丰富的同志离开,导致监督能力下降。

 2.机构面临进一步改革。改变行政监察无法覆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现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在此目标指引下,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变更为检务督察部门,以督察为抓手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追究责任,将是大势所趋。虽然路径已逐步明晰,但改革仍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工作变动和思想波动。

 3.监督职能分散。如果说基层院大部制改革促使我们对内部监督应向哪个方向倾斜展开思考的话,市级院层面内部监督职能重新界定和划分则更为复杂。以 XX 市院为例,目前协助党组履行部分内部监督职责的部门包括监察处、机关纪委和巡察办,而负责业务办案监督的部门有案件监督管理处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上述部门职能既有所区别,又有交叉重合之处,客观上形成了涉及部门多、内容广、情况杂,职能分散的局面。

 (二)派驻监督方面

 作为“哨兵”和“探头”,派驻组能将监督关口前移,把执纪监督工作嵌入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单独派驻情况下,派驻组组长是院党组成员,能够把派出机关的工作安排、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意见、措施和办法及时与驻在院沟通,

 最大限度争取驻在院党组的支持。面对全新环境与要求,派驻组工作目前也存在如下问题:

 1.监督制度不完善。由于经历从无到有的改革,派驻工作面临大量制度层面的空白。除执纪监督属于传统职能、有较为系统的流程规定外,派驻组在如何开展监察调查、处置工作和组内日常工作开展方面仅有较为宏观的制度安排,缺乏统一且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

 2.监督手段较单一。纪检派驻改革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督体系为目标,但在时间精力、人员力量均为有限的情况下,尤其对于派驻多家单位的综合派驻组而言,“全覆盖”往往导致陷于各类参会监督以及事务性工作,监督的嵌入方式不多、程度不够,掌握具体情况不多、不深、不细,浮于表面。

 3.远离检察核心业务。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办案廉政风险点逐步变化,一线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潜在风险加大。然而,部分派驻人员、特别是部分综合派驻人员,由于并非检察机关原纪检监察部门转入,对检察权运行规律较为陌生,加之内外部监督分离后的沟通衔接机制仍待完善,导致目前派驻组对司法办案活动中不规范不廉洁情况的监督难以深入。

 此外,在新旧制度交替期,内、外部监督在联系对接上也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如两者分别由各自上级单位授权,工作存在诸多竞合之处,容易造成越位、缺位甚至错位的情况,作为两个独立体系,内、外部监督相互信息沟通桥梁尚未搭建完成,各层面的信息互通仍不充分,凡此种种,皆有可能导致两者在日常监督上各自为政,问题处置时缺乏沟通、互助,监督合力不足。

 三、内外监督对接机制初步构想 针对内外监督现状特点及改革所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制度、业务、思维三个层面进行对接,将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力争形成监督合力。

 (一)制度 對 接

 1.日常监督制度。开展防控预警制度对接,合作建立常态化提醒教育制度,形成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廉政风险排查及防控成果运用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司法办案监督制度对接,在开展内部监督基础上,对需要提请派驻监督的各类情形、报备程序、监督方式和问题反馈渠道进行制度化明确。完善巡察制度对接,针对检察系统内巡察的特殊性,建立派

 驻人员参与巡察和巡察发现问题移送机制,确保政治巡察定位,促进问题发现和解决。

 2.执纪调查制度。以制度明确内部监督与派驻监督的执纪调查管辖范围,建立管辖协商和上报制度。对业务外信访件、不规范司法问题、违反党纪问题线索、违反检纪问题线索、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形进行分类,建立监察、机关纪委、巡察、政工部门与派驻组之间对各自发现问题的移交制度,统一信访举报登记规范。针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以及转立案进行审查调查的情况,在开展谈话、查询信息、调取证据、维护安全等方面建立内外协作制度。

 3.问责处置制度。健全问责处置前沟通协商制度,使处分处理符合检察系统内部以及纪委监委两方面要求。对于检察院自办案件,经联合审理后,对于违反党纪案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组处分权限由党组讨论决定处分,对于违反检纪问题,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由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分。对于派驻组审查调查的案件,依据其权限作出处分。健全处置督促机制,确保检察院严格按照处分处置情况组织实施。

 (二)业务对接

 1.确定对接“扎口”部门。目前,我市两级院负责与派驻组对接的部门受历史影响较大,尚无统一做法。随着市院机构改革逐步推进,政治部可能取代原纪检组,牵头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因此,笔者建议可以由两级院政治部门承担监督对接职责,考虑到市院政治部是思想政治工作统领机构,其职能由下设工作部门具体承担,而监察处在今后工作中可能会与机关纪委、巡察办进一步融合,故市院层面可由监察处负责该项具体工作。

 2.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内部监督将所掌握的被监督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等各方面情况向派驻监督进行报备,确保待监督事项均在派驻监督视野范围内。派驻监督应加强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安排、重要会议内容等上级精神的传达,及时沟通反馈对驻在单位的信访举报及问题处置情况。探索将“司法办案活动纪检监察监督平台”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信息化手段与纪委监委“智慧监督”平台手段相联合,加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责记实平台”信息比对,并协力通过信息化手段做好廉政档案信息完善。

 3.全面对接“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运用应以内部监督为主,在此前提下,两者结合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单位或个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工协作开展警示教育、谈话提醒,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第二、第三种形态(尤

 其是第三种形态)的运用应侧重外部监督,监察处应协助派驻组,共同推进党纪政务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匹配,确保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对涉及第四种形态的,由派驻组转送纪委监委进行处置,内、外部监督共同做好协助配合,并推进处罚决定的落实。

 (三)思维对接

 1.确立共同目标。将内部监督和派驻监督两者的思维汇聚到同一个目标上,即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上来。双方共同聚焦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盯住检察机关重要部门、核心岗位、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盯住各自监督范围内的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普通检察干警,加强监督检查和问题反馈,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实现监督层面共赢,推进检察机关政治生态向上向善,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

 2.争取优势互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和理性共识,而派驻工作则带有明显政治思维和执纪方法。要通过对接形成优势互补:派驻监督应努力加强程序和证据意识,注重对法律原则的把握,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思维运用到调查、处置全过程。内部监督则应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管住

 大多数”,以零容忍态度抓纪律执行,坚持“标本兼治”,实现检察机关与检察队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3.形成监督合力。党组书记、党组其他成员与派驻组组长分别牵头推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框架内的监督,形成领导层面监督合力;政工、监察部门作为对接“扎口”部门,与派驻组共同形成分工合作的部门监督合力;全院各部门可以选择党性修养、业务能力均强的干警作为兼职纪检监察员参与外部监督,派驻组也可派员兼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院巡察组,进行深层次嵌入式监督,最终形成人员与思维的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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