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2-08-31 11: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9篇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为了规范财政支农专项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金)的管理行为,提高支农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规范范性、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9篇

篇一: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农专 项 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 金金)的管理行为,提高支 农 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规 范 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 算法》、财政部《关于进 一 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 理 理的意见》、《磐安县人 民 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磐 安 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财 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权限的 操 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 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本办法所指的支农资金是 指 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 付 付、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的 的,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 具 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 的 的各类财政性支农扶持资 金 金。主要包括水利建设、 农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 、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 、林业生态保护、农业科 技 技发展、产业化扶持、农 民 民培训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

 。主要涉及县农办(扶贫 办 办)、农业、林业、水利 、 、科技局、农发办等职能 部 部门。

 第三条 支农资 金 金管理是指对支农专项资 金 金设立、分配、拨付、使 用 用、监督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支农资金管理 的 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 效 效率,分类指导、突出重 点 点。

 第二章 支农资金 设 设立

 第五条 根据上级 有 有关部门支农项目立项指 南 南,申报争取的由上级财 政 政转移支付的各类支农专 项 项资金。

 第六条 本级 财 财政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和 重 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 导 导向目录分类设立财政支 农 农专项资金。

 (一)根 据 据中央、省、市、压滤机 滤 滤布厂家县关于"三农" 工 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全 县 县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 定 定全县农业农村发展重点 领 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 目 目录。

 (二)由农口主 管 管部门分别提出重点领域 、 、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草 草案,财政支农资金整合 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后 后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 审 审定,形成统一意见后报 县 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 三 三章 支农资金整合 第 八 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 的 的项目立项指南,结合县 本 本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扶 扶持导向目录,确定年度 支 支农项目实施规划;县财 政 政根据支农项目实施规划 , ,建立财政涉农项目库, 各 各农口部门向上申报的项 目 目原则上在财政涉农项目 库 库中提取,有利于以项目 为 为切入点的财政资金整合 。

 。

 第九条 严格按照" 渠 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 势 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 合 合力"的原则,对年度实 施 施的支农项目财政扶持资 金 金用途和对象基本相同的 专 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改变 分 分散使用的状况,促进支 农 农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对 单 单个支农项目的扶持原则 上 上控制在该项目投资总额 的 的 70%内,避免对单个 支 支农项目的多头包装、重 复 复扶持,扩大涉农企业和 涉 涉农项目的受益范围,增 强 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 门 门转移支付安排的无法整 合 合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 其 其指定的用途和范围,结 合 合项目实施情况,由县主 管 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财 政 政部门审核,财政支农资 金 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或政 府 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审定 后 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 门 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十二条 上级财政部门 安 安排的可以整合的专项资 金 金,应与县财政预算安排 的 的支农资金整合使用,用 于 于兑现县委、县政府出台 的 的有关支农惠农项目的政 策 策性补助。已列入支农项 目 目扶持导向目录的政策性 补 补助经费,由项目主管部 门 门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 的 的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 结 结合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 提 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部 门 门审核,财政支农资金整 合合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 管 管领导牵头协调审定后, 由 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 书 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 十 十三条 未列入支农项目 扶 扶持导向目录的非政策性 单 单项补助经费,需在县财 政 政年初预算已安排的支农 专 专项资金中

 列支的,由主 管 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 政 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要 求 求,结合项目实施和验收 情 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县 政 政府审批,补助金额在 1 0 0 万元(含 10 万元)以 下 下的,由分管县长审批; 补 补助金额在 10 万元(不 含 含 10 万元)以上的,由 县 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 未 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 目 目录以及其他临时急需安 排 排的支农补助资金,需县 财 财政追加经费的,由各单 位 位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请 示 示,经县长批阅后,由财 政 政部门根据县长的批示精 神 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 政 政府审批。补助金额在 1 0 0 万元(含 10 万元)以 下 下的,由县长审批;补助 金 金额在10 万元(不含 1 0 0 万元)以上的,由县长 办 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 五 五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 十 十五条 支农资金实行财 政 政专户管理,并根据资金 性 性质实行分类拨付制度。

  (一)扶贫资金报帐制 。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 报 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和各 乡 乡镇均设立财政扶贫资金 专 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 闭 闭运行。财政扶贫项目经 验 验收合格后,扶贫项目实 施施单位应填写《财政扶贫 资 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 有 有效的原始凭证(支付清 单 单或正式发票等),经县 扶 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后 报 报账。报账的资金从县财 政 政扶贫专户划拨到相关乡 镇 镇政府扶贫专户或扶贫项 目 目实施单位账户。除尘滤 布 布对已报账

 的原始凭证, 财 财政部门在加盖"已报账 " "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 位 位存档。

 (二)财政直 接 接支付制。支农项目验收 后 后,由主管部门和县财政 局 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 ,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提 出出书面用款申请,报送县 财 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 据 据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或 报 报告处理单等有效依据审 定 定后,由国库集中拨付到 相 相关单位和部门;单个补 助 助资金在 10 万元(含 1 0 0 万元)以上的支农项目 , ,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补 助 助文件、县财政结算项目 审 审核意见书以及实施单位 的 的书面用款申请,直接将 补 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建 单 单位;粮食直补、种粮农 资 资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 等 等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实 行 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 由 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的程 序 序和标准,将资金直接拨 付 付到补贴对象。

 (三)

 财 财政授权支付制。未列入 支 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以 及 及其他临时急需安排的单 项 项支农补助项目,由县财 政 政局根据相关的拨款依据 , ,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 ( (镇)财政组,由乡镇财 政 政按照县财政的授权将款 项 项直接拨付至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 完 完成一定量的施工任务后 , ,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预 拨 拨付申请,主管部门根据 项 项目进度确定预付工程款 数 数额,经财政局审批后, 预 预拨部分项目资金。预拨 资 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 补 补助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七条 支农资金拨付 严 严格按规定实行转帐结算 , ,不

 得直接用现金拨付。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做 好 好支农资金的筹集,加强 支 支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各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 导 导,督促抓好支农项目的 落 落实和实施;项目实施单 位 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 度 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支 农 农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 、专人管理,加强项目成 本 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 规 规范和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度 , ,对由财政支农资金扶持 的 的项目,要充分利用相关 媒 媒体或乡(镇)、村公共 场 场所和公开栏,对项目立 项 项、实施进度、自筹配套 、 、资金补助、使用管理等 情 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 公 公众的监督,提高支农项 目 目管理和支农资金使用的 透 透明度。

 第二十条 任 何 何单位和部门不准以任何 借 借口滞拨支农专项资金, 严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支 农 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 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 规 规定使用资金,确保支农 资 资金的专款专用。开展对 支 支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 评 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资 金 金分配挂钩的导向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审 计 计、财政、农业等职能部 门 门要加强对支农专项资金 的 的审计、检查。对骗取、 套 套取、挪用、贪污支农资 金 金的,扣回财政拨付的扶 持 持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 追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 成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追 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 释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 法 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篇二: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和《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赋予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自主权,提高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三条 2021-2023 年,在 31 个国家级脱贫县和 4 个列入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自治区级脱贫旗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其他自治区级脱贫县可自主确定是否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工作。2024-2025 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到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第二章

 资金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中央资金 16 大项(见附件 1),自治区资金 12 大项(见附件 2)以及盟市、旗县确定的本级纳入整合范围资金。

 第五条 31 个国家级脱贫县可整合各级财政资金。26 个自治区级脱贫县整合资金范围限制在自治区和盟市、旗县确定的对应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各盟市、旗县参照中央、自治区整合资金范围,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涉牧资金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八条 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发

 展,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九条 脱贫旗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自治区、盟市、旗县整合资金可用于购买防贫保)。

 第四章

 整合措施

 第十条 脱贫旗县人民政府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旗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赋予资金整合旗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对各有关部门下达的统筹整合范围内资金,资金整合旗县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旗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旗县,按照法

 定时限拨付。其中,纳入直达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各级财政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旗县倾斜,确保当年安排给脱贫旗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旗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脱贫旗县财政部门参照上年度纳入整合范围资金总规模和中央、自治区提前下达的资金金额,提供本年度应纳入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的来源;按照“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区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乡村振兴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根据整合资金来源提出任务需求、资金整合清单和项目清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实施方案,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实施方案中须明确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和数量、主要目标任务、实施重点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牵头实施部门、完成时限要求和资金监管措施等。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旗县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召集相关行业部门研究并由旗县政府批复确定。方案确定后由盟市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上报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向中央相关部门报备。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脱贫旗县修订完善本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办法并以旗县政府文件印发。整合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使用、管理、监管全过程,做到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性。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建立整合资金管理台账,如实反映资金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完成每季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进度报表报送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对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旗县资金整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指导。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对应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解释,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交流会议,解决盟市、旗县在资金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盟市对资金整合工作负主要责任,做好上下衔接、资金下达、方案审核、监督考核等工作。脱贫旗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协调资金和项目安排,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确保资

 金整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脱贫旗县要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在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及时公告公示涉农涉牧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管理制度、工作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脱贫旗县对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对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资金偿还债务、垫资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脱贫攻坚期内出台的整合资金文件相关规定,同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篇三: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监督 CAIZHENGJIANDU 2016 4财政监督基层行华容区四大家班子成员集中学习涉农资金监管有关文件精神“ 五个四”严管财政涉农资金—— —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涉农资金管理工作侧记隆冬时节,走进华容乡村,农家乐里游客人来人往, 观光区里笑声阵阵,蔬菜大棚里采摘正忙,花卉园里飘出芬芳……这些各式各样的产业园汇成了绿色的海洋。

 近年来,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区政府主动领会农村改革的新政策、新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持续推进的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管出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一举多赢的新局面,走出了一条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新路子。“四个结合”明晰监管思路实行以区为主与争取上级支持相结合。

 对上级财政和涉农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与资金指标,做到不改变资金渠道、不改变资金用途,一“针”对“一线”,层层签订涉农资金使用责任状。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为确保涉农资金有效整合,该区把投向相近、目标一致、不同渠道的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归并,以责任管规划,规划带项目,以项目带资金,打造多层次的监管平台。

 对所有进入整合范围的项目,均实行了项目公示制、 项目法人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和项目建设监理制。实行财政牵头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在财政部门设立涉农项目总库和涉农资金整合专户,把上级下达的涉农资金全部划入涉农资金专户,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实行行政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区、乡镇聘请廉政监督员和“两代表一委员”参与其中, 各村成立涉农项目资金监事会,形成“立体”监管机制。“四个字”强化监管方式“给涉农资金上把‘锁’,就是给每位党员干部打开一扇廉政之门;涉农资金是农民的命、农业的根、农村的本,只有身清手洁,你才能有机会在这个岗位上干下去、站起来……”。

 在华容区财政局举办的 “我与涉农资金监管讲廉政”的演讲比赛上,局长卢国新一语道出了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如何做好涉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华容区财政局从“严”、“管”、“查”、“开”四字上花功夫下狠劲, 确保各项涉农资金工作到位。严格发放程序。

 逐步规范涉农资金拨付行为,完善资金拨付流程,加强资● 本刊通讯员 陈庆跃 胡昌雄 廖小牛51

 C AIZHENGJIANDU财政监督 CAIZHENGJIANDU 2016 4财政监督基层行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涉农资金及时、足额、规范、高效拨付。抓好项目监管。

 每个涉农资金项目监管任务下达后,要求涉农资金监管信息员根据下达资金量,及时与相应部门核实实际发放资金情况,对于资金不吻合的项目,第一时间与区财政局进行核准。

 同时,监管信息员对每个项目的启动时间、计划完成时间、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完成进度等到涉农部门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每个项目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

 全面做到下达一个项目、核准一个项目、上报一项数据,确保涉农资金监管工作得到高标准、高效率开展。强化检查整改。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涉农资金检查组,制定了《全区涉农资金检查工作方案》, 对全区 5 个乡镇开展涉农资金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华容区涉农资金自查自纠工程类项目检查表》、《华容区涉农资金检查走访农户调查表》等表格,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追究相应责任人。推进信息公开。

 将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涉农资金发放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全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为确保涉农资金监管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我区以‘五字’法为主要内容,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简报等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广泛宣传,还采取腰鼓表演、演讲比赛、有奖征文等措施,让涉农资金监管的政策内容、程序、步骤等进千家入万户,营造出涉农资金宣传形式丰富多彩、全程监督不打折扣的良好氛围。

 ”华容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大平台”创新监管模式为了使涉农资金监管与项目实现“无缝”对接,华容区着力推出“四大平台”。

 一是围绕美丽乡村建设,推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定村湾使用平台。

 近年来,全区先后启动了石竹社区、横山社区、大雄村、武圣村、粑铺社区、刘花村等 6 个新农村示范小区建设,整合资金 200 多万元,使项目资金到村到湾。

 二是围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推出涉农项目资金定产业平台。

 以菁禾有机蔬菜和铁皮石斛等基地为依托,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着力打造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培育生产、加工、销售等完整产业链。

 同时,建立一个产业一本账目一个监管小组的制度,使涉农资金在产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是围绕沼气建设生态居住区,推出区域板块项目资金定农户平台。

 整合财政涉农和社会资金 600 万元,着力发展沼气建设项目与生态旅游相配套的农家乐。

 百席村村民夏敬明在涉农资金的扶持下,投资 200 多万元建成大型沼气池,运用沼气能源办起了农家乐。

 四是围绕培育新型农民,打造农民培训项目资金定人员平台。

 整合“阳光计划”和“雨露工程”等农民培训项目资金 100 余万元,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资源,着力加大农民培训力度,先后培训农民 200多人次。

 每次培训有登记、有签到、有档案,促使了农民素质和致富能力不断提高。“四轮驱动”强化监管保障区里成立了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从财政、发改、审计、农业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资金整合办公室,负责全区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规划编审、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实行县级领导包联和部门包抓制度,把整合项目进展情况与包抓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任用挂钩,通过奖优罚劣,形成了整合工作的良好氛围。

 坚持“多予少取”原则,采取财政贴息、税收优惠、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 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向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拉动涉农资金投入不断增长。

 健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制度,做到科学评审项目、择优扶持项目、精心实施项目。

 健全资金报账制度,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推行公告公示制、专家评审制,完善贯穿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责任,确保涉农资金高效运行。“四个促进”凸显监管效应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全区建成以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粑铺铁皮石斛药材观赏区、石竹有机采摘区等三大板块。

 段店旅游台湾杏福集团 8000 亩林果、休闲、观光、旅游区已初具规模。促进了精准扶贫工作。

 全区 7 个省级重点贫困村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试点,目前正在 71 个村进行全面推广。

 段店镇中湾村建起了有机莲藕、药用牡丹、丹参等基地600 多亩;华容镇刘花村开发有机地 400 亩。促进了村容村貌改观。

 全区整合涉农资金建垃圾池 100多个、垃圾房 600 多个、维修塘堰 400 多口、修建村湾道路 4万多米,共建文化广场 170 多个,使村民生产、生活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促进了乡风民风明显好转。

 通过公开公正管理涉农资金, 群众看到了政府作风在转变, 从而也使民风更加纯朴,全区 71 个行政村把涉农资金公开监管写进了村规民约。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菲)52

篇四: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农农函〔 2019 〕6 54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19 年 11 月 27 日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汕市办知〔2019〕94 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乡振组〔2019〕8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根据《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及考核管理方案》精神,由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汕头市财政局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单,下达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区县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责任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本规定所称实施主

 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第二章 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 建设目标。围绕“一个园区一个产业”,按照“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实现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合理,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 4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所在区(县)平均水平 12%以上;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方面。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做强富民兴村特色产业。

  (二)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方面。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支持农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农村科技特派员为现代农业产业园服务,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现代设施装备配套加速应用的集成区。

  (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与乡村休闲旅游及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打造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休闲旅游价值、文化价值。

  (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方面。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与小农户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

 习、创客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返乡进入产业园创业创新,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孵化区。

  (五)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核心方面。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六)建设乡村振兴的样板方面。围绕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重塑新型城乡关系,率先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五条 按照每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 1000 万元的标准,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扶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产业园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由实施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各有关实施主体研究、对照市印发的工作方案、建设指引、绩效评价办法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提出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每个实施主体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 50%,按程序报区(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必须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60 个自然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实施主体按照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但不限于六个方面所列的具体事项: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等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 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时间限定在 3 周年以内,贷款贴息合同生效视为资金已使用。

  鼓励地方政府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入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除贷款贴息项外)与撬动地方统筹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比例达到 1:1 以上。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须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前 6 个月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率不得低于 30%,前 12 个月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率不得低于 60%,第 24 个月底前全部使用完毕。各实施主体每月底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牵头实施主体,牵

 头实施主体负责汇总,并于下一个月开始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主体等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优先安排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农业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被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3 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汕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篇五: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体制管理型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要求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 号) 精神,我们修订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 年 9 月 14 日

 附件: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

 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补助标准按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3 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

 (三)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 预算 下达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渔船数量、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和省定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

 ——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

 —— 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为约束性任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本轮奖补政策到期后,资金测算补助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新一轮政策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补助标准 ——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约束性任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非整县推进项目按照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规模养殖场设计存栏量等。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政策倾斜因素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指导性任务:

 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根据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8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定额补助金额+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非整县推进项目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系数×20%)+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资金规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占比×80%+绩效系数×20%)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 20 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 30 日内下达当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

 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全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 5 月 31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贫困县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

 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为 36个国定贫困县。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驻各市财监处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省财政厅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 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此前印发的《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农〔2017〕114 号)同时废止。

篇六: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2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及保护性耕作、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3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以及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4 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 832 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省脱贫人口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 30 日内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5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

  6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安排给 832 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 11 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 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

  7 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8 ——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

 约束性任务: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对每个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县实施定额补助;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根据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任务面积测算;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根据任务面积、补助标准以及承担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等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特定试点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定的试点任务。

 指导性任务:包括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宜深松农作物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承担耕地深松任务面积等。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保护性耕作试点面积×试点补助标准+轮作面积×补助标准+休耕面积×补助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耕地资源保护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为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 =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9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出。为约束性任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 =禁牧面积×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补助标准

 ——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

 约束性任务: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任务因素(3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数、重点难点地区等。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根据推广应用面积测算。特定试点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定的试点任务。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任务因素×30%)+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面积×补助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

  注:除对农牧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篇七: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节:

 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管理 农业股 姜玉辉

 一、

 我省财政支农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财政支农” 概念的变迁 狭义的概念:

 各级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资金。

 从1952 年至上个世纪末一直延续下来。

 广义的概念:

 进入新世纪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和财政实力不断增强, “财政支农”的概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政支农” 广义的概念 首先, 外延不断扩展。

 “财政支农”由过去单纯的支持农业生产为主, 逐步向全面支持“农业、 农村和农民”转变。

 其次, 内涵不断丰富。

 “财政支农”由过去单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主, 逐步向更多的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转变。

 第三, 机制不断创新。

 “财政支农”由过去以支持基层政府和部门搞项目建设为主, 逐步向更多地采取“免税、 减费、补贴、 奖励”等多种直接扶持农民的方式和措施转变。

 第四, 范围不断扩大。

 “财政支农”由过去以财政农业系统和各级农口部门负责为主, 逐步拓展到目前财政部门内部各个业务处室(科室)

 和所有的政府部门, 形成各级各部门

 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产生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 是我们国家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治国方略和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转变。

 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指导思想、 理论创新、 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七个基本、 七个体现:

 1、 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 体现了中央在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取向上的重大调整。

 2、 做出了我国总体上已到“以工促农、 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 体现了中央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和规律的新认识。

 3、 提出了“重中之重”的基本要求, 体现了中央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4、 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 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 体现了中央对新时期工农关系, 城乡关系的科学把握。

 5、 规划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 体现了中央对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

 6、 确定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纲领, 体现了中央对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坚强决心。

 7、 谋划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 体现了中央对新时期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指导思想。

 八个“1 号文件”

 中央 8 个“1 号文件”主体分别是:

 2004 年-增加农民收入;

 2005 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006 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7 年-发展现代农业;

 2008 年-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2009 年-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2010 年-统筹城乡发展, 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2011 年-加大水利改革发展。

 “三农” 投入与财政支农资金 近几年来, 各级财政的支农力度正在逐步加大, 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正在逐步建立, “以城带乡、 以工促农”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国家与农民之间传统的利益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变化,“让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照耀农村、滋润农民、支持农业”已成为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这一时期, 是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支农投入最多、 增幅最大、 增速最快的时期。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十一五” 期间中央、 省级财政安排支农资金情况及中央、 省安排我市的财政支农资金。

 (二)

 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情况 1、“十一五” 中央财政安排支农资金情况

  “十一五” 中央财政安排我省支农资金总计为 255.8 亿元, 较“十五” 期间增长 123.6%。

 2、“十一五” 省级财政安排支农资金情况

 “十一五” 省级财政安排支农资金总计为 102 亿元,较“十五” 期间增长 251.2%。

 3、“十一五” 中央、 省级财政安排我市支农资金情况 “十一五”中央、省级财政安排我市支农资金总计为 4.26亿元, 较“十五” 期间增长 80.12%。

 (三)

 财政支农资金的分类 “六用九提高” 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总要求, 即:

 六用:

 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 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 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 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 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

 九提高:

 提高农业机械化、 水利化、 科技化水平, 提高土地产出率、 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 提高农业素质、 效益和竞争力。

 1、 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化为重点, 努力用现代设施装备农业。

 一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农业水利化水平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骨干河道治理、 平原水库和河道建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

 二是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 提高土地产出能力。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省持续时间最长、 规模最大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三是推进农业机械化, 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机购置补贴和现代农业机械化提升计划等专项资金。

 2、 以支持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为重点, 努力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

 中央、 省级财政主要设立以下几项专项资金, 即:

 一是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重点加强以省农科院为龙头的省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是农业良种化工程。

 主要是加大农业良种公关和资源创新的力度, 促进农业新品种升级换代。

 三是农业重大应用技术研究。

 重点支持技术示范推广、农业增产增效、 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的农业重大应用技术研发, 力争尽快突破制约我省农业发展的关键“瓶颈”。

 四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主要对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的科技成果, 进行区域试验和示范、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实验, 尽快形成组装配套技术, 向农业生产转化和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

 五是农业科技推广。

 主要以县乡农技推广单位为推广主体, 鼓励省市农业科研、 教学和推广机构积极参与, 对农业

 种养大户、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科技示范、 培训和指导,引导农民转变观念, 采用成熟适用的农业新品种、 新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普及。

 3、 以支持培植优势产业和提高农产品质量为重点, 努力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

 (1)

 稳定发展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

 —小麦良种补贴、 玉米良种补贴、 大豆良种补贴、 水稻良种补贴。

 (2)

 扩大农业优势产业规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外向型农业、 生猪和奶业发展资金。

 (3)

 提高优势农产品质量。

 —“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计划”-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金。

 (4)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 防汛经费、 人工影响天气、 森林防火。

 4、 以支持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 努力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

 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资金和大规模养殖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围绕“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和“千万吨奶、 五千万头猪工程”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

 —主要对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专业协会、 行业协会、 农村用水协会给予支持。

 5、 以支持农业科技和创业技能培训为重点, 努力依靠现代新型农民发展农业。

 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主要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 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确保转的出、 留得下、 能致富。

 二是农民科技培训。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示范工程; 省财政主要支持以农业种养大户为主的农民辅导员, 开展以农业新品种、 新技术为主的科技培训和指导, 提高农民运用先进农业科技发展现代农业能力。

 三是农民创业培训。

 —主要是选拔有一定产业、 文化和经济基础的种养大户、 村组干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或外出打工返乡人员, 开展以农产品加工、 营销和现代经营管理知识为主的创业技能培训, 努力培育更多的农民企业家和创业明星。

 6、 以支持节约型、 生态型农业为重点, 努力用现代发展理念指导农业 一是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 循环经济型农业。—农村沼气、 测土配方施肥、 耕地力保护和秸秆气固化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

 二是加强农业生态综合治理。

 —水土保持、 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三是积极发展林业。

 —绿化造林、 退耕还林、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专项资金。

 四是保护渔业资源。

 —农村水产补助、 “渔业资源修复

 行动计划”。

 7、 以支持老、 少、 边、 贫地区农业经济发展为重点,努力用财政杠杆推动落后群体致富。

 一是支援不发达地区。

 —农村扶贫专项资金。

 二是促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提高农民增收后劲。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是支持边境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兴边富民发展专项资金。

 四是支持革命老区经济发展。

 —老区发展专项资金。

 二、 农业财政资金管理 (一)

 在预算执行上 建立了“基础工作前移+因素法分配+资金直拨到县+县级报账提款” 的预算执行新模式 ——基础工作前移, 即通过细化部门预算, 将原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定的支持对象、 扶持范围、 使用重点和分配原则等关键问题, 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研究, 并对长期执行、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在年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奠定良好基础。

 ——因素分配法, 即对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 预先制定并公布资金分配的公式、 系数和依据, 在省级预算批复后,立即按照公式法、 因素法切块下达, 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由市县负责统筹安排, 落实具体项目; 对季节性、 时限性强

 的资金, 按照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原则, 及时分配、 及时拨付, 必要时采取预拨的办法, 确保不误农时的应急所需。

 ——专户直拨到县, 即将直接明确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 取消了中间环节, 加快了资金拨付进度,有利于财政资金早拨付、 早到位、 早发挥效益。

 ——县级报账提款, 即在国库集中支付流程中, 增设财政支农报账审核岗位; 对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 根据工程进度或项目验收报告实行县级报账提款, 切实提高了支农资金的到位率、 支付率和使用效率。

 (二)

 在资金监管上 为确保支农资金专款专用和发挥效益, 我们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资金监管, 实施绩效考评,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基本实现了:

 制度全覆盖, 监管全过程, 考核精细化。

 制度全覆盖:

 按照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始终坚持 “靠制度管人、 按制度管事、 用制度管钱”,实行一项资金一个办法, 所有的资金全部公开下发申报指南或实施意见, 切实做到客观公正、 公开透明, 分配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 公式法, 努力减少资金分配中的自己裁量权。近几年来, 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 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为财政支农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监管全过程:

 建立并实施了同步监督制度, 切实加强资

 金使用事前、 事中、 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特别是对关系重点事业发展、 涉及农民切实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 容易除险漏洞的项目和环节, 充分借助外部力量加强监管。

 如财政扶贫资金, 我们实行专户存储, 按项目进度情况拨款, 建立了报账制。

 —在项目立项环节, 坚持每个专项发布立项指南, 规范申报程序和要求;

 —在资金分配环节, 全面推行专家评估论证、 社会公告公示等制度,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民主化和透明度;

 —在检查验收环节, 充分发挥财政监督、 审计等部门和单位作用, 加强监督检查、 跟踪问效和竣工验收, 确保支农资金专款专用, 切实发挥使用效益。

 考核精细化:

 积极引入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 坚持“统一规划、 稳步推进、 先易后难、 分步实施”的原则, 选择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 研究制定了绩效评价办法, 设立科学、 合理、 规范、 操作性强的考评程序和量化指标体系, 对项目进展情况、 目 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了全面考评, 并把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效益高、 管理好的地方。

 (三)

 在资金分配和拨付上 

  1、 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主要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

 因素法、 公式法分配资金。

 —农机购置

 补贴、 农作物良种补贴、 畜禽良种补贴、、 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 森林防火、 农民创业培训、 农民科技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测土配方施肥、 造林绿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资金。

  第二种方式:

 实行计划管理、 按计划分配资金。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骨干河道治理、 平原水库和河道建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防汛支持经费、 农村扶贫等资金。

 第三种方式:

 实行项目申报、 专家评审的办法分配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农业良种工程、 农业重大应用技术研究、 农业科技推广、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农机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资金。

 2、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拨付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实行“一卡 (折)

 通”发放。

 —农作物良种补贴等。

 第二种方式是省级统一政府采购, 由供应商直接将物资或设备供应给农民, 省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或委托县财政支付给供应商。

 —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中的疫苗经费、 农机购置补贴、 农民创业培训等专项资金。

 第三种方式是对项目建设资金, 由县里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统一采购物资免费发...

篇八: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和市级预算安排用于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统筹整合、切块为主、市级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切块资金和市级集中资金组成。区县(自治县)切块资金将根据功能定位、产业规模及效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审批、执行、管理,采取市级备案制;市级集中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产业链建设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级审批和管理,区县(自治县)负责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政府确定的每个区县(自治县)不超过 3 个主要产业,并用于以下内容和环节:

 (一)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良繁场(站);

 (二)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新建或改扩建种植养殖基地,包括品种改良、种苗购置和土壤整治、农田水利、作业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业设施购置等;

 (三)循环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循环农(林)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

 (四)产业链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初(精)加工、厂房建设、市场营销等;

 (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的贷款贴息;

 (六)农(林)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业主要农产品营销网点、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七)农民互助资金组织资本金补助;

 (八)休闲观光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人行观光便道修建、采摘工具购置、环境改造、宣传等;

 (九)种植养殖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

 (十)社会化服务补助。包括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生产管理、工厂化育苗(秧)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林)业企业、农(林)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良种繁育场(站)和村互助资金组织。其中补助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的资金不少于市级切块资金 50%。

 第四条

 第(九)项内容和环节的补助对象可增加农(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但补助总额不超过市级切块资金的 5%。

 第六条

 补助标准(比例)由区县(自治县)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财政支持环节自行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集中报账、直接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兑现补助。

 第八条

  区县切块资金不得切块给区县主管部门分配。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使用类别牵头会同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综等涉农主管部门编制区县(自治县)切块资金使用方案。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

 项目确定后,区县(自治县)应汇总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补助对象、实施区域、具体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切块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报市级备案。区县(自治县)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市级集中资金由市财政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发申报通知(指南)、市级评审、批复项目、下达资金的程序实施,具体要求在相关申报通知(指南)中明确。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在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中不得列支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应不少于两次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同时作为市级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供相关验收书面材料。

 区县(自治县)审批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市级审批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组织验收。

 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审批项目的验收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推进机制、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市财政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另行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自治县)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

 财政局备案。凡未制定实施细则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九: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等 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21〕3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委、林业局、农垦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原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代章)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 6 月 4日 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内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等直接促进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主要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

 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少数民族手工艺品传承创新等。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必要的生产生活生态基础设施、产业链延伸发展、良种繁育、智慧化、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路、水、电、讯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种、养、加工等产业发展,良种、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简单的对失能弱能以外的脱贫群众直接发钱发物。

  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如下:

  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资金,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20%、相关人群收入 20%、政策因素 30%、工作创新 2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资金,民族地区按少数民族人口 30%、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 30%、绩效等考核结果 10%,辖民族乡区县和散居区县按民族乡个数、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绩效等考核结果。

  用于以工代赈任务的资金,相关区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效果 30%、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建设情况 30%、劳务报酬发放等政策因素 30%、绩效等考核结果

 10%。

  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任务的资金,巩固发展目标任务 40%(目标任务按项目库管理)、林草资源禀赋及管理 30%、创新发展 2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用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任务的资金,产业发展 40%、基础设施建设30%、创新发展 20%、绩效等考核结果 10%。

  资金分配因数的权重,可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等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市级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区县和非贫困区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脱贫区县综合考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和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予以倾斜支持。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区县,资金使用继续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强化区县管理责任,区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市级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区县可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产业发展和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中央衔接资金下达规模,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县应当在收到衔接资金后的 30日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安排资金时应明确各级资金来源,规定使用范围,便于监管考评。

  衔接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衔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区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级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 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区县可从市级以上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 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从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档案、绩效管理等开支。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衔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6 月 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7〕145 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 5部门关于修订完善《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0〕27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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