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隐患排查4篇

时间:2022-08-30 18:5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四川省隐患排查4篇四川省隐患排查 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造成53人遇难,教训惨痛,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省隐患排查4篇,供大家参考。

四川省隐患排查4篇

篇一:四川省隐患排查

展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征求意见 稿)

 2022 年 4 月 29 日,湖南长沙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造成53 人遇难,教训惨痛,令人警醒。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百日攻坚,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

  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对全省所有居民自建房开展排查,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房屋。

 (三)其他人员聚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地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

 容。

 。

 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地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审批 程序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存在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各类经营性房屋未经经营许可和安全性审查等情况的房屋。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 2022年 5 月起至 2023 年 12 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集中 排查。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各地在房屋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

  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自建房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

 百日攻坚。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各地集中力量百日攻坚,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重点整治 3 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首要目标是消除涉及公共安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 三 )

 全面 整治。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各地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及时进行危险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 四 )

 巩固提升。2023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地各部门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五、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特别要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指导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直部门加强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厅按照行业主管范围负责统筹指导工业厂房及配套房屋等安全风

  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教育厅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省民族宗教委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公安厅负责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打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 厅负责所管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中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 财政厅负责指导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民政厅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厅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并督促整改; 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指导车站、码头等房屋安全风险排查整治; 水利厅负责统筹指导房屋洪涝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商务厅负责督促商场、酒店、饭店等商贸服务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督促公共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应急厅负责督促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建

 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用房安全排查整治; 省体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省 消防 救援 总队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其他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基础上,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

 (二)

 严格开展 自建房排查整治。建立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部门和街道(乡镇)组织专业

  技术力量,对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核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安全信息台账。对既有违法建设自建房,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C、D 级危房,坚决撤离人员,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省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

 (三)。

 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城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层。3 层及以上新建居民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予以拆除;对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停业整顿;

 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四)加强房屋日常安全 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要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查实和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纠正。

 (五)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在市、县两级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在乡镇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篇二:四川省隐患排查

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坚持“动态调查、动态核实、动态监测、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申报、调查、审查、批准”的流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核实认定 第四条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结合当地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及相关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动态调查、排查工作。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调查、排查结果作为县级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第五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程序:

 (一)调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威胁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应组织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由调查核实单位出具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调查报告(表)并同步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的依据。

 (二)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开展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申报和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防治措施,具体填写新增隐患点登记材料(附件 1)。

 (三)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增隐患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及时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

 (四)公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公开认定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

 第六条

 凡属自然因素引发且威胁对象为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防灾预案、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专职监测员,并将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按要求开展相关防灾工作。

 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号是跟踪管理隐患点认定核销、组织实施、防范处置的唯一代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编制。

 第七条

 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威胁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电力、市政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调查报告(表)应包括:调查工作概况、隐患点基本特征、威胁对象、成因分析、危害程度评估、发展趋势预测、结论建议等。其中,地质灾害隐患等级为大型及以上的,应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调查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等级为中型及以下的,可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调查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认定调查表文本。

 第三章

 核销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是指地质灾害危险已消除,不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的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以申请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

 (一)已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受威胁人员的; (二)已完成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相关项目已通过验收,治理的隐患点经监测或观测处于稳定状态,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运行良好,已达到防灾功效的;

 (三)通过连续监测或观测,经专业单位评估,认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已趋于稳定或危险区内威胁对象已不存在,且周边地质环境较为稳定的; (四)通过其他方式消除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程序:

 (一)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申请。其中,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涉及多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受威胁相对较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提出核销申请。申请核销登记材料见附件 2。

 (二)调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工作,由调查核实单位出具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报告(表),明确是否核销的意见。其中,未采取避让搬迁、工程治理、排危除险、专业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报告(表)附件。其中,经专业监测设备监测处于稳定状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需通过专家或调查单位评估,并按程序核销。

 (三)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核销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批准同意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继续加强监管。

 (四)公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报告(表)应主要包括:调查工作概况、隐患点现状、现有威胁对象、核销原因分析、稳定性分析、核销结论意见。其中,地质灾害隐患等级为大型及以上的,应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等级为中型及以下的,应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核销调查表文本。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认定和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资料的归档工作,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和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报告(表)及批准表格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资料按要求上传至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存档。其中,认定隐患点应上传调查照片、平剖面图、高清正射影像图(应勾绘灾害体范围、危险区范围及撤离路线)、认定调查报告(表)及批准表格等资料;核销隐患点应按要求上传相关避险搬迁、治理工程、排危除险、专业监测等项目完工照片及验收资料(未实施上述项目的核销隐患点可不上传),核销隐患点调查报告(表)及批准表格等资料。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和核销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台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并做好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汛期(5 月至 9 月)和非汛期(10 月至次年 4 月)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现场巡查工作。同时,已核销隐患点应纳入每年非汛期的现场排查范围内,开展一次排查核实工作,评估汛期降雨、地震等因素影响。

 第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认定和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在其官网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已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巡查,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对已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的隐患点,其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应长期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安全提醒。

 第十八条已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保留在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中,实行分类管理。当已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地质环境发生改变,导致其复活并产生新的险情时,应重新按照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程序认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复活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沿用原有统一编号,不再重新编号,便于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批准认定和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风险调查评价的基础数据,并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管控地质灾害隐患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川省 xx 市(州)xx 县(市、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申报表

  2.四川省 xx 市(州)xx 县(市、区)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申报表

 附件 1

  四川省 xx 市(州)xx 县(市、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申报表

  (20

  年)地灾新字第〔

  〕号 隐患点名称

 隐患点 统一编号

  位

 置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隐患点 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坐 标 X:

 Y:

 隐患威胁 对象及险情

 威胁对象:□分散农户

 □聚集区

 □场镇

 □县城

  □其他(具体说明)

  威胁人数:

 户

 人;

 威胁财产:

 万元

 防灾预案 防灾责任人:

 职务:

 电话:

 监测责任人:

 电话:

 专职监测员:

 电话:

 新增原因 □ 自然因素

  □ 人为因素 □ 是否为复活点

 申报单位意见

  盖 章:

 日 期:

 调查单位意见

 盖 章:

 日 期: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 章:

 日 期:

 附件 2

  四川省 xx 市(州)xx 县(市、区)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申报表

  (20

  年)地灾销字第〔

  〕号 隐患点名称

 隐患点 统一编号

  位

 置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隐患点 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坐 标 X:

 Y:

 原隐患威胁 对象及险情

 威胁对象:□分散农户

 □聚集区

 □场镇

 □县城

  □其他(具体说明)

 威胁人数:

 户

 人;

 威胁财产:

 万元

 销号原因 □ 避险搬迁

  □ 排危除险

 □ 工程治理

 □ 其他(具体说明)

  申报单位意见

  盖 章:

 日 期:

 调查单位意见

 盖 章:

 日 期: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 章:

 日 期:

 《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隐患点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 年第 21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实施。

 2021 年 5 月,经省委深改委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集中必要财力、政策,通过在工作思路、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制度体系等方面改革创新,计划消减地质灾害隐患点 2 万处左右,整体提升我省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能力水平。2021 年 12 月,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四川省“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加快形成以“风险双控、全域整治、科技防灾”为核心的四川特色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计划消减地质灾害隐患点 2.5 万处左右,进一步强化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为适应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形势,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根据《三年行动计划》《十四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有关精神及工作实际,

 省厅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6 号)基础上,以“动态调查、动态核实、动态监测、动态管理”为原则,厘清各级各有关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的职责分工,细化“申报、调查、审查、公开”的认定与核销工作流程,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要求,在实地调研、意见征求、专家论证基础上,编制形成《隐患点管理办法》。

 《隐患点管理办法》包括 5 章 20 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隐患点管理的制定依据、隐患点定义和工作原则;第二章核实认定,明确了地灾隐患点排查责任、认定程序、管理要求、行业分工、调查要求;第三章核销管理,明确了核销原则、核销标准、核销程序、核销报告;第四章日常管理,明确了各级职责、信息公开、事后管理、核销管理、规划管控;第五章附则,规定解释权等内容。

 相较于原管理办法,《隐患点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领导责任,组织县级自然资源、发改(能源)、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应急、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及相关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动态调查、排查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程序。明确对新发现的威胁农村及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疑似隐患点的认定程序(调查、申报、审查、公开)和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职责和分工。明确不同诱发因素、不同威胁对象的地灾隐患点管理职责和分工。四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原则、标准和程序。在现有一般性核销要求基础上,对地灾隐患点的核销原则、核销标准和核销程序(申报、调查、审查、公开)进行细

 化明确。五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对涉及地灾隐患点管理职责、数据库建设、信息公开、事后管理、核销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六是进一步明确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批准认定和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风险调查评价的基础数据,并将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管控地质灾害隐患风险。

 《隐患点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核销和日常管理流程,有力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和《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篇三:四川省隐患排查

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2022 年 1 月 12 日,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关州电站厂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 9 人遇难;2 月 15 日,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公司 2 号锅炉布袋除尘 A 侧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6 人遇难,教训惨痛。全口径统计,公司管理在运发电站 679 座,装机容量近 4700 万千瓦,涉及常规水电、抽蓄、生物质、新能源等多种发电类型,安全风险大。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安全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发电安全风险防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公司系统开展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扎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巩固提升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发电企业风险隐患,加强水电、生物质发电和其他“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重大隐患排查见底、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发电安全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排查重点

  针对系统内外发电安全事故暴露问题,依据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发电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重点排查二个方面三个领域安全风险隐患。

 (一)安全责任落实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贯彻是否到位;新《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宣贯执行是否到位;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两个清单”修订、督办,全员安全责任清单“四结合”“照单履责”是否落实到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到岗到位要求,是否下沉一线部署、检查、督导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否正常运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正常运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企业需求;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四不放过”原则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下三上”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及时进行规章制度“立改废释”。

 (二)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方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宣贯培训是否到位;是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安委会统筹领导、安委办综合协调、各专业各负其责的隐患工作体系是否建立并正常运转;安委会是否定期听取隐患排查、立项、治理进度工作汇报;隐患审查梳理及项目储备、年度督查计划是否制定并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两单一表”和“双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是否建立并正常运转;水电作业风险定级库是否编制并严格执行;水电作业风险是否全量纳入安全风险管控平台管控;风险定级、风险公示、周风险督查例会工作是

 否开展;反违章工作机制和严重违章惩处机制是否建立并正常运转。

 (三)水电(抽蓄)领域。依据《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电站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对水电站(抽蓄)重点环节进行全面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分解细化。

  1.大坝安全管理。大坝安全注册备案申请是否及时;大坝安全注册、定检整改意见是否逐项落实;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及报送;坝高 10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是否建设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小水电站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相关的大坝及水工设施安全监测工作;是否进行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和水闸闸室、闸门、启闭机以及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缺陷隐患治理;大坝安全检查规程编制及日常检查、特殊情况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详查是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

 2.防汛管理。防汛管理制度是否及时修订发布;防汛组织机构及人员、装备物资、抢险队伍等是否保障到位;是否配备了能够可靠使用的应急通讯设备;水库“三个责任人”,是否到岗到位、履职尽责;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是否修编、是否按要求报批;洪水预报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是否到位;防汛重点部位、设备检查情况,特别

 是闸门及启闭机性能、泄洪及放空建筑物安全状况、应急电源可靠性、重大关键设备防误操作措施落实等是否检查到位;防范水淹厂房问题是否闭环整改;是否进行水电站淹没范围综合分析;是否具备水电站损毁及防水淹厂房等相关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了演练;往年汛前、汛中、汛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是否闭环整改,以及防汛总结、防汛值班、汛情信息报送及获取等要求是否落实到位。

 3.检修运维安全管理和技术监督。作业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审查和实施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是否严格执行,是否留足安全裕度;作业现场监护规程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是否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以及三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安全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包队伍安全准入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外包人员是否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三违”行为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格查处;压力管道、调压设施、厂房、闸门等构(建)筑物和金属结构等设备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并闭环整治;技术监督体系是否健全,技术监督力量配备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技术监督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水电站反事故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生物质发电领域。依据国家能源局《燃煤(生物质)电厂除尘器等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除尘器坍塌事故的通报》,全面排查除尘器、灰斗、渣仓、粉仓、灰库、

 烟囱和炉后烟道、脱硫、脱硝等设备设施及其钢支架(以下简称设备设施),特别是电除尘改布袋除尘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改造等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1.设计环节排查重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结构强度稳定性计算书、合同、技术协议等资料是否齐全;钢架构和灰斗的结构强度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布袋除尘器是否满足《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设计要求;设备设施支架结构计算时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规程要求,对其载荷进行计取;原料及产物存储设备设施的设计壁厚是否符合设计规程要求;各物料存储设备高料位报警参数设定是否合理,报警装置是否可靠。

 2.制造环节排查重点。设备设施监造、厂家设备部件到货质量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结构部件规格型号是否复核,材料性能是否按规定抽样检测,对接焊缝探伤是否检测,各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3.安装环节排查重点。设备设施的安装工艺和质量管控程序是否完整,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阶段结构焊缝、隐蔽部位焊缝、相关孔洞封堵、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是否按照规定经过业主和监理单位的阶段性质量验收合格。

 4.运行环节排查重点。设备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界面及相应安全责任划分是否清晰,生产管理体系运转是否正常。运行规程、运行操作、应急处置、定期工作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根据设备设施老化陈旧、超低排放改造、负荷特性

 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修订完善。运行中设备设施区域内日常巡检、点检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设备设施的壳体和存储装置有无物料泄漏,支撑结构横梁、立柱有无变形或沉降,各主要部件温度是否正常,系统阀门动作是否正常,加热和振动装置是否投入并运行正常。各物料存储装置的料位计、压力变送器、压力开关等监测仪器仪表是否定期校验,监测结果是否准确。高料位报警信号是否传输至控制室,有无声光报警设置,有无负压环境下的物料存储装置灰斗高料位辅助判断装置。各物料存储装置高料位报警持续时间是否合规。各物料存储装置高料位报警时,是否明确相应的调整入炉物料质量、机组降负荷、紧急排放、停机停炉处理等应对措施。

 5.检修维护环节排查重点。设备设施的内部支撑,内壁的腐蚀、磨损、减薄,物料存储装置密封焊缝,钢结构的锈蚀、变形,物料存储装置外壁加强筋焊缝质量等事项,是否纳入机组检修标准项目。结合机组检修等工作检查设备设施的焊缝、隐蔽部位和内部支撑结构是否存在开焊、锈蚀、变形等情况。检查各物料存储装置壁厚是否降低。是否建立钢结构防腐除锈、料斗清理、积灰(料)防塌陷等工作制度及措施,相关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设备设施的检修项目、检修工艺、质量验收、试验报告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6.技术改造环节排查重点。对于经过改造的设备设施,除了排查上述事项外,还应排查以下内容。在设备设施改造、增容、扩建、改建时,原设计单位是否依据标准规范开展钢

 结构设计,设计成果是否依据标准规范开展结构分析和安全校核。原有设备设施再利用时,是否开展可靠性鉴定,是否对原有基础、钢结构、内部各支撑杆件等重新开展强度、荷载、稳定性校核。除尘器改造后,灰斗高料位报警标高是否改变,是否具有标高变更说明。

 (五)新能源发电领域 风电《安规》、光伏《安规》是否严格执行;外包队伍及人员准入要求是否严格执行;风机机舱、塔筒内电气设备、防雷设施、接地系统是否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风机机舱、塔筒内是否装设火灾报警系统,是否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风机机舱末端是否装设提升机,是否配备缓降器、安全绳、安全带和逃生装置;风机叶片内部是否存在裂纹,每年是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叶片螺栓力矩检验;是否每年开展地基沉降测试,塔架基础平台是否存在明显沉降;消防水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水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光伏电站带电作业防触电措施是否严格落实。

 四、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3 月 15 日)

 各单位要将专项行动方案传达至所属各级单位,梳理发电企业情况,摸清家底,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发电企业管理台账(附件 1),另外综能集团要组织对生物质电厂设备设施,特别是对 2012 年以来经过改造的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摸排,发电企业管理台账和相关摸排情况(附件 2)3 月 18日前按职责分工对口报国网安监部、水新部、产业部。相关

 情况同步按属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及时进行报备。

 (二)自查督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5 月 31 日)

 1. 企业自查。各单位要立即动员部署,针对方案中重点排查内容、总部制定的发电重大及较大安全隐患标准 1 (附件2),以及企业实际,细化制定排查标准,各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组织安全生产隐患系统排查,建立问题清单(附件 4)和整改计划,及时制定落实整治措施。自查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

 2. 分级督查。要对所属发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分级督导,各地市公司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50%,各省公司级单位不得低于 20%,各分部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10%(水电相对集中的西南、华东区域不得低于 5%),总部将成立专项督查组,在各单位抽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工作基础差、安全意识弱的发电企业和小散远水电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整治成效进行评估,发现各单位存在应排查出而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业绩考核安全生产减分标准中“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进行扣分考核。各单位及时跟踪汇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各级电力监管部门发电企业检查情况,督促发电企业全力配合检查,自觉接受国家监管。

  1

 本次方案中的发电安全隐患标准只包含水电、生物质、风电发电主机设备设施、大坝、除尘器等重要构建筑物的重大及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输变电设备重大及较大安全隐患标准将在输变电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中予以明确,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实际,对总部制定的重大及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并制定一般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四)整治总结阶段(6 月)

 各单位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针对问题清单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纳入三年专项整治“二上二下”范畴,督促各发电企业逐一整改落实,对于不能立即整治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评估风险等级、建立隔离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加强技术交底、控制设备设施周边及底部作业人数(原则上不多于 2 人),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各分部、各省公司级单位汇总发电企业自查和督查情况,形成督查工作总结和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清单,于 6 月 15 日前按职责分工对口报国网安监部、水新部、产业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组织,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指导,确保取得整治成效。各分部、各省公司级单位要按照“四不两直”安全督察要求,适时开展抽查,做到检查一家,整改一家,提升一家,确保行动取得成效。

  (二)巩固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发电企业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消除堵塞盲区漏洞,完善规程制度、拧紧责任链条,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各分部、各省公司级单位要动态更新所属发电企业名录,及时掌握家底,保证全方位监督。

 (三)落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针对工作基础差、

 安全意识弱的、小散远发电企业要重点施策,监督管理与服务并举,切实增强责任落实的穿透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非现场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有效监控,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以技术进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 ...

篇四:四川省隐患排查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突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5 条措施,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化解疫情影响下施工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重点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并牵头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各参建方及租赁、安装、检测、维保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要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和清单制管理,重点突出“行业共性+企业个性+信息化管理”,参照省住建厅发布的清单制管理参考模板(2.0 版),有针对性的制定个性清单,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和每个从业人员;要全面落实落细建

 筑施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措施,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全面加强汛期安全防范,确保安全渡汛。

 (二)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护安 202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地质灾害排查整治以及防高坠坍塌专项行动等活动的基础上,定期分析研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对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切实将建筑施工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纵深推进;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充实监督人员力量,落实监督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通报机制,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约谈、通报;督促企业加大四川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的运用;严格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和特种岗位持证上岗;强化复工复产、汛期和冬季施工以及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节庆等时段检查力度和安全防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化解建筑施工安全风险。

 (三)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从严从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监管水平。一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及《四川省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严格执行深基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架、起重吊装、脚手架、模板支撑架防坍塌以及临时用电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管控,从风险“源头识别”到“管控落实”严格把关,健全完善危大工程管控体系,消除制度执行层面问题短板。二是严格隐患排查整治。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规范标准,重点针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以及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进一步明确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安全隐患判别标准,全面实施“逐项目”“逐部位”“逐设备”全面细致排查安全隐患。三是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监管。保证监督检查频次和效果,将危大工程监督作为监督计划的重点,特别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做到全覆盖,全力确保危大工程处于严密监管之下;督促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应用“智慧监管平台”开展监督抽查记录,利用其隐患治理超期预警、统计分析和重大隐患跟踪督办等功能,实行差异化监管,加强危大工程监管力度;加快各地数据信息与省平台系统同步有效接入,用信息化手段为监管赋能、提效。

 (四)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

 行)》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发挥手册在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程序引导作用,推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将手册实施与清单制管理统筹结合起来全面推行,确定一批企业、项目示范引领,突出行为手册和实体手册落实,做到职责明确到岗、责任落实到人、措施执行到位。

 (五)全面提升安全基础能力。一是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 “三类人员”安全培训、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等制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教育,确保培训考核质量;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自觉减少“三违”行为;严禁、严查培训教育“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实效。二是落细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全力推进施工现场推动淘汰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降低施工安全风险;不断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使用监管机制,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工程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施工临时用电、临边洞口等易发事故部位以及高处作业、交叉作业等环节实行滚动检查,保障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三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火灾、突发疫情等风险,划分风险危害等级,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和队伍储备,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严格应急

 值班值守制度,畅通通讯联络,确保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科学应对、妥善处置。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深化建筑市场整顿。持续深化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严肃查处串通投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非法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以及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发包行为;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行为,施工单位或个人挂靠行为;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牌子谁负责”,发生事故要严格追究资质方责任,不得以下属公司、分包单位顶替其应负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动态监管,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规范各类主体市场行为。二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结合“护安 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重点治理“三违”行为和屡纠屡犯问题。对治理不力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对发生事故的,要及时报告省住建厅,事故发生 10 日内严格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从严从重从快追究责任,要直接追究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资质和责任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等进行市场准入限制;严格执法检查力度和深度,杜绝对执法处罚“宽、松、软”。

 三是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重点排查违法新建改建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以及擅自改变用途等建设行为,要及时叫停施工作业。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要求,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先建后补。

 (七)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智能建造技术产品,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发和应用,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企业积极评先创优,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领头雁”,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经常性组织智慧工地、标准化工地观摩交流活动,搭建交流学习平台,促进整体水平提升。

 (八)严格工地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智慧工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立和智慧监管平台的运用,落实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应装尽装,并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决在建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同时,加强监理机构管理,落实监理企业资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监理执业活动动态核查。

 (九)深化智慧监管平台应用。推广“四川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在建工程系统的运用,及时如实报送风险隐患信息,形成可追溯电子台账,实现风险辨识、评估、评级,以及隐患治理即查、即报,即改、即验全流程同步闭环管理。

 (十)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保障无禁忌人群疫苗“应接尽接”,全力确保从业人员流动管控、人员健康检测、防疫宣传教育、防疫物资准备以及防疫应急管理等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4 月底)。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经开区建设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治理行动具体目标和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落细领导和部门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完成节点,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经开区建环局于 4 月 30 日之前报送治理行动领导机构和联络人(附件 1)。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 年 4 月—7 月)。一是全面自查自纠。各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治理行动各项要求开展一次全覆盖自查自纠,全面细致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特别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大工程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4 月 30 日前完成“智慧

 监管平台”各参建单位的账号分配,新开工工程在基坑开挖、起重设备安装等涉及危大工程前必须接入平台;各在建项目于 5 月 25 日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全覆盖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并通过“智慧监管平台”报送自查自改情况。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在建项目将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录入平台,并及时跟踪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跟踪督办并通报平台应用情况。二是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经开区建环局要在 7 月 25 日前完成辖区内项目第一轮全覆盖检查,对前期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梳理完善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进行督查,检验项目自查自纠阶段成效和“智慧监管平台”应用情况;并于 8 月 1 日前报送本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三)深化提高阶段(2022 年 8 月—12 月)。11 月 25日前,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点企业、问题项目、重大隐患”,要再督导、再落实,严查“屡查屡犯、边改边犯”行为;并于 12 月 1 日前报送“回头看”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 年 1 月-2023 年 12 月)。结合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强化动态监管,2023 年 5 月 25 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项目第二轮全覆盖检查;2023 年 6 月 1 日前报送治理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同时,要对治理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找准短板弱项,

 巩固成果,持续发力,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前报送治理行动数据成果、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勇于担当,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力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将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两年行动、防高坠专项行动等行动结合、统筹推进(自 2022 年 4 月起,前两项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和报表统一按本次治理行动报送要求合并填报)。

 (二)严格执法检查。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采取“双随机”“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模式,坚决避免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同时,针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或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处理,综合运用停工整顿、行政罚款、信用管理等有效措施,形成执法震慑力度。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以安全生产月、安全“五进”等宣传活动为契机,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专项治理开展情况,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正面典型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同时,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利用部门举报热线、网站来

 信来访、“智慧监管平台”等方式,发挥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健全长效机制。充分结合整治工作实际情况,总结经验,突出亮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推动监管方式转变,全力推进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和危大工程管控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工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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