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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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3篇

篇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22〕67 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1 日

 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三条

 承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民生领域工作任务的单位,现有在编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调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使用编外人员。

  招用编外人员应当坚持“总量控制、非必要不增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一)现有在编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涉密岗位、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三)其他不宜使用编外人员的岗位或情形。

 第五条

 编外人员招用应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机结合。保安、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医疗保险经办、社会养老救助、综合办事窗口辅助、公共文化演出等基本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的领域,且属于《郑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郑州市市级编外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编制、市人社、市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编制、市人社、市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用人(工)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用人申请进行评估,确定用人(工)单位的编外人员比例并提出用人数量和工资总额的建议;对现有岗位工作任务松散或阶段性、临时性工

 作已经完成的,提出核减人员意见;对富余人员提出调整意见;指导监督招聘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编制部门对用人(工)单位申请编外人员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市人社部门对用人(工)单位提出的岗位职责、岗位条件等进行审核;指导编外人员的招用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工)单位做好合同签订、人员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发放、社保缴纳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对由市财政承担经费的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统筹安排编外人员相关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适时拨付用人(工)单位使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用人(工)单位工作任务和用人(工)需求评估情况,提出编外人员经费核拨意见,并结合财力状况、用人需求变化因素,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对无用人依据的预算项目给予取消。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用人(工)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培训、制定薪酬方案,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费用。

  第三章 招 用

  第十条

 编外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工)计划每年年中集中申报,遇有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经由分管市领导签批后可随时申报。

  按照谁用人(工)谁提出的原则,用人(工)单位于每年 4 月底

 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招用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6 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复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工)计划反馈有关用人(工)单位。

 第十二条

 用人(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的会同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年度招用计划,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拟定方案,发布公告,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择优招用编外人员,招用工作完成后 15 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招用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按备案人员名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实行人事代理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即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选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按备案人员名单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实行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事务,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协同用工单位做好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实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

 发放工资福利;遵守人事代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办理编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缴纳、职称评定等事宜。

 第十五条

 在用人(工)期限内,用人(工)单位核销或核减岗位,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由用人(工)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实行劳务派遣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用人(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编外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要求和安全培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薪酬方案(含薪酬标准、基本构成等)由用人(工)单位按程序申报,由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

  制定薪酬方案,可以根据招用条件中设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等条件,参考市人社部门发布的郑州市年度部分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部分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有权在用人(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纳入会员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全市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自行招用编外人员。未按规定申报计划,私招乱雇、超计划招用、未按计划使用的,不得拨付相关财政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招用过程中,编制、人社、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编外人员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不予拨付相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招用结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 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 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依据《劳动合同法》 签订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 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问题。

 建立“花钱买服务、 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 做到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指标核定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作任务后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 可根据实际向市编办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决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时, 应说明聘用理由、 聘用岗位职责、 聘用期限、申请指标数及经费供给方式。

 第六条

 根据聘用岗位的要求, 编外聘用人员指标分为技术类和普通类两种, 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待遇标准。

 第七条

 市编委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任务、 人员变化情况, 适时核减(销)

 有关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聘用人员, 必须在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限额内、 不得突破。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委确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数量、 类别和经费供给渠道,按规定拨付编外聘用人员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 实施前, 原由市政府核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数, 必须由市编委再次行文予以确认。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身体健康, 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四)

 年龄一般在 30 周岁以下;

 (五)

 技术类编外聘用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对口或相近;

 (六)

 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不得应聘。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

 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 并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 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2、 招聘人数;

 3、 招聘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 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4、 招聘范围;

 5、 报名时间、 地点和方式;

 6、 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方式和范围、 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 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7、 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8、 编外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 咨询电话、 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9、 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

 招聘方案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后, 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用人单位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接受应聘者报名。

 (三)

 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 竞争、 择优的原则, 组织笔试、 面试。

 (四)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经用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

 (五)

 用人单位将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编办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人数拨付经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编外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三条

 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编外聘用人员加班, 确实需要安排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编外聘用人员支付加班费。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 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条件、 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二)

 编外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

 编外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

 编外聘用人员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

 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六)

 编外聘用人员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

 编外聘用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编外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

 编外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

 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用工形式调整, 需要裁减编外聘用人员的;

 (十二)

 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用工形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条件、 程序, 编外聘用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

 编外聘用人员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

 编外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损害编外聘用人员权益的;

 (八)

 用人单位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编外聘用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编外聘用人员权利的;

 (十)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

 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编外聘用人员劳动的;

  (十二)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编外聘用人员人身安全的;

 (十三)

 法律、 法规规定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编外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

 编外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

 编外聘用人员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

 用人单位被撤销的;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 15 日内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编外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保障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编外聘用人员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考勤考核、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 福利经费、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

 定额管理等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编外聘用人员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告知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帮助、 指导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报酬结构确定。

 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 全勤奖)

 、 加班费、 绩效奖、 津贴补贴、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劳动报酬总额,扣除法定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留有适当的加班费、 津贴补贴、 绩效奖后,剩下的劳动报酬, 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由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通过劳动合同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按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劳动报酬调整的确定。

 劳动报酬的调整以广东省工资指导线、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作为今后劳动报酬适时调整的依据,由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差异确定。

 用人单位在财政部门拨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基础上,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 4 条规定和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通过工会与编外聘用人员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 微调每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其他福利待遇确定。市财政按每年安排编外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总额的 10%的经费拨付给用人单位, 作为高温补贴、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退休后逐月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不能安排年休假工资报酬等福利经费。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考核考勤制度和福利经费发放制度,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福利经费, 年终将发放情况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

 用人单位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编外聘用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二十九条

 技术类编外聘用人员月劳动报酬标准按普通类编外聘用人员平均工资的1 .2 倍确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5 天内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报送市人社部门、 市编办和市财政部门, 市党群系统的用人单位加报市委组织部, 市财政部门调整核减人员经费。

 每年底,用人单位向市编办报送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 经审核后, 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 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看护假等假期。

 第三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休假天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 0 天; 已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

 年休假可一次使用, 也可分期使用, 原则上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享受的, 可调整到下一年度享受。

 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八章

 管理机构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配合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限额内擅自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和依本办法用工, 编外聘用人员可向市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 市人社部门负责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凡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需进入正...

篇三:《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加强对失职失管失察失范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的通知》(市委办〔2016〕101 号)精神及机构编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编外用工管理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编外用工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编外用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编外用工违纪违规行为。

 五、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外用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聘编外人员; (二)招聘编外人员不符合基本条件或未按招聘规范程序; (三)安排编外人员到限制性岗位、借用编外人员、使用超龄编外人员或超出工资限额等不按规定使用编外用工; (四)未建立实施编外人员相关规范的管理制度或管理不规范;

 (五)违反财经纪律为编外人员核拨经费支付报酬;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编外用工资料; (七)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编外用工的监督检查,或对要求整改的未及时整改到位; (八)因编外用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九)其他违反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发生违反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编外用工管理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规违纪追究责任;对过失违规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追究责任。

 八、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在编外用工管理中,授意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编外用工管理纪律的,应当追究责任。

 九、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并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并挽回影响的。

 十、对违反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约谈警示; (二)责令限期纠正; (三)责令作出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有关部门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一、发生违反编外用工管理规定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人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的责任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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