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4篇

时间:2022-08-28 14: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4篇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法院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4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4篇

篇一: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这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X 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X 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

 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 X 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

 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以下内容供参考:

  司法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xx 县司法局严格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全面部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工作,集中开展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顽瘴痼疾专项整治。为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向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提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严禁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八、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九、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停在胸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 xx、法治 xx 不懈奋斗!

篇二: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确保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第三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五条

 坚持“凡问必录”。只要有过问或请托的情况都要如实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记录填报时无需判断过问是否违规,只需对所填内容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六条

 建立月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每月填写《漳州市区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个人记录报告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局政工室。

 第七条

 记录报告表实行专人专管。《漳州市区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个人记录报告表》由政工室选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人专管,其他任何人员包括分管领导非因案件倒查等工作需要,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过问、查阅、复制、摘抄相关内容;专职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不统计、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专职人员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结果应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如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要及时报送区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 情 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每季度定期组织干部职工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股室业务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三个规定”的常规化学习力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提高遵守“三个规定”的思想自觉,强化贯彻执行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公安局关于遵守“三个规定”的公开承诺书范文(1)

 为进一步强化法纪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xx 市公安局全体人员郑重向全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坚决杜绝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及其他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杜绝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五、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坚决做到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八、坚决做到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九、坚决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坚决做到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一、坚决做到在委托鉴定等活动中不出现与相关中介组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xx 市公安局 2021 年 x 月 x 日 xx 市公安局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范文(2)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

 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进一步强化民警法纪意识,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坚决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xx市公安局郑重承诺:

 一、坚决做到不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其他执法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规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信息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不得泄露的工作秘密; 五、坚决做到不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六、坚决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七、坚决做到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八、坚决做到对违规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九、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十、坚决做到在委托鉴定等活动中不出现与相关中介组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三个规定”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欢迎广大群众加强对 xx 公安执行“三个规定”的监督,积极举报违反“三个规定”行为。

 xx 市公安局 2021 年 x 月 x 日 xx 市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承诺书(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省公安厅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筑牢司法公正根基,预防领导干部、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具体案件,规范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xx 市公安局郑重承诺如下:

 一、“干预、过问”必登记 领导干部、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过问案件一律汇报并做到逐一登记、全方面记录。

 二、“说情、打探”必拒绝 遇说情或打探案情等情形,给予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

 提出其它要求的,通知其根据程序办理。

 三、“了解、指导”必留痕 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案件情况或提出指导意见的,做到全方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违纪、违规”必追责 领导干部、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将严肃追责:

 1、在案件侦查、公诉、审判等任何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传递涉案材料; 4、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5、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6、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秘密; 7、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8、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1、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发生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xx 市公安局抱以真诚的态度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愿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 xx、法治 xx!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4)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决策部署,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简称“三个规定”),全面强化法院干警法纪意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体干警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承诺:

 一、坚决做到对违规干预司法、插手案件情况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逐一登记、全面记录; 二、坚决做到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三、坚决做到不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四、坚决做到不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坚决做到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坚决做到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七、坚决做到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八、坚决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不向其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坚决做到不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

 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十、坚决做到不从事其他违法干预执法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针对以上承诺内容,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真诚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果您发现我院干警有违反“三个规定”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情况,对市民朋友提供的线索,我们将逐一核查。愿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 xx、法治 xx 建设。

 线索联系电话: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xx 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xx 电子邮箱:xx 来信地址:xx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x 月 x 日 中共 xx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5)

 为严格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

 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现向社会郑重公开承诺:

 一、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坚决按照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二、坚决杜绝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三、坚决杜绝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坚决杜绝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五、坚决杜绝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六、坚决杜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中共 xx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21 年 x 月 x 日

 xx 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6)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严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全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xx 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承诺:

 一、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超越职权或非履行职责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五、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六、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九、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十、不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不得有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十一、不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十二、不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

 十三、不做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针对以上承诺内容,xx 市人民检察院以真诚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果您发现我院干警有违反“三个规定”

 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情况,对您提供的线索,我们将逐一核查。愿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 xx、法治 xx。

 xx 省 xx 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 xx 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7)

 为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特面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 二、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三、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不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五、不违规接触、交往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

 介组织或接受其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 六、不超越职权或非履行职责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七、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相关法规规定的秘密; 八、不发生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针对本承诺的所有内容,我们抱以真诚的态度接受广大市民监督,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xx、法治 xx 建设。

 2021 年 x 月 x 日 中共xx市xx区委政法委员会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8)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一、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篇四: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和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处理,保障各级法院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

  (一)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

  (四)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五)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或者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如实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及本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记录、报告材料应当放置于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四条 记录、报告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内容包括相关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过问或者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及其它情况;所记录的场所有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人员可以请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签字佐证。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法院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它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负责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外设立本院受理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举报电话,公布受理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部门,受理相关举报。

  第六条 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对本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各级法院认为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一事一报,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七条 各级法院履行下列法定职责或者正常工作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进行:

  (一)法院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二)分管领导按规定对案件进行内部监督;

  (三)信访部门在处访过程中进行必要了解;

  (四)本部门、上下对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正常的业务指导和探讨;

  (五)纪检监察部门因信访及办案需要核查有关问题;

 (六)其它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工作行为。

  第八条 各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负责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线索梳理、汇总、处理工作,发现有关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按管理权限直接由本院机关纪委调查处理;

  (二)涉及上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进行分类处置;

  (三)涉及下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以逐级移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进行分类处置;

  (四)涉及其它地区、单位人员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所在地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置。

  各级法院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问题线索的上级法院有关部门;属于不实记录或者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第九条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职检查;经查属实,一律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充当“诉讼掮客”谋取私利的,从严从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有关问题,应当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条 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一)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将记录及有关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法院办案人员对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不及时,并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的法院及内设部门,须以党组或者党支部名义出具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情况说明,内设部门由党支部书记及该院分管院领导签字背书,报本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各级法院由党组书记、院长签字背书,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年终由各中级法院统计辖区法院全年情况报送至省高院监察局(或者机关纪委)。

  已报送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情况说明,但事后被查实存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问题的法院或者内设部门,对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对办案人员依法依规记录、报告的行为进行威胁、恐吓或者实施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严抓严管,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

  各级法院查办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相关情况,应当纳入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

 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法院及其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本规定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全部在编人员,包括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本规定所称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员额法官、合议庭成员、执行员、审判辅助人员等人员;本规定所称依照有关规定,是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各级法院离退休人员、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月*日起施行。

  对《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的第七条第六款“其他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行为”的具体操作和适用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大、政协相关部门交、转办案件及针对案件的来信来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关注及过问案件有关情况,由接收人(或接受部门)转交各级法院代表委员联络部门处理,代表委员联络部门应当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办理;

  (二)各级党委政法委交、转办或监督的案件,由接收人(或接受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层报相关法院院长审阅,并依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三)人民群众关于案件的来信、来访、申诉等,未涉及法院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转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处理,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办理;

  (四)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在遇到他人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时,发现其他工

 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主动一并报告驻院纪检监察组以及本院监察局(机关纪委)。

  原标题:《全文

 湖南高院《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

推荐访问: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条例 法院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