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5篇

时间:2022-08-28 11: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5篇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840年鸦片战争后,古老的中华帝国一步步地丧失了独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5篇,供大家参考。

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5篇

篇一: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1 840年鸦片战争后, 古老的中华帝国一步步地丧失了独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清廷为适应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遽为适应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遽变, 被迫改良法制, 修订法律。

 传统的中国法律制度——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法律制度开始形成。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从1 840年到1 91 2年这半个世纪里, 清廷面对内忧外患, 想尽了一切挽救其衰败的方法。

 宣布“仿行宪政” , 企图以君主立宪缓解各种日益激化的矛盾,并为此而颁布一系列近代法典和创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即是诸多“中兴之策” 中最紧要的方法之一。度, 即是诸多中兴之策中最紧要的方法之。• 五十多年中, 清廷先后设立了许多新的立法、 审议机构, 极力模仿列强, 颁布了几十部法律和单行法规。

 立法之频繁, 变化之巨大, 亘古未有。

 传统法律文化与以西方列强为代表的近代法律文化的冲突,酿成了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最初源流。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 的修律方针•清末修订法律, 是为适应列强需要和维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专政的产物,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列强在中国攫取了各种经济、 政治特权及领事裁判权。

 使中国传统法制受到冲击。

 面对这一挑战, 腐朽的清廷反应迟钝, 顽固恪守“祖宗之法” , 拒绝变法。

 但明于国际情势的知识分子及清廷官员中的有识之士, 视领事裁判权为中国的耻辱, 传统法制又是导致这一耻辱的根源。

 希望对外取消领事裁判权对内改良法制, 从而便有了“戊戌变法” 。

 庚子事变后, 清廷被迫宣布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同时, 列强为保住在华既得利益和特权, 企图缓解与清廷的矛盾, 利用朝同时, 列强为保住在华既得利益和特权, 企图缓解与清廷的矛盾, 利用朝野渴望争取独立自主, 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心理, 向清廷施加压力, 把改良法治作为列强放弃治外法权的前提, 逼使清廷走出闭塞无知的愚昧状态。企图将清末的中国改造成为一个利于资本输入, 保证列强经济掠夺, 有能力防止内乱, 稳定政局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基于满足列强需要, 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维护专制统治的考虑, 清朝政府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提出以“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 、 “务期中外通行” 为基本目标, 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 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

 但在实际上, 修订法律的重心仍然落在维护“三纲五常” 等伦常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 840年鸦片战争以后, 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 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⒈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 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的方针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的方针。

 因此, 借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传统的形式, 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 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⒉ 在内容上,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 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常“不可率行改变” , 在新律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 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 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 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 原则、 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法律法规之中。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⒊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 形式, 明确了实体法之间间、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分别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规定、 颁行或起草了宪法、 刑法、 民法、 商法、 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 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⒋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 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 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 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 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 但在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⒈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⒉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⒊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 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⒋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清末的“预备立宪” 的主要活动• 1 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 。

 1 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 , 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 日本等地考察各国宪政, 史称“五大臣出洋” 。

 同年, 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 仿照日本“明治维新” 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 设立“宪政编查馆” , 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1 906年8月 , 五大臣“考察” 完成后回国, 向慈禧上奏的年 月大考察密折中认为“以今日时势言之, 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 二曰外患渐轻; 三曰内乱可弥。

 ” 1 906年9月 1 日, 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 ,以” 大权统于朝廷, 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

 随后进行管制改革。

 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 三权分立“原则” 更定官制“, 使司法与行政分离, 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完成后回国向慈禧奏的

 清末的“预备立宪” 的主要活动• 1908年8月 27日公布了” 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

 确定1908年至1916年, 以九年为” 预备立宪“期限。

 制定实施刑律、 民律、 商律、 刑诉律、 民诉律等发电。

 宣布从1917年开始行宪政。

 这显然是以” 预备“为借口, 缓和国内外矛盾。

 其实质所要谋求的目的, 正如孙中山所说:

 这是清廷” 谋中央集权, 拿宪法作愚民的工具“。

 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 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 匆匆发布《重大信义十九条》 , 但也未挽回颓局, ” 预备立宪“即告破产。• “预备立宪” 活动中, 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及《钦定宪法大纲》 和《十九信条》 的颁布最为重要。

 《钦定宪法大纲》• ⒈ 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 于1908年8月 颁布, 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⒉ 结构与主要内容• 共23条, 分正文“君上大权” 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两部分。

 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 行政、 司法、 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 维护皇帝尊严, 保障皇权, 限制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 维护皇帝尊严, 保障皇权, 限制议会权力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 并加以种种限制。• ⒊ 特点• 皇帝专权, 人民无权。• ⒋ 实质• 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 的外衣,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条”• ⒈ 定义• 全称《宪法重大信义十九条》 , 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⒉ 公布背景• 1911年清王朝迫于五场革命风暴, 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 企图度过危机, 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即拟定, 并于11月 3日公布。• ⒊ 内容• 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 但仍强调皇权至上, 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更暴露其虚伪性。

 因此, 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谘议局• ⒈ 定义• 清末“预备立宪” 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 1908年7月 颁布《谘议局章程》 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 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⒉ 实质⒉ 实质• 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⒊ 宗旨、 权限• 以“指陈通省利病、 筹计地方治安” 为宗旨, 权限包括讨论各省兴革事宜、 决算预算、 选举资政院议员、 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 ⒈ 定义• 清末“预备立宪” 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筹建始于1907年, 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 , 1910年正式设立。• ⒉ 性质办事的御机构与代社会的家会有本• 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 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⒊ 内容• 可以“议决” 国家年度预决算、 税法和公债, 以及其余奉“特旨” 交议事项等。

 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 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清末刑律的修订• 中国古代法律向以刑法为重, 通过刑事仲裁来维护国家秩序。

 在清末变法、 修律过程中, 刑律的修订也就成为争议最大、 影响最为广泛的一个环节。• 主持者:

 沈家本、 伍廷芳• 清末刑法的修订, 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删修旧律旧例, 改订刑罚制度, 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 这以公布和实施《大清现行刑律》 为代表; 二是制定和颁行近代刑事法典, 其代表就是公布了《大清新刑律》 。

 《大清现行刑律》• ⒈ 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 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 的基础上稍加修改, 作为《大清新刑律》 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于1910年5月 15日颁行。• ⒉ 主要内容及变化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

 与《大清律例》 相比, 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 ; 取消了六律总目, 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 稍加修改, 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⒈ 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 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⒉ 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 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 至1911年1月 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1911年1月 才正式公布, 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 后附《暂行章程》 5条。• ⒊ 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 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刑罚制定, 规定刑罚分主刑、 从刑;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 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大清新刑律》 分

 “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 ,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 以张之洞、 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 围绕《大清新刑律》 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争。

 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问题上。• ⒈ 关于“干名犯义” 条存废问题• ⒉ 关于“存留养亲” 制度• ⒊ 关于“无夫奸” 及“亲属相奸” 等问题• ⒋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问题• ⒌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暂行章程• 在修订《大清新刑律》 过程中, 法理派的妥协退让, 除了在新刑律正文中保留了大量的体现君主专制、 封建家庭伦理的条文, 对侵犯皇帝权威、 违反宗法伦理行为设立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外, 还在律文之后附有5条“暂行章程” ,在以下五个方面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⒈ 凡属意图谋害皇帝• ⒈ 凡属意图谋害皇帝、 颠覆政府、 通谋敌国、 图例敌国以及杀害尊亲属者死刑仍使用斩刑;• ⒉ 凡毁弃他人尸首、 毁弃尊亲属尸首、 挖掘尊亲属坟墓者, 最高可处死刑;• ⒊ 犯强盗罪者, 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 ⒋ 无夫妇女犯和奸之罪及与之和奸者, 加重处罚;• ⒌ 对尊亲属有犯, 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颠覆政府通谋敌国图例敌国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⒈ 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 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清末的商事立法, 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1 903年~1 907年为第一阶段; 1 907年~1 91 1 年为第二阶段。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在第一阶段, 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 903年,商部开始着手商律的拟订。

 1 904年1 月 奏准颁行, 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 , 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 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 章程, 如1 904年6月 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 、 同年7月 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 1 906年5月 颁行的《破产律》 等。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在第二阶段, 主要商事法规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 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

 在此期间, 修订法律馆于1 908年9月 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 , 1 91 1 年9月 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了《大清商律草案》 , 1 91 1 年9月 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 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 、 《保险规则草案》 、 《破产律草案》 等, 但均未正式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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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文化因素对国际商务活动的影响1.1 政治体制的差异政治体制主要包括了商务活动双方国家的社会制度、 政治信仰、 政治体制、 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关系密切度等方面。国家之间的关系影响着商务活动双方的大环境。在政治关系密切、 有同样政治信仰前提下的商务互动, 往往更能坦诚相待, 取得成功的几率也就更大。1.2 价值观念的差异中西方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集体价值观和个人价值观方面。在商务活动中, 中国人强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而西方更强调个人的存在, 重视自我价值的实现。另外, 中国文化中的尊卑观念比较强, 个人的思维常常会受到上下级关系的影响; 而西方国家虽然上下级关系也比较明确, 但是他们会更为直接地表达自己的观点。1.3 空间观念的差异西方人强调独立自我的精神, 所以他们有很强的空间感, 主要表现在工作区域的隔断、 人与人交谈时的距离等。但是我国更注重集体观念, 工作场所的区分度往往不大, 且交谈时的距离取决于人与人关系的亲疏。1.4 思维方式的差异在我国, 人们往往表现为人文、 直觉、 内向的思维方式, 强调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这种思维是整体、 感性、 螺旋式的, 属于主观思维。而西方国家的人们表现为自然、 逻辑、 外向的思维方式, 强调尊重自然规律, 以理性科学的方式去考虑问题, 这种思维是分析、 理性、 直线型的, 属于客观思维。所以根据双方思维方式的不同, 中外双方人员会对相同事务做出不同的理解和解决方式。1.5 时间观念的差异不同的文化背景形成了不同的时间观念。西方国家对待时间的观念普遍可以归结为 “时间就是金钱” , 他们重视速度, 时间观念强, 守时, 谈论问题时往往更直接地切入正题。而东方一些国家, 人们会不太重视时间观念。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多重时间观念并存, 这种情况也会让很多的国外客户感觉不适应。1.6 语境文化的差异根据一个国家和民族语言表达的直接程度可以把其分为高语境社会和低语境社会。西方国家属于低语境社会, 他们往往直截了当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我国属于高语境社会, 人们更可能会比较委婉地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来自不同语境社会的商务人士可能会根据自己的语言习惯来判定对方的真实意图, 从而造成误会的产生。1.7 肢体语言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的表情、 手势等肢体语言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而且这些肢体语言又很有可能是无意识状态下发出的, 这就可能造成更大的障碍。比如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以点头方式来表示同意对方的说法, 但在印度、 尼泊尔等国则以摇头表示肯定,也就是一面摇头, 一面露出微笑表示赞成、 肯定之意, 这常常令对方不清楚其真正的心理, 从而产生怀疑。1.8 地域风俗的差异遵守国际惯例的同时, 我们也必须了解不同的国家、 民族, 由于不同的历史、 宗教等因素, 各自有特殊的风俗习惯和礼节, 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尊重的。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称谓、 隐私权、 妇女地位、 餐饮习惯、 风俗等方面。比如, 在西方国家, 一般称呼对方为 “Mr. +姓氏” 或者 “Miss +姓氏” , 而在我们国家更常称呼对方的职务, 比如说“冯总经理” 。2 国际商务活动中应对文化因素的策略2.1 树立正确的文化意识在国际商务活动中, 只有宽容的对待文化因素方面的问题, 才能达到进行商务活动的最终目的, 所以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文化意识, 充分尊重对方的文化背景, 善于从对方的角度来看问题。2.2 充分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文化是一个非常庞杂且不容易掌握的系统性知识, 包罗万象, 涉及到方方面面, 所以我们要在学习和工作中进行不断的积累, 不断充实自己, 弥补自己的缺陷。2.3 在具体的商务活动前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在涉及到某一具体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化时, 我们应该在商务活动前做非常认真细致的准备, 研究对方的文化背景, 同时研究对方的商业背景、 谈判风格和策略, 以便在国际商务活动中遇到问题时能够随机应变, 灵活处理相关问题, 避免因为文化因素的存在而引起的利益冲突。2.4 因为文化而产生的分歧、 矛盾时要遵循的原则2.4.1 尊重在商务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由于不同文化碰撞而产生的问题。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客观理解对方的文化因素, 求同存异, 充分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一定不能只从自己的文化角度和利益上去审视对方。2.4.2 宽容对于商务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分歧、 冲突要做到求同存异,能够以一颗包容之心去对待对方。对于一些分歧, 要保持清醒和冷静的态度, 不对对方的文化要素指三道四, 纠正对于对方文化的偏见, 充分尊重对方的生活方式、 风俗习惯、 信仰、 礼仪等各方面的文化要素。2.4.3 沟通对于产生的文化冲突要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 而不能回避、掩盖这些矛盾, 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去解决这些矛盾。一个很简单的途径就是选择一个不但精通语言, 而且熟知对方文化背景的翻译, 这样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做到双方的有效沟通。2.4.4 灵活在商务活动中遇到一些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时, 可以采取谨慎灵活的沟通技巧和方法来化解因为文化因素差异而产生的问题。要重视商务活动中以及活动后的一些沟通交流, 根据各个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采取灵活的沟通方式。3 结语随着全球的一体化进程, 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国际商务交流和文化因素是密不可分的。只有更好地掌握对方的文化要素, 并将其转化为一种可以为我们利用的优势, 我们才能更快更好地获得国际商务交流的成功。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 文化因素只是影响国际商务交流的诸多因素之一, 在实际的交流中, 情况往往会复杂得多, 文化因素并不能解决国际商务活动的一切问题。参考文献:[1]周忠兴.商务谈判原理与技巧[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2]李品媛.现代商务谈判[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3]Hall Edward. Beyond Cultural [M].Anchor Press, 1976:3.[4]刘俊.国际商务谈判文献综述与评析[J].中外企业家,2010,(4):21.[5]刘莉芳.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作者简介:

 赵辉 (1980-)

 , 男, 河北深州人, 经济学硕士, 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商务英语,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石家庄050041李刚 (1980-)

 , 男, 河北曲阳人, 文学硕士, 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英语教学, 石家庄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11-- 145文化因素对国际商务活动的影响及对策赵辉 李刚摘要:

 随着国际商务交流的日益频繁, 政治体制、 价值观、 思维方式、 语境文化、 肢体语言、 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在其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克服这些因素的影响方能更好地进行商务沟通, 从而取得商务活动的成功。关键词:

 文化 商务活动 影响 对策中图分类号:

 F74文献标识码:

 CDOI:

 10.3969/j.issn.1672-8181.2013.05.112

 文化因素对国际商务活动的影响及对策文化因素对国际商务活动的影响及对策作者:赵辉, 李刚作者单位:赵辉(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41), 李刚(石家庄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11)刊名:时代教育英文刊名:Time Education年,卷(期):

 参考文献(5条)参考文献(5条)2013(5) 1.周忠兴 商务谈判原理与技巧 20032.李品媛 现代商务谈判 20043.Hall Edward Beyond Cultural 19764.刘俊 国际商务谈判文献综述与评析 2010(04)5.刘莉芳 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2006

 引用本文格式:赵辉.李刚 文化因素对国际商务活动的影响及对策[期刊论文]-时代教育 2013(5)

篇三: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缉圈:庐团_一O RTH ERNECO N O M Y AN DTRADI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 ● ■ —● 叫t—p申姝红摘要:同样地处东亚,中韩两国的文化经常被称为“ 大同小异” .从历史上看,两国间的交往由来已久。韩国文化习俗等都深受我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两国文化间的相似性较大。而由于民族背景、历史原因、政治环境、地域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在近代又屡次遭到日本侵略。加之近几年又深受美国影响。所以韩国的文化习俗、商业习惯等也都渗入了较多日美文化因素。国际商务谈判人员应如何正确对待文化差异,最终达成双方的利益共赢谈判结果j关键词:中韩文化;差异;商务谈判;影响因素中图分类号:Fv7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14) 12—0020—02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各个国家在经济、文化间的交流El 益频繁,贸易往来不断,国际商务谈判也成为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但作为商务谈判人员,思维方式受到本国家文化影响,谈判过程中极易由此引发一些矛盾与冲突。文化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所谓“ 文化” 是在同一个环境中的人们由于拥有相同的社会经验、受过相同的社会教育,这类人群就具有了“ 共同的心理程序” 。而来自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这种共有的心理程序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他们向来受着不同的教育、有着不同的社会和工作,因此也产生了差异化的思维方式。在谈判中谈判人员不能以自己的文化背景为标准去理解和评价对方,而应以跨文化的视角审视、分析和解决问题,积极地顺应和调适文化差异,从而实现跨文化谈判的成功。一、中韩文化闻的差异分析文化差异即是指因地区异同,各地区人们因其所特有的文化异同而产生的差异。就国际商务谈判的本质而言,是一种人际关系的特殊表现,而人的思维习惯、语言艺术、心理需求等都以特定的文化为基础。作为与中国一衣带水的友好邻邦,韩国的许多文化都受到了中国的影响,其中不乏很多共同之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论从风俗礼仪,还是时间、等级观念方面来看,两国文化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 ILf各礼仪韩国素以“ 礼仪之邦” 著称,人际交往中对于礼仪修养尤为重视。大部分韩国人在社交中都会使用英语交流,对于El 本商人几乎没有合作的意愿。大部分韩国人在见面时会互相握手致意,通常会使用双手或是单独使用右手以示尊重。在有些情况下,男子会面还会微微鞠躬,互相交换名片。韩国社会礼仪还处于一处相对保守的状态,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和女性不会直接握手,常以点头或是鞠躬作为代替。在称呼上,韩语中敬语和尊称的使用较为复杂,韩国人惯于以对方在社会上的职务、地位或头衔来称呼对方,很少会直呼其名。主场谈判时,韩方会提供茶点及软饮料,而客方最好不要拒绝,以免引起主方的不悦。韩国人自尊心极强,不容公开被人批评或异议,聊天时不宜涉及本国政治、经济、统一、妻室等话题。与西方国家“ 女士优先” 的风俗不同,在公开场合韩国人更注意男士的形象与地位,例如让男土先行,各种会议发言者致辞都把“ 先生们” 放在“ 女士们” 之前。在衣着方面,中国和韩国人对于衣着有着不同的理解。日常生活中,韩国人“ 外貌至上” ,总是衣着光鲜靓丽、严谨认真,非常注重不同场合的着装,El 常上班和假El 休闲着装有着较大的差异。例如:爬山的过程中,韩国可以随处可见穿登山服的“ 专业人士” ,而登山服只是用来登山穿的。如果上班穿登山服,韩国人会觉得不可思议。对于大多数中国来说,人们的日常衣着相对自由随意,除特殊情况外并没有严格的区分。( 二) 时间观念时间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时间观念是来自人类观察感知到的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与同处东亚的日本不同,日本人时间观念极强,中韩两国的人们则相对较弱。不仅如此,中韩两国的时间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别。中国人不会刻意强调时间的流逝,办事有条不紊、按部就班。在谈判过程中,大部分商务人士都认为时机的选择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国古语中就有“ 欲速则不达” ,谈判人员也对此深信不疑,如果感到时机仍未成熟是绝不会轻易做出任何的决定。因此中外商务活动中,中方人员通常偏爱横向谈判,谈判方式灵活多变,可以同时做多件事,但目的性、计划性不强,效率较低。( 三) 等级观念韩国较好地继承了传统的儒家文化,“ 君臣” 意识十分浓厚,所以上级与下级、长辈与晚辈之间表现出了明显的等级区分。近年来,女性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虽有所上升,但男女工资、地位差距仍然悬殊。大多数韩国民众认为在职场中应是男性发挥主导作用,女性则应隐身于背后的一心一意居家、相夫教子,这样才是典范。在韩国企业内,女性想要做到高层管理职位是较为困难的,所以大多数韩国男士在商务场合不习惯与女士平等地打交道。因此,在安排与韩国谈判的小组成员中应尽可能避免安排女性直接参加。二、文化差异对于中韩商务谈爿的影一韩国地处东亚,自然资源匮乏,人口基数较大。国家经济发展较快。国家主席习近平于今年七月对于韩国访问时指出,中韩两国已互为对方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双方需要继续推动从2012年开始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构建中韩之间更加紧密的共同市场。这一信号表明中韩两国间的经贸往来日渐增多,谈判活动也更加频繁,谈判人员只有在熟悉、了解文化差异对于谈判结果的影响,彼此才能进行充分、有效地交流。( 一) 对于淡判开局气氛的影响在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中,如谈判人员的选择、谈判地点收稿日期:2014—10—05作者简介:申姝红(1983一),女,太原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万方数据

 、、j ..m m m m l l l l U:I t :BE FAN GJ IN GM A方O 笼C匕d识网的确定,韩国商人通常都会给予足够的重视。韩方的主场谈判中,谈判地点的选择一般都会选择到较有名气的酒店、饭店进行,也一定会准时到达;但反之,如果是客场谈判,谈判地点是由对方选择,客方往往会推迟一点。在进入谈判场所时,走在最前面的一般是地位最高者或主谈人,也是谈判的决策者。( 二) 对于谈判结果的影响韩国商人逻辑性强,做事条理化。当进入到正式的磋商阶段,他们会与对方商谈谈判中的主要议题,且善于讨价还价。有些韩国人直到最后一刻,仍会提出“ 价格再降一点” 的要求。他们也有让步的时候,但目的是在不利形势下,以退为进来战胜对手。此外,在完成谈判签约时,韩国谈判人员还喜欢三种文字签订合同:即韩语、对方国家的语言及英语。三、正■ 对符两■ 同的文化差异文化在一个社会中是无可替代的。国际商务谈判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文化密不可分,而文化差异常常会导致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沟通的障碍。一个国家的发展,应该建立在鉴别正确且适合自己的传统基础上,随着文化上升为规则,商务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谈判经验,从不断实践中总结获取相应的策略及对策,将文化差异造成的谈判影响降到最低。( 一) 树立跨文化的谈判意识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人类物质和活动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作为国际商务谈判人员,尊重每个人、每个民族、每个种族间的平等地位及共同发展的现状是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即承认任何一种文化存在的合理性与多元性。( 二) 完善谈判前的:住备工作明末教育家朱柏庐在其《朱子治家格言》中提到: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谈判工作也是如此,正式谈判开始之前的准备工作能否充分合理的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谈判的最终结果会产生直接影响。谈判准备工作包括:谈判背景的调查分析,参与谈判人员的选择分工,谈判过程-4--+-—-卜--4--—卜一—-卜-+一-4-一-p-一—· 卜一"-4-一+一忡-4---+-一+一+一-p一-卜---t---—卜一-p一+一-4--+-+一-..一+一—-卜一-.p· +-+-· .--· 卜一+· —+一+一+-—●一--4--· -卜-+-· +.一—卜一斗( 上接第19页)机制可进一步扩展至投资、外债项下有关企业,形成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统一监管,最终通过顶层设计,形成包括商务、税务、海关、外汇等各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在内的统一负面清单,构成大一统监管机制。( 二) 完善服务贸易交易主体分类管理规定参照货物贸易主体分类管理模式,将服务贸易交易主体也分成A、B、C三类,实行差异化管理。业务合规的A类主体可充分享受改革后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存在收支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可列为B类主体。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办理业务时提交更加全面的证明材料;对于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存在严重外汇违规行为的可列为C类主体,对其超过一定金额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逐笔审批管理。此外,还应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监管系统功能,实现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互,使分类管理措施能够及时传达到业务办理一线。( 三) 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牢牢抓住金融机构这个监管对象,管住一家银行就等于管住千万家企业。引导银行改进前台操作、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可要求各银行在内控制度中对各项服务贸易业务的审核原则、审核材料和要素、授权范围以及注意事项适当予以区分和明确,并落实具体岗位人员真实性审核责任,防范潜在风险。运用“ 三个到位” 即“ 内控到位、流程到位、奖惩到位” 推动岗位人员加大单证审核力度。【四) 积极促进外汇管理人员转型中的日程安排,最佳谈判目标和策略制定应用等。进行这些准备工作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文化差异。例如:在主场谈判时会场布置的问题上就要特别注意文化差异对合作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如主客方谈判人员座次的安排、对方国家喜欢与禁忌的颜色、物品选择,国旗方向位置的摆放等都要有所注意。对等级观念较重的韩国谈判人员,还要特别考虑到对方座位顺序及住宿房间的位置,任何不当的安排都可能会引起对方的不安甚至恼怒。( 三) 制定恰当的应对策略不同的文化背景造就了不同性格风俗的种族人群,来自不同国家的谈判人员也风格迥异。中西方文化各具其特色与优势,而韩国作为融合了东西方文化的国家,文化具有其特殊性。在中韩进行商务谈判中,谈判人员在赞赏、尊重本国文化的同时也要欣赏、容忍他国文化,扬长避短,灵活应对,避免产生与文化相关的业务错误。圈、笺语不同国家之间的人们在进行商务活动的同时,思维极易受到本土文化的影响,而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也不可避免。作为国际商务谈判人员,在谈判的过程中不能单纯以自已所接受的文化作为唯一评价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到双方的文化差异。在谈判中需要学会通过某种与自己文化所不同的视角进行观察,清醒地认识自我,恰当地了解别人,尽可能减少因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参考文献:『11张宪武.影响国际商务谈判的文化因素研究fJ l .中国‘ 。外资:上半月,2012(5).『21何柳,方晟.中西方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活动的影响及对策⋯.财经与政法,2007(4).『31刘园.国际商务谈判( 第4版) fM l .北京:对外经济贸‘ ‘ 易大学出版社,2012.f 41陈曦.国际商务中的跨文再研究IJ l .淮北职业技术‘ ‘ 学院学报,2014(6).。。[ 责任编辑:庞林]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直接监管减弱,从提高监管效率的角度看,可通过案例分析、内部讲座、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在数据分析、形势研判、核查重点确定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讨论,以提升外汇管理人员对宏观形势的综合判断能力、从而对各种业务模式的认知水平以及对异常交易的敏感度,全面提升非现场监测水平,以促进人员转型推动实现管理转型。( 五) 完善服务贸易联分监菅礼制.扣强政策威慑力要做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在系统内需加强与货物贸易、外汇检查、跨境人民币业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联动监管;在系统外,需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执行顺畅。对企业尝试采取多部门联合培训方式,增强政策约束力,同时也为企业反馈问题提供一个渠道,减少因操作不便利造成的违规行为。参考文献:【l 】杜2013(8).【2】张建平,李峙屹,张外汇,2014(7).【3】姜丽莎,李夏琳,吴松格.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合理尽职” 审查探"/el i ].中国外汇,2014(111.鹏.加快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J 】.中国外汇,咪.服务贸易逆差之谜【J 1中国[ 责任编辑:高瑞]万方数据

 中韩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因素分析中韩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因素分析作者:申姝红作者单位:山西工商学院,太原,030006刊名:北方经贸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申姝红 中韩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因素分析[期刊论文]-北方经贸 2014(12)2014(12)

篇四: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讲 法律的近代转型

 法制近代化三阶段开始(清末)发发展(北京政府)北京政府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完善(南京国民政府)

 法制近代化的开始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一、 晚清变法的历史大背景•( 一)

 鸦片 战争后, 中国主权丧失1、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2、 协定关税到关税权(1843年英美法成立上海关税务司)

 、 内政与外交的不自主3、 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丧失4、 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最强音。

 传统法律文化与政治制度受到挑战。( 二)

 法观念的更新( 二)

 法观念的更新1、 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2、 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3、 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4、 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5、 由司法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6、 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 清末新政前的法制变化:• 1、 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2• 2、 洋务运动过程中的局部法制改革洋务运动过程中的局部法制改革• 3、 戊戌变法及其失败• 4、 庚子国变促进了清末的全面变法

 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五口通商体制与协定关税制度• 海关管理权的丧失及近代海关管理制度的建立• 租界制度与治外法权制度

 洋务运动过程中的局部法制改革• 总理衙门的设立、 近代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体制的变化• 近代教育制度的变革引起选官制度的变化

 戊戌变法及其失败• 1898年6月11日到9月21日的103天内, 光绪皇帝根据康有为等人建议,颁布了 110多件变法上谕, 进行激颁布了多件变法上谕, 进行激进的政治、 经济、 文化变革。• 以慈禧为首的保守势力很快就中断了 这次全面的资本主义法制改革。

 庚子国变促进了清末的全面变法• 庚子年(1900)

 义和团运动, 八国联军攻占北京, 逼迫清政府于1900年(辛丑年)签订《辛丑条约》 。•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年1月29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年1月29日)

 , 以慈禧为首的尚流亡西安的清政府发布变法的上谕:

 法令不更, 锢习不破,欲求振作, 当议更张。

 同年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 , 作为推动新政的专门机关。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开始瓦解, 法律制度开始全面近代化。

 二、 清末新政• 1901年1月 29日 , 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 推行“新政” 。• 新政的内 容包括:新政的内 容包括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第一, 筹饷练兵。第二, 振兴商务, 奖励实业。第三, 废科举, 育才兴学。第四, 改革官制, 整顿吏治。

 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三、 预备立宪(一)

 预备立宪的发生(二)

 预备立宪的内容(三)

 对预备立宪的评价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一)

 预备立宪的发生预备立宪在清末“新政” 的语境下展开预备立宪在清末新政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的语境下展开

 • 宣布实行“新政” 之初并未将立宪纳入“新政” 的组成部份。社会变迁本身却推动清王朝将• 社会变迁本身却推动清王朝将立宪纳入法制改革的范围。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⒈背景• 外因:

 西方列强对华策略的转变• 内因:(1)

 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促使国人认识到改革政体的重要性;由器物之变进而制度之变。 “西人政事法度之美备, 十倍精于其军事技术……, 大抵救国之计,谋国之方, 政尤急于艺。

 ” ( 张之洞)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2)

 “新政” 渐行,民智渐生 “吾爱孔子, 吾尤爱真理; 吾爱先辈, 吾尤爱国家; 吾爱故人, 吾尤爱自 由。

 ” ( 梁启超)导火索:

 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 “日 俄之胜负 , 立宪专制之胜负 也。

 ” ( 孙宝琦)

 ⒉准备工作• 1905年7月, 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 1907年8月, 预备立宪的筹备工作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 1905年7月, 清廷派镇国公载泽、 户部侍郎戴鸿慈、 兵部侍郎徐世昌、 湖南巡抚端方、 商部右丞绍英五大臣出洋考察。

 最后出访的大臣为载泽、 戴鸿慈、 尚其享、 端方和李盛铎。

 • 五大臣考察了欧美十几个国家, 重点是德、 日。

 回国后, 上《奏请宣布立宪密折》 , 力主实行君主立宪,指出其三大利端指出其三大利端:①皇位永固;②外患渐轻;③内乱可弥。

 其一:宣布“仿行宪政”• 1906年, 清廷颁发“宣示预备立宪谕” 宣布“仿行宪政” , 但须作预备备。• 立宪的基本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

 • 其二:设立预备立宪准备机构• 1905年11月设立考察政治馆, 研编各国宪政资料。“延揽通材, 悉心研究, 择各国政法之要与中国国体相宜者, 斟酌损益, 纂订成书, 随时呈进, 候旨裁定.

 ”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1907年8月, 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 负责处理预备立宪事宜。

 • 西方法学、 法律知识的输入与传播。• “新政” 时, 清政府在各地广开法政学堂, 推行新式法学教育, 促进了 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甘肃法政学堂学生成绩单山东法政学堂题名录

 • 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

 英、 美、日、 葡都明确表示如果清廷修律则放弃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实例中国深欲整顿律例期与各国改同一律中国深欲整顿律例, 期与各国改同一律, 英国愿尽力协助,如成此举, 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办法, 及一切相关事实, 皆臻完善, 英国允弃领事裁判权。

 (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例》 )英国愿尽力协助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现在通商交涉, 事益繁多 , 着沈家本、武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 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 务期中外通行, 有俾治理。( 《大清光绪新法令》 第一册)悉心考订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二)

 预备立宪的内容⒈厘定官制公布《钦定宪法大纲》⒉公布《钦定宪法大纲》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⒊设立资政院与谘议局⒋出台《十九信条》

 ⒈厘定官制• 在五大臣考察了 主要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后,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 十三日 , 清政府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 , 决定逐渐实现三权分立的官制体系 。定逐渐实现三权分立的官制体系 。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官制改革的直接范本:• 日 本明治维新时代的官制改革。

 • 对中央各部院以归并、 改名、 裁撤、新设等方式进行调整。• 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治有关的重要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治有关的重要部门, 如军机处、 宗人府、 八旗、翰林院等并未涉及。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 计划消除“满汉畛域” 。

 但实际上, 满洲贵族掌握了包括军部、 度支部和内务部在内的实权部门, 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 地方官制的改革方案也在11月提出• 地方官制的改革方案也在11月提出。

 但遭到地方实力派的反对, 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 官制改革不彻底,未能完全建立起现代行政体制。但遭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官制改革不彻底, 使醉心于君主立宪制的立宪派十分失望。

 而行宪的遥遥无期,失立宪派失去耐心, 从而促发了全性的立宪请愿运全国性的立宪请愿运动。

 立宪请愿运动促使清王朝出台 《钦定宪法大纲》 。立宪请愿运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 1908年8月 公布, 规定预备立宪期为9年。• 《钦定宪法大纲》 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分:• 正文“君上大权” 赋予皇帝统治大权。•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附带规定臣民应尽应得的权利义务。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钦定宪法大纲》 条文示例第一条: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 ,永永尊戴。第二条:

 君上神圣尊严 ,不可侵犯。第条钦定颁布法律第三条:

 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 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 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 不能见诸施行。发交议案之权凡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 ⒊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 资政院和谘议局分别是中央和省级代议机构, 但从其实际职权看, 仅是咨询机构。资政院大楼及其会场广东谘议局=

 ★国会请愿运动1906年12月, 张謇、 郑孝胥等联合各界人士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 。1910年, 为推动清廷真正在中国实行立宪政治,

 立宪派人士联合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 将立宪请愿运动推向高潮动, 将立宪请愿运动推向高潮。

 张謇、 汤寿潜、 郑孝胥等立宪公会核心人物,

 利用自己的声望和谘议局的合法地位, 策划组成国会请愿代表团; 鼓动资政院通过速开国会议案; 策动地方督抚奏请清廷速开国会, 设立责任内阁, 迫使清政府缩短国会召开年限。张謇汤寿潜郑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国会请愿运动领袖张謇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清末广西的国会请愿运动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⒋出台颁布《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之后, 为挽救覆亡的危机,资 政院 通过了 《 宪 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与《钦定宪法大纲》 相比, 其变化有三:变化有三:• 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 限制皇权, 扩大议会权力;• 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十九信条》 条文示例• 第三条: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第六条:

 宪政改正提案权, 属于国会。•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 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 由总理推举, 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 由总理推举, 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 并各省行政官。• 第十条: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 但对内 使用时, 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责任内阁制• 内 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 国家实际权力在内 阁, 由内 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 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国家元首颁布法律、 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 阁首脑或有关阁员 签署。

 内 阁向议会负 责, 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 由于内 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 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 阁制或议会内 阁制。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三)

 对预备立宪的评价• ⒈自由;• ⒉启迪民众;• ⒊法文化的交流• ⒊法文化的交流;• ⒋中国法制近代化。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一)

 清末修律的背景及指导思想• ( 一)

 修律的背景统治者由固守成法到主张变法• 统治者由固守成法到主张变法四、 法律的修订

 • ( 二)

 修律的指导思想• 1、 西法与中法结合, 务期中外通行• 2、 修律研习法理结合• 1)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反对比附断案。• 2)

 根据西方法律体系改变旧律的结构3)

 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与司法独立原则制• 3)

 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与司法独立原则制定《法院编制法》• 3、 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奏请删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禁绝买卖人口和奴婢、改良监狱。

 (三)

 修律人员与机构⑴修律大臣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

 ⑵设立修订法律馆• 清末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置修订法律馆。职掌有三• 职掌有三:一是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二是拟定各项法律草案;三是删订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 ⑶延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

 刑法专家。

 日 本法编纂整理委员 , 1906年被沈家本聘为新刑律编纂调查员 , 来华承担新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松冈义正:对日 本的诉讼制度非常熟悉。1906年来华前, 在东京控诉院担任部长达15年,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小河滋次郎:

 东京帝国大学教授、 法政大学中国学生讲师,日 本研究监狱学的先驱。

 曾经留学德国, 1886年返回日 本后在内 务省工作, 后来又转司 法省, 1891年任监狱课长,1906年获东京帝国大学法律博士, 随后出版权威性著作《监狱学》 。

 在晚清的监狱改革中, 小河是非常重要的人物。

 (二)

 刑律的修订⒈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1904年由沈家本主持, 1909完成, 次年公布实施。• 《大清现行刑律》 系在《大清律例》 基础上修订而成。

 • 体例上:

 取消六部分目, 分30门389条, 附例1327条和《禁烟条例》 和《秋审条例》 ;• 内容上:

 区分刑民, 对户婚、 田宅、 分产、 继承等纯民事部分不再科刑;• 刑制上:

 形成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对旧律中规定的笞刑、 杖刑改用 罚金代替; 对旧律中的徒刑和流刑, 一般改在当地服刑; 对凌迟、 枭首、 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 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 废除了 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大清现行刑律》 的内容和特点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罪名上:

 删除过时法条, 增设新罪名

 ⒉制定《大清新刑律》• 在删修《大清现行刑律》 的同时, 沈家本开始了制定新刑律的准备工作。• 1907年, 新刑律草案完成, 发交部院和地方讨论, 遭到礼教派的猛烈攻击。• 1910年, 沈家本在新刑律后附加五条事关“纲常伦理” 的《暂行章程》 , 提交资政院审议通过。

 同年12月公布, 定于1913年实施。• 《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典。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大清新刑律》 的内容和特点⑴仿照大陆法系刑法典的体例, 分总则和分则, 共53章411条;• 创立了 中国刑法典的新体例;• 创立了 中国刑法典的新体例;• 以罪名为纲, 便于检索;• 剔除民事和狱讼法条, 更加专业。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

 ⑵引进“罪刑法定” 等西方国家刑法原则:• 删除比附, 规定律无正条不科刑;《大清新刑律》 规定:

 法律无正条者, 不问何种罪均不科刑• 吸收罪行相符原则, 废除“八议” 等特权;实行刑罚人道主义• 实行刑罚人道主义,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对青少年犯行感化教育;• 引进缓刑、 假释、 时效等制度。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014年12月5日6时45分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的历史

 ⑶更定刑制, 仿效西方, 确立以自由刑为中心, 分主刑和从刑的刑罚体系:• 主刑:

 死、 无期、 有期、 拘留和罚金,• 从刑:

 褫夺公权和没收;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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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 儒家文化经历了三种形态。即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 儒家法律文化以“礼治”形态为发端, 以“法治” 形态定型, 最后以“礼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治”法律文化的基础是建立在土地“王有”的基础上, 其实质是“王权天授”的神权政治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 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 “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 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 “礼, 经国家, 定社稷, 序人民, 利后嗣者也”, “夫礼者, 所以定亲疏, 决嫌疑, 别同异, 明是非也”, 这样的礼, 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 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 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 “尊尊”原则来立法, 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 分封制、 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 同时主张“明德慎罚”, “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 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 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

 度和主要统治方法, 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 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这时的“礼”多以不成文的诰、 令、 训、 习惯等形式表现。

 春秋战国是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时期。由于“法治”比较适合封建制确立初期的社会需要, 所以得以取代“礼治”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文化形态。

 “法治”观念的提出是与儒家的“礼治”针锋相对的。

 “法治”自形成之日便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 以刑罚的运用作为主要内容。

 在法家看来, 法之所以重要, 是由于法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 在于法能约束人民, 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秦始皇依仗法家的铁腕终于统一了中国, 但他的暴政也使法家名声扫地。

 但不管如何,“法治”为主体的法律文化, 开辟了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发展, 建构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汉承秦制,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高度集权者们把儒家奉为官方哲学, 这样, 儒家和法家, 礼治和法治, 一个台前, 一个幕后, 在中国封建统治者手中合二为一, 达到了“礼法合治。

 表现了“礼”、 “法”通过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作用, 从而在制度上由原来的对立走向统一。

 进入“礼法合治”阶段,“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 却又相互沟通, 具有同一性。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 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 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 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

 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 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 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

 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 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 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

 因此,治理国家、 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 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 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

 同时, 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 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 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

 所以, 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 也强调执法要“仁恕”, 要审慎, 要“恤刑”。

 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 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

 德的附庸和工具, 这是其消极的一面。

 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 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 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 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

 我们的祖先认为, 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 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

 所以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 考虑的、 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

 传统法律制度, 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 “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

 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的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向来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 亲疏观念, 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评判标准。

 这些伦理性规则中, 充斥着相当浓厚的尊卑、 亲疏、名分等色彩, 含有明显的父子、 夫妻、 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 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 特别子孙对父祖、 卑幼对尊长的尊敬、 抚养的义务。

 这些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

 注重调解, 强调息讼、 和息纷争。

 “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 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 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孔子强调“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并直接提出“无讼”的理想, 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让、 体谅, 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 就不会发生争讼; 即使有了争讼, 也可以相互妥协, 和睦相处。

 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 “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 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 “息讼”、 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

 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但对缓和社会矛盾、 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 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

 在战国时期“礼治”与“法治”开始进行交锋, 交锋的结果之一是“礼治”东山再起, “法治”隐退, 另一方面也是“礼治”与“法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融合。

 “礼法合治”实质是自然经济、 宗法结构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相溶合的结果, 相应地法文化型态也妥协成“混合型”法文化, 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习惯法”与“成文法”结合的“混合法”样式。

 这种样式从西汉至清末的两千年间, “伴随着秦汉封建专制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 儒法合流, 珠联璧合, 形成中国正统

 的法观念, 并且逐渐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 因此礼法交锋促成了“礼法合一, 德刑兼治”, 促成了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大一统”地位, 并且这种“内外混合”型法文化逐步向法律实践领域扩张, 西汉儒学们发动“以经决狱”将经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践于审判活动之中, 吹响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号角, 东汉儒臣掀起“以经注律”的热潮, 几乎把法家制度的律文打上儒家烙印;而后“以经立法”的唐律结出“一准乎礼”的硕果, “礼法合流”即大功告成, “这样, 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

 礼与法的关系是“礼为本, 法为用; 礼为主, 法为从, 礼为先, 法为随; 寓礼于法, 明法彰礼”; 在法律规范上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习惯法与成文法并举的“混合法”状态。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 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

 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 以至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 触犯法律的行为不道德, 有悖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

 在德刑关系上, 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 即所谓“ 德 主刑辅 ”以德 ” 。“ 为 政以德 ” 有两方面的意思:

 一是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二是重视道德教化, 主张“ 以 德化民 ”效果来说, 儒家认为, 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 而德教却能 “ 止邪于未形 ” , 防患于未然。

 从使用顺序来说, 儒家主张先教后诛, 反对不教而诛。

 在 “ 德主刑辅”我发展张力极其衰微, 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 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 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 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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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法文化主张“ 为 政。

 从使用思 想的指导下, 法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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