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8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民事纠纷类型不断涌现,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中文摘要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民事纠纷类型不断涌现,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多元化民事纠纷,实践领域也需要创造出具有及时性、便利性和针对性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目前,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还需要不断完善、整合,在客观上要求我国社会构建和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从而进一步减轻法院自身压力,帮助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合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弥补诉讼机制的不足等。要想完善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必须在观念上转变“ 诉讼万能” 的观点,注重公证制度预防民事纠纷的作用,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间的配合。构建与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多途径的保障,也是有效解决社会民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关键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_
㈣删舢删帅㈣洲舢删㈣iiiiiiiiiiiii;i』垒篁垒譬誓至兰兰塑篁圣iii—Y2122§ 7多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_· L————二_二二二二■AbstractDi versi fi cati on of ci vi l di sputeresol uti on m echaIl i sm s for di 虢rentt),pesofcaSes,t11eappl i cati onof di a’ erenttypesofdi sputeresol uti on.W i Ⅱlthe锄ergi ngci Vi ldi Spl Itetype,i norder to sol ve reall i fe,t11e di Versi tyof ci Vi l di sputes,the praCti ceareas al soneed to create w i tl l theti m el i ness,conveIl i enceandta增etedci Vi ldi sputeresol uti on.Atpresent,the Di sputeResol uti onw aysa11d m eal l s needto conti nue toi m proVe,i ntegrate,obj ecti vel y requi resoursoci e哆tobui l d andi m proVethe di Versi 6cati onof ci Vi ldi Sputessettl em ent m echal l i sm ,tofi l nber al l evi ate tl l epressureof the Courti tsel £to hel ptl l epani esresol Ve ci Vi ldi sputes,rati onalaIl d e伍ci ent useofj udi ci aJ resourCes.com pensatefor舭1aCk ofli姆ltionm echaIl i sm s.Toi m proVe舭di Versi fi cati onof Cl l i Il a-s ci Vi ldi sputeresol uti onm echani sm s,m ust chal l gei n tl l econCeptofl i ti gati onuni Versal ” poi mof vi ew ,em phaSi son not撕alsystemtopreVentthe rol e of ci Vi ldi sputes,andⅡl est】汜ngtl l eni ngof apl ural i sti c di sputeres01uti on m echal l i smw i nl Bui l d arl di IIl 】?roVetl l edi versi fi cati on of ci vi l di Sputeresol uti on m echal l i sm s i s notonl ythe nati onal protecti onof如ndam entalci vi ldi sputes,a11dtl l e i neVi ta【bl erequ沁m entofbui l di l l gah锄011ious soci e够ri ghtsof ci ti zens i nm aIl y、Vays,i sa11 effecti Ve sol uti on to m e soci alKeyw ords:ci Vi ldi sputes;di Versi fi cati on.sem em entm echani Sm.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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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中文摘要⋯ ⋯ ⋯ ⋯⋯⋯⋯⋯⋯⋯一⋯⋯⋯⋯⋯⋯⋯⋯⋯⋯⋯⋯⋯⋯· IAbstract⋯ ⋯ ⋯⋯TT1工绪论⋯⋯⋯⋯⋯⋯⋯”⋯⋯⋯⋯⋯⋯⋯⋯⋯⋯⋯一⋯ ⋯ ⋯ ⋯ ⋯ ⋯ ⋯ ⋯ ⋯ ⋯ ⋯ ⋯ ⋯ ⋯ · 1第一章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 ⋯ ⋯ ⋯ ·⋯ ⋯ ⋯ ⋯ ⋯ ⋯ ⋯ ⋯ ⋯ ⋯ ⋯ ⋯ ⋯ ⋯ · 5第一节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含义⋯ ⋯ ⋯ ”⋯⋯⋯⋯⋯⋯⋯⋯⋯⋯⋯⋯⋯⋯· 5一、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概念⋯ ⋯ ⋯ ⋯ ⋯ ⋯ ⋯⋯⋯⋯⋯⋯⋯⋯⋯⋯⋯⋯⋯⋯· 5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 ⋯ ⋯ ⋯ ⋯ ⋯ ⋯ ⋯ ⋯ ⋯ ⋯ ⋯ ⋯ ⋯ ⋯ ⋯ ⋯ ⋯ ⋯ ⋯ · 6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本方式⋯ ⋯⋯ ⋯ ⋯ ⋯ ⋯ ⋯ ⋯ ⋯ ⋯ ⋯ ⋯ ⋯ ⋯ ⋯ · 9第二节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 ⋯ ⋯ ⋯ ⋯ ⋯ ⋯ ⋯ ⋯ ⋯ ⋯ ⋯ ⋯ ⋯ ⋯ ⋯ 一12一、符合我国历史传统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 ⋯ ⋯ ⋯⋯⋯⋯⋯⋯⋯⋯⋯⋯⋯⋯⋯· · 12二、应对现代多元化的民事冲突的需要⋯⋯⋯⋯⋯·⋯ ⋯ ⋯ ⋯ ⋯ ⋯ ⋯ ⋯ ⋯ ⋯ ⋯ ⋯ ⋯ · · 13三、实现当事人自治权和社会自治的需要⋯⋯⋯⋯.⋯⋯⋯· · 14四、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原则·⋯ ⋯ ⋯ ⋯ ⋯ ⋯ ⋯ ⋯ ⋯ ⋯ ⋯ ⋯ ⋯ 15本章小结⋯⋯⋯⋯⋯”⋯⋯⋯⋯⋯⋯⋯⋯⋯⋯⋯⋯⋯⋯⋯⋯⋯⋯⋯一16第二章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一⋯⋯⋯⋯⋯⋯⋯⋯⋯⋯⋯⋯⋯“ 17第一节域外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一17一、美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 ⋯ ⋯ ⋯ ⋯ ⋯ ⋯ ⋯ ⋯ ⋯ ⋯ ⋯ ⋯ 一17二、英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 ⋯ ⋯ ⋯ ⋯ ⋯ · 19三、德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一⋯⋯⋯ ⋯ 20第二节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 .⋯⋯⋯⋯⋯⋯⋯⋯⋯⋯⋯⋯⋯· · 2 1一、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 ⋯ ⋯⋯⋯⋯⋯⋯⋯⋯⋯⋯⋯⋯⋯· -22二、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二。r个早7J’ ≯口一二J第三章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的建议⋯ ⋯ ⋯ ⋯ ⋯ ⋯ ⋯ ⋯ ⋯ ⋯ ⋯ ⋯ ⋯ ⋯ ⋯ ⋯ ⋯ ⋯ 26.111.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节树立解决纠纷的多元化理念⋯ ⋯ ⋯ ⋯ ⋯ ⋯ ⋯ ⋯ ⋯⋯⋯⋯⋯⋯⋯⋯⋯⋯⋯⋯⋯· 26一、转变“ 诉讼万能主义” 的观念,建立多元化解{ 分的观念26二、注重公证制度预防民事纠纷的作用’ 、’ 1厶|第二节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路径⋯ ⋯ ⋯ ⋯ ⋯⋯⋯⋯⋯⋯⋯⋯⋯⋯⋯⋯⋯· 30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 ⋯ ⋯ ⋯ ⋯ ⋯ ⋯ ⋯⋯⋯⋯⋯⋯⋯⋯⋯⋯⋯⋯⋯· 30二、进一步完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 ⋯⋯⋯⋯⋯⋯⋯⋯⋯⋯⋯⋯⋯⋯· 3 1三、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衔接⋯," ^—,-本章小结⋯⋯⋯⋯⋯⋯⋯⋯⋯⋯⋯⋯⋯⋯⋯⋯⋯⋯⋯.⋯⋯⋯⋯⋯⋯⋯⋯⋯⋯⋯⋯⋯一34结论⋯⋯⋯⋯⋯⋯⋯⋯⋯⋯⋯⋯⋯⋯⋯⋯⋯⋯.·⋯⋯⋯⋯⋯⋯⋯⋯⋯⋯⋯35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 ⋯⋯⋯⋯⋯⋯⋯⋯⋯⋯⋯⋯⋯⋯” 36致谢⋯⋯⋯⋯⋯⋯⋯⋯⋯⋯⋯⋯⋯⋯⋯⋯⋯⋯⋯⋯⋯⋯⋯⋯⋯⋯⋯⋯⋯⋯⋯⋯⋯⋯⋯⋯” 38独创性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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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绪论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人类社会总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复杂的利益冲突, 由于冲突的产生原因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导致结果不同,所以解决冲突的方j :和手段也必然是多方面、多元化的。在这种背景下需要我们进一步建构和完善氐 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人治社会中,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就是统i }阶级的命令和政策;在自治性相对较强的社会里,人们更需要的是沟通式,妥{ }式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现代法治社会,被奉为最为公平和权威的民事纠纷解{ ! 方式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司i :机关所掌握的应当是民事纠纷的最后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已经成为世j ! 各国的共识。当代各国都在以不同方式去探求民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固守司;{! ;垄断纠纷解决的一元化思维早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共同趋势。因此仲裁、调解耆 l 一系列专门性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使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优宣 凸现出来。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 l 实意义。‘ 一方面,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最大可能性地使纠2 『的解决达到最佳效果;另一方面,能够满足民事纠纷当事人的需求。其中诉讼; 唾L{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自治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使自治的机会和可能性大大士 }加,从而加强公民肩负的社会责任感和彼此间的凝聚力,进而培养公民的自治台I 力。这种自治功能的发挥,对于形成新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非常有利,同时也:} ‘ 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二、研究现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民事司法改革,探j ;和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制的研究和实践探索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完善民事1 【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1.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基础条件。在专著方面,范愉教授的《非诉讼教程》是国内第一部专门以非诉讼程序为研究对象的书籍。该书适应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反映当代世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发展趋势,系统阐述纠纷解决与非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和实物,探讨了在我国建立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方向和道路。齐树洁教授在《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原理与实务》中指出:“ 从传统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到现代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历史性的发展过程,法治也在这种发展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今,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机制。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动力源于社会需求,源于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只有基于社会和纠纷解决的实践,才能探讨该机制的发展规律、预测发展趋势,设计出符合社会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①这本书系统的介绍了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概念与内涵、类型与模式、价值分析与主要形式、经济分析与实务等方方面面,是目前理论界有关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研究中较为完整的专著。陈慰星主编的《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不仅仅关注传统的公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共存的必要性,而且分析了包括诉讼在内的不同纠纷解决机制如何整合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中发挥最佳效果。其中不仅对既有的定型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全面的阐述,而且根据这种阐述,寻找到纠纷解决的相关技术,并通过梳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了长期被忽略的当事人自身的纠纷解决的资源以及相关的民间资源,从而化解调试了单纯依靠公力救济和刚性纠纷解决方式自身资源稀缺的局面。这本书由上中下三编构成:第一编侧重描述公力救济的典型——刚性的司法解决机制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制度设计及其现实价值,也揭示了纯粹的单一民事诉讼在复杂民事纠纷解决问题上的不足。中编主要是对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原理进行分析,借助法经济分析方法和法统计学的方法,阐述了多元化解决机制产生的必然性。其中,还重点考察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并存的互动情况,并对多①齐树洁主编.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原理与实务【M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29页.
绪论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协力作用所依据的司法技术原理 和方法也进行了分析。第三编关注具体层面的民事纠纷多元化消解的进路,以乒 有代表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类型化解析,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拶 的效果,以及纠纷解决特征上的个性。期刊类的文章主要包括:哈书菊的《论我国民事纠 分解决机制》(《学术交流》20l O 年10月第10期) 、杜闻的《论ADR对重塑我国非 斥讼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 《政法论坛》2003年3月第3期) 、刘春梅的《论协斥 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现代法学》2003年1月第3期) 、李章军的《替代性; {纷解决程序之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12月第24期) 、刘亚玲的《司法AD墨 与我国法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诉讼法论丛》2005年12月第12期) 、 朱景文的《解决争端方式的选择》(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5月第4卷 第3期) 、王静的《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的理性分析》(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学报》2005年3月第6卷第8期) 。国外学者对于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的相乡 著作主要包括:美国学者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道拉格斯· ( 拜耳《法律的博弈分析》、斯蒂格利茨《纠纷的解决与实践》、英国学者罗宾· 保!『《现代社会的解纷解决》、戈尔德宝《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迈。
}尔· D· 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分配》等。三、文章主要内容本文将通过三部分对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行 开究和探讨:第一章是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J 该机制的基本含义出发,阐述了其功能,其中包括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t:
讼效率,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以及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之后,结合我国历史41统和现代法治,阐述了我国构建和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第二章是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本章::
为两节,分别介绍和说明了国外和国内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首先,以该机制在美国、英国和- 3.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德国的发展现状进行说明介绍,从而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其次,探究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一一列举,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该机制在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章是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的建议。一是从树立解决纠纷的多元化理念出发,目的是建立思想根基,才能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合理,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配合;二是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
篇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GAL ECONOMY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摘 要] 加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对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缓解司法压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在顶层设计及地方实务中均进行了相应的宏观布设与实践回应。文章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法律制度规定有待调整、多元机制实效有待协调、相关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等难点问题,须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调解机制、发展复合方式、加强宣传推广等针对性对策,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关于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刘玉勉(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合肥行政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作者简介] 刘玉勉,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合肥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0年度中共合肥市委党校重点课题“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项目编号:HFDXKT202013)研究成果。在科技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新形势背景下,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实效,愈发得到关注。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规定:“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我国在顶层设计上,业已对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布设要求,具体制度机制安排亦应有相应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跟进。一、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起源于美国,原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后随着该制度在世界各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而逐渐成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
[1] 仲裁、调解是最为基础、最为传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还出现了行政确认等方式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并且,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日益明显。(一)国际发展趋势的积极回应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积极倡导诉讼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许多国家业已形成了程序较为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例如,以行政方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日本实施判定制度(鉴定性质)、韩国实施权利范围行政确认制度(准司法性质)。
[2] 再如,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通过制定执行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规则,解决相应纠纷并取得成功经验。2019年8月,我国同45个国家签署了《新加坡公约》,该公约规定,跨境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在缔约国申请强制执行,即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调解解决的渠道,这即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提出客观需要。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积极回应。(二)缓解司法压力的必然要求我国各地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前后,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幅,可以合理预计,伴随科技创新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是必然趋势。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具有较好效果,但单纯依靠诉讼单一制度解决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存在周期长、成本高、取证难等诸多问题。市场主体维权通常是因为侵权行为影响了自身的产品销售,而从发现侵权、到证据保全、再到立案诉讼、加上一审二审的审限时长,整个流程下来少则半年,多则一两年,就算最后胜诉,维权的意义也失去了大半。面对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大幅攀升,尤其是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构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分流知识产权案件,关注纠纷解决的质量、效果及成本,从而能够满足知识产权纠纷多样化的需求。因此,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深化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三)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营商环境客观、准确、真实反映一个地方的思想解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对外开放水平,深刻影响着企业经营效益和投融资活动,决定高端要素资源的集聚与流向,是区域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是评价区域营商环境的三个维度,[3] 就法治化而言,营商环境的构建,要求有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更加契合地与国际市场接轨。从实践调研而言,市场主体对更加经济便捷维权渠道的诉求较多,相较于诉讼途径,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功能多样等优势,对于集聚优势资源、推动市场开放极具现实意义。可以说,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选项。二、构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难点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特殊优势,可以有效5万方数据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L egalE conomy弥补诉讼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不足,但在实务中亦存在一些难点问题,值得关注。(一)法律制度规定有待调整基于立法特质,法律制度的既有规定内容会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体系亦不可避免。如,根据我国新签署的《新加坡公约》,跨境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在缔约国申请强制执行。若是和解协议中的意定条款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定条文发生实质冲突,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尚需作出对应的制度安排。再如,市场主体对引入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居中处理诉求日益提升,如何避免滥用调解规则、和解协议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等内容,我国相应的制度机制均需要进一步明确。(二)多元机制实效有待协调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主体主要诉求包括:相应行政部门及时采取行政行为制止侵权行为;督促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督促侵权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以仲裁、调解、行政处理等相对时间短、成本低的纠纷解决方式,适度分流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依托高效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然而实务中,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通过诉讼方式形成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相对优势。因此,对于仲裁、调解、行政处理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要关注其相应处理结果的执行效力问题,另一方面要关注如何发挥多元机制的各自优势,使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更加合理地分流与整合,以优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三)相关专业能力有待提升通过前期调研发现,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解决路径、侵权信息收集、证据保全等需要相应的专业能力,一方面纠纷主体需要相应的专业帮助,另一方面调解机构、仲裁机构、行政部门等亦需要相应的专业队伍。然而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而相应的多元纠纷解决机构,由于以往涉猎知识产权领域范围的纠纷相对较少,缺乏专门人才的前期积累,尤其是在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缺乏此类专业人才。三、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构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是针对性解决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带来的司法压力问题,另一方面是提供纠纷解决的多元渠道以满足知识产权纠纷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质量与效果,助推科学技术与创新产业的持续发展。依托于我国社会实践特点,并借助现有的仲裁、调解、行政机制基础,借鉴国外经验启示及国内先发做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管见:(一)健全法律法规以提升制度衔接针对实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提升有效应用。如,引入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居中调解处理,进一步健全侵权信息收集、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担保前置程序等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多元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亦需要相应的法律确认。以日本行政方式确认专利权利为例,由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现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此来判定专利权这一知识产权的相应保护,对此,我国在法律制度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二)加强调解机制以优化资源配置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亦需尊重社会实践基础。我国调解制度的现有基础具有一定优势,调解方式在多领域中发挥着快速妥善解决纠纷的重要促进作用。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意商事调解中心等,针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打破地域限制,开展联合调解。除了依托现有调解机构,可以借鉴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经验,在海南自贸区等地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国际争端调解机构,[4] 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供更多有效的权利保障路径。以地方成功经验来看,长沙市通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协同发展,搭建了线上线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取得了良好实效。
① 加强调解机制建设,除了有效运用现有的调解机构资源,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公证机构适时介入,可以借鉴在其他领域形成的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前期经验,保障调解协议执行效力。(三)发展复合方式以发挥联动实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以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重机制呈现,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的复合方式,统筹职能部门的协同机制。有些地方依托原有基础,已经建成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
②目前我国在仲裁院内部建立专门的商事调解委员会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基础条件,在专业人员配备、制度流程设置上均有相应经验。在知识产权争议仲裁中先行调解的复合方式,可以有效统一两种非诉讼方式,更为灵活地解决纠纷。笔者认为,行政处理的复合方式,亦可以进一步拓展。如,实务中海关作为行政部门,通常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介入知识产权纠纷,以其他纠纷化解机制介入较少。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将中国海关评为最有效率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海关监管人员与专利申请审查人员、法院专业法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等并称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5] 在实践中,可以进一步挖掘并发挥海关的优势资源,拓展其行政复合方式,并形成部门联动的协作合力。(四)加强宣传推广以培育社会氛围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为了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尤其是简易案件的快速处理,其持续健全与完善的内在驱动源于多元化解机制的广泛适用,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推广,使更多相关主体认可、接受、信赖。一是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平台,清晰呈现多元解决机制的救济措施、机构设置、流程规定、热线电话等信息,使更多主体形成相应认知;二是利用高新技术展会、论坛等交流平台,在信息共享、纠纷联调、联合宣传等方面进行专业互动,为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跨区域、跨部门问题提供协作机制;三是推进知识产权院校人才培养主要阵地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政部门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一方面为国际(下转第29页)6万方数据
LEGAL ECONOMY 政法视野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改革的目标,通过改革让群众得到优质的服务,使老百姓在公证服务领域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4.积极推进试点,探索体制新模式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可以领悟到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克服行政化倾向的有关精神,以及推动法律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要求,对于公证机构的改革和优化设置以及创新体制模式等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应该说,合作制公证机构是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而不是体制改革的终点。
②③ 在新的形势下,需要继续推进试点工作。我国公证机构改革无论采用哪一种体制形式,都要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有法可依,能够为社会所接受并满足大众需求,要视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四、结语在新形势下,应积极探索公证体制新模式,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在确保正确的改革方向以及公证质量和队伍建设不出问题的前提下,扩大各种体制形式公证机构试点,使公证行业不断发展,迎来百花争艳的春天。注释①原司法部部长张军2017年7月17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②原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于2019年6月26日在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③《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9月14日关于记者杜涛欣约访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马宏俊教授的报道。参考文献[1]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5。[2]薛凡.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J].中国公证,2019 (9)。[3]王公义.国外公证立法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05 (2)。[4]刘疆.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改革若干重大问题[J].中国公证,2019 (5)。[5]2018年公证行业成绩单出炉[EB/OL].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Notarization/contet/2019-02/15/content_7768437.htm,2019-10-12。[责任编辑:余静](上接第6页)化、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做准备,另一方面为知识产权纠纷专业化解拓宽思路,使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发挥其定分止争的作用。...
篇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胡耀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和刑事犯罪高发的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 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 ADR。ADR 是英文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 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 20 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 调解、 谈判、 案件评估 case valuation 、 法院微型审判 mini-trial 、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 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 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 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 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 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 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 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兴起和发展
近年来,调解不仅重新受到国人的重视,而且作为当代 ADR (替代性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最重要的形式,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推崇。ADR 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最早肇始于美国初衷是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 ADR 来解决“诉讼爆炸”带来的社会问题解除法院沉重的诉讼负担。自产生以来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 ADR 潮流在欧洲大陆、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相继得到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近年来随着西方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深,ADR 因为程序灵活而简便、费用低廉等优点受到法律人士的青睐在世界各国日益受到重视并广泛应用逐步被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了与诉讼制度相互衔接、协调并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美国,以往人们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主要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19 世纪 70 年代美国逐渐发展起来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和方法。进入 20 世纪 60 年代后,仲裁、调解等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广泛的应用。同时,诸如早期中立评价、中立专家、事实发现、简易陪审团审判、小型审判、聘请法官、调解—仲裁等混合性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地被创新和使用。美国于 1990 年出台了 《民事司法改革法》推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1998 年克林顿签署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地规范 ADR的立法—— 《1998 替代性争议解决法》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如今,在美国只有 5 %的提交诉讼的案件真正进入审判程序,其余 95 %在审判程序前就被解决掉了,这样,将诉讼作为“替代”,而将其他纠纷解决过程作为“正常情况”。[4]德国直至 20 世纪末并没有出现所谓“诉讼爆炸”,也没有形成司法 ADR 的热潮并一直被视为 ADR的落后国。然而进入 21 世纪后,通过《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 15 条 a 款( 2000 年 1月 1 日生效) ,德国正式确立了起诉前强制调解的制度,[5]这不仅标志着其 ADR 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且由于其一步到位的将调解作为法定前置程序,已径直跃进到世界 ADR 发展的最前沿。德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形成一个多元化体系法院及其程序的繁简分流使得案件审理和司法资源的利用相对井然有序民间调解机构遍布城乡各行各业劳动争议
等专门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广泛构建特别是督促程序因其简便、经济使用率相当高。英国、日本等国家也在积极推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6]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关于诉讼外调解的立法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强制执行瑞典 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含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来解决日本 1951 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英国在各个领域推行调解制度效果也非常明显甚至在刑事司法领域引入了调解如《1998 年犯罪和治安法案》规定了受害人与罪犯之间的调解澳大利亚在 1995年成立了国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咨询委员会The National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visory CouncilNADRAC协助政府制定调解政策指导调解工作促进非讼纠纷解决的发展。菲律宾把调解作为初步的诉讼程序人们遇纠纷必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出证明才能将纠纷递交法院审理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联合国制定了《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期通过调解方法提高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效率和效益。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 ADR 的发展然而,各国的 ADR 机制又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ADR 应被应用到何种程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实际上,ADR 制度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及其整体机制的设计,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模式和普遍规律。例如在德国,绝大部分的纠纷通过裁判解决,而日本却常使用 ADR。在这两极之间,荷兰、瑞典和丹麦更接近于日本,美国和英国看来对诉讼的应用越来越少。尽管各国采取的方式不同建立起来的制度、模式也不尽相同但都反映出一种共同的趋势也就是从对诉讼的过分推崇和依赖转向寻求矛盾纠纷解决渠道的分流以及化解方式、手段的多样化。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 以调解为传统象征。[7]在我国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传统文化深受儒家学说影响孔子的著名政治理想“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被古代统治者所推崇“无讼”被视为社会治理的一种理想境界“息诉”成为封建社会大小官吏的重要施政目标。同时厌诉、息诉的观念在社会公众之中普遍存在普通百姓只有万不得已时才对簿公堂或“告御状”。因此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奉行“和为贵”一直是我国社会在纠纷解决方式上的主要价值选择。[8]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就出现了现代意义人民调解的萌芽到延安时期边区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发扬发扬中华民族“息讼止纷”的优良传统通过人民群众自我组织起来用调解手段解决民间矛盾纠纷建立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依法确立并不断发扬光大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 84 万多个每年调解民间纠纷 400 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超过 95%对于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国际上称为“东方一枝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继续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逐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与此同时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迅速发展起来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种类仲裁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把信访工作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信访工作在解决陈年积案、改善民生、维护人民权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5 年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信访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2002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
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施行推广。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人民调解、信访制度等。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但同时应当看到尽管当前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已经十分丰富但总体上看各种方式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方式的制度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尚未形成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列为年度重点改革项目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司改办主任景汉朝强调运用好司法程序和行政手段解决纠纷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方面同时还要倡导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民间的、非官方的纠纷解决手段构建一种“权力类别多元化”的状态。[9]各级法院也纷纷展开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10]其中加强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在人民调解以及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方面的合作成为一大亮点。
二、在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篇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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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理视角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分析王红兰永康市人民法院,浙江 永康 321300【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有增多趋势。一方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难度增加的特点;另一方面,司法救济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行政救济有待进一步发挥功效,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明确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本价值方向,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确保各个机制之间的协调性,有助于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方便、高效以及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关 键 词】知识产权纠纷;高效率;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D923.4;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8-0139-02作 者 简 介:王红兰(1982-),女,浙江磐安人,硕士研究生,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随着知识产权案件量的增长,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涉及面广、难度加大的特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日益凸显,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明确基本价值方向出发,以探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机制,并从确保各个机制之间的协调性的视角,以给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方便、高效以及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一、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社会纠纷,往往表现为社会各主体因利益冲突引起的一种相互对抗的状态。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表现为社会主体围绕某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或者说因为利益而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的圆满实现。知识产权纠纷的出现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出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权利人对相关知识产权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实现。根据纠纷性质,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分为三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多样化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等产生的民事权利,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多样化。知识产权纠纷是技术性与规范性的结合,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还涉及到专业问题以及技术问题,如自然科学领域,以及艺术类、文学类等多个学科领域。一些新颖的、疑难繁杂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需要多学科综合知识功底的特点也更为明显。上述复杂多样化的特点要求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掌握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普通的社会公众往往很难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加以判断、解决,从而使得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繁琐而困难。(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市场化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财产性和商业性这两个特点日益凸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里,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的发展,同时还能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战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和商业性所带来的利益性,也加大了其被滥用的风险,并将知识产权纠纷引入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出两面性,维权属性和市场竞争属性。其维权属性具有被动性以及防卫性的特点,而市场竞争策略则恰恰相反,具有主动性和进攻性。一般情况下,竞争策略往往会在维权的同时,做进一步的扩展和利用。知识产权因其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智力性,体现出了与其他财产权利不一样的性质和独特点。知识产权纠纷的市场化也使得其与传统的纠纷呈现出差异性,这就需要我们对知识产权纠纷准确定位,掌握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以及规律,从而有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得权利人要排除在该相同行业领域中的其它竞争者,以实现合法的市场垄断,收回前期研究开发的投入成本,并达到实现激励创新的作用。当然,收回前期投入成本以及适当的商业利润只是最基本的经济利润,但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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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司 法 理 论 与 实 践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并不只是这一部分。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权利人可能会请求停止侵权,享有独占权利,实现合法的市场垄断,并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也可能会考虑到未来行业领域在经济市场中的发展,选择另一种处理的方式,即在竞争中与对方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一同扩大市场。简而言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存在多元化可能,既相互对抗也存在相互合作的可能性,在对抗中得到相应的利益,在合作中实现可持续性的利益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多元化特点,为纠纷案件的多元化解决增加了可操作空间。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目前的情况(一)司法救济诉讼是目前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方式,司法程序的法定性、结果的权威性以及强制执行力是其独特的优势。近几年,随着权利人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司法保护和救济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凸显。但权利人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过程中取证难,维权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不能很好得到解决。(二)行政救济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中,我国采用了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双轨并行的解决机制。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各有特长,两者均不可或缺。行政主管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人采取的一些行政措施能有效控制侵权行为延伸,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当前,司法救济正在发挥着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的主导地位的作用,行政救济的实用性也有待进一步增强跟进。(三)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仲裁以及调解两种方式,具有程序灵活、保密性强、专业性高、效率高等特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常常会采用这一方式。但该解决方式并未能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中得到充分运用,其适用缺失,地位并不理想。当前各地也纷纷探索建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部门,调解成为了处理纠纷的一种多元选择。但由于权利人与侵权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使得纠纷解决往往出现反复性。三、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通过以上对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特点和目前的处理现状,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措施,存在解决途径单一、解决主体专业性有待加强、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纠纷解决效率低等问题。下面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化知识产权审理机制的改革根据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独特性,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类型以及分类标准进行更清晰的规范,进一步解决好各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环节中,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业性、综合性,引进并充分利用好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员和专业性人民陪审员等,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解决专业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二)创新和完善行政救济方式,制定完善的行政 ADR 制度在行政机关内部探索设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部门,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制定相关行政裁决程序,为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解决之道。扩大行政调解适用领域,制定相关规范的行政调解程序。建立相应的行政 ADR 制度。对以行政裁决或调解方式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尊重当事人选择,提高对政府的认同感以及权威性。(三)规范社会救济程序,有秩序地引入社会力量解决纠纷案件改进和完善仲裁有关规定制度,制定相应的、标准的仲裁程序。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明确可适用的仲裁范围,并细分仲裁事项,完善仲裁保全措施,规范相应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灵活、保密性强、专业性高等特点,引导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优先考虑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纠纷。改进和完善调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立专门负责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部门,培养、吸纳有相应专业知识人士进行纠纷化解处理。同时,肯定和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民间调解程序,有秩序地引导和鼓励公众有意识、积极地创立知识产权民间调解组织,充分吸收和体现技术专业人士及法律从业人士的知识专长。四、总结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量急剧增长、难度加大,单一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不足以应付。在明确基本价值方向基础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并确保各机制之间的协调性,有助于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方便、高效以及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参考文献:[1]梁瑞.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规制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7.[2]余婷.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8.[3]管相杰.我国专利保护的强度及改进措施——以 2013 年数据中私营企业专利权人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5 (3):456-487.
篇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所谓多元化解机制,就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它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具体实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它要求我们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利益、矛盾的变化,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分析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长效机制,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尤其必要。一、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从调查的情况看,当前社会总体保持稳定,但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在高位运行,纠纷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复杂性、对抗性、群体性增强,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出现,纠纷调处压力、调处难度增大。从近年来发生矛盾纠纷情况统计分析,社会矛盾纠纷发展趋势是,发生矛盾纠纷总的数量上升,但在局部地方有所下降;从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征地拆迁、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医疗、环境污染、利益矛盾等引发的纠纷增多,个人与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矛盾增加;干群矛盾成为“热点”、“难点”。从总体上看,当前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矛盾形式多样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进程的加快、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经济环境的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多趋向唯利性。社会矛盾不再简单的表现为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矛盾纠纷。从发展趋势来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有 75%的矛盾纠纷都是新型矛盾纠纷。新型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且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矛盾纠纷方面的专业知识,单靠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传统式调解很难奏效,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
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蓬安长梁乡就曾反映一起家庭中因夫妻性生活问题而发生的凶杀案件 2 、矛盾主体群体性。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也往往是一个群体,他们住在同一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比如,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打白条、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3 、矛盾内容复杂性。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既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如房产、融资、医患、土地权属等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涉及社会诸多方面、诸多利益群体,法律关系复杂,加之矛盾各
方利益诉求的片面化、利己化、扩大化,要想成功化解,争取各方满意,相当困难,处理起来难度非常大。很多地方反映,过去的矛盾纠纷多是人民内部各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现在信访矛盾纠纷的对立面直接转向党委政府。
4 、矛盾方式对抗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一些人价值观发生变化、心理失衡,不少矛盾纠纷当事人存在“仇富”、“仇官”心理,把政府作为“无限政府”、“万能政府”,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对抗性加剧。少数人员为达到诉求目的,动辄采取围堵政府大门、聚众堵塞交通等方式制造影响,有的利用敏感期去省进京上访,抓住基层为息事宁人往往会给予一定实惠的心理,故意反复上访,以要挟党委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很多地方反映,为了将一些上访老户和特殊群体的重点人员控制在当地,违心地给予他们额外的“实惠”,以达到劝阻稳控和不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目的,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压力很大。
5 、干群矛盾突出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有些干部出现了不适应和不胜任的情况,领导人民群众致富无术,却喜欢弄虚作假、浮夸虚报,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完全脱离人民群众,忽略人民群众利益,漠
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更有个别干部完全丧失党性原则、做人准则。在经济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索贿受贿,贪赃舞弊,直接侵犯群众利益。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客观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关系不断得到调整,社会矛盾触发点增多,各种观念、利益冲突必然显现。但从主观上和工作中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对公民的教育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致使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滑坡,稍不顺心,就采取过激行为。有的群众权利义务观念不正确,遇到问题只讲权利,不要义务。有的群众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遇事不按法律途径解决,一旦不达目的,就集体上访。有的缺乏诚信道义,处处以“我”为中心,遇到利益互不相让,导致产生很难调和的矛盾纠纷。二是个别干部违法施政,习惯用行政命令行事,工作透明度差,扭曲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干部法律政策水平低,习惯用依仗家族势力的强硬办法开展工作。有的在承包项目发包、处理集体资产等方面暗箱操作。有的财务收支不公开,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公开项目不全、不彻底,缺乏可信度。三是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政府工作失误和发生在个别干部身上的违法乱纪现象,借机煸动群众闹事,
挑唆矛盾,制造事端。四是村(居)务管理体制不完善。有些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公共资源利用等群众高度关注的事项缺乏相应制度措施,有的村(居)虽有制度但缺乏监督制约,形同虚设,导致村(居)干部我行我素,脱离群众,引起群众不信任。五是有的党政领导对正确处理当前社会矛盾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不力,致使有的矛盾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六是化解工作的工作制度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有的调解组织战斗力不强,发挥作用不好。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各地以减少、控制、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建立并不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功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但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
1 .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乡镇党政领导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地方比较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矛盾纠纷预警、排查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调解”的观念。
2 .组织网络还不够完善。很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形成。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才刚刚起步,有专业知识、有较强调解能力、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还相当缺乏。
3。
.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还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没有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由于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各自为政的现象普遍,有些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
4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运行机制还不够规范。县、乡两级调处服务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抽调来的人员由于轮换快等原因,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调解能力还有待于提高。调处服务中心的运作模式单一,存在单兵作战的现象。调处服务中心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等四项职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5 .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各地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够重视,宣传投入较少。特别是在法治建设中,深入宣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氛围还没有形成。“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治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
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
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在全社会树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制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从整体上压降社会矛盾纠纷。
(一)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领导。推动和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将其作为创建“平安 XX”、建设“法治XX”的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安排。创建“平安 XX”,营造安定、安全、安宁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必须从治本的高度,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 XX”,同样要强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社会,必然是调解机制健全、各方依法办事、良性运转的社会。没有矛盾纠纷的化解就没有平安、就没有法治,就不会和谐。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调解工作的领导:一方面,完善“社会治安安全县(区)”、“法治 XX 合格县(区)”的创建标准,提高调解工作的考核比重。指标细化要具体、科学,不但要考核
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另一方面,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体系建设。一是队伍保障。按照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群众威信高的目标,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工作队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在调处中心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员。同时,积极发展律师、法律工作者、专业领域人员为兼职调解员或志愿者。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分初、中、高三级对现有调解员进行评定,并将其作为聘用的重要条件予以考核。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理论水平、工作技能和实战经验。二是经费保障。重点抓好财政对调解经费保障的落实,尤其是要确保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及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四费”得到落实,专款专用。三是机构保障。对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定岗位、定人员,将其建设成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一线实体。要保证其必要的办公场所,便民设施和交通工具,特别是要加强指导办公室与调处中心的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调处效率。四是法制保障。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地方立法,制定《XX
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条例》,对调解工作的范围、职责、程序,“民调”“行调”“仲调”“公调”“检调”“诉调”等调解方式的衔接配合予以明确,使调解法规更为明确、符合实际。
(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关键是要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五方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一是排查工作。由调处中心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做到村(居)周排查,县乡月排查,敏感时期必排查,重大政策出台前排查、重大项目建设前排查“五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二是接待受理。在各调处中心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三是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四是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调处。对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等多发性矛盾纠纷,成立相应的调解小组,专门调处。五是检查督办。建立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四)健全自下而上的多元化纠纷网络体系。矛盾纠纷面广量大,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要自下而上,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覆盖全省的调解工作网络。行政网络方面。省、市两级成立由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调解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总结并推广经验等。县、乡两级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调处服务中心,承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
篇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卷总第236期S HAN D O N G J U S T I C E关于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莒县人民法院课题组+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社会经济变革转型引发众多新型纠纷,大量矛盾涌入法院、政府机构,占用有限资源。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增长与司法局限性的矛盾、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社会解纷资源有效整合的客观要求等多方面的因素,急需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纠纷解决途径。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以党委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模式;法院为主,诉调对接司法引领模式;综治组织为中心,部门联动的主要模式。经长期探索,眉山经验、枫桥做法对落实多元化解机制提供借鉴,山东高院对多元化解地方立法问题作出积极努力,山东省制定国内第一部地方性法律规范《山东省多元化解纷促进条例》,为该机制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莒县法院借鉴成型经验,依托十处法庭与当地司法所接近矛盾源头的优势条件,形成内外合力、固本定纷的多元化解法,有效化解上访案件,实现重要节点无一赴省进京非访,去市以上信访总量比上年下降90%左右,信访率持续降低,多元化解机制落实到位。(一)成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莒县法院建议党委政府联合多部门成立莒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与县维稳办、县综治工作指挥中心合署办公,成立“夕阳红”调解协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在县“调处中心”联合办公。菖县“医患”“道路交通事}课题负责人:郑家泰;课题组成员:张玉刚、王明龙。■百磊故”“劳资”“心理矫正”“边界纠纷”“教育纠纷”等专业化调处中心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有效整合政法综治维稳力量的同时,通过在县级层面、乡镇街道、社区设立调处中心促进调解力量的三级联动,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化调解四调对接。2013年调解中心化解案件309件,2014年调处结案417件,2015年双方达成和解及调解处理案件为652件。2013--2015年分别受理调解医疗纠纷案件6件、8件、11件。妥善调解处理劳动争议217件,化解了日照华泰纸业、莒县安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及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二)建立诉调对接中心。积极与莒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对接,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实施业务庭长导诉制度,对各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诉前分流处理、诉中联合调解。在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对于涉及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资纠纷、边界纠纷、教育纠纷以及心理矫正内容的案件委托调处中心内设的六大专业化调处机构进行调处,组织6名离退休法官常驻中心进行纠纷化解工作,并在中心设置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提供立案、司法确认、法律咨询3500余次,解决交通事故等纠纷2000余件。(三)建立四室。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和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已经基本建立。省高院提出依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诉讼服务调查研究万方数据!!!!笙篁鱼塑站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设四室(指导分流室、人民调解室、法官工作室、司法确认室)。在市县级实现了诉调对接平台、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形成不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经验和制度创新。(四)开展“打桩结网、防线再造”工程。大力开展“打桩结网、防线再造”工程,组建社区法官,并组织10处法庭干警深入辖区每个村庄,发展村负责人为司法联络员,配合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遍及全县各村的矛盾纠纷“过滤网”。目前,十处法庭干警已进驻1026个村、170个社区,培训司法联络员2052人,解答群众咨询2万人次,化解矛盾纠纷3360起,人民法庭每年减少民事收案近1000件。(五)强化专业、专门纠纷化解。在莒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六大纠纷调处机构的基础上,主动与莒县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保险纠纷调处中心,联合发布《关于成立莒县保险纠纷调处中心的意见》,己化解纠纷20余起。成立涉军、涉校、涉妇女儿童专门合议庭,目前该三类案件无一信访。在106件涉军案件中,调解结案93件,调解率高达87.7%。(六)开展多维法治宣传。综合运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微信、微博等形式,主动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开展“百案千村大巡讲”活动,编写《百案千村大巡讲(案例精选)》材料,以案释法,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目前,干警己走进村庄、社区、医院、驾校等482处巡讲点,发放宣传册5万余册,受益群众30万人。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多元化解工作缺乏监督考核统一领导1.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协调机构。目前,省级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领导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整合及对接的工作平台。由法院、司法行政、政府法制机构等单位牵头协调的力度不够,部门之间多强调本部门利益,缺乏整体意识,导致衔接运行不畅,作用发挥不充分。矛盾解决机关之间缺乏衔接,无法全面建立多元化的诉讼外解决机制,由此产生的不作为或各自运转的现象突出;部分纠纷虽已经过有关组织调解,但因信息交流不畅,增加了调解纠纷的时间和成本,而调解成功的概率并未得到明显提高。2.缺乏统一考核奖励监督机制。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着眼点放在建立矛盾处理上,忽视机制统一运行、考核评价体系构建。未明确监督、考核职能部门,导致出现多元机制落实不到位、成效不大的问题,存在部门应付落实、表面工作、落实不深的弊端。甚至很多地方仍然处于一种被动推进的状态,下发文件空喊口号,只停留在号召层面,造成多元化解效能打折扣。缺乏调解奖励考评机制,难以调动调解组织积极性。(二)机制落实所依载体存在的问题1.机构配置不健全,发展不均衡。具体负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部门不明确,各地存在着不同做法。在纠纷多发、利益冲突复杂激烈的境况下,公众主选诉讼渠道影响人民调解等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发展。人员素质、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各方面投入不均衡,限制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法官没有更多时间与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机构或组织联系,调解工作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情况下也难以保证有好的效果,大部分法官最后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结案。各调解机构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解决纠纷,缺少职外延伸,甚至存在程序倒转等问题发生。调解组织缺乏配套建设、资金来源,管理、引导疏松,相互间衔接性、互补性较差,限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发挥。2.调解机制尚未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效力相对较低,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仅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而对于其他调解方式特别是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各调解之间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均尚未完全理顺。对于专业性纠纷调解未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偏重法院调解,对人民调解以及基层社区自治性的民间调解有所忽1琢订重点课题万方数据
嗲.iI 苴第33卷总第236期S H AND O N G J U S T I C E视。众多的社会纠纷解决机构分属不同部门,不同性质,不同方式,导致各解纷机构之间很难有效协作、形成解纷合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专业机构调解、仲裁形成结果缺乏可执行性,需向法院申请执行,很多达成的的调解协议或因程序上或内容上的瑕疵不被法院认可,不能及时进行司法确认,造成资源浪费。3.缺乏社会认同感,纠纷解决能力有限。公众“信访不信法”“信判不信调”的观念根深蒂固,公众片面地将诉讼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普通矛盾纠纷直接进入到激烈对抗的信访、诉讼过程中。对当地的人民调解及其他解纷机构缺乏信任、了解,非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和判断基准的非法律性存在争议事实无法固定、处理结果缺乏依据的特性,公众对于调解的效力存在质疑,和解协商难度大,和解协议反悔率高。(三)制度落实主体的问题1.司法资源局限性不能化解所有矛盾。在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中,诉讼被作为唯一途径,弱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作用。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被动性与局限性决定了诉讼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法院终局的、权威的裁判对利益的重新分配,不能完全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对立。2.专业纠纷解决机构不健全,调解定位不准。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机构的设置上存在问题。由基层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对家庭、婚姻、邻里等纠纷进行说和、调解的传统的人民调解不能有效应对新型、专业性、行业性纠纷,难以满足专业知识纠纷解决的需要。另外,人民调解并不足以代替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实践中往往片面夸大人民调解的作用,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3.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不够到位。部门的专业性、行业性多元调处中心和行业性调委会工作经费大多由主管部门从业务经费中调剂,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造成大部分行业性调委会徒有其名,调解场所、人员、经费大部分未—百丽落实到位。相当部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由所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志愿者兼任调解员。各地在开展“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中,基层公、检、法部门未能相应解决好调解员的案件补贴问题,影响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政府主导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1.强化统一组织意识。在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背景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全省改革发展至关重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建立健全各级综治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机制。要发挥综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依托县、乡镇、村、社区综治中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2.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在全省全面推行诉前委派调解机制、立案后委托调解机制、刑事和解机制、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等,最大限度动员非诉解纷资源。研究制定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行政调解的申请、管辖、受理和终止等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受理后终止、行政调解人员的回避等情形作出规定,指导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鼓励发展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裁决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司法确认保障制度。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突发重大矛盾纠纷预警预报、应急指挥联动处理机制。3.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单靠法院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构调查研究万方数据
!旦!:芏篁鱼塑建“党政主导、政法部门推动、各行各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成立党政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将有关单位和组织作为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建筑、医疗、保险等行业或专业调解委员会。与行政部门建立横向联动协调机制,与人社、交警、建委、消费者协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镇、村建立纵向联动机制,畅通法官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绿色通道,重点建立村级调解、社区调解、镇级调解、行政裁决与法院调解有机衔接直通车。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二)发挥法院主导作用,凝聚多元合力1.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加强司法审查。法院通过对其他纠纷解决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审查和强制执行,实现对其他纠纷解决组织工作的支持和监督。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登记立案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发挥诉调对接平台功能。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特邀相关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商事调解组织进驻法院调解案件;发挥诉调对接平台的辅导与释明、分流与疏解、管理与协调、促进与推广、调解与审判等功能。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根据辖区受理案件的类型,引入相关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或者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在纠纷多发领域以及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派驻人员指导诉调对接工作。3.完善诉与非诉协调机制。定期举办业务培训,通过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适时进行现场个案指导等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法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解(裁决),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理,并与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长效信息沟通交流、共享及反馈机制。定期开展调解员培训活动,汇编典型案例供其参考,在民调组织请求参与疑难重大复杂案件时给予法律解析、提供...
篇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系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近年来,全市法院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运用诉前调解这一创新举措,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方式协调联动,不断推动矛盾纠纷解决,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新探索、新实践、新模式。
一、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系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积极运用诉前调解手段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推进有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人深入调研,制定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市中院和全市法院打造一站式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动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在全省率先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全市平安建设考评建设体系,规范和保障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
二是特色明显。以创特色为导向,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创新发展取得实效。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示范单位”,靖江法院“陈燕萍调解工作法”、兴化法院“复合团队”和海陵法院“审调融合”改革经验分别在全国、全省推广,泰兴法院全国模范法官张鹏在线调解交通事故,群众满意率 100%,高港法院“何芬工作室”配置“巡回审判车”,开展就地调解,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法院系统推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两个一站式”建设,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保障。
三是业绩突出。去年全市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诉前调解收案 14052 件,占全市民商事一审案件总数的 32.9%,司法调解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正在显现。2019年,全市法院在多元化解能力上实现诉前调解案件数较上年
上升 645%、驻法院调解员增长到 138 人、巡回审判点增加到54 个“三上升”,在非诉解纷的效果上实现全年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数下降 6.7%、上诉率下降 9.26%、案件平均每天审理数下降 13.94%“三下降”。
二、存在问题 全市法院系统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尽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党委的要求、人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多元化解工作合力不够。随着立案制度的改革,诉讼案件居高不下。一方面,法院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着眼,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基层和行业调解组织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还不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未能有效运转,尚未形成共同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是多元化解队伍建设有待抓紧抓实。司法调解,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调解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细心、耐心等。受传统习惯影响,一些法官尽管是审判方面的专家、能手,但是对司法调解技能的把握不够,需要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调解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是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亟需落到实处。部分法院尽管成立了非诉分中心,但是入驻部门和单位不全、尚未实质化运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考核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主体责任落实的考核不到位,另一方面,法院内部考核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力求更加科学、更加规范,以充分体现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调解经费不到位。市中院调解经费也只能挤占办案经费,导致调解的人手不足、培训不够、能力不强等问题。
三、几点建议 全市法院系统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抓手,深入查找诉前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予以研究和解决,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一起,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一是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意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的加快推进和不断深化,各种新的利益诉求不断产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的特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进综合施策,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各方
面的利益诉求,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高质量司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其中饱含的为民情怀,建立健全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加强纠纷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更好地促进百姓和顺、城乡和美、社会和谐。
二是要持续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继续发挥好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一着不让地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建平台、强调解、促确认、优载体等方面下功夫,不断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向深入、取得实效。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无缝衔接,通过做强做优“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加大司法确认工作力度等措施,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促进“诉讼”与“非诉”两大解纷机制有机衔接、有效运转。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法院在司法审判、定分止争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诉源治理中其他调解主体进行业务上的培训与指导,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的法律素养。要创新思维做实工作,认真梳理全市法院参与非诉解纷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总结,积极推广,全力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XX 品牌”。
三是要广泛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方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保障”。要强化组织保障,主动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使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综合化解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发挥更大作用。要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聘用、培训调解人员,拨付、解决调解经费,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人有物有钱有保障。要强化检查考核,明确考核导向,优化考核内容,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宣传,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灵活、高效、便捷等优越性,引导广大群众理性选择适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不断扩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篇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摘要 我国目 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 多种多样, 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 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以及行政裁决、 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 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
简而言之, 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 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 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 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 ADR
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 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 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 所结成的一种互补、 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由于情感恩怨, 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 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 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 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 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 和解、 调解、 仲裁等方式, 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 对人类社会纠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 二)
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 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
尽管在其成本、 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 调解或仲裁, 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ADR)
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 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
就我国目 前情况而言, 实践中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 多种多样, 已经建立起了多种纠纷解决
机制, 主要包括和解、 调解、 仲裁、 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
1.协商和解
和解不是由第三方, 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和解的过程一般即是谈判协商的过程, 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在德国民法典中, 和解被表示为“以相互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 。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反当事人意志、 强迫调解甚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 同时纠纷的解决也更稳定, 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局面消除也更彻底。
2.调解
调解是一种历史最为悠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作为现代 ADR 的一种基本形式, 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
在我国, 调解通常定义为:
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 劝说, 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纠纷的活动豍这一定义反应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 1)
有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参与;( 2)
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3)
调解协议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 不具有强制性;( 4)
调解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
3.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 仲裁契约), 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
世界各国基本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系
统的仲裁法, 虽然各国对仲裁机制的具体规定各具特色, 但基本都具备以下共同特征, 我国仲裁制度也不相例外:
一是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为前提。
二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约束性。
与调解协议不同,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 仲裁裁决一旦做出便具有终局效力。
三是仲裁在适用实体规范和程序两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仲裁人在做出判断时原则上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 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困境
( 一)“诉讼爆炸”之困
二战以后, 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诉讼爆炸”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 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 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不仅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频发, 而且矛盾和纠纷的范围也有所扩大, 冲突和对立的程度不断加剧。
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 就要求法院尽可能及时迅速又公正合法的解决这些民事纠纷, 然而, 法院工作严格的程序性以及庭审的复杂性又制约着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从而导致大量的案件积压和诉讼延迟。
近年来, 我国法院也同样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 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大量的案件纠纷, 尤其是当大量的“一元诉讼”
不断涌入法院, 案件数量激增使得法院不堪重负。
这在客观上又容易导致久审不决、 积案居高不下、 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征,进而会影响到法院审判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 建立一种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及时化解和解决纠纷, 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 二)
高成本、 低效率
纠纷解决实践中常会出现职责不清、 互相推诿扯皮, 或者依赖领导批示, 领导不批示便无法解决等现象。
诉讼的成本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诉讼费用, 还包括诉讼所耗费的时间、 当事人精力的损耗以及因为参加诉讼而导致的其社会资信能力的下降等等。
实践中我国采取诉讼这种解纠方式是高成本低效率的, 所以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依法执政” ,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把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去处理, 规范解决各类纠纷的主体、 规则和程序, 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据可依、 有规则可循,可以有效减少长期以来的各种弊端,使纠纷的解决向科学化、 程序化、 制度化方向转变, 进而形成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
( 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和健全
在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中我国目 前已经形成了协商和解、 调解、 行政处理、 仲裁、 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但是关键在于还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协调统一、 程序衔接、 功能互补、 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
解为主, 以诉讼外解决方式为辅, 包括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 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具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
他们共同构成我国的纠纷解决制度内容。
但是现实中他们各自为政、 适用依据不相统一, 总体上缺乏一个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 ADR 的公正、 效益、 灵活等价值目 标想去甚远, 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发展也不平衡, 有的在实践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 有的却形同虚设。
由此, 我们更需要建立起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三、 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和重构
( 一)
强化非诉讼机制的司法保障, 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合理衔接
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屏障。
非诉讼机制的解决结果往往需要司法强制力加以落实, 因此, 法院对非诉讼机制的认同和支持是其得以有效运作的必要保证。例如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制度, 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 加强协调法院与调解组织、 仲裁机构的分工与配合, 强化法院对调解协议、 仲裁
结果的司法保障措施和力度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手段。
( 二)
构建“大和解”制度
据统计, 美国有 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由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了。
豎英国高等法院中案件量最多的王座庭只有 2%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98%的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得到了解决。
而我国的和解撤诉率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司法政策在调解和审判两者间频繁转化的困局值得我们为之反思。
笔者认为在强调调解的同时,可以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思路,在充分发挥审判和调解各自的优势前提下,应该更加注重和解方式的运用, 构建“大和解”制度, 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
所谓“大和解”机制就是动员和利用一切资源, 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争端的机制。
建立“大和解”制度既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又可以降低司法成本、 减轻司法腐败等问题, 因此, 应积极构建审判、 调解与和解相辅相成、 协调统一的格局。
( 三)
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社会多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 只有各纠纷解决机构互相协调、 程序衔接, 才能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高效运转。( 1)
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协调机制。
根据所在地的纠纷情况, 对纠纷案件统一分流, 合理的分配纠纷解决的资源, 提高纠纷解决部门工作人员解决纠纷的能力。( 2)
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统一的、 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评估机制,
对各纠纷解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设立奖惩制度以激发纠纷解决部门和个人在处理纠纷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监督制度。
当前我国各纠纷解决部门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随意性大、 约束性较差,因此亟需建立起一套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方案,设置专门人员对各部门的纠纷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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