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授课提纲,供大家参考。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授课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根据《宪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 总结实践经验, 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 程序化的规定,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可操作性。《监督法》 的颁布, 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工作, 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有重要的意义。
一、 常委会监督法的制定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拥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最高形式的监督。
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
但是, 多年来人大在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力时, 相当程度上只有象征意义, 不少地方的人大监督处于“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 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的状态。其监督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体制和政治改革的需要。
为真正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 地方人大和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并多次提出通过制定《监督法》 来保障人大的监督工作, 也就是说要实现人大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完善有关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这种监督的主体、 客体、 内容、 方式、 职权, 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 1986 年开始, 六届全国人大就着手制定《监督法》, 七届、 八届、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专门班子起草, 《监督法》(草案)
于 2006 年8 月初次提请审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 2007 年 11 月、 2008 年 12 月和 2009 年 5 月先后三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汇报, 就修改《监督法》(草案)
总的指导思想、 原则、 思路等重大问题, 认真地进行了讨论研究, 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 就把监督工作作为本届常委会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更加扎实、 更加有效地推进监督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集中人大代表、 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智慧的基础上,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经过对草案的反复修改、 多次审议后形成了《监督法》。
二、 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监督法规定, 人大常委会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也就是说通过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实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而这些问题也恰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问题都比较熟悉, 所以他们能够对此提出不少中肯意见和建议, 他们的评议也有深度, 这样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比如, 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是前几年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建筑法》 执法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当严重, 而拖欠农民工工资背后主要是政府拖欠工程款。
对此, 人大常委会就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并连续几年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跟踪监督, 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到地方进行跟踪督办。
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个专项工作监督, 督促政府建立健全了及时支付工资的有关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 从制度上避免今后继续发生新的拖欠。
同时, 评议专项工作, 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 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 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
起来, 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
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后, 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要交给本级政府, 由本级政府去研究处理。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 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2、 计划和预算监督,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计划、 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政府就是一架庞大的行政机器, 维持它运转的钱是来自于纳税人。
因此, 对政府的钱怎么用, 如何用, 必须进行监督, 以保障政府能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财政实施的监督, 就是对政府收钱用钱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财政实施的监督, 是通过审查和批准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法》 规定, 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 6月至 9 月期间, 将前一年度的本级预算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 16 条规定, 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 6-9 月期间,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按照工作惯例, 政府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的同时, 要报告本年度前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如果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调整方案也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
3、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通常所说的执法检查, 是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
通过执法检查, 既能发现政府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 又能发现法律、 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 有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法规。为此, 《监督法》 规定: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 组织执法检查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 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 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要及时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在审议之后, 要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 一并交由本级政府, 由政府去研究处理。
4、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大多涉及公民、 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它的内容合法不合法, 适当不适当, 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对于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极大。
根据现实需要,《监督法》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所谓“不适当”, 除越权和违法外, 一般是指明显不恰当、 不合理、 不公平。
就是说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 但从一般常理看, 或脱离实际, 或显失公平, 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
5、 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监督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 可以决定撤销本级政府的副省长、 副市长、 副县长、 副区长的职务; 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
员。
在撤职案提请表决前, 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 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 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 为自己申诉和辩护。
6、 询问和质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 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 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 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 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 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 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三、 制定常委会监督法的意义
常委会监督法系统地提出了对政府行为、 执法状况、 行政法规以及对官员个人品行进行监督, 这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
第一, 监督法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 监督法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 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 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
第四, 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
第五, 监督法有利于落实宪政精神,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监督法》 的颁布, 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增强监督时效, 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