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比较,供大家参考。
一、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比较 ( 一)
联系:
同属大陆法系, 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 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因此在法的体系、 结构、 表现形式以及法的地位、 本质和作用上都极为相似。
( 二)
差异:
1.《法国民法典》 从总体上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 开创了 一个时代, 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 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 代表着近代西方法的发展方向。
法国民法典是在自 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 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 是以各个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 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 具有浓厚的保守性, 这一特点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
2. 德国法在私法领域所取得成就, 足以使法国逊色。
《德国民法典》以其透彻的学理性、 高超的立法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著称于世, 《法国民法典》 则以其革命性、 开创性、 历史进步性写入史册。
3. 德国法与法国法在体系、 结构、 具体制度上的区别:
①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是如此。
②在部门法方面, 德国法除了 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 还首创经济法。
在劳动法上,德国建立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③德国在坚持区分普通民、 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双轨制司法体制” 的前提下,将行政诉讼限制在纯粹行政范围, 而将依据传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
④德国建立了 必比法国更为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形成了 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庞大而严密的司法体系。
4. 具体内容上的差别:
( 1)
关于物权的规定:
①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 债权加以区分, 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
它对债权、 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
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
②对物权行为的性质规定不同。
德国民法典强调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而法国民法典则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③两部民法典中均未明确规定役权的权利内容, 对地役权的范围规定不同。
④关于用益权和住房权的规定亦有所不同。
( 2)
关于债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 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中。
《德国民法典》 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 严格区别了 债权和物权。
《德国民法典》 与《法国民法典》 各有特点, 并对后来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深远影响。
二者对近代民法历史以及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对于我国来讲, 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但是对二者的借鉴还是很多的, 特别是德国民法典。
相信《德国民法典》 与《法国民法典》 这两部杰出民法典将继续对以后的民法典制作产生影响。
二、 罗马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著名 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用恺撒大帝来比喻罗马法, 认为罗马法在近代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罗马法构成了 西方法治的源头活水。
罗马法学是现代法学的基础。
研究罗马法所得出的结论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具有很深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尤其是我国民事立法应该借鉴罗马法的精华。
在民法法典化、 物权法、 债法、 继承法等方面罗马法都有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一) 罗马法的借鉴价值:
1. 成熟的法学理论。
罗马法学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使罗马法的理论性、 系统性、 完整性及准确性等不断升华, 成为古代社会最为发达、 完备的法律制度。
2. 深刻的法律思想。
“罗马法何以绵延千余载影响如此久远呢?这便要归功于罗马法的精神支柱——理性主义” 。
罗马的法学家们在继承古希腊法学思想的基础上, 结合罗马的现实, 形成了 具有理性思想的私法体系,继尔又转化成完整的古典自 然法学说。
3.
科学的法律体系。
主要表现在:
公私法界线分明, 罗马法大多以法典形式出现, 法律的分类方面比较先进。
(二)
具体借鉴内容:
1. 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 中国民法应该法典化。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传统, 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
法典化要求国家立法权的统一和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 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 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2. 物权方面。
罗马法的物权立法可谓相当先进和完备。
虽然我国已出台了 《物权法》 , 但仍有一些方面尚待补足和完善。
3.
债法方面。
罗马法债法中关于债发生的原因、 合同之债的种类、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 债务人迟延偿等都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如债务迟延,罗马法学家认为迟延是债务人的一种有过错的、 在法律上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应当根据具有普遍意义的有关迟延的判断标准对于这一行为加以认定。
在罗马法中, 债务人迟延的主要后果有以下两个:债务持续和赔偿损失。
后古典法时期, 罗马法学家将这类现象归纳为一种新的迟延类型, 为了与涉及人的行为的迟延相区别而称为“物的迟延” , 从而进一步完善了 罗马法迟延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法没有对履行迟延问题做出系统规定, 也没有区分债务迟延和债权迟延, 更没有“物的迟延” 这一概念。
效仿大陆法系民法有关迟延问题的立法例, 科学地建立我国迟延制度体系, 这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合同责任体系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4. 继承法方面。
借鉴罗马法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采用特留份制度以限制遗嘱权的滥用, 乃罗马法学家首创。
罗马法规定遗嘱人不得随意处置特留份, 必须留作法定继承。
有子女四人以下的, 特留份为应继份
的三分之一, 有子女五人以上的, 特留份为应继份的二分之一。
我国立法应借鉴罗马法中的特留份制度, 法定应留份, 使特留份权利人得以继承, 如果此部分遗产受到侵害, 可请求撤销遗嘱或补足特留份, 以寻求实现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自 由和家庭成员正当权益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 以实现一种有秩序的自 由。
综上所述, 罗马法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 别具一格的特色和充实丰富的内容影响了 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 它不但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石, 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参照作用。
毫无疑问, 借鉴罗马法以及其他优秀法律, 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选择, 也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必由之路。
三、 英美法系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 一)
判例借鉴方面: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
它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 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判例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成, 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虽然学习借鉴了 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 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 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 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 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
对待先例一般有三种做法:遵循、 推翻和避开。
法官造法。
社会的高速发展, 加之立法具有滞后性,很多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援引 判例制度,但对判例援引 必须做严格限制。
( 二)
诉讼程序方面:
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即控辩双方对抗是辩论, 法官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 自 由权利、 充分的程序保障等要素, 也是我国诉讼所必要的, 值得我们的借鉴。
( 三)
证据规则方面:
英美法系目 前施行的证据规则相当部分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 与司法诉讼有着直接而天然的联系。
因此这些证据规则相当精细、 具体, 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 最常见和最主要的是以下几种: 最佳证据规则、 排除规则、 传闻规则、 预防规则、 数量规则、 优先规则。
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证明能力, 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 使当事人至少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诉讼过程都普遍地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证据制度上也具有较多“自 由心证” 的因素, 因此, 证据法从来就显得无足轻重, 其证据规则也是少而零乱, 缺乏完整的证据法典立法。
我国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 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都分散于各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中, 其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 且内容过于粗糙, 在规模和严密程度上都显得严重不足。
( 四)
陪审制度方面:
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的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 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
陪审制度其具有的法律价值, 对诉讼制度产生深刻影响。
它保障了 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保障了 司法独立;有效地抑制司法腐败, 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利于提高公民素质, 普及法治精神。
陪审制度, 我们没有, 但我们有一个人民陪审制度, 制度目 的很好但实际功效欠佳, 改革誓在必行。
我国可以通过在宪法中明确确立人民陪审员 制度, 扩大人民陪审员的聘请范围, 改变人民陪审员 的选任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 与法官行使的职权活动分开等方式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 制度。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
英美法系陪审制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我们应借鉴吸收其中所蕴含的民主、 权力制约、 公民权利保障之永恒的正义理念, 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来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员 制, 使人民陪审员制名 实相符, 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以真正体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的新型理念。
( 五)
专家证人制度方面: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同于通常所指的普通证人。
专家证人是指“具备知识、 技能、 经验、 受过培训或教育, 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 技术或其他专业意见的证人” 。
与大陆法系鉴定权主义所产生的专家鉴定制度相对应,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鉴定人制度采纳鉴定人主义的体现。
我国可以通过对专家鉴定制度的启动、 专家的选任、 专家鉴定人的出庭和质证等方面严格限制引 入此制度。
我国专家鉴定人制度的改革, 仍需以诉讼模式为基础, 注重参考与吸收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的成功经验, 同时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中的合理因素, 而不应脱离基础盲目 引 入专家证人制度, 建立我国本土化专家证人诉讼制度, 并逐步完善我国专家鉴定人诉讼法律制度。
( 六)职业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 被称为“师徒关系” 式的教育。英国主要采用以判例为基础的对话法和讨论法, 并组织模拟审判。
针对教师所提出的包括疑难法律问题在内的事例, 以学生为主角, 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辩论。
美国法学院是对大学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进行的专门性、 技术性教育。
法律教育的目 的是培养法律实务者, 即未来的律师和法官一一“社会医生” , 以确保和维护社会有机体的健康。
我们在教学方法上, 应以讲授法为主的同时, 也加强了 判例法教学。
英美法系在近代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产生了 重大影响。
它也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我们应注重参考、 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其各制度中的合理因素, 但不应脱离基础盲目 引 入制度, 关键在于建立我国本土化制度, 并逐步完善我国各种法律制度, 以助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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