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供大家参考。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 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普绍忠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职权之一, 可以说, 监督工作是人大的主业。多年来, 各地各级人大在如何加强监督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通过 20 年磨一剑, 2006年我国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于 2006 年 8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 于 2007 年 1 月 1日正式施行。
监督法共九章四十八条, 其所规范的, 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 也包括“一府两院” 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 涉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这使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有了专门的法律可依。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 2010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法〉 办法》, 对我省贯彻实施监督法作出了更为详细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监督法实施 6 年多来, 我州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规范监督形式, 大胆探索, 在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上取得了新进展。
再次学习研究监督法, 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要求, 是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监督工作的需要, 也是建设“宜居红河· 美丽家园”、 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红河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
我对监督法的学习和理解, 主要是什么是人大监督? 为什么监督? 监督谁? 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问题。
一、 什么是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是人大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 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按照法定程序, 对国家行政、 审判、 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所采取的了解、 调查、 检查、 审议、 处置的强制行为。
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 进行监督是贯彻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 为什么监督?
(一)
权力必须受制约和监督
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日起, 历经革命、 建设和改革。
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 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 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 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
针对党的这种历史方位和面临的复杂形势、 严峻考验, 从党的十六大开始我们党就把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 突出地提到了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面前。
党的十八大提出:
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保障人民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监督权, 让人民监督权力,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央和省、 州党委出台了一系列监督权力、 转变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加强权力制约的具体体现, 深得党心民心。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进一步学习贯彻和落实监督法, 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人大监督, 提高监督实效, 在全面建成红河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就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 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永不变质、 不变色。
我们时刻不可忘记, 在我国, 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
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同时又要看到, 党的执政地位又使我们遇到了新情况、 新问题、 新考验。
执政了, 人民委托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 社会事务和文化事业,当了“官”, 由此也就产生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重性及其手中权力的二重性; 国家工作人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 同时又是人民建设新社会的领导者; 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 同时这种权力又主要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
这种身份和权力的二重性是客观存在。
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 正确地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 再加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人民的公仆就有可能变为人民的主人, 人民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个人的权力, 由此就会产生官僚主义、 命令主义甚至站在群众头上作威作福。
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抵御不住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 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 由此就会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贪赃枉法、 腐化堕落这些消极腐败现象。
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关键在于制度,要把公仆对主人负责、 受主人监督纳入制度化、 法制化的轨道。
具体来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正确行使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力, 防止滥用职权, 两种重要机制是不可缺少的:
一是制约。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运作, 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 用整体利益格局的设置与运作, 制约特定利益的取得。“一条龙”(自己设定规矩、 自己执行、 自己监督自己)
不行, “一支笔” 不行, “一言堂”不行。
二是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 都要受其外部的另一种权力的监督, 归根到底, 要受人民的监督,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
人大监督的实质, 是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质是什么? 按照宪法规定, 监督“一府两院” 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种监督, 即是一种制约, 又是支持和促进。
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权, 对国家行政、 审判、 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 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
(三)
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是最具权威和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生活中, 有各种形式的监督, 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政协的民主监督、 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人大监督同这些监督在对象、 内容、 范围方面是不同的。
与其它监督形式相比, 人大监督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是它的民主性; 二是它的全局性; 三是它的权威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人大监督权可以具体分解为知情权、 检查权、 审议权和处置权。
其中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
一是督促部分, 这是指对被监督者的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宪法、 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了解、 检查和审议; 二是处置部分,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和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 纠正和制裁(撤职和罢免)。
当然, 在人大行使监督权过程中, 大量使用的是督促这部分权力。
(四)
人大行使监督权是行使立法权、 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前提和条件
首先, 只有认真行使监督权, 才能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其次,只有认真行使监督权, 才能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实现。
第三, 只有认真行使监督权, 才能坚持任人唯贤, 实现正确任免。
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首要的经常的大量的工作任务。
没有监督权, 其他权力就难以发挥和落实好。
(五)
人大监督的目的
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确保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落实; 确保
行政权、 审判权、 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保证、 支持和促进国家行政、 审判、 检察机关更好地进行工作, 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三、 监督谁?
人大常委会监督谁? 按照监督法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
具体讲就是指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 并向它负责的国家行政、 审判、 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即同级的“一府两院” 及其组成人员。
四、 监督什么?
人大常委会监督什么? 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一府两院” 的工作。按其内容说, 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
一是指对“一府两院” 及下一级权力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
即对同级行政、 审判、 检察机关的决定、 命令和规章, 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决议进行监督。
通常称为立法监督。
二是指对监督对象的被认为违法的政务行为进行监督, 通常称为执法监督。
法律监督的形式:
一是执法检查, 它既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 又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 二是备案审查; 三是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监督:
是指对“一府两院” 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决定, 是否正确行使职权, 以及“一府两院” 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对“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的监督。
二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
即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四是对人事的监督。
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的形式主要有:
一是视察; 二是执法检查; 三是询问和质询; 四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五是审议和决定撤职等。
五、 怎样监督?
切实有效的监督是一个科学的系统, 它突出表现在所有监督都是遵循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的。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并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
(一)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原则
监督法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规定为“五个坚持”, 即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和坚持公开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监督法的新规定, 是一大亮点。
一是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 在具体工作中, 就是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监督内容和重点, 使监督工作与党的工作紧密合拍; 坚持重大工作和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 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淡化人大监督的消极因素, 主动请求党委帮助协调关系, 排除阻力、 当好监督工作的坚强后盾。
这是人大监督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
二是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监督。
人大监督的依据只有一个, 就是法, 离开了法, 监督工作就会失去尺度和标准。
严格依法办事, 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 即职权法定; 第二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 即程序法定。
无论是监督内容的确定, 监督方式的选择, 还是监督结果的处置, 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同时, 监督工作要有创新、 有发展,同样离不开法。
只有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探索和创造, 监督工作才能有理、 有据、 有威。
这是人大监督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
三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行使监督权。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运作方式不
同于党委, 也不同于政府, 更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 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负责制。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实行民主集中制, 集体行使职权, 集体决定问题。
在监督过程中, 行使国家权力的是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的一切决定或决议, 都要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讨论, 通过会议表决, 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方面之一, 也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
四是必须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其监督。
为此, 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监督。” 另外, 监督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等条文规定, 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办理情况等, 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 同时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五是必须坚持公开原则。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向社会公开。”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公开的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 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公开原则是保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符合人民的意志、 反映人民的要求、 代表人民的利益, 同时也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
(二)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
监督法从第二章到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
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报告; 二是审查和批准决算,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三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