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会”是什么意思-(等7则)(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两会” 是什么意思-(等 7 则)
“两会” 是什么意思?(等 7 则)
“两会” 是什么意思?
每年举行全国人代会时, 全国政协也召开会议, 所以统称“两会” 。
政协会议一般都有自己的议程, 如审议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
当然, 政协也列席人大会议, 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计划、 预算报告, 高法、 高检的报告, 并进行讨论。
但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也有不同:
人大审议这些报后, 要通过表决对这些报告作出决议; 政协是讨论这些报告, 对这些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但不表决作出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和公民有什么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广大老百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在这一制度下, 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都掌握在人民手中。
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途径,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各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在每次县、 乡 人大换届选举中,广大选民直接选举出县、 乡 的人大代表, 组成县、 乡 级人大。
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人大选出的, 分别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
在此基础上, 各级人大再分别产生同级政府、 法院、 检察院。
可以说, 各个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老百姓给予的。
国家的各项权力都要受老百姓的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法院、检察院的工作, 要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同时, 各级人大的工作, 也要向人民群众负责, 受人民群众监督, 通过这种监督, 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就有了根本保证,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会得到可靠的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浓厚的群众基础。
它的组织和运作, 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据近 20 年来历次县、 乡 两级人大代
表直接选举的统计,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 占有选举权的公民人数的 99. 97%以上, 参选率在 90%左右。
所选出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包括了各阶层、 各地区、 各民族、 各方面的人士。
在人民群众的充分参与下, 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 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 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 共同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
不实行“两院制” ?
我们经常会听到“两院制” 的说法。
所谓“两院制” , 简单地说就是把议会分成两个部分, 由它们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
各个国家对“两院” 称呼不同, 如英国议会的两院叫“贵族院” 和“平民院” ,通常又叫作“上院” 和“下院” ; 美国国会、 日本国会叫“参议院”和“众议院” ; 法国叫“参议院” 和“国民议会” ; 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 ; 瑞士叫“联邦院” 和“国民院” , 等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不实行“两院制” , 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上, 强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 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有机地协调起来。
这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重要基础。
还有,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在这个前提下, 政府、 法院、 检察院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
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 同时又使国家机关合理分工、 密切配合, 兼顾了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
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 没有平起平坐的机构。
人大常委会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 每年至少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 这种体制, 好处很大。
它是民主的, 又是集中的, 是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的民主, 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避免了在实际运作中不必要的牵扯, 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能集中有效地进行。
也有人把“政协” 比作实行两院制议会的上议院。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如果把人民政协也搞成国家权力机关, 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
在我国, 政协不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
各级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 民主选举产生的。
1、 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 18 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自治县、 乡、 民族乡、 镇的人大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选举的具体办法是, 在直接选举中, 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 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 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 人口比例分配。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 450 人, 乡 、 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 100 人, 人口超过 13 万的镇不超过 130 人, 人口不足 2000 的乡、 民族乡 、 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 40 人。
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 选民 10 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 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 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 自治州、 不设区的市、 县、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 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
3000 人。
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 1000 人,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 650 人。
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 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 是按照农村每 88 万选 1 人、 城市每 22 万选 1 人的原则进行分配。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 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同时, 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 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 1 人。
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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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 代表本级人 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 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长期以来, 国内外对代表利益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认识。
在国外, 对议员的代表利益问题,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 议员只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 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 议员一经选举产生, 便不受本选区选民意志的束缚, 应代表国家的利益。
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 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 但也还不能简单等同, 有时也会发生矛盾, 这样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会对决策有 着不同的要求和意见。
因此, 有的人主张,既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代表由选区选民 或者原选 举单位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监督, 那么代表就应只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 即使这种利益一时和国家的利益相矛盾也应如此, 实行代表制就是让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见 相互碰撞、 相互磨合, 最终形成一种统一的意志。
有的人则不同意这种意见, 认为尽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并接受其监督, 但这只是说明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监督途径, 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要求一经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 必须要代表整体利益, 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发去决策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这一问题? 在我国,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代表国家的利益。
同时, 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者, 这一政治优势充分发挥, 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各种不同的局部利益 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 代表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对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 群众要求比较熟悉, 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 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 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人民服务。
代表法的上述规定,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
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 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 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 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 位来监督,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 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
1、 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 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
也就是说, 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 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
2、 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
为防止被罢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代表法还规定, 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材料。
3、 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 代表法虽然未对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作专门的具体规定, 但实际上, 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 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 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
所以,
代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 人大代表要回答 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人大代表要回答选民、 选举单位的询问, 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形式, 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这也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 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任期制?
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有两个意思:
1、 人大代表任满了法律规定的任期, 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省级人大代表、 设区市级的人大代表、 县级人大代表和乡 级人大代表每届五年, 到期就要进行换届选举。
2、 人大代表在任期之内都有代表的责任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不只是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才有执行职务的责任, 闭会期间仍然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
实行任期制的好处是:
1、 可以随着社会向前发展, 通过换届选举, 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 使人大代表队伍永葆青春活力, 使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2、 可以淘汰不称职的人员, 如果人大代 表不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甚至利用代表职务谋私利, 就 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掉。
3、 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 努力执行代表职务 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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