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

时间:2022-08-08 10:4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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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发[2007] 26 号

 关于做好聘请邮政普遍服务特邀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邮政局:

 为做好邮政社会监督工作, 国家邮政局决定聘请邮政特邀监督员 , 负责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业务的社会监督。

 现将特邀监督员 聘请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聘请范围

 2007 年邮政监管机构将在全国 400 个市县, 聘请邮政特邀监督员 800 名 , 逐步建立邮政社会监督队伍。

 ( 一)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特点, 各省( 区、 市)

 邮政管理局在聘请特邀监督员 时, 要充分考虑普遍服务在农村地区的监督任务, 2007 年在县乡 聘请的特邀监督员 人员 比例应达到总数的 60%以上。

 ( 二)

 为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社会监督工作, 2007 年全国重点城市应有 100 名 特邀监督员 , 主要负责对快递业务的社会监督, 兼顾邮政普遍服务、 集邮市场社会监督。

 重点城市的范围包括省会城市,

 二、 聘请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 一)

 国家邮政局下达聘请特邀监督员 的分配计划( 附件 1)。

 ( 二)

 各省( 区、 市)

 邮政管理局根据聘请计划和要求, 拟定聘请地区及人选, 填写《邮政特邀监督员 推荐登记表》( 附件 3), 并于4 月 30 日 前上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 三)

 国家邮政局于 5 月 20 日 前, 将特邀监督员 聘请证书下发各省( 区、 市)

 邮政管理局。

  ( 四)

 各省( 区、 市)

 邮政管理局须于 6 月 份集中完成特邀监督员 的培训和聘请工作。

 三、 特邀监督员的管理 国家邮政局统一聘请, 各省( 区、 市)

 邮政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省( 区、 市)

 邮政管理局要围绕 2007 年监督工作重点, 细化特邀监督员 的监督工作内容, 组织特邀监督员 开展监督工作。

 四、 注意事项 ( 一)

 聘请特邀监督员 是一项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 各省( 区、 市)

 邮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 局领导要亲自 抓。

 ( 二)

 聘请特邀监督员 时, 要注意与目 前邮政企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 相区分, 避免重复交叉。

 ( 三)

 特邀监督员 在邮政监管机构指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不是邮政行政执法人员。

 监督工作主要采用个人用邮, 寄发测试信件、 包

 裹, 征求邮政用户 意见等方式进行。

 ( 四)

 特邀监督员 是义务监督员 , 邮政监管机构将不定期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

 1. 2007 年聘请邮政特邀监督员 分配计划表

  2. 邮政特邀监督员 管理办法( 暂行)

 3. 邮政特邀监督员 推荐登记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 二十一日

 附件 1 2007 年聘请邮政特邀监督员分配计划表

 聘请人员 数

 省名

 市县数

 总数

  其中: 重点监督快递业务人数

  北京 10 20 4 天津 10 20 4 河北 15 30 3 山西 12 24 2 内蒙古 15 30 2 辽宁 12 24 5 吉林 12 24 2 黑龙江 12 24 2 陕西 12 24 2 甘肃 12 24 2 宁夏 10 20 2 青海

 12 24 2 新疆 15 30 2 上海 12 24 6 江苏 15 30 6 浙江 15 30 6 安徽 12 24 2 福建 12 24 5 江西 12 24 2 山东 15 30 6 广东 15 30 6 海南 10 20 3 广西 12 24 3 湖南 15 30 2 湖北 15 30 4 河南 15 30 3 四川 15 30 2 云南 15 30 3 贵州 12 24 2 重庆 12 24 3 西藏 12 24 2 全国 400 800 100

 附件 2 邮政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 促进社会和谐和邮政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邮政监管机构职责要求, 制定本办法。

 邮政监管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管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邮政监管机构聘请、 管理和指导邮政特邀监督员 ( 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 ”)

 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邮政监管机构将有重点、 分步骤地在全国乡 镇以上行政区域聘请特邀监督员 , 逐步建立邮政社会监督队伍。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 由国家邮政局统一聘请, 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书, 在邮政监管机构指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 邮政监管机构管理、 指导特邀监督员 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

 国家邮政局职责

  1.

 制定特邀监督员 聘请计划;

 2.

 颁发特邀监督员 证书;

 3.

 按年度确定特邀监督员 的监督工作要点和主要工作内容;

 4.

 定期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结果。

 ( 二)

 省管局职责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 的权利:

  ( 一)

 参加邮政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 二)

 获取与邮政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三)

 向邮政监管机构查询了 解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查处情况;

 ( 四)

 邮政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 的义务:

  ( 一)

 宣传邮政相关知识、 政策、 法律法规;

  ( 二)

 接受邮政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以个人用邮的方式开展邮政普遍服务、 快递业务以及集邮市场的社会监督, 征求用户 的意见和建议, 定期向邮政监管机构反馈监督信息;

 ( 三)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保守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秘密;

  ( 四)

 特邀监督员征求用户 意见时, 应出示证件。

 第八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社会监督

  1. 邮政营业监督内容包括:

 营业时间, 开办的业务种类, 资费标准执行情况, 信筒、 信箱开取时间和频次;

 2. 邮政投递监督内容包括:

 邮件投递深度、 投递频次、 投递时限;

 3. 查询和补偿监督内容包括:

 邮件查询答复时限, 补偿落实执行情况。

 ( 二)

 关于快递业务和集邮市场社会监督

 1. 对本地区快递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

  2. 向邮政监管机构举报本地区侵犯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等行为;

  3. 向邮政监管机构举报本地区违法印制和销售假邮资凭证等行为;

  4. 通过来信、 来电等多种方式向邮政监管机构提出关于快递业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 的聘请范围:

  政府机关( 省、 市、 县、 乡 镇)、 新闻单位( 群工部或记者部)、消费者协会、 院校、 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 年龄应在 65 岁以下, 身体健康。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 的聘请条件:

  ( 一)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 的聘请程序:

  ( 一)

 省管局向社会定向公开发出聘请信息;

  ( 二)

 省管局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要按照规定条件筛选, 对拟聘人员 要当面沟通确认( 在职的应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填写《邮政特邀监督员 推荐登记表》 一式两份, 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 三)

 省管局根据国家邮政局审批结果, 组织业务知识培训, 合格者颁发国家邮政局统一印制的聘书及邮政特邀监督员 证。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 的聘任期为每届两年, 聘任期满后, 根据工作需要, 并征得本人同意( 在职的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可以续聘。

 续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附件 3:

 邮政特邀监督员推荐登记表 姓

 名

  出生年月年

 月 性

 别

  民

 族

 学

 历

  政治面目

 身份证号

  照片 行政级别

  ○离退休 技术职称

  工作状态 ○在职 现住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工作简历

  省邮政管理局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邮政局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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