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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初探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十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人法治轨道”。2015 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到2020 年,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从营商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并从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方面,提出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法治化 营商环境 具体路径
一、关于营商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近些年来引入对企业活动的一种综合影响因素评价体系,营商环境也就是商业经营的环境,指商业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因素的综合,体现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竞争实力,是该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竞争的重要依托。但时至今日学界并未对其进行统一的概念界定。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直接对其概念作出界定,例如倪鹏飞认为营商环境是市场建设和基础设施等硬环境以及政府的政策、服务、司法、行政等软环境的综合体[a] oo ua};有的学者则是侧重分析了营商环境的影响因素。国外学界对于营商环境概念的研究成果比较成熟,美国学者罗伯特·B·斯托伯则提出了一国营商环境的“等级尺度法”,他
从投资自由度、外商持股的比例、对外商的管理程度、当地资金的供应能力等八个方面来评估营商环境。尽管国内外众多学者关于营商环境的定义有所差异,但都认为其是制约经济建设重要的客观条件,且政府在一国或一区域的营商环境打造中占着主导性地位。综上所述,营商环境作为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企业活动发展的外部环境,必然需要软硬环境相辅相成。所以,本文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影响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及基础设施环境等综合社会因素的集合体,是政府与市场双重作用下形成的国际及地区经济软实力。
第一次将法治化和营商环境两大概念在我国的官方文件中一并提出,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即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这不是法治化与营商环境的简单相加,而是一次创新性理念的提出。有学者认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并非完全的统一,因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属于一种广义上在法治的框架下的营商环境,而营商环境法治化是指营商环境的方方面面都应体现一种法治精神和理念。我国学者沈云樵认为,营商环境法治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营商环境的科学规划和科学立法、营商环境的权利保障体系、营商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及建立与营商环境相配套的争议解决机制。由此我们可以将营商环境法治化界定为:在政府主导下,以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为具体路径,对商事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市场竞争、政务服务、法治建设、生态保障、和谐劳资以及激励创新等相关环境因素进行构建的行为。
法治化营商环境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平等性。平等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特征之一,即在经济交往的各个环节中,各经济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要依法平等的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时同等受法律保护。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这些文件都特别关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旨在明确以“平等保护”为重心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和举措。二是公正性。即将公平公开的原则贯穿营商环境的始终。立法应确立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执法、司法须坚持权利平等和执
法、司法公正,有效预防腐败,并积极建构制约腐败、体现公平公正的多种程序机制。法治化营商环境必然离不开公平公正的规则方式。要想让经济主体树立信心,经济秩序得以维护,就必须要构建出公平公正的机制。三是守法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已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经济交往主体法治信仰和遵法观念的全面树立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需要各类经济交往主体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而且还需要各类管理者、监管机构都要树立遵法守序观念。国家机关、各类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司法、检察、监察及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助于塑造地区竞争优势。改革开放40 多年来,全国各地为了实现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升、生产总值的提高在不断打造适应商企发展的社会环境。现实表明营商环境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沿海省份在经济建设上都取得了重大成就。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可以吸引外来投资者的投资经营,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本地区的商企外流,由此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营商环境越好,其地区市场活动也越频繁、经营效率也会越高,从而经济效益也会随之增长,具备高水平的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地区经济建设的核心竞争力、区域竞争新优势。
(二)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实现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从高投入、高耗能模式向通过技术进步、科技研发、创新管理实现低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集约型模式转变,由此实现地区的经济转型升级显得尤为必要。而作为经济转型升级所必需的高新技术、高知识劳动力、大量的资金投入等综合生产要素的集合正是营商环境所包含的几大方面。当前全国各地区为适应环保攻坚战、人才争夺战等地区竞争,所创造的全方面的积极政策在根本上是为了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实现地区产业层次和水平从低端到高端的转变,从而达到区域经济升级的最终目的。
(三)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减少企业经营成本,释放市场活力。处在创业期及中小型规模的企业面临开拓市场、寻找订单、支付劳动力薪资方面的资金支出,若同时还要面临土地租金、地方税费、行政审批支出的沉重负担,对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营商环境构建的框架下,政务环境的改善可以尽可能地缓解企业的社会压力,在政务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也可以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性,提升商企的积极性,释放制度生产力,形成新的发展形态。
(四)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创业热情的源泉。法治环境是创新的外在引导,可以整合并优化创新因素的配置,保障所有创新主体的权益;市场环境是创新的外部推动力,市场可以提供企业所需要的信息,并根据供给以价格方式对其进行调整,为创新提供导向;人才环境是创新的根本,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是增强创新能力的基础。创新人才的聚集对区域性创新能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创新人才也是创业者的主力军,推崇创新创业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对于当地的经济建设是一种无形的竞争力。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引我们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方向。
(一)坚持科学立法,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立法,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及过程的总称。立法是第一个环节,是法治过程的起点和法治工作的前提。要实现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不可或缺。我国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世贸规则接轨,对现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以法律制度来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以及政府的宏观调控,积极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同时,要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突出问题导向,严格依照程序,逐步制定具体、完善的法律法规,避免重数量、轻质量和形式主义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2015 年《立法法》
修改,全国设区的市取得了部分立法权,湖南省 14 个设区的市全部享有部分立法权,要结合本地营商环境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及时修订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文件。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权力下放的同时,要做好对下放权力实施情况的跟踪,对基层单位和业务部门进行精心指导,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经济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严格执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将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为“亲”“清”两个字,体现了从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有机联系的角度,统筹谋划整体优化执政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系统性思维和协同性思维,对于铲除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温床,推动形成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政治生态和透明、法治、公正、高效的商业生态。要将行政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必须严格遵循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等法治政府原则,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优化宏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转变执法理念,变管理为服务,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要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执法随意化倾向,坚决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庸懒散、索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权谋私现象。
(三)坚持公正司法,构 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体系。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公正司法既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也是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我们必须要坚持司法公正,平等保护内资与外资、本地与外地、公有与非公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经济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方面,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坚持司法办案高质高效;落实错案责
任追究制度,打击侥幸投机心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加庭审人民参与率;对于贪污受贿等违纪案件、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不断加大侦查力度,保障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利益,重大案件处理进度网上公示。另一方面,要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环节,司法机关对民营经济相关案件可以建立“绿色通道”, 加快改革步伐,简化执行程序,明确立案程序和手续,提高立案速度,快审、快判,生效判决及时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胜诉方损失,积极发挥审判的实效。
(四)坚持全民守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还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守法反映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宪法和法律的认知和态度。一个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守法行为密切相关。一方面,要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全民守法,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我们党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者,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守法者。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就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带头守法、依法执政,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才能做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法治能力直接关系法治化营商建设的进程和实现程度,也关系全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精神,对其他公职人员和全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要带头尊崇法律、敬畏法律,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精神。要带头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提高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的法治能力,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高度自觉和基本素养。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权履职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权力运行,严厉打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和徇私枉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引导公民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氛围。我国虽然营商环境较前几年有的很大的改善,但是“黄赌毒”尚未彻底清除,生产不健康食品、污染环境、毁坏资源等行为,“信访不信法”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全民守法,就是要引导群众学会和习惯在理性和法治
轨道内平衡利益、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共同营造浓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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